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逸集团 2019.4.11……旌逸资产总监、副总起诉书……2015年1月至2018年2月,孔祥友(另案处理)在明知旌逸集团有限公司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伙同被告人谷华先、赵喆、蔡某某、董静、张雪等人,以旌逸集团及其关联公司上海旌逸管理有限公司等名义,以投资旌逸集团投资项目为名包装理财产品,以承诺固定年化收益的方式签订合同,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销售理财产品非法募集资金。截至案发,旌逸集团累计募集资金达人民币131.41亿余元,尚有47.8亿元本金未兑付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金融刑诉〔2019〕51号

被告人谷华先,男,195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151954********,汉族,大专文化,原系**集团有限公司风控部总监,住上海市长宁区**路**弄**号**室。2018年9月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本案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赵喆,曾用名赵**,女,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301992********,汉族,大学文化,原系**集团有限公司档案部总监,住本市宝山区**村**号**室。2018年4月2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2月12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蔡某某,女,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91986********,汉族,大专文化,原系旌**集团有限公司储备区域总监,住本市闵行区**路**弄**号**室,户籍在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镇**村**组**号。2018年3月30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2月12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董静,女,195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31956********,汉族,大学文化,原系上海**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本市黄浦区瑞金南路185弄6号902室,户籍在本市黄浦区瑞金**路**弄**号**室。2018年2月12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取保候审,2019年2月12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雪,女,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91988********,汉族,大专文化,曾任杭州**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路**单元**室**乡**村**组。2018年2月12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2月12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谷华先、赵喆、蔡某某、董静、张雪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于2019年1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并移送审查起诉,后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至2018年2月,孔某某(另案处理)在明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另案处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伙同被告人谷华先、赵喆、蔡某某、董静、张雪等人,以**集团及其关联公司上海**管理有限公司等名义,以投资**集团投资项目为名包装理财产品,以承诺固定年化收益的方式签订合同,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销售理财产品非法募集资金。截至案发,旌逸集团累计募集资金达人民币131.41亿余元(以下为同一币种),尚有47.8亿元本金未兑付。各被告人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谷华先担任**集团风控部总监,协助管理投资项目对接、融资合同草拟及投资人接待等工作,自2015年9月至案发,**集团累计吸收公众存款120亿余元,至案发仍有44亿元本金未兑付。

2.被告人赵喆担任**集团档案部总监,负责投资合同的发放和投资人到期兑付本息的统计等工作,自2015年4月至案发,**集团累计吸收公众存款120亿余元,至案发仍有44亿元本金未兑付。

3.被告人蔡某某自2015年2月至案发,在**集团任职期间,其本人及下属团队吸收公众存款6800余万元,至案发仍有2900余万元未兑付。

4.被告人董静自2014年10月至2016年7月,其担任上海**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参与管理非法集资的业务活动,期间该公司吸收公众存款5.4亿余元,至案发仍有900余万元未兑付。

5.被告人张雪自2015年9月至2016年4月担任杭州**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参与管理非法集资的业务活动,期间该公司吸收公众存款3000余万元。

2018年4月26日、9月6日,被告人赵喆、谷华先先后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投案;2018年2月11日、3月30日,被告人张雪、董静、蔡某某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五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证人周某某、田某某、李某某、谭某某证言、聊天记录、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工商资料、刑事判决书、司法鉴定意见、工作情况及被告人供述予以证实。相关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谷华先、赵喆、蔡某某、董静、张雪对基本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集团有限公司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被告人谷华先、赵喆、蔡某某、董静、张雪均为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五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谷华先、赵喆、蔡某某、董静、张雪均可认定为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谷华先、赵喆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张雪、董静、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戈亮

2019年4月11日

附:

1.被告人谷华先被羁押于普陀区看守所;被告人赵喆(电话1580173****)、蔡某某(电话1561898****)、董静(电话1862178****)、张雪(电话1376498****)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六册,补充材料一组。

3.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件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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