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克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105刑初202号
公诉机关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江克义,男,197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成都创客亿家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2019年6月4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贺云山,四川易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青检公诉刑诉〔2020〕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克义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蒲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克义及其辩护人贺云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成都创客亿家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8年7月26日,公司住所及经营地:成都市锦江区锦东路568号“摩根中心”2栋34层2号(2019年3月至案发,经营地址变更为本市青羊区顺城街308号冠城广场28楼AB号)。公司成立时,法定代表人为胥欣(在逃),吴志强(在逃)担任公司总经理,苏明勇(在逃)担任运营总监,股东为蒲志峰、肖红梅、覃卫、胡芸、陈仕香、孙格华(上述人员均在逃),张勇(另案起诉)。2018年12月11日,公司股东变更为覃卫、胡芸、陈仕香、蒲志坪、孙格华(均在逃)。2019年3月,公司股东变更为被告人江克义,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江克义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全面管理公司的人事、经营、财务等业务。2019年5月1日,江克义任命苏明勇担任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平台建设及营销业务。
创客公司设立行政部、运营部、技术部、财务部。行政部负责人是公司总监刘玉统(另案起诉);运营部负责人是苏明勇、并设立商学院;技术部负责人是张勇且为公司股东、董事会成员。财务部负责人是张瑞祺。2019年5月1日,苏明勇担任总经理,全面管理公司工作。
创客亿家公司采取口口相传、组织培训、集中讲课、召开大型推介会、微信等方式进行宣讲,江克义等人组织公司人员先后通过招商会、宣讲会、上线带下线等方式让投资参与人通过手机号码注册成都创客亿家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旗下的“创客亿家”APP、“创客商贸”APP(公司下设团队1部、2部、3部、8部、88部专门用于拓展业务)。“创客亿家”APP系会员管理系统,用于会员推荐发展下线结算计酬,“创客商贸”APP用于会员在平台上购买和出售“桑葚酵素”。投资参与人通过手机注册后需在“创客商贸”APP购买11份桑葚酵素(11份称为1手仓单,一份150元,11份共计1650元)才能获得会员资格,桑葚酵素不发生实物交易,仅在平台进行虚拟交易。投资参与人购买桑葚酵素后7天内不能在平台出售(锁仓期),7日后方可以1800元价格将11份桑葚酵素在平台卖出,收益150元。会员每收益达到900元,公司奖励一瓶桑葚酵素。公司发展下线的模式为:第一层级的会员发展一名下一层级(即第二层级)的会员,第一层级的会员享受公司的直推奖100元;第二层级的会员发展一名第三层级的会员,第一层级的会员享受公司的间推奖80元;第三层级的会员发展一名第四层级的会员,第一层级的会员享受公司的辅导奖,金额为下一层级收益的50%,以此类推。
投资参与人钱款流向:所有会员转入平台的资金均进入了江克义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尾号3959)、吴志强(在逃)的交通银行账户(尾号5825)等公司主要负责人的银行账户。
截止2019年7月,经西华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成都创客亿家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网络平台上共注册有会员ID114324个,经清洗去重后有114324人;平台结构总层级为83级;平台可用资金为19594.7869万元,入金总额为12782.9101万元,历史提现总额为7091.4783万元,提现中总额125.7945万元;买入总额为176649.8254万元;卖出总额为127138.14万元。刘玉统上级ID为110006;其对应在整个平台处于第3层,下线层级有81级,直接下线有4人,下线总人数为58414人;其可用资金为1811154.62元,入金总额为2元,历史提现为400元,提现中总额为0元,买入总额为31350元,卖出总额为30600元。
2019年3月江克义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以来,从公司非法获利400万,资金被其用于个人开销。
2019年6月3日,江克义被公安机关挡获。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供了相关指控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江克义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情节严重,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江克义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指控罪名无异议,认为系初犯,主动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克义的罪名无异议,认为被告人江克义不应对成都创客亿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非法传销活动的整个案件承担刑事责任,仅应承担2019年3月11日至同年6月2日期间进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刑事责任;本案系单位犯罪;四川西华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不应作为本案定案的根据;江克义非法获利400万元,只有被告人供述,缺乏其他证据印证;被告人江克义认罪认罚,构成坦白,系初犯,偶犯;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成都创客亿家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8年7月26日,公司住所及经营地:成都市锦江区锦东路568号“摩根中心”2栋34层2号(2019年3月至案发,经营地址变更为本市青羊区顺城街308号冠城广场28楼AB号)。