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和系平台(信和财富、信和大金融、金信网等) 2020.9.25……2020年9月22日-9月23日法院现场交流总结……在与海淀区法院山后法庭沟通完出借人立刻马不停蹄奔赴朝阳区法院温榆河法庭,这两处法庭位置相对偏僻且相隔较远,中间需要多次换乘公交、地铁,路上花费两个半小时才可抵达

2020年9.22-9.23总结:

1 第一篇:海淀法院

2020-9-23,北京我们来了!尽管天公不作美,磅礴大雨对出行造成极大不便,一大早海淀区法院山后法庭门口就挤满了信和系出借人,上午10:00在书记员的引导下,现场选派出5名代表,按照程序登记完进入法庭与办案法官于洋进行面对面的沟通交流,沟通内容总结如下:

一、出借人身份问题:

出借人在现场向于洋法官递交了大量的真实借款合同,于洋法官认可了借贷关系的合法性,针对集资参与人与被害人法定权限也说了详细解释,被害人可以选派代表参与庭审及陈述意见,对案件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提出抗诉,但集资参与人不拥有以上权力,只能旁听出席庭审。集资参与人与被害人都享有资金返回权,鉴于众多P2P实际案例的结果,默认为本金属保护范围,虽然出借人在民事诉讼中被认定为受害人本息均受法律保护,但平台被刑事立案后,基本只追偿本金部分,理论上合法利息部分可以等刑事诉讼结束后通过民事诉讼追讨。然而现实中出借人往往本金部分都遭受重大损失,最终按比例兑付本金,争取利息部分收益实际意义显得不大。但代表们坚持认定要依法维护出借人合法身份,其意义不仅在于恢复出借人名誉权,也可以有效督促办案机构最大程度减小出借人损失。

二、案件定性问题:

目前信和案件以非吸罪被提起公诉,但鉴于信和平台审计报告并未完成的事实,案件最终定性尚存在不确定性,如果将来案件变更成集资诈骗罪则需要将信和案件移交至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虽然于洋法官认为集资诈骗罪中出借人应当是被害人身份,但代表们以E租宝案件作为例证,证明该案件虽被定成集资诈骗罪,但判决中出借人仍然是集资参与人身份,对此法官表示个案之间或许存在差异(导致结果差异的原因在于:集资分为非法集资和合法集资,银行就是最典型的合法集资机构,在非法集资定性下发生的诈骗行为,因非法集资在先,故而出借人仍然属于集资参与人。但在合法集资下发生的诈骗行为,出借人就会被认定为被害人。)针对定性问题代表们阐述的意见为:无论是平台犯罪或平台实控人利用平台犯罪,都不该株连无辜出借人,无论判何种罪名都应当以法律为准绳,以客观事实为基础。

三、建立债务催收问题:

代表们向法官提出应当由办案机构牵头组织建立债务催收团队,出借人群体给予全力配合和支持;并以团贷网为例,证明建立债务催收的必要性。法官表示会研究其它成功展开债务催收的平台,并在后面的办案沟通会议中正式提出,争取协同办案。

四、追赃挽损的问题:

针对以往出借人挖掘的大量信和平台资产信息,办案机构的追赃挽损力度不尽人意,法官表示会加大追赃挽损力度,同时也希望出借人群体能积极向北京办案机构提供有效线索。

五、核查数据的问题:

代表们希望办案机构开放平台APP,让出借人时间最小化完成自我核对数据,同时希望办案机构核查平台至借款人这一端数据真实性。

六、夏昕的问题:

代表们向办案法官反映了原金信网法定代表人夏昕的一些情况,法官详细询问了办案经侦关于夏昕问题的答复,代表们特别提到在信和被刑事立案后根据企业调查网查询结果发现夏昕存在转移名下关联企业股份的事实。于法官表示这块他们会深入核查,如犯罪证据确凿会发布网上通缉令并缉拿归案。

小插曲:沟通结束后,五位代表和法官建立了沟通交流群,目的在于提高沟通效率,法官将群名写成“信和投资人代表群”我们的代表将群名称改成“信和出借人代表群”,维权我们是认真的!

我们的态度是:

对于恢复合法身份我们将据理力争;

对于建立债务催收我们将全力配合;

对于加大追赃挽损我们将全力支持!

2 第二篇:朝阳法院

9.22下午少量出借人已在朝阳区法院温榆河法庭与法官作了短暂沟通,因法官要参加会议,故在现场出借人要求下第二天继续沟通。在与海淀区法院山后法庭沟通完出借人立刻马不停蹄奔赴朝阳区法院温榆河法庭,这两处法庭位置相对偏僻且相隔较远,中间需要多次换乘公交、地铁,路上花费两个半小时才可抵达,虽然看着复杂的交通路线图就让人眼花缭乱,但信和出借人还是按约定时间到达了现场,负责接待法官为:宋磊法官,沟通内容概括如下:

一:材料接收问题:

面对出借人提供的大量借贷合同,宋法官向代表们确认是否为报案材料?如为报案材料则法院不接受应当将材料移交给公安机关,代表们一致认定并非报案材料,首先现场被推选出的信和代表只拥有代表现场出借人与法官沟通的权限,并不具备替他人报案的权利。其次代表们所提供材料是作为证明出借人合法身份的证据,并不具备第二种用途。在代表们一再坚持下法官最终还是收下了材料。

二、沟通方式选择:

宋法官建议出借人不需要劳师动众亲自到法院现场,需要了解情况时可以给他们打电话,为此代表们做了详细解释和说明:

1、打电话是个人行为,鉴于个人思维所限无法做到集思广益甚至出现理解有误而发生真实意思表达在传递过程中发生偏差的现象。

2、出借人到现场是基于对自身资金的关注,是自发自愿的行为,任何人都无法强迫他们来到现场,也无法阻止他们过来了解情况,代表所能做到的仅是规劝大家用合法手段维护合法权益。

三、出借人身份问题:

针对此问题代表们向法官表达了意见:

1、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节目曾播放:十部委出台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意见中对互联网各主管机构进行明确划分,对互联网金融存在的合法性予以明确规定,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向电信主管机构申报获得ICP许可即被认定合法的互联网金融公司,然而现实中法院判定互联网金融公司主体非法往往界定如下:

(1)没有获得金融许可证;

(2)没有点对点展开业务即存在非法自融资金行为;

其中第一项不能作为互联网金融公司非法依据;互联网金融公司并不等同于银行,对其不能按照银行要求进行规定,如果获得金融许可证是互联网金融公司合法性的唯一标准,为何六千家P2P平台都无金融许可证?为何没有金融许可证的各大平台可以公然运营七八年之久?为何截止目前依然有少量未获得金融许可证的P2P平台在合法运营?

第二项可以作为互联网金融公司非法依据,但不能成为判定非法集资的依据;出借人和P2P平台签订受合同法保护的借贷合同,表示出借人与P2P平台合法关系的建立,至于P2P平台到借款人这一端出现问题,出借人既不知情也无法掌控,不能因为因为另一端存在违法犯罪行为而株连无辜出借人。

关于合法身份问题,不仅关联到出借人在案件中的正确定性,更是将来出借人最大程度减小损失的有力保障。在以往的维权中,办案机构一直让我们不要介意身份问题,他们的回复是集资参与人和被害人只是称呼不同,但我们并不这样认为:

(1)虽然两高一部做了明确指示,集资参与人和被害人都拥有资金返还权,但集资参与人和被害人代表着不同的法律身份。

(2)从法律后果上看集资参与人需要承担资金损失自负,合法利息被剥夺的结果,而被害人则是本息均受法律保护,出借人争取的并非是资金返还的权利,而是最大程度的拿回血汗钱,信和被刑事立案一年多,至今仍未建立债务催收,追赃挽损的力度也不尽如人意,如何保证出借人利益最大化?

(3)法院是审判机构,是以客观事实为依据的地方,依法恢复出借人合法身份既是让审判符合客观事实,也是发挥扬善除恶的宗旨,体现公平、公正的法律精神,不仅要让被害人获得最大程度减损,同时也要恢复其名誉权。

(4)平台犯罪或平台实控人利用平台犯罪,都不应株连出借人群体。出借人并无任何违法之处,无论是政策层面、权威媒体宣传层面、平台拥有合法资质层面、合法借贷关系层面,出借人都不存在任何过错,他们就是被害人。这不仅要获得口头上的承认,更要白纸黑字写入法定文书。

四、债务催收问题:

建立债务催收是重中之重,关乎到出借人将来回款的关键因素,隶属于朝阳区另外一家P2P平台:花生米富,在平台暴雷后朝阳经侦发布的警情通告中明确要求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对于不主动履行还款义务的借款人将采取强制措施,这是执法为民的具体措施,办案既要打击违法犯罪同时也要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此法官表示先建立沟通机制,争取协同办案下建立债务催收。

五、报案问题:

主观上出借人并不抵制符合客观事实的报案,但反对被妄加罪名。欲提高报案率首先要让出借人完成自身平台数据的核对,打印出借合同并附带银行转账证明,资料齐全进行报案,报案不是凑证据而是应当维护报案人权益。其次报案应当要遵循客观事实,不能用格式化的报案书强制固定报案人身份。最后报案应当符合法定程序,不仅要有报案书还要做谈话笔录。

六、关联资产处置:

代表们着重谈到了信和关联资产的处置问题,关联资产处置是追赃挽损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关联资产所指为与涉案平台存在资金关联的企业,并按照实际发生的关联资金予以追缴。

3 此行小结

9.22-9.23信和出借人维权虽然只历时两天,但两天内去了四个不同办案机构,其中朝阳法院先后去了两次,以提高效率为前提尽可能推动维权朝正确方向发展。除了感谢现场每位出借人的鼎力支持与信任,还要感谢不遗余力做宣传工作的出借人以及后方为维权行动做捐助的热心出借人,维权之路很艰难,但正是有了你们才看见希望的曙光!此次出借人代表与办案机构沟通全程均有录音,保证双方具实而言、保证维权总结具实而论!

评论

《 “信和系平台(信和财富、信和大金融、金信网等) 2020.9.25……2020年9月22日-9月23日法院现场交流总结……在与海淀区法院山后法庭沟通完出借人立刻马不停蹄奔赴朝阳区法院温榆河法庭,这两处法庭位置相对偏僻且相隔较远,中间需要多次换乘公交、地铁,路上花费两个半小时才可抵达” 》 有 3 条评论

  1. 匿名

    信和财富最近有最新消息吗

  2. 知情人

    金葵花网络,星火智投,星哲,星火2号基金等20家公司资金都来自金信网,金葵花资本,夏仕兵,夏昕

  3. 知情人

    季娟是信和上融监事,金葵花资本高管,信和惠民高管、金葵花网络科技、星火智投、星哲投资等10多家利用原案非法集资对外投资洗钱的公司的法人,与夏靖、安丹芳早在2013年在长春市弘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就是实缴5000万的合伙人,目前尚未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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