钱妈妈 2020.6.24……钱妈妈平台戴丽燕、施佳敏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戴丽燕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5年9月,被告人戴丽燕入职“钱妈妈”平台任运营部工作人员,同年11月起,担任“钱妈妈”平台运营部负责人,负责管理包括理财产品信息发布、投资数据监控分析、理财产品活动方案策划等在内的运营部工作,后升任“钱妈妈”平台总经理助理、运营总监、副总经理,至2018年2月离职。戴丽燕在任职运营部负责人至副总经理期间,“钱妈妈”平台非法募集资金24亿余元

戴丽燕、施佳敏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沪0110刑初67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戴丽燕,女,199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在上海市宝山区,住上海市杨浦区。
辩护人陆巍,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施佳敏,女,1993年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在上海市杨浦区。
辩护人于彩霞,上海浦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武援,上海市凤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婕,女,198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在上海市徐汇区,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曹洪,上海兴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金融刑诉〔2019〕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丽燕、施佳敏、杨婕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因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开庭进行审理,于2020年4月22日依法中止审理,至同年6月22日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采用远程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丽燕及其辩护人陆巍、被告人施佳敏及其辩护人于彩霞、被告人杨婕及其辩护人曹洪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期间,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两次。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上海成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更名为上海成雨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成雨控股”),成雨控股由刘海翰(另案处理)实际控制并在本市杨浦区黄兴路XXX号蓝天大厦8楼设立办公场所对外经营。成雨控股成立后,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招募员工搭建“钱妈妈”线上平台,通过网络广告宣传“票据宝”等理财产品,以高额利息回报为诱,招揽客户签订投资合同,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
2015年9月,被告人戴丽燕入职“钱妈妈”平台任运营部工作人员,2015年11月起,担任“钱妈妈”平台运营部负责人,负责管理包括理财产品信息发布、投资数据监控分析、理财产品活动方案策划等在内的运营部工作,后升任“钱妈妈”平台总经理助理、运营总监、副总经理,分管运营部等部门工作,上传下达工作指令,协调各部门间工作等,2018年2月,戴丽燕离职。戴丽燕任职“钱妈妈”平台运营部负责人至副总经理期间,“钱妈妈”平台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共计人民币(下同)20余亿元。
2016年3月,被告人施佳敏入职“钱妈妈”平台任运营部工作人员,2017年3月起,担任“钱妈妈”平台运营部负责人,负责管理包括理财产品信息发布、投资数据监控分析、理财产品活动方案策划等在内的运营部工作,2018年5月,施佳敏离职。施佳敏任职“钱妈妈”平台运营部负责人期间,“钱妈妈”平台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共计10余亿元。
2016年7月,被告人杨婕入职“钱妈妈”平台任平台顾问,2018年1月起,担任“钱妈妈”平台市场部负责人,负责管理“钱妈妈”平台市场宣传、推广事务,2018年6月,杨婕离职。杨婕任职“钱妈妈”平台市场部负责人期间,“钱妈妈”平台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共计6亿余元。
2018年7月11日,经民警电话联系,被告人戴丽燕、施佳敏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同日,被告人杨婕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锦和路XXX弄XXX号XXX室被民警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告人戴丽燕在家属帮助下向公安机关退赔35万元。
