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商集团壹理财融资平台 2019.12.18……2015年1月起,被告人陈某某担任壹理财融资平台线下财富事业八部负责人,负责带领下属业务团队,对外销售壹理财理财产品及上海晶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行的基金产品。经审计,被告人陈某某参与非法集资累计交易量金额5.4亿余元,入金额3.3亿余元,至案发未兑付金额2.5亿余元

陈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沪0115刑初492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女,196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辩护人姜国辉,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9〕36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姜国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被告单位上海盐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商集团”)注册成立。2013年10月至2017年1月,盐商集团组建以上海盐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商网络公司”)、上海融果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果金融公司”)、言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言禹金融公司”)为主体,以旺财猫、壹理财、壹盐双创、中金华泰为主要融资通道,通过由盐商集团统一管理各公司人事、财务、资金方式实现个人实际控制的盐商系经营平台。
2014年初,盐商集团决定通过下属公司、融资平台进行非法集资,以“超级债权人”名义对外进行放贷,并通过放大债权、重复使用债权等方式制作虚假债权材料提供给旺财猫、壹理财融资平台。旺财猫、壹理财融资平台将上述虚假债权包装成“壹财宝”“言禹贷”“日日盈”等投资期限、年化收益不同的各种理财产品,连同壹盐双创融资平台擅自发行的企业股权投资理财产品、中金华泰融资平台擅自发行的应收账款理财产品、上海晶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行的基金产品,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采用召开推介会、发送传单和互联网广告等方式通过门店、互联网等途径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和销售,从而进行非法集资。
2014年10月至2018年6月,盐商集团通过实际控制的言禹金融公司、一佳商务公司和旺财猫、壹理财等融资平台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50.37亿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上述非法集资所得钱款均被转入盐商集团法定代表人吴某2、盐商集团实际控制银行账户,除34.49亿余元用于兑付前期投资者本息外,其余钱款被用于归还吴某2个人欠款、支付运营费用、对外投资、购置车辆、租借豪华住宅等。至案发,共计造成实际经济损失16.3亿余元。
2015年1月起,被告人陈某某担任壹理财融资平台线下财富事业八部负责人,负责带领下属业务团队,对外销售壹理财理财产品及上海晶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行的基金产品。经审计,被告人陈某某参与非法集资累计交易量金额5.4亿余元,入金额3.3亿余元,至案发未兑付金额2.5亿余元。
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同案关系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相关公司工商登记资料、盐商集团投资人信息登记表、银行交易记录、理财合同、司法审计报告、案发经过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构成(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陈某某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判处。提请本院对被告人陈某某依法定罪处罚。
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被告单位盐商集团注册成立。2013年10月至2017年1月,盐商集团组建以盐商网络公司、融果金融公司、言禹金融公司为主体,以旺财猫、壹理财、壹盐双创、中金华泰为主要融资通道,通过由盐商集团统一管理各公司人事、财务、资金方式实现个人实际控制的盐商系经营平台。
2014年初,盐商集团决定通过下属公司、融资平台进行非法集资,以“超级债权人”名义对外进行放贷,并通过放大债权、重复使用债权等方式制作虚假债权材料提供给旺财猫、壹理财融资平台。旺财猫、壹理财融资平台将上述虚假债权包装成“壹财宝”“言禹贷”“日日盈”等投资期限、年化收益不同的各种理财产品,连同壹盐双创融资平台擅自发行的企业股权投资理财产品、中金华泰融资平台擅自发行的应收账款理财产品、上海晶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行的基金产品,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采用召开推介会、发送传单和互联网广告等方式通过门店、互联网等途径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和销售,从而进行非法集资。
2014年10月至2018年6月,盐商集团通过实际控制的言禹金融公司、一佳商务公司和旺财猫、壹理财等融资平台非法集资共计50.37亿余元,上述非法集资所得钱款均被转入盐商集团法定代表人吴某2、盐商集团实际控制银行账户,除34.49亿余元用于兑付前期投资者本息外,其余钱款被用于归还吴某2个人欠款、支付运营费用、对外投资、购置车辆、租借豪华住宅等。至案发,共计造成实际经济损失16.3亿余元。
2015年1月起,被告人陈某某担任壹理财融资平台线下财富事业八部负责人,负责带领下属业务团队,对外销售壹理财理财产品及上海晶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行的基金产品。经审计,被告人陈某某参与非法集资累计交易量金额5.4亿余元,入金额3.3亿余元,至案发未兑付金额2.5亿余元。
2018年6月27日,盐商集团法定代表人吴某2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2019年4月8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退缴违法所得二十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1、同案关系人吴某2等人的供述笔录、相关公司工商登记资料、盐商集团投资人信息登记表、银行交易记录、理财合同等书证,证实盐商集团以上述模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2、同案关系人徐某某、王某某、周某2等人的供述笔录,证人周某1、石某某、叶某等人的证言笔录,证实被告人陈某某的职务及其带领业务团队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事实。
3、上海申威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司法审计报告及相关书证,证实被告人陈某某参与非法集资的总金额及未兑付金额。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陈某某及吴某2的到案情况。
5、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人口基本信息表,证实被告人陈某某的身份情况。
6、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笔录,证实其对上述涉案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作为盐商集团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结合被告人陈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并能退缴违法所得20万元,有较好的认罪、悔罪态度,综合考量后对陈某某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要求对被告人陈某某从宽处理的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8日起至2024年7月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按比例发还各投资人,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后发还各投资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美玲
人民陪审员  胡林扣
人民陪审员  夏旭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袁炜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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