公司成立时,法定代表人为胥欣(在逃),吴志强(在逃)担任公司总经理,苏明勇(在逃)担任运营总监,股东为蒲志峰、肖红梅、覃卫、胡芸、陈仕香、孙格华(上述人员均在逃),张勇(另案起诉)。2018年12月11日,公司股东变更为覃卫、胡芸、陈仕香、蒲志坪、孙格华(均在逃)。2019年3月,公司股东变更为被告人江克义,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江克义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全面管理公司的人事、经营、财务等业务。2019年5月1日,江克义任命苏明勇担任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平台建设及营销业务。
创客公司设立行政部、运营部、技术部、财务部。行政部负责人是公司总监刘玉统(另案起诉);运营部负责人是苏明勇、并设立商学院;技术部负责人是张勇且为公司股东、董事会成员。财务部负责人是张瑞祺。2019年5月1日,苏明勇担任总经理,全面管理公司工作。
创客亿家公司采取口口相传、组织培训、集中讲课、召开大型推介会、微信等方式进行宣讲,江克义等人组织公司人员先后通过招商会、宣讲会、上线带下线等方式让投资参与人通过手机号码注册成都创客亿家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旗下的“创客亿家”APP、“创客商贸”APP(公司下设团队1部、2部、3部、8部、88部专门用于拓展业务)。“创客亿家”APP系会员管理系统,用于会员推荐发展下线结算计酬,“创客商贸”APP用于会员在平台上购买和出售“桑葚酵素”。投资参与人通过手机注册后需在“创客商贸”APP购买11份桑葚酵素(11份称为1手仓单,一份150元,11份共计1650元)才能获得会员资格,桑葚酵素不发生实物交易,仅在平台进行虚拟交易。投资参与人购买桑葚酵素后7天内不能在平台出售(锁仓期),7日后方可以1800元价格将11份桑葚酵素在平台卖出,收益150元。会员每收益达到900元,公司奖励一瓶桑葚酵素。公司发展下线的模式为:第一层级的会员发展一名下一层级(即第二层级)的会员,第一层级的会员享受公司的直推奖100元;第二层级的会员发展一名第三层级的会员,第一层级的会员享受公司的间推奖80元;第三层级的会员发展一名第四层级的会员,第一层级的会员享受公司的辅导奖,金额为下一层级收益的50%,以此类推。
投资参与人钱款流向:所有会员转入平台的资金均进入了江克义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尾号3959)、吴志强(在逃)的交通银行账户(尾号5825)等公司主要负责人的银行账户。
截止2019年7月,经西华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成都创客亿家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网络平台上共注册有会员ID114324个,经清洗去重后有114324人;平台结构总层级为83级;平台可用资金为19594.7869万元,入金总额为12782.9101万元,历史提现总额为7091.4783万元,提现中总额125.7945万元;买入总额为176649.8254万元;卖出总额为127138.14万元。刘玉统上级ID为110006;其对应在整个平台处于第3层,下线层级有81级,直接下线有4人,下线总人数为58414人;其可用资金为1811154.62元,入金总额为2元,历史提现为400元,提现中总额为0元,买入总额为31350元,卖出总额为30600元。
2019年3月江克义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以来,从公司非法获利400万,资金被其用于个人开销。
2019年6月3日,江克义被公安机关挡获。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经当庭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基本情况,到案经过,被告人讯问笔录,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工商档案材料,四川西华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情况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克义的辩护人提出了本案系单位犯罪以及被告人江克义获利400万元缺乏证据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四川西华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江克义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江克义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江克义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江克义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
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9年6月4日起至2025年6月3日止)。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江克义的违法所得400万元,予以没收;继续追缴传销所得资金,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壹份,副本贰份。
审 判 长 李 波
人民陪审员 张 华
人民陪审员 秦天琼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郑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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