该院确认被告人戴丽燕、施佳敏、杨婕伙同他人违反国家金融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共同非法向社会公众变相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戴丽燕、施佳敏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杨婕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戴丽燕具有退赔情节,酌情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戴丽燕、施佳敏、杨婕及其各自的辩护人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各辩护人认为,三名被告人具有自首或坦白情节,案发后积极退赔;三人是正常入职,公司运作正常,对行为的违法性缺乏认知,主观恶性较小;三人相当于公司中层,对资金的使用不具有决定权。综上,请求对三人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被告人刘海翰以股权转让的形式收购上海成雨金属材料有限公司。2014年4月,上海成雨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更名为上海成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市杨浦区黄兴路XXX号蓝天大厦8楼实际经营。2015年2月,上海成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更名为成雨控股,刘海翰以总顾问的身份实际控制该公司。同年9月,刘海翰指使王庆华出面向上海素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下称“素海金融”)收购“钱妈妈”线上平台,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招募人员组建管理团队,利用该线上平台对外宣传销售“票据宝”等理财产品,许以高息回报,与客户在线签订电子投资合同,变相募集资金,并将部分募集的资金投入位于安徽省马鞍山市的房地产项目、林忆莲演唱会等。
2015年9月,被告人戴丽燕入职“钱妈妈”平台任运营部工作人员,同年11月起,担任“钱妈妈”平台运营部负责人,负责管理包括理财产品信息发布、投资数据监控分析、理财产品活动方案策划等在内的运营部工作,后升任“钱妈妈”平台总经理助理、运营总监、副总经理,分管运营部等部门工作,上传下达工作指令,协调各部门间工作等,至2018年2月离职。戴丽燕在任职运营部负责人至副总经理期间,“钱妈妈”平台非法募集资金24亿余元。
2016年3月,被告人施佳敏入职“钱妈妈”平台任运营部工作人员,2017年3月起担任“钱妈妈”平台运营部负责人,负责管理包括理财产品信息发布、投资数据监控分析、理财产品活动方案策划等在内的运营部工作,至2018年5月离职。施佳敏在任职运营部负责人期间,“钱妈妈”平台非法募集资金18亿余元。
2016年7月,被告人杨婕入职“钱妈妈”平台任平台顾问,2018年1月起担任“钱妈妈”平台市场部负责人,负责管理“钱妈妈”平台的对接和市场宣传、推广等事务,至同年6月离职。杨婕在任职市场部负责人期间,“钱妈妈”平台非法募集资金6亿余元。
2018年7月11日,被告人戴丽燕、施佳敏经民警电话联系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同日,被告人杨婕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锦和路XXX弄XXX号XXX室被民警抓获归案。三人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案发后,警方对涉嫌使用“钱妈妈”平台募集的资金投资的资产项目予以查封、冻结,并对其中金色新天地商业中心的房地产项目的市场价值进行估值。
2018年8月8日,被告人戴丽燕在家属帮助下向公安机关退出违法所得35万元。在审理期间,被告人施佳敏向法院退出违法所得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档案机读材料》《营业执照》《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等工商登记资料及《房屋租赁协议》等证明,成雨控股的由来、工商变更等情况,以及租赁本市杨浦区黄兴路XXX号蓝天大厦2204室作为注册地址。
2.同案犯刘海翰供述,“钱妈妈”平台主要就是在线上发布一些借款企业的理财项目,吸引客户通过这个平台将钱投资给需要借钱的企业,年化收益率在7.8%到13.8%不等,还用“钱妈妈”平台募集的资金去投资自己的项目或委托他人投资。
3.同案犯吴孙木供述,成雨控股的老板和实际控制人是刘海翰,我是董事长,王庆华是副总裁。成雨控股通过“钱妈妈”平台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并给付利息,所募集的资金投入了安徽马鞍山房产项目、林忆莲演唱会。“钱妈妈”平台总经理是王庆华,副总经理是戴丽燕,下设人事行政部的负责人是王清、运营部的负责人是施佳敏、市场部的负责人是杨婕、技术部的负责人是刘文俊、商城部的负责人是包云帆、客服部的负责人是杨晓丽。戴丽燕一开始是运营总监,负责协调各个部门,2017年9月,刘海翰让我任命她担任副总经理,工作性质不变,给她涨工资,在公司群里宣告过,她也接受这个职位。杨婕在成雨控股收购“钱妈妈”平台之前就在“钱妈妈”平台任职,后来升为市场部负责人,主要负责给平台拉客户。
4.同案犯王庆华供述,“钱妈妈”平台是成雨控股搭建的,成雨控股的运营资金都来源于“钱妈妈”平台吸收的资金。“钱妈妈”平台里的部门有人事行政部、运营部、市场部、技术部、商城部、客服部。通过“连连支付”平台进入的资金都是投资人的资金,没有其他性质的资金。2015年11月至2016年8月,戴丽燕担任“钱妈妈”平台运营部主管,负责管理运营部所有整体事务,包括招聘员工、分配工作等。2016年9月左右,戴丽燕升至总经理助理,2017年初,戴丽燕成为运营总监,同年4月,吴孙木来了之后任命戴丽燕为平台副总经理,戴丽燕在任职期间会督促运营部员工在“钱妈妈”平台上发布理财产品信息,策划理财活动方案,对所管理部门的相关业务活动进行审批,沟通协调其管理部门的工作等。施佳敏是2016年初入职运营部,2017年初至2018年6月担任运营部负责人。杨婕原本是素海金融的员工,2018年1月入职“钱妈妈”平台做市场部负责人,至同年6月离职,主要负责平台在IOS系统和安卓系统的推广,通过互联网、电视广告以及公交站台广告牌等方式做“钱妈妈”平台的广告。
