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盈网贷 2020.8.13……合盈网贷平台陈锡飞集资诈骗罪二审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陈锡飞上诉称,刘某1、方某等人投资盛南公司、南源公司、世源公司与其无关。其经卢某同意在“新疆红枣”项目暂停后,将投资款转投其它项目,之后陆续有还款。合盈通达公司成立时国家未禁止P2P网贷业务,其关停该业务时公开作出还款承诺;2016年时平台数据被篡改,原判以鉴证结论认定相关金额有误。综上,被告人陈锡飞不构成集资诈骗罪,请求依法从轻改判。辩护人提出,虽然从后面的行为推断被告人陈锡飞的整个犯罪行为更像是集资诈骗,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陈锡飞自始有非法占有目的,故其行为应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陈锡飞集资诈骗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7刑终150号

原公诉机关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锡飞,女,1975年1月12日出生于浙江省余姚市,汉族,大学文化,住余姚市。2017年6月15日因本案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逮捕。现押浦江县看守所。
辩护人朱方磊,金华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北京盈科(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审理浦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锡飞犯集资诈骗罪一案,于2020年2月26日作出(2019)浙0726刑初4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陈锡飞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并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1、2009年起,被告人陈锡飞伙同池嘉煜(已判决)、龙有慧(另案处理)利用广州盛南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南公司)等公司名义,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开推广投资境外上市公司股权,虚构股权上市后可以获取高额利润的事实,且承诺不上市会退回全额投资款,以此诱使刘某1、王某、吴某等人购买NCA富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NCA公司)股权、烜丰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烜丰公司)的原始股,从而骗取投资款共计人民币1700余万元(以下均以人民币计)。上述款项除少部分用于返还投资收益外,均被用于个人挥霍或隐匿去向。
2、2011年至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陈锡飞等人向社会公开宣传南源有限公司、香港世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分别简称南源公司、世源公司)股份即将上市,等公司股票进入“一级半市场”将有高额回报,从而诱使他人购买上述公司的原始股、内部股,以此通过方某(已判决)从浙江省诸暨市、浦江县的被害人处骗取投资款1900余万元,已归还340余万元,从张某、叶某处骗取投资款60余万元,从辽宁盘锦的任某等被害人处骗取投资款130余万元,从江苏徐州的刘某1处骗取投资款110余万元,从重庆的卢某1、卢某、王某1处骗取投资款210余万元。上述款项均被陈锡飞用于购买汽车、房产、炒股等高消费或高风险投资。
3、2013年6月,被告人陈锡飞以“新疆红枣”项目为幌子,从卢某处骗取102万元,案发前已追回45万元。
4、2013年8月份,被告人陈锡飞以周某军名义注册成立了深圳市合盈通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盈通达公司),陈锡飞作为实际控制人,上线运营了合盈网贷P2P平台,2015年年底,又成立合盈众筹平台。该公司以出售原始股及网贷、众筹两个平台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参与人非法集资。2017年5月18日,合盈通达公司人去楼空,被害人无法联系到陈锡飞等人。经深圳大信会计师事务所鉴证,2013年8月至2017年3月期间该公司接受被害人投资总金额118231356.35元,被害人提某28466729.23元,被害人总损失89764627.12元。上述资金除少部分用于投资影视作品和返还投资收益以外,其余均被陈锡飞占为己有或用于个人投资等用途。
案发后,公安机关对深圳祈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栋××两套房产进行查封。
据此,原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陈锡飞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二、公安机关查封的位于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栋××号两套房产(不动产权证号:××、6000667761),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折抵被害人损失;继续追缴被告人陈锡飞的违法所得,发还各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由陈锡飞退赔,发还各被害人。
被告人陈锡飞上诉称,刘某1、方某等人投资盛南公司、南源公司、世源公司与其无关。其经卢某同意在“新疆红枣”项目暂停后,将投资款转投其它项目,之后陆续有还款。合盈通达公司成立时国家未禁止P2P网贷业务,其关停该业务时公开作出还款承诺;2016年时平台数据被篡改,原判以鉴证结论认定相关金额有误。综上,被告人陈锡飞不构成集资诈骗罪,请求依法从轻改判。
辩护人提出,虽然从后面的行为推断被告人陈锡飞的整个犯罪行为更像是集资诈骗,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陈锡飞自始有非法占有目的,故其行为应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同时,陈锡飞认罪悔罪,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依法从轻改判。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的第一至三起集资诈骗事实,有被害人刘某1、王某、吴某、张某、任某、卢某等人的陈述及报案材料,证人邵某、陈某3、刘某2、杨某、林某、房某等的证言,另案被告人陈某燕、方某、池某的供述,余建平的情况说明,辨认笔录,股权凭证,银行卡资料,银行流水,转账凭证,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的复函,调查材料,物业管理公司有关材料,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文件检验鉴定书,涉港澳案件转办通知书,香港警务处传真,深圳祈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金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开业登记档案材料,纳税证明,深圳市不动产权查询结果表,深圳市公安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结果查询表,光大证券开户信息及交易记录,陈燕燕等人的判决书,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及被告人陈锡飞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判认定的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2013年8月份,被告人陈锡飞以周某军名义注册成立了合盈通达公司,上线运营合盈网贷P2P平台;2015年年底,陈锡飞又上线运营合盈众筹平台。