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钢、谷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津0101刑初335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钢,男,1978年11月24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大学文化,、负责人,住天津市东丽区,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东区。因本案于2018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和平区看守所。
辩护人周三凯、张娟,天津三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谷辰,男,1989年2月1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大学文化,住天津市南开区,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和平区。因本案于2018年9月16日被拘留,2018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和平区看守所。
辩护人孙丹丹、于子旭,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米海涛,男,1989年1月25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大专文化,住天津市东丽区,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东区。因本案于2018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和平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猛,天津津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岩,男,1989年3月28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大学文化,住天津市南开区。因本案于2018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和平区看守所。
辩护人胡恒强,天津渤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南南,女,1989年3月12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大专文化,住天津市蓟县。因本案于2019年3月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20日被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鑫,天津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天津市和平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李建飞(曾用名李利卫),女,1982年5月6日出生于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汉族,大专文化,在津无固定住所,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因本案于2018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和平区看守所。
辩护人朱文平、智图,北京融一律师事务所。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和检公诉刑诉〔2019〕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钢、谷辰、米海涛、孙岩、刘南南、李建飞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学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钢、谷辰、米海涛、孙岩、刘南南、李建飞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融通汇信财富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注册成立(以下简称融通汇信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某1,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路××号××层××单元××)。2015年5月,融通汇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李某2(另案处理)。后李某2在天津市和平区、河东区、静海区等区以及陕西省、浙江省等地注册成立分公司或者设立门店,以公司开展P2P投资为名,以集资参与人可以获得高额利息为诱,通过与集资参与人签订《信息咨询与管理服务协议》、《再出借协议》的方式,对外宣传吸揽资金,所得钱款由李某2等人支配。
2012年9月至2018年9月间,被告人赵钢先后担任融通汇信财富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天津第一分公司(以下简称融通汇信天津第一分公司,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路××道××广场××楼××号)团队经理、营业部经理及分公司负责人,其管理团队人员采取上述方式,向一千七百一十余名集资参与人吸揽资金共计人民币66760余万元。
2012年10月至2018年9月间,被告人谷辰先后担任融通汇信天津第一分公司业务员、团队经理,其本人及团队人员采取上述方式,向一百九十余名集资参与人吸揽资金共计人民币7990余万元。
2013年2月至2018年9月间,被告人米海涛先后担任融通汇信天津第一分公司业务员、团队经理,其本人及团队人员采取上述方式,向九十余名集资参与人吸揽资金共计人民币4170余万元。
2012年10月至2018年9月间,被告人孙岩先后担任融通汇信天津第一分公司业务员、团队经理,其本人及团队人员采取上述方式,向一百余名集资参与人吸揽资金共计人民币4000余万元。
2012年11月至2018年9月间,被告人刘南南先后担任融通汇信天津第一分公司业务员、团队经理,其本人及团队人员采取上述方式,向五十余名集资参与人吸揽资金共计人民币1460余万元。
2012年11月至2018年9月间,被告人李建飞先后担任融通汇信天津第一分公司业务员、团队经理、培训讲师,其本人采取上述方式,向十六名集资参与人吸揽资金共计人民币430余万元。
经集资参与人报案,公安机关于2018年9月16日将被告人赵钢、李建飞、谷辰、米海涛、孙岩传唤到案,于2019年3月4日将被告人刘南南传唤到案。案发后,被告人米海涛已退缴部分违法所得。
