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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码保护:泰金服(中泰理财) 2019.12.26……丁一、张旭阳集资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经审计,2016年12月9日至案发,被告人丁一等人共向不特定对象非法集资29.36亿余元,造成8000余名投资人实际损失5.5亿余元。上述非法集资款主要用于支付平台转让费用、炒股、支付高额借款利息、维系犯罪运作等灭失性处置……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丁一将集资款用于炒股等是为了盈利,不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其行为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性。2、起诉书指控丁一犯罪数额过高,应自丁一实际控制奥发公司即2017年4月始计算,且认定损失数额时应扣除已被公安机关查封、扣押的相关资产等。3、丁一主动回杭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综上,请求对丁一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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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金融 2020.5.15……一财金融平台彭磊、毛德安、叶凌云等集资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上述非法集资款实际由彭磊、毛德安、叶凌云等控制,并主要用于破产重整项目日常经营开支、偿还前债,以及维系一财公司日常经营等,至案发时造成2900余名被害人实际损失1.37亿余元
泰金服(中泰理财) 2020.4.28……丁一、张旭阳集资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被告人丁一上诉及其二审辩护人提出:(1)原判认定事实错误,丁一收购平台的前期费用3000万系自筹,剩余1亿元系被陈恺截留,在案对于该款流向缺乏关键证人鲁某、童某等人证言,也未查明该款流向,不应认定系丁一支付。(2)丁一无非法占有故意,其以正常市场价格收购平台是为长期经营,用集资款投资股票、购买房产均是为增加公司盈利,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3)本案犯罪数额错误,原判认定的29.36亿元集资款系投资人循环投入形成而非真实投资数额,该款也未扣除已查封资产及平台借款人后续可能归还的数额,且丁一于2017年4月才实际接管公司,2016年底至2017年4月间形成的集资款项与丁一无关。(4)原判量刑过重,丁一并未挥霍集资款,案发前也未逃跑而是返回杭州处理投资者相关事宜且被抓前与公安机关有过联系,归案后期亦能积极配合调查,具有自首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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