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多银 2020.6.30……爱多银平台何雨林、潘顺林集资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经司法审计,被告人潘顺林以艾慕杰公司名义共向917人非法集资人民币1456万余元,造成267名投资人投资金额人民币797万余元无法偿还。被告人潘顺林将非法集资款主要用于归还个人债务,以及支付平台运营费用、高额利息等

何雨林、潘顺林集资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刑终318号

原公诉机关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雨林,男,198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淮阳县人,大学文化,原杭州艾慕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运营主管,户籍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因本案于2018年8月9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
辩护人毛越,浙江高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潘顺林,男,196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扬州市人,初中文化,原杭州艾慕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户籍地扬州市广陵区。2016年11月8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本案于2018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8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审理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潘顺林犯集资诈骗罪、被告人何雨林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20年4月24日作出(2019)浙0104刑初17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何雨林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潘顺林在个人负债的情况下,于2017年10月通过向他人借款方式筹集资金购得杭州艾慕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慕杰公司),注册地址变更为杭州市江干区钱塘航空大厦2幢2010室,后以该公司的名义在网上开设“爱多银”P2P网贷平台。2018年1月至6月25日,被告人潘顺林以高额返利为诱饵,在平台上虚构借款人和投资项目,通过网络进行宣传骗取投资人信任,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骗取资金。经司法审计,被告人潘顺林以艾慕杰公司名义共向917人非法集资人民币1456万余元,造成267名投资人投资金额人民币797万余元无法偿还。被告人潘顺林将非法集资款主要用于归还个人债务,以及支付平台运营费用、高额利息等。被告人何雨林于2017年11月受雇于潘顺林担任运营部负责人,负责“爱多银”网贷平台的运营、推广等工作。
2018年7月6日,被告人潘顺林向公安机关投案;同年8月9日,被告人何雨林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冻结了爱慕杰公司账户57×××03(招商银行杭州深蓝支行)、尾号为7811的涉案农行卡内的人民币645.99元,查封了被告人潘顺林位于江苏省扬州市的房产;涉案人员潘某2退出集资款18566元。
原判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潘顺林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二)被告人何雨林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三)冻结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45.99元及孳息、暂扣于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的赃款人民币18566元、查封的江苏省扬州市拍卖所得款按损失比例发还各投资人,其余部分继续追缴并发还各投资人(详见一审判决书《投资人登记明细情况表》)。
被告人何雨林上诉及辩护人辩护提出,何雨林系通过社会招聘进入艾慕杰公司,系执行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潘顺林的要求,为非法集资提供辅助、次要的工作,在吸收投资、平台发标等工作中不起主要作用,系从犯,且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及再犯可能性小,请求二审改判并宣告缓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潘顺林集资诈骗、被告人何雨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有报案材料、接受证据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搜查笔录,户籍证明、前科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工商登记材料、技术维护服务合同书、企业咨询服务协议书、P2P系统版权许可及定制服务合同书、网络借贷资金存管合作服务协议、房屋租赁合同、工资表,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诉讼材料,电子合同、借条,银行账户信息、交易记录、网上银行电子回单、银行转账凭证,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协助查封通知书、不动产产调查询结果证明、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情况说明、冻结财产截图,审计报告、审计说明、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王某1、李某1、潘某1、彭某1、全某、彭某2、王某2、柴某、苏某、谷某、施某、胡某1、史某1、徐某1、孙某、殷某、李某2、史某2、江某、苑某、徐某2、张某1、董某、谷某、李某1、张某2、蔡某、明某、王某3、汤某、吴某、刘某、陈某1、陈某2、吕某、祝某、张某3、胡某2、周某、王某4、朱某、潘某2等人的证言,以及被告人潘顺林、何雨林的供述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一审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顺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何雨林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共同犯罪中,何雨林负责“爱多银”P2P网贷平台的运营、维护,通过网络推广涉案网贷平台、在平台上发布虚假投资信息等方式骗取公众参与集资,并曾向他人传授作案方法,故其虽然没有直接占有和使用集资款、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但其行为对于涉案网贷平台吸收公众资金、对于共同犯罪的实施和完成起重要作用。据此,原判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何雨林定罪处罚,同时不认定其系从犯,定罪和适用法律均无不当。根据二名被告人所参与犯罪的事实、性质、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以及各自所具有的自首等量刑情节,原判所判处的刑罚适当。被告人何雨林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改判请求,依据不足,不予采纳。原审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驳回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雨林的上诉;
二、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蒋科宇
审判员  蒋祖峰
审判员  陈俊杰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纾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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