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4日,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对陈某标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陈某标、赵某、叶某君、林某等15人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处六年六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20万元至2万元不等的罚金,其中3名具有自首、从犯情节且犯罪金额相对较小、主动退出全部个人违法所得的被告人被宣告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上海赢基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赢基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另案处理)使用李某的身份证在青田县注册成立上海赢基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青田分公司(以下简称“赢基青田分公司”),并指派被告人陈某标、赵某夫妇从赢基公司到青田管理分公司业务,陈某标为实际负责人。随后,被告人陈某标陆续组建了15个营销团队,其中被告人陈某标任三级总监,按照分公司集资总额获取佣金;被告人赵某任二级总监,被告人林某、叶某君任一级总监,被告人叶某珠、叶某春、吴某、季某菊、夏某等任团队长,按照本人及管理团队集资额获取佣金。
在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被告人陈某标组织、安排赢基公司青田分公司的二级总监、一级总监、团队长、业务员在青田县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通过发放宣传单、举办产品推荐说明会、举办酒会、安排客户旅游等方式公开宣传赢基公司的理财产品,以允诺半年期存款年利率5%-6%、一年期存款年利率13%-14%的高额利息且保本付息为诱饵,对外销售赢基公司股权转让类、共享产权类等理财产品。被告人陈某标、赵某、林某、叶某君以赢基公司名义参与和集资参与人签订合同,集资参与人通过转账支付、POS机刷卡支付等方式直接支付集资款至赢基公司控制的账户内,再由王某统一调配使用,包括支付佣金及集资参与人的利息。被告人赵某配合被告人陈某标在青田分公司的管理。
经审计,各被告人共向青田县不特定社会公众2407人非法吸收存款累计人民币7.8664亿元,未归还2000余人累计4.6014亿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标、赵某、叶某君、林某、留某、彭某、季某影、朱某、吴某、季某勤、夏某、叶某春、叶某珠、季某菊、陈某军作为赢基公司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退赃表现、认罪悔罪态度等,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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