被告人陈锡飞利用合盈通达公司,通过前述平台以网贷、众筹及出售原始股的名义,以保本付息、保本分红等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集资。募集的资金除少部分用于投资影视作品和返还投资收益外,其余均被陈锡飞非法占有,仅在案的陈某1、陈某2、白某、齐某等100余名被害人就被骗430余万元。2017年5月18日,合盈通达公司人去楼空,被害人无法联系到被告人陈锡飞等人。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陈某1、陈某2、白某、齐某等人的陈述及通过平台投资、提现的记录等报案材料,证人房某、刘某3、黄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银行流水,转账凭证,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办的复函,合盈通达公司的开业登记档案材料及相关资料,深圳市筹之家项目投资证明,光大证券开户信息,交易记录及被告人陈锡飞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针对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一、本案定性问题。1.客观方面。(1)被害人刘某1、王某、吴某、张某、任某、卢某等人的陈述、股权凭证、转账凭证等,证明被告人陈锡飞宣称NCA公司、烜丰公司、南源公司、世源公司实力雄厚、经营前景好、能在短期内上市、投资回报收益大、不上市则退还等,通过组织考察、推介会等形式,游说、鼓动被害人购买上述公司的股权。被害人张某的陈述与证人方某的证言,相印证证明为吸引更多人投资购买南源公司、世源公司股权,被告人陈锡飞许诺介绍他人来投资就能获得提成。被害人卢某陈述,被告人陈锡飞以合伙投资“新疆红枣”项目为名,游说其投资了102万元。(2)被害人陈某1、陈某2等人的陈述及通过平台的投资、提现记录等,证明被告人陈锡飞利用合盈通达公司通过网络宣称,公司经营保本付息或分红的P2P借贷和众筹项目,被害人信以为真投资参与了网贷和众筹项目。(3)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和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办的复函,证明盛南公司等未获批从事为境内投资者参与境外证券交易提供服务,合盈通达公司的P2P网贷平台未备案登记。上述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陈锡飞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推介会、网络等方式,以高额回报、保底付息等为诱饵,以购买原始股、合伙、网贷、众筹等名义,向社会公众募集巨额资金。2.主观方面。(1)被害人刘某1、王某、吴某、卢某等的陈述,相印证证明被告人陈锡飞化名陈雪妃从事集资活动;陈锡飞宣称的NCA公司、烜丰公司、南源公司短期内能上市,投资的原始股能翻几翻,事实上根本无法实现,而且被害人取得的股权凭证还被以兑换为名收回;被害人投资世源公司后,分得股票的市值连投资额的一半都未达到,被害人发觉被骗后报警。被害人刘某1还陈述,2013年其汇给陈锡飞合伙钱款后多次索要相关手续均无果,在其称要报案后,陈锡飞才陆续归还45万元,到2014年上半年时其已无法与陈锡飞取得联系。被害人卢某也陈述,其发觉分得的股票市值不断下跌时,电话联系陈锡飞,但陈锡飞找各种理由推诿,或是关机、不接电话。余建平出具情况说明称,2011年被告人陈锡飞称南源公司收购其名下公司后就具备了上市条件,并以上市需向社会募集25%的股本金为名在社会上大量融资,还让其提供多张银行卡用于融资,但募集的钱款仅给其部分,其发觉被骗向公安机关报案。(2)被害人陈某1、陈某2等人的陈述,证明被害人投资众筹项目后,合盈通达公司既未按约定披露项目运营情况,也推诿被害人提出的了解项目进度的要求,在项目到期后更未还本分红,2017年3月底平台突然停止提现,之后合盈通达公司人去楼空,被害人投入的资金无法取回。(3)证人房某、方某的证言及香港警务处传真、纳税证明等证据,证明世源公司、南源公司无实质经营业务,合盈通达公司、深圳祈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被告人陈锡飞控制的公司经营状况均不佳。(4)证人刘某3、房某、黄某的证言及证券开户信息、交易情况,证明被告人陈锡飞将集资款用于炒股;不动产权查询结果表、银行流水等,证明陈锡飞还将集资款用于购买汽车和多套别墅。由上可见,被告人陈锡飞采用化名从事集资活动,谎称NCA公司等实力雄厚、能上市、投资保本等,骗得集资款后进行挥霍或高风险投资,在无法返还时找各种理由推脱或断绝与被害人的联系,其行为显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综上,被告人陈锡飞的行为符合集资诈骗的犯罪构成要件。被告人陈锡飞及辩护人就定性所提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二、原判认定被告人陈锡飞利用合盈通达公司集资诈骗的数额是否有误问题。原判认定该部分犯罪数额的主要证据深圳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的鉴证结论,对被害人白某、齐某、梁某等的损失认定与前述被害人陈述的损失金额及证人黄某的证言等证据明显不符。原判以鉴证结论认定该部分集资诈骗的数额不当,本院予以纠正。被告人陈锡飞就此所提相关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锡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国家相关金融管理规定,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原判定性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唯集资诈骗数额认定有误,导致对被告人量刑过重,本院予以纠正。被告人陈锡飞及其辩护人所提从轻改判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陈锡飞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五十二篥、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9)浙0726刑初49号刑事判决第一项的定罪部分及第二项;
二、撤销浦江县人民法院(2019)浙0726刑初49号刑事判决第一项的量刑部分;
三、被告人陈锡飞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5日起至2030年6月1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 晔
审 判 员  唐 骥
审 判 员  周巧慧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  范梦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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