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普”债务清偿方案实施细则
中普系公司待清偿债务按本金核算为89.28亿元,涉及57900人。为做好中普清偿工作,实现依法合规、发放有序、安全支付、确保稳定的工作目标,现制定“中普”债务清偿实施细则如下:
一、基本原则与参照依据
《关于做好网络借贷等互联网金融机构良性退出工作的意见》(国家整治办函126号)规定:“(二)坚持最大限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原则,合理处置资产、妥善清退投资人资金,为投资人确认债权、追偿债务提供便利;(十四)合理开展债务清偿,机构应制定债务清偿方案、充分考虑投资者权益保护、各类投资者损失承担能力、机构审慎经营要求、预期社会反应和相关合同约定等情况,合理确定债务清偿顺序和比例,保障公正透明。”以上述文件规定为主要依据, 以“依法合规、公平合理”为基本原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清偿主体
充分考虑辽宁中普利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辽宁中普利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中普利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中普信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四家借入端公司资产等混同导致无法区分的实际情况,本次清偿拟以辽宁中普利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主体以统一的比例进行清偿。
三、参与本次清偿的人员范围
(一)为保证公平,本次清偿的对象包括四家借入端公司已完成登记及核实工作的集资参与人。
(二)存在下列情形的人员暂不参与本次清偿,清偿金额将先行提存,待满足条件后进行清偿。
1、未完成债权核实登记工作的集资参与人,涉及765笔交易,共计685人,本金金额11,644.97万元;
2、因集资参与人过世,需要合法继承人提交相关法定手续以证明债权归属的;
3、因集资参与人就在账债权向中普公司或员工提起诉讼,案件尚未终结的;
4、中普系公司集资参与人与中普系公司业务人员身份重合的人员。
四、清偿资金与清偿比例
(一)主账户资金情况:截至2020年5月31日,中普系公司主账户余额为16.36亿元。
(二)清偿资金的计算:
1、清偿资金计算的依据
2014年两高一部下发《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于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问题中“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的相关规定,已支付给集资参与人累计利息应依法追缴。
2、清偿资金计算的方法
在2018年8月31日案发前,集资参与人已经获得返还的本金、利息、即时返还现金等,均视为已经获得清偿。具体为:
(1)一人持有单份合同的,合同已返款额(返还集资款、利息、即时返还的现金之和)达不到返款比例的,差额部分给予返款,超过或等于返款比例的不予返款。
(2)一人持有多份合同的,所有合同的已返款额(返还集资款、利息、即时返还的现金之和)与合并后合同集资额之比达不到返款比例的,差额部分给予返款,超过或等于返款比例的不予返款。
3、清偿比例:本次清偿以集资参与人实际投入(出借)本金为基数,清偿比例为10%。在本次清偿工作完成后,将陆续安排剩余资金清偿工作。
例:集资参与人甲投资100万元,已获得5万元收益,则5万元视同前期清偿。
本次如清偿10%,则本次清偿金额为(100万元×10%)-5万元=5万元。
五、返款路径
所有清偿金额一律回款至各集资参与人存管银行(在清偿前统一办理专用银行账户)账户,集资参与人账户余额可自行提现。
六、清偿流程
(一)公告清偿方案实施细则
公告时间:自2020年8月24日24时至2020年8月26日24时。
(二)表决清偿方案实施细则。
自公告清偿方案实施细则发布之时起中普公司微信公众号(公众号二维码附后)开启网络投票通道,全体集资参与人参与表决是否同意清偿方案实施细则。
投票表决期间:自2020年8月24日24时至2020年8月26日24时。
(三)公告表决结果(是否通过清偿方案实施细则)。
2020年8月26日24时为统计投票结果的基准时间。表决结果将于2020年8月27日公告。
(四)实施清偿方案。
本实施细则面向全体集资参与人通过中普公司微信公众号(公众号二维码附后)进行网上表决,公告表决百分之五十以上同意视为通过。
对于本实施细则规定不参与本次清偿情形的集资参与人,将待清偿金额先行提存,待满足条件后清偿。
七、其他情况
(一)代理人代为领取的处理。
需由委托代理人代为领取的,必须提交如下资料:
1.经集资参与人户籍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代理权限应明确表述代为领取返款;
2.集资参与人在国外的,授权委托书应经中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事馆认证;
3.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和户口薄(原件和复印件);
4.与中普系公司签署的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
(二)集资参与人死亡的返款。
集资参与人死亡由继承人代为领取返款的,必须提交如下资料:
1.继承人身份证和户口薄(原件、复印件);
2.集资参与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集资参与人死亡证明;
3.集资参与人户籍所在地公证机关出具该款项的继承公证书;
4.与中普公司签署的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
(三)其他情况。
1.在规定期限未完成集资参与人登记及核实工作的集资参与人,本次不予清偿,待完成登记确认后,再行参与清偿。
2.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中普系公司广大集资参与人可以通过中普公司微信公众号(公众号二维码附后)提出建议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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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中普利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2020年 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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