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泰贷(众海财富) 2020.8.3……隆泰贷平台梁光满、梁思伟、戚可立、徐金、朱佳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线下的“众海财富”、“隆泰贷”平台、线上转线下业务累计非法募集资金60900余万元,未兑付资金约6000余万元,实际骗得6000余万元。目前共有350人报案,涉及集资款共计19130余万元,已归还本息14380余万元,实际损失4750余万元。另查,该公司用于发标抵押的不动产权证部分系假证、居民身份证部分系假证……被告人梁光满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梁光满、梁思伟、戚可立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203刑初649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光满,男,1963年9月20日出生于浙江省临海市,汉族,高中文化,系浙江隆泰高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及宁波众海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浙江省临海市。因本案于2018年7月2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6日变更为监视居住,2020年1月2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蔡士勇,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蒋珂莹,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梁思伟,男,1986年1月30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汉族,大专文化,系浙江隆泰高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及宁波众海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因本案于2018年7月2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海曙区看守所。
辩护人徐则栋,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戚可立,男,1991年7月16日出生于浙江省余姚市,汉族,初中文化,系宁波众海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副总经理,户籍地浙江省余姚市。因本案于2018年7月2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海曙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军,浙江佳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绍波,浙江佳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金,男,1988年1月7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汉族,大专文化,系宁波众海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业务总监,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因本案于2018年7月2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海曙区看守所。
辩护人常晓波,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俞高强,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佳平,男,1985年4月16日出生于浙江省临海市,汉族,初中文化,系浙江隆泰高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催讨部负责人,住浙江省临海市。因本案于2018年7月2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海曙区看守所。
辩护人秦彦则,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以甬海检公诉刑诉(2019)5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光满犯集资诈骗罪、被告人梁思伟、戚可立、徐金、朱佳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后于2020年7月23日提起变更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依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光满、梁思伟、戚可立、徐金、朱佳平及辩护人蒋珂莹、徐则栋、王绍波、常晓波、秦彦则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因公诉机关提出需要补充侦查,本院依法决定延期审理1次;后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需要,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本院于2020年1月23日裁定本案中止审理,同年7月24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光满于2014年1月15日成立浙江隆泰高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场所位于宁波市海曙区;于2015年3月10日成立宁波众海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场所位于宁波市海曙区,梁光满均任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梁光满自2014年4月以来,在线上以浙江隆泰高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义开办域名为www.longtaidai.com的“隆泰贷”P2P平台,2015年3月以来在线下以宁波众海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义开设六家门店,先后招募被告人梁思伟、戚可立、徐金、朱佳平任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未经相关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通过发放传单、电话联系、开设门店等形式,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等方式还本付息,以伪造产权证、居民身份证、虚构借款人等手段,向社会不特定群体开展集资等金融业务。线下的“众海财富”、“隆泰贷”平台、线上转线下业务累计非法募集资金60900余万元(币种为人民币,下同),未兑付资金约6000余万元,实际骗得6000余万元。目前共有350人报案,涉及集资款共计19130余万元,已归还本息14380余万元,实际损失4750余万元。另查,该公司用于发标抵押的不动产权证部分系假证、居民身份证部分系假证。
被告人梁思伟于2014年3月入职,任浙江隆泰高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及宁波众海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管理“隆泰贷”新平台事务、公司非吸资金的转移和支付。其任职期间,线下的“众海财富”、“隆泰贷”平台、线上转线下业务累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0900余万元,未兑付资金约6000余万元,其个人非法所得20余万元。
被告人戚可立于2015年5月入职宁波众海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年初开始担任公司业务副总,负责管理线下全部六家门店。其任职期间,线下“众海财富”累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7100余万元,其个人非法所得30余万元。
被告人徐金于2015年5月入职宁波众海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9月开始担任公司业务总监,负责管理众海财富线下三家门店和后期六家门店。其任职期间,线下“众海财富”累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900余万元,其个人非法所得25余万元。
被告人朱佳平于2015年年初入职,明知浙江隆泰高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隆泰贷”平台的吸收的存款系向社会不特定群体开展的情况下,2017年12月起负责该公司催讨债务(风控)业务和后期发布标书等工作。2017年12月起,“隆泰贷”新平台累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600余万元,其个人非法所得10余万元。