5.涉案人员刘文俊(“钱妈妈”平台技术部负责人)供述,刘海翰是成雨控股的老板,吴孙木是董事长、总裁,王庆华是总经理,公司日常所有事情都是吴孙木、王庆华负责,王庆华一开始是公司董事长,2017年吴孙木来了之后就替代王庆华成了公司董事长,从职称上感觉吴孙木在公司内级别比王庆华高。“钱妈妈”平台是成雨控股2014年收购来的,主要就是发布一些借款企业的理财项目,客户可以通过这个平台将钱投资给需要借钱的企业。“钱妈妈”理财APP上主要销售的理财产品就是票据宝。戴丽燕后来成为运营部经理、总经理王庆华的助理,负责协调各部门工作,之后吴孙木宣布戴丽燕升职为副总经理,也是负责协调各部门工作,是管理层审批的第一道,上传下达,2018年2、3月离职。施佳敏在2017年初的时候升职为运营部的负责人,公司还没出事的时候就走了。杨婕入职时是顾问,后来升职为市场部负责人,一直工作到2018年6月,市场部主要是负责在其他平台推广“钱妈妈”,开拓推广渠道。
6.证人王清(“钱妈妈”平台人事行政部负责人)、杨晓丽(“钱妈妈”平台客服部主管)的证言证明,戴丽燕先是运营主管,2016年5、6月左右担任总经理助理,也就是王庆华的助理,2017年3、4月左右,吴孙木来公司后,就任命戴丽燕为“钱妈妈”平台副总经理,戴丽燕是2018年2月离职的。施佳敏一开始是“钱妈妈”平台运营部的员工,2017年2、3月份的时候成为运营部主管,负责运营部的工作,2018年5月底离职。杨婕一开始是“钱妈妈”平台的业务顾问,2018年1月被正式任命为市场部主管,主要负责推广“钱妈妈”APP,让投资人更容易看到“钱妈妈”平台,在外通过广告等形式宣传“钱妈妈”平台。
7.《“钱妈妈”平台绩效统计表》《“钱妈妈”平台绩效奖金领取单》等印证,“钱妈妈”平台的人员架构以及戴丽燕、施佳敏等人的职务和升迁情况等。
8.证人游耀、魏正哲、李超等投资人的证言及《债权及收益权转让回购协议》等,连连银通电子支付有限公司提供的“连连支付”平台交易数据,陈霞等的银行账户明细,上海复兴明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复会【2019】司会鉴第108号《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情况说明》等证明,戴丽燕、施佳敏、杨婕在任职期间“钱妈妈”平台的集资数额。
9.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出具的《到案情况》证明,戴丽燕、施佳敏、杨婕三人的到案情况。
10.《查封清单》《扣押清单》《协助查封通知书(回执)》《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回执)》,上海城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沪城咨字(2019)第007号《房地产市场价值估值报告》及《房地产估值结果明细表》等证明,案发后,警方对涉嫌使用“钱妈妈”平台募集的资金投资的资产项目予以查封、冻结,并对其中金色新天地商业中心的房地产项目的市场价值进行估值。
11.《扣押清单》《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代管款收据》证明,戴丽燕、施佳敏退出违法所得的情况。
12.被告人戴丽燕、施佳敏、杨婕的供述证明,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并对本案的相关事实予以印证。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的,本院予以采信。
庭审休庭后,被告人杨婕的辩护人代为杨婕的亲属帮杨婕向法院退出违法所得10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丽燕、施佳敏、杨婕在成雨控股用来非法集资的“钱妈妈”平台担任管理职责期间,伙同他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通过线上平台向社会公开宣传销售理财产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方式还本并给付回报,变相募集资金,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戴丽燕、施佳敏是自首,杨婕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三人均自愿认罪,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并根据各自的从轻情节在量刑时予以区分。戴丽燕、施佳敏、杨婕有退赔情节,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戴丽燕、施佳敏、杨婕的共同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具体情况均在量刑中综合考虑。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戴丽燕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1日起至2024年7月1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施佳敏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1日起至2023年7月1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杨婕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1日起至2022年7月1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孙 颖
人民陪审员  宋伟芳
人民陪审员  王 莹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汪 怡
书 记 员  顾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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