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津第二、第三、第四分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告
诺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天津市公安局已立案侦查并对部分主要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其中,诺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津第二分公司、天津第三分公司、天津第四分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立案侦查,为保护集资参与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截至目前尚未报案的投资人,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付款凭证、银行对账单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公安机关报案并录制笔录。对未在规定时间内报案登记的,视为个人放弃,一切法律后果自负。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有关规定,该案的非法集资行为人(包括投资总监、营销中心总经理、城市分公司总经理、财富中心总经理、理财师、助理理财师、主管、业务员以及一切其他为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人员)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9月11日止,应将本人在上述公司服务期间收取的涉案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违法所得退缴至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指定账户(注:需本人到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大直沽派出所办理)。对于及时退缴上述欠款并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的,可依法从轻或者减免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凡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拒不退缴涉案钱款的,公安机关将严肃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联系人:王警官、吴警官
联系电话:022-24315895
联系地点:天津市河东区八纬北路15号(大桥道与八纬北路交口)
特此公告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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