2018年7月21日,被告人梁光满、梁思伟、戚可立、徐金、朱佳平均向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投案自首。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居民身份证、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契证等,工商资料、个人出借咨询服务协议、收款确认书、债权转让协议、银行交易记录、电子借款协议书、广东华兴银行电子帐户交易明细、公司财务帐目、银行交易查询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假证收缴证明、假证收缴清单、房屋资产租赁合同、财务咨询报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被害人任某1、王某1、傅某、王某2、吴某、毛某、张某1、陈某1等人的陈述,证人肖某、林某1、蔡某、林某2、林某3、崔某、陈某2、王某3、张某2、王某4、俞某、王某5、钱某、应某、刘某、何某、龚某、周某、任某2、陈某3、陈某4、梁某、金某等人的证言,居民身份证鉴别书,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及光盘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光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思伟、戚可立、徐金、朱佳平伙同他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制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光满、梁思伟、戚可立、徐金、朱佳平均系自首,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梁光满、梁思伟、戚可立、徐金、朱佳平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梁光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梁思伟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被告人戚可立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徐金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朱佳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梁光满、梁思伟、戚可立、徐金、朱佳平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告人梁光满、梁思伟、戚可立、徐金、朱佳平的辩护人均提出各被告人系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此外,被告人戚可立的辩护人提出应认定被告人戚可立为从犯,但同时明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意见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梁光满于2014年1月15日成立浙江隆泰高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场所位于宁波市海曙区;于2015年3月10日成立宁波众海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场所位于宁波市海曙区,梁光满均任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梁光满自2014年4月以来,在线上以浙江隆泰高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义开办域名为www.longtaidai.com的“隆泰贷”P2P平台,2015年3月以来在线下以宁波众海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义开设六家门店,先后招募被告人梁思伟、戚可立、徐金、朱佳平任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未经相关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通过发放传单、电话联系、开设门店等形式,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等方式还本付息,以伪造产权证、居民身份证、虚构借款人等手段,向社会不特定群体开展集资等金融业务。线下的“众海财富”、“隆泰贷”平台、线上转线下业务累计非法募集资金60900余万元(币种为人民币,下同),未兑付资金约6000余万元,实际骗得6000余万元。目前共有350人报案,涉及集资款共计19091余万元,已归还本息14320余万元,实际损失4771余万元。另查,该公司用于发标抵押的不动产权证部分系假证、居民身份证部分系假证。
被告人梁思伟于2014年3月入职,任浙江隆泰高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及宁波众海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管理“隆泰贷”新平台事务、公司非吸资金的转移和支付。其任职期间,线下的“众海财富”、“隆泰贷”平台、线上转线下业务累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0900余万元,未兑付资金约6000余万元,其个人非法所得20余万元。
被告人戚可立于2015年5月入职宁波众海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年初开始担任公司业务副总,负责管理线下全部六家门店。其任职期间,线下“众海财富”累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7100余万元,其个人非法所得30余万元。
被告人徐金于2015年5月入职宁波众海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9月开始担任公司业务总监,负责管理众海财富线下三家门店和后期六家门店。其任职期间,线下“众海财富”累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900余万元,其个人非法所得25余万元。
被告人朱佳平于2015年年初入职,明知浙江隆泰高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隆泰贷”平台的吸收的存款系向社会不特定群体开展的情况下,2017年12月起负责该公司催讨债务(风控)业务和后期发布标书等工作。2017年12月起,“隆泰贷”新平台累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600余万元,其个人非法所得10余万元。
2018年7月21日,被告人梁光满、梁思伟、戚可立、徐金、朱佳平均向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居民身份证、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契证等,工商资料、个人出借咨询服务协议、收款确认书、债权转让协议、银行交易记录、电子借款协议书、广东华兴银行电子帐户交易明细、公司财务帐目、银行交易查询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假证收缴证明、假证收缴清单、房屋资产租赁合同、财务咨询报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被害人任某1、王某1、傅某、王某2、吴某、毛某、张某1、陈某1等人的陈述,证人肖某、林某1、蔡某、林某2、林某3、崔某、陈某2、王某3、张某2、王某4、俞某、王某5、钱某、应某、刘某、何某、龚某、周某、任某2、陈某3、陈某4、梁某、金某等人的证言,居民身份证鉴别书,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及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光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梁思伟、戚可立、徐金、朱佳平伙同他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制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的已报案被害人涉及的集资款、已归还本息、实际损失计算有误,应予以纠正。被告人梁光满、梁思伟、戚可立、徐金、朱佳平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梁光满、梁思伟、戚可立、徐金、朱佳平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各辩护人提出上述从轻、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戚可立担任公司业务副总,负责管理线下六家门店全部的非吸业务,其作用非次要、辅助,故其辩护人提出其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梁光满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梁思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21日起至2022年7月2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戚可立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21日起至2022年1月2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徐金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21日起至2021年11月2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朱佳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21日起至2021年9月2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六、扣押在案的相关财物折抵按损失比例发还相关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各被告人予以退赔(各被告人的退赔金额为各自参与的犯罪所造成的损失金额)。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江 岚
人民陪审员  朱秀珍
人民陪审员  虞如安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代书 记员  何旦琛

附表:已报案被害人投资与损失详情表(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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