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商集团壹理财融资平台 2020.1.13……2014年11月起,被告人陈某某担任壹理财融资平台线下财富事业五部负责人,负责带领下属业务团队对外销售理财产品。经审计,被告人陈某某参与非法集资累计交易量金额2.5亿余元,入金额1.7亿余元,至案发未兑付金额1.2亿余元

陈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沪0115刑初492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女,196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住上海市嘉定区。
辩护人季明,上海高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9〕37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辩护人季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被告单位上海盐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商集团)注册成立。2013年10月至2017年1月,盐商集团组建以上海盐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商网络公司)、上海融果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果金融公司)、言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言禹金融公司)为主体,以旺财猫、壹理财、壹盐双创、中金华泰为主要融资通道,通过由盐商集团统一管理各公司人事、财务、资金方式实现个人实际控制的盐商系经营平台。
2014年初,盐商集团决定通过下属公司、融资平台进行非法集资,以“超级债权人”名义对外进行放贷,并通过放大债权、重复使用债权等方式制作虚假债权材料提供给旺财猫、壹理财融资平台。旺财猫、壹理财融资平台将上述虚假债权包装成“壹财宝”“言禹贷”“日日盈”等投资期限、年化收益不同的各种理财产品,连同壹盐双创融资平台擅自发行的企业股权投资理财产品、中金华泰融资平台擅自发行的应收账款理财产品、上海晶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行的基金产品,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采用召开推介会、发送传单和互联网广告等方式通过门店、互联网等途径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和销售,从而进行非法集资。
2014年10月至2018年6月,盐商集团通过实际控制的言禹金融公司、一佳商务公司和旺财猫、壹理财等融资平台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50.37亿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上述非法集资所得钱款均被转入盐商集团法定代表人吴友建、盐商集团实际控制银行账户,除34.49亿余元用于兑付前期投资者本息外,其余钱款被用于归还吴友建个人欠款、支付运营费用、对外投资、购置车辆、租借豪华住宅等。至案发,共计造成实际经济损失16.3亿余元。2014年11月起,被告人陈某某担任壹理财融资平台线下财富事业五部负责人,负责带领下属业务团队对外销售理财产品。经审计,被告人陈某某参与非法集资累计交易量金额2.5亿余元,入金额1.7亿余元,至案发未兑付金额1.2亿余元。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相关同案关系人供述、报案材料、司法鉴定意见书、案发经过等书证,据此认为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现提请法庭依法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陈某某及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没有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被告单位盐商集团注册成立。2013年10月至2017年1月,盐商集团组建以盐商网络公司、融果金融公司、言禹金融公司为主体,以旺财猫、壹理财、壹盐双创、中金华泰为主要融资通道,通过由盐商集团统一管理各公司人事、财务、资金方式实现个人实际控制的盐商系经营平台。
2014年初,盐商集团决定通过下属公司、融资平台进行非法集资,以“超级债权人”名义对外进行放贷,并通过放大债权、重复使用债权等方式制作虚假债权材料提供给旺财猫、壹理财融资平台。旺财猫、壹理财融资平台将上述虚假债权包装成“壹财宝”“言禹贷”“日日盈”等投资期限、年化收益不同的各种理财产品,连同壹盐双创融资平台擅自发行的企业股权投资理财产品、中金华泰融资平台擅自发行的应收账款理财产品、上海晶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行的基金产品,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采用召开推介会、发送传单和互联网广告等方式通过门店、互联网等途径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和销售,从而进行非法集资。
2014年10月至2018年6月,盐商集团通过实际控制的言禹金融公司、一佳商务公司和旺财猫、壹理财等融资平台非法集资共计50.37亿余元,上述非法集资所得钱款均被转入盐商集团法定代表人吴友建、盐商集团实际控制银行账户,除34.49亿余元用于兑付前期投资者本息外,其余钱款被用于归还吴友建个人欠款、支付运营费用、对外投资、购置车辆、租借豪华住宅等。至案发,共计造成实际经济损失16.3亿余元。
2014年11月起,被告人陈某某担任壹理财融资平台线下财富事业五部负责人,负责带领下属业务团队对外销售理财产品。经审计,被告人陈某某参与非法集资累计交易量金额2.5亿余元,入金额1.7亿余元,至案发未兑付金额1.2亿余元。
2018年6月27日,盐商集团法定代表人吴友建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2019年5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在家属帮助下退出赃款30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同案关系人吴友建等人的供述、相关公司工商登记资料、盐商集团投资人信息登记表、银行交易记录、理财合同等书证,证实盐商集团以上述模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情况。
2.同案关系人王柱全、徐震宇、陈小珍等人的供述,证实被告人陈某某的职务及其带领业务团队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事实。
3.上海申威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司法审计报告及相关书证,证实被告人陈某某参与非法集资的总金额及未兑付金额。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陈某某及吴友建的到案情况。
5.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户籍人员基本信息表,证实被告人陈某某的基本情况。
6.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作为盐商集团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陈某某有自首情节,退出违法所得300万元,依法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金融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退赃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已经退出的钱款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
被告人陈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娟娟
审 判 员  张 奕
人民陪审员  周国莲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黄一笛

附:相关法律条文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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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匿名

    我也是一名买盐商一理财投资人,至今还没可靠消息,还不知啥时候能追回本钱呢?都是百姓血汗钱啊。请法院给予追回款支持解决。

  2. 匿名

    陈敏云诈骗,没有陈敏云的忽悠,绝对不会签与投资的,像陈敏云应该继续退赔,发还给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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