为支持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钢、谷辰、米海涛、孙岩、刘南南、李建飞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均属数额巨大,被告人赵钢、谷辰、米海涛、孙岩、刘南南、李建飞分别系共同犯罪,均具有自首情节,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六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表异议。六名被告人均表示认罪认罚,请求法庭从轻处罚。被告人赵钢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赵钢系初犯,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具有立功表现;在家庭困难情况下尽力积极退赔集资参与人的损失,请法庭从轻处罚。被告人谷辰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谷辰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系初犯,认罪认罚,主观恶性较小,人身危险性较小;积极退缴退赔,取得部分集资参与人的谅解。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减轻处罚,适用缓刑。被告人米海涛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米海涛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其认罪悔罪,主观恶性小;积极退缴退赔,请求法庭从轻、减轻处罚,适用缓刑。被告人孙岩辩护人同意前述辩护人的意见,并提出本案系单位犯罪,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减轻处罚,适用缓刑。被告人刘南南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南南具有自首情节;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减轻处罚,适用缓刑。被告人李建飞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建飞应认定为从犯;其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取得部分集资参与人谅解,请求法庭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融通汇信财富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注册成立(以下简称融通汇信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某1,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路××号××层××单元××)。2015年5月,融通汇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李某2(另案处理)。后李某2在天津市和平区、河东区、静海区等区以及陕西省、浙江省等地注册成立分公司或者设立门店,以公司开展P2P投资为名,以集资参与人可以获得高额利息为诱,通过与集资参与人签订《信息咨询与管理服务协议》、《再出借协议》的方式,对外宣传吸揽资金,所得钱款由李某2等人支配。
2012年9月至2018年9月间,被告人赵钢先后担任融通汇信财富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天津第一分公司(以下简称融通汇信天津第一分公司,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路××道××广场××楼××号)团队经理、营业部经济及分公司负责人,其管理团队人员采取上述方式,向一千七百一十余名集资参与人吸揽资金共计人民币66760余万元。
2012年10月至2018年9月间,被告人谷辰先后担任融通汇信天津第一分公司业务员、团队经理,其本人及团队人员采取上述方式,向一百九十余名集资参与人吸揽资金共计人民币7990余万元。
2013年2月至2018年9月间,被告人米海涛先后担任融通汇信天津第一分公司业务员、团队经理,其本人及团队人员采取上述方式,向九十余名集资参与人吸揽资金共计人民币4170余万元。
2012年10月至2018年9月间,被告人孙岩先后担任融通汇信天津第一分公司业务员、团队经理,其本人及团队人员采取上述方式,向一百余名集资参与人吸揽资金共计人民币4000余万元。
2012年11月至2018年9月间,被告人刘南南先后担任融通汇信天津第一分公司业务员、团队经理,其本人及团队人员采取上述方式,向五十余名集资参与人吸揽资金共计人民币1460余万元。
2012年11月至2018年9月间,被告人李建飞先后担任融通汇信天津第一分公司业务员、团队经理、培训讲师,其本人采取上述方式,向十六名集资参与人吸揽资金共计人民币430余万元。
经集资参与人报案,公安机关于2018年9月16日将被告人赵钢、李建飞、谷辰、米海涛、孙岩传唤到案,于2019年3月4日将被告人刘南南传唤到案。案发后,被告人米海涛退缴部分违法所得20万元。
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赵钢退缴及预缴罚金103万元;被告人谷辰退缴退缴及预缴罚金200万元;被告人米海涛退缴及预缴罚金88万元;被告人孙岩退缴及预缴罚金110万元;被告人刘南南退缴及预缴罚金61万元;被告人李建飞退缴及预缴罚金60万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证明,
融通汇信财富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天津第一分公司集资参与人报案,公安机关于2018年9月16日将被告人赵钢、李建飞、谷辰、米海涛、孙岩传唤到案,于2019年3月4日将被告人刘南南传唤到案。六名被告人均系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
2.户籍证明材料、CCIC查询记录、电话查询记录证明,被告人赵钢、谷辰、米海涛、孙岩、刘南南、李建飞的出生日期等主体身份及六名被告人均不是上网列逃人员。
3.公司人员结构图证明,融通汇信公司人员结构、层级管理关系和下属业务员情况。其中被告人赵钢为天津第一分公司营业部经理、负责人,被告人谷辰、米海涛、孙岩、刘南南为团队经理,分别下设多名业务员。
4.公安机关情况说明,关于李建飞担任讲师任职期间工作的情况
5.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融通汇信公司天津第一分公司工商资料证明:融通汇信财富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天津第一分公司于2014年3月7日成立,公司法人李某1、负责人李某3,指定代表是尤某,经营地在信达广场,经营范围不包括对外吸揽资金。2015年8月21日天津第一分公司负责人变更为赵钢,负责人任命书证明赵钢从2015年8月1日起至2018年8月1日止担任天津第一分公司负责人。2017年12月天津第一分公司负责人变更为孙岩,任免职证明写的是2017年12月26日免去赵钢负责人职务,委派孙岩为天津第一分公司负责人。
