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邦系资邦元达、“唐小僧”平台 2019.12.31……张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2017年9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张婷先后担任资邦元达公司总经理、“唐小僧”平台负责人等职务,负责公司业务推广及日常管理。经审计,被告人张婷涉及金额95.41亿余元,未兑付金额43.22亿余元

张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沪0115刑初285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婷,女,198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淄博市。
辩护人曾峥,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9]13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婷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婷及其辩护人曾峥到庭参加诉讼。期间,经公诉机关申请,本院决定延期审理1次。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2年至2018年6月间,邬再平(又名邬战,另案处理)通过其实际控制的以资邦控股为核心的“资邦系”企业,组建、设立了数十家线下分支机构及“唐小僧”“摇旺”等线上平台。为谋取非法利益,资邦控股采用虚设债权、虚构借款人信息、虚假宣传等手段,承诺5%至24%的年化收益,通过超级借款人、收益权转让、定向委托等方式,向277万余名集资参与人非法募集资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593.57亿余元,入金总额160.45亿余元,其中116.04亿余元用于兑付前期投资人本息。至案发,造成11万余名集资参与人实际经济损失50.40亿余元。
2017年9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张婷先后担任资邦元达公司总经理、“唐小僧”平台负责人等职务,负责公司业务推广及日常管理。经审计,被告人张婷涉及金额95.41亿余元,未兑付金额43.22亿余元。
2018年8月23日,被告人张婷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证人王1、康某、陶某等人的证言、集资参与人黄志浩等人的证言、协议书、审计报告、案发经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婷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单位);张婷系主犯。张具有自首情节,应当从轻处罚。提请本院对被告人张婷依法定罪处罚。
被告人张婷提出其任职资邦元达公司总经理从2017年12月开始。
辩护人提出张婷从2017年12月代理管理,张不负责理财产品的销售,地位、作用较低,应当认定为从犯;张婷具有自首行为;愿意退赃,请求法庭对张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2年起,邬再平等人先后设立并控制了资邦(上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邦咨询)、资邦(上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邦控股公司”)、资邦金服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邦金服公司”)、资邦财盈(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邦财盈公司”)、资邦元达(上海)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邦元达公司”)、资邦(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邦网络公司”)等多家关联公司,形成资邦系公司,由资邦控股公司控股资邦金服公司,再通过资邦金服公司控股资邦财盈公司、资邦元达公司、资邦网络公司等多家公司,并由资邦控股公司安排决定本公司及下属公司的运营。
2012年至2018年6月,资邦控股公司及相关下属公司在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取得金融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媒体广告、印发宣传册、举办慈善活动、业务员口头宣传等方式宣传资邦系理财产品,招揽投资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并承诺还本和支付高额利息。期间,资邦财盈公司负责线下销售业务,资邦财盈公司在上海、江苏、浙江等地开设门店,招募业务员,以超级借款人邬成丰、陶某以及资邦系公司控制的保理公司作为募集主体,对外销售“资邦季盈”“资邦年瑞”“国通-中铁应收账款收益权”等多款线下定期理财产品;资邦元达公司、资邦网络公司作为主体公司分别搭建“唐小僧”“摇旺”线上平台,以超级借款人陶某、保理公司以及资邦系公司控制的多家贸易商公司为募集主体,在线上平台上发布“智富30”“智盈90”等多款线上活期、定期产品。2018年6月,资邦系公司出现兑付困难,投资人向警方报案,同年6月16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对资邦系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经审计,资邦系公司共向277万余名投资人非法募集资金,累计募集资金合计为593.57亿余元,入金总额为160.45亿余元,其中116.04亿余元用于兑付前期投资人本息,至案发,造成11万余名投资人损失合计为50.40亿余元。
2017年12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张婷先后担任资邦元达公司总经理、“唐小僧”平台负责人等职务,负责公司业务推广及日常管理。经审计,2017年9月至2018年6月间,资邦系企业涉及金额95.41亿余元,未兑付金额43.22亿余元。
2018年8月23日,被告人张婷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陶某、王1、康某、唐某某、王某2、吴某1、陈某、王3、马某某、吴某2等人的证言,证实:
