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公诉刑诉〔2019〕1258号
被告人钟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7271987********,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广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路**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广东******有限公司信贷部总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区**乡**村*组**号,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路**号。
被告人王某乙,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3199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广东******有限公司资料档案部经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镇**村**路村**号,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街道**号。
被告人岑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231976********,汉族,高中文化,广东******有限公司财务部主管及出纳,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街**号。
上列四名被告人因涉嫌诈骗,均于2018年8月24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8年9月28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甲、王某甲、王某乙、岑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8年11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8年11月28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2019年3月15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2月1日、2019年4月12日两次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2月28日、2019年3月1日、2019年5月12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广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3月20日成立,法定代表人是钟某乙(另案处理),股东为被告人钟某甲(占股16.5%)、王某甲(占股10%)等人。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网上销售电子产品、经济贸易咨询、投资咨询、金融信息服务、企业信息咨询、房地产投资咨询等。2016年3月,**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为被告人钟某甲,后因经营问题,钟某甲、王某甲收购了其他股东的股份,股东钟某甲(占股67%)和王某甲(占股33%)。被告人钟某甲、王某甲等人在**公司未取得相关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资质的情况下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钟某甲任公司总经理,负责线上(**网)所有运营,王某甲任信贷部(负责线下找借款人)总监。2016年8月,为扩大业务及收取中介费,**公司收购了佛山市**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负责线下业务的开展,**公司登记法定代表人为刘某某,但实际持股人为钟某甲及王某甲,**公司主要由王某甲管理。2017年7月,**公司搬迁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路***号**商贸大厦*座****。
**公司下设市场部、行政部、资料部、风控部、法务部、技术部、财务部等七个部门。市场营销部负责推广吸引投资人投入资金,业务是进行广告投放、网上推出促销活动、制定约束投资人规则、客服解释投资人疑问等,主管是李某甲(另案处理);风控部负责对客户的资料进行审核,根据客户的整体资质评估客户的借款额,对逾期还款的客户进行打电话催收和上门张贴还款通知,主管是李某乙(另案处理);法务部负责对借款合同进行审核把关,与律师联系起诉欠款客户,主管是梁某某;技术部负责**网站的开发和维护,主管是林某某;行政部负责行政人事、考勤、后勤、一般的办公物资采购以及人事招聘等公司的后勤保障工作,主管是赵某某;资料档案部负责将风控部提交的借贷人的资料,扫描成电子档案放在**网上做成借款标的,并保管相关纸质资料,主管是被告人王某乙,王某乙于2018年2月开始兼任总经理钟某甲助理,协助钟某甲开展工作;财务部负责发放客户的贷款、员工的工资、各种财务支出和报销,管理整个公司的资金,主管是被告人岑某某。
**公司设行政部、培训部、数据岗、财务部,在各地成立分公司,王某甲负责管理**公司,下设总经理李某丙负责管理培训部和数据岗,财务直接由**公司财务主管即被告人岑某某负责。各分公司通过打电话、派卡片、电梯广告、同行介绍等途径寻找借款人,向借款人介绍**公司的借贷产品和相关要求。
稳贷公司贷款种类有房产抵押贷、精英贷、工薪贷、工薪楼贷、生意楼贷、微粒贷等。**公司向借款人收取中介费(总贷款金额的6%)和手续费(总贷款金额的17%至19%),在实际放款中,中介费及手续费要先扣除,平均收取年利息达36%。
**公司通过在网上以及其他渠道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以贷款金额30%、24%至17%的年利率回报,高息利诱、吸收社会公众资金进行非法放贷活动。**公司的运营模式主要是通过线上发标线下放款,具体是借款人提供房产等财物抵押给被告人钟某甲或王某甲等人,然后将借款人的信息在**网平台上公开发标,投资人在**网上注册后,将绑定**网账户的银行卡资金充值到**公司的第三方支付平台(2018年3月后使用江西省****银行**公司专户)后进行投标。投标满额后,财务主管即被告人岑某某便在第二天将投标款转到**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公司账户,由公司账户违规再转到钟某甲或王某甲等人的**银行等个人账户,再由钟某甲或王某甲等人的个人账户转给借款人,由借款人与钟某甲或王某甲等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人按照约定期还款付息时,先转到钟某甲、王某甲等人的个人账户,然后由岑某某将款转到**公司账户内。当投资人申请提现时,再从公司账户原路返还给投资人。当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付息时,则由**公司代为垫付,然后由**公司向借款人催收欠款。
为了提高网站人气,被告人钟某甲安排公司部分员工在稳贷网注册投资账号并统一交由被告人王某乙等人操作,并且为了吸收更多投资,投放部分虚假借款人标的。
截止到2018年9月11日,被告人钟某甲等人在**网共吸收卢某某等9296人的资金,共计人民币1365141401元。至案发,未返还投资人资金金额为人民币3356258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李某丁等人的证言;4.四名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王某甲、王某乙、岑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乙、岑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梁毅华
检察官助理:梁士强
2019年5月27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钟某甲、王某甲、王某乙、岑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卷宗二十七册、光盘十一张;
3.本案扣押款物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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