资邦系公司的主要业务就是通过线上、线下对外销售理财产品;其主要架构是:最上层是资邦控股公司,第二层是资邦金服公司,资邦金服是负责对第三层公司进行运营管理的,就是负责运营资邦系线下、线上业务;第三层是资邦元达,是资邦系线上唐小僧平台的实体公司,资邦财盈是资邦系线下销售业务的实体公司,资邦网络是资邦系线上摇旺平台的实体公司。整个资邦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邬再平,同时资邦系公司还控制了多家保理公司、资产运作公司。
资邦财盈是2012年开始通过线下门店对外销售理财产品的,在上海、江苏、湖南、浙江、深圳等地设立线下门店,对外销售理财产品;资邦财盈销售的线下产品有两种模式,第一种是通过邬成丰个人账户作为超级放款账户的模式,就是资邦咨询等公司对外寻找需要借款的个人或企业,由邬成丰账户放款给这些借款个人或企业从而形成债权包装成理财产品,通过资邦财盈向社会公众销售,募集来的资金再放款给借款人。第二种是以资邦公司控制的国通、中赢保理作为产品发行人,资邦财盈作为托管人和承销人销售经金交所备案的保理公司对贸易商的债权产品。唐小僧等线上平台的产品主要是以债权转让、定向委托的模式形成理财产品进行发布销售。
公司通过分众传媒在楼宇电梯、楼梯处作广告宣传,线上平台还与广告公司合作宣传,通过参与慈善活动达到宣传目的,线下门店是通过店面发放宣传资料进行宣传;资邦系公司的销售模式没有经过行政部门批准,针对的投资人也是不特定人群;公司在对外销售理财产品时,承诺给予投资人固定的年化收益,承诺到期一次性返本付息。
所募集的资金用于放贷(车贷、房贷)、归还投资人本息、支付公司运营费用等;资金链断裂后,资邦公司未兑付数额大约在54亿元左右,公司账面上的资金不到一个亿,造成资金缺口的原因是:公司较高的运营成本,包括较高的宣传费用、职员工资佣金收入,公司对外投资出现了大量的坏账,给予投资人的固定收益较高。资邦公司没有实际的“造血能力”,一直以来只能以新募集来的资金来兑付前期投资人的本金和收益。
张婷系资邦元达公司总经理。资邦元达公司是做线上理财平台的,平台名叫“唐小僧”。
2.集资参与人黄志浩、陈丽娟、胡志华等人的证言,证实各集资参与人通过朋友介绍了解了资邦财盈的理财产品,至资邦财盈门店签署理财协议,转账投入资金;通过视频网站广告知晓了唐小僧线上投资平台,投入资金申购了平台上发布的理财产品;约定固定的年化收益,保本保息,至案发仅拿到部分的利息,大部分本金未收回。
3.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等书证,证实:
集资参与人作为出借人,资邦财盈公司、资邦咨询公司作为咨询服务人、风险管理人,由资邦系公司为投资人提供借款人,集资参与人以受让债权的方式支付投资款,完成资金出借,约定固定的借款期限,固定的年化收益,资邦系公司承诺以还款风险金专用账户承担借款人的回款风险。
集资参与人以认购人的身份签署认购协议,以认购产品的方式投入资金,认购由国通保理作为发行人,资邦财盈作为承销人、受托人的应收账款收益权产品,该产品在无锡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备案;发行人承诺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并承诺严格把控项目的运营风险,承诺按照协议约定偿还到期本金及利息。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一大队出具的案发经过、户籍资料,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张婷的到案情况、身份情况。
5.上海申威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司法会计鉴定报告,证实资邦系公司共计非法吸收公众人数、存款金额、未兑付金额以及2017年9月至2018年6月期间涉案金额、被告人张婷任职期间获利情况。
6.被告人张婷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婷作为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变相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张婷及其辩护人提出张婷任职资邦元达公司总经理、“唐小僧”平台负责人的时间应为2017年12月的意见,经查,张婷到案后始终供述2017年9月至邬再平的上海绘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绘孚公司)担任负责人,同年12月底至资邦元达公司任总经理,前后供述稳定一致,目前并无其他证据否定张婷的供述,亦无证据证明绘孚公司与资邦系公司以及资邦系公司的非法募集资金业务存在关联性,从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出发采信张婷关于任职时间始于2017年12月的意见,对于2017年9月至11月这三个月期间涉及金额不计入张婷犯罪金额,但现有证据无法准确计算该三个月期间的吸收金额,三个月期间的吸收金额也并不影响被告人的量刑刑格,但是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张婷及其辩护人的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张婷系从犯的意见,本院认为,资邦元达公司通过“唐小僧”平台推广销售理财产品,张婷作为资邦元达公司、“唐小僧”平台的负责人,虽然并没有设计包装理财产品,但对产品进行推广运行,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业务发挥了主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主犯,辩护人的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张婷具有自首行为,亲属在本院审理期间积极帮助张退赃40万元;综合上述情节,对张婷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要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婷犯(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3日起至2022年11月2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在案扣押、退缴的款项分别按照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继续追缴或责令退赔后,发还集资参与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俊英
人民陪审员  傅德祥
人民陪审员  周国莲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 轶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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