6.融通汇信公司信达广场店非吸集资参与人表格、统计表格,证明,公安机关提供的141名集资参与人的投资情况,均为线下投资。被告人李建飞、谷辰、刘南南、米海涛、孙岩吸揽资金人数及数额,报案人员共计141人,投资数额为6000余万。
7.信息咨询与管理服务协议、委托扣款授权书、资金出借情况报告、债权转让及受让协议、补充协议、再出借协议等投资材料,证明:融通汇信财富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设立门店,以公司开展P2P投资为名,以集资参与人可以获得高额利息为诱,通过与集资参与人签订《信息咨询与管理服务协议》、《再出借协议》的方式,对外宣传吸揽资金,融通汇信实质上的经营模式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8.公安机关情况说明,证明公安机关对融通汇信天津第一分公司南开海光寺店、南开广开门店、河东万达门店、静海门店涉案材料进行调取。海光寺门店只能提供该案件立案决定书。广开门店,提供已取证集资参与人名单及部分集资参与人笔录、报案材料扫描件,其他集资参与人对应的业务人员尚未处理。
9.河东万达营业部的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非吸统计表,于某1等集资参与人证言、证明万达营业部向30余名集资参与人实际吸收9900余万元资金。
10.静海营业部的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工商注册资料、门店人员名单、人员信息、门店经理庞某及业务员证言、集资参与人名单、投资情况表格,项某等集资参与人证言,证明,静海营业部于2014年8月4日注册,法人是庞某。2015年9月,赵钢任负责人。2017年12月,庞某任门店经理、负责人,静海营业部向500余名集资参与人吸揽投资共计6000余万元。
11.广开营业部立案决定书、证人门店经理庞某及业务员证言、集资参与人宋某1等集资参与人证言及书证、身份证复印件、合同、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明广开营业部门店向集资参与人吸揽的情况。
12.海光寺营业部立案决定书,吴某证言、统计表格,证明海光寺营业部涉及集资参与人90余人。
13.公安机关情况说明,经与北京总部立案单位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经侦支队联系,民警称此案正在刑拘报捕阶段,目前无法调取案卷材料,待起诉再向我单位提供案卷材料。
14.融通汇信财富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的工商资料,内容:该公司系2013年9月成立,原名为融通汇信财富投资(北京)有限公司,法人是李某1。该公司于2013年11月29日名称变更为融通汇信财富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2015年5月8日该公司法人变更为李某2,且该公司注册资本从2000万变更为5000万,股东从李某1一人,变更为李某2,3800万、李某4,1200万元。2015年6月5日股东会决议同意“融通汇信投资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为公司新的股东(该公司占股51%,李某2占股49%)。该公司经营范围包括项目投资、投资管理等一般经营项目,不包括许可经营项目,无对外吸揽资质。融通汇信投资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系于2012年7月成立,法人是李某2,经营范围包括物业管理、投资咨询等,无对外吸揽资质。2015年12月,融通汇信财富、投资两个公司的法人均变更为白某,融通汇信投资公司的名称变更为融通汇信集团有限公司。证明:融通汇信集团有限公司是融通汇信财富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的控股公司,融通汇信财富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融通汇信集团有限公司实质上是归同一控制人李某2控制的公司。
15.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互联网支付业务商户入网业务模式说明,证明:融通汇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成立,法人为白某。在招商银行开立公司账户,账户为×××05。融通汇信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畅捷通支付技术有限公司签订支付代收付服务协议。
16.印章有效性承诺函、业务服务合作协议,证明:融通汇信公司与中金支付公司签订第三方代收付服务合作协议;融通汇信集团有限公司向中金支付有限公司致信,称承诺融通汇信公司合同专用章加盖效力等同于公司公章加盖效力。
17.立案决定书、报告书。证明:2018年9月30日,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对融通汇信集团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
18.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流水材料,证明被告人的银行流水情况
19.被告人孙岩名下6225-7169、6225-8025卡交易明细,证明被告人的银行流水情况。
20.被告人米海涛名下6225-8953卡、6214-6168卡交易明细,证明被告人的银行流水情况。
21.被告人刘南南名下6225-4218卡交易明细,证明被告人的银行流水情况。
22.被告人赵钢名下6225-6591卡交易明细,证明被告人的银行流水情况。
23.被告人李建飞名下6225-4855(6214-4566)卡交易明细,证明被告人的银行流水情况。
24.被告人谷辰6225-7377卡交易明细,证明被告人的银行流水情况。
25.于某2、孙某、杨某等人名下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融通汇信公司其他员工银行流水情况。
26.被告人刘南南工资流水明细,证明其工资、提成情况。
27.被告人谷辰的工资流水明细,证明谷辰工资流水情况。
28.项某、宋某1等集资参与人证言、融通汇信的《信息咨询与管理服务协议》、《再出借协议》、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银行交易明细、补充协议、委托扣款授权书等书证,证明,融通汇信财富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设立的门店,以公司开展P2P投资为名,以集资参与人可以获得高额利息为诱,通过与集资参与人签订《信息咨询与管理服务协议》、《再出借协议》的方式,对外宣传吸揽资金。被告人赵钢其管理团队向一千七百一十余名集资参与人吸揽资金共计人民币66760余万元。被告人谷辰其本人及团队人员向一百九十余名集资参与人吸揽资金共计人民币7990余万元。被告人米海涛其本人及团队人员向九十余名集资参与人吸揽资金共计人民币4170余万元。被告人孙岩其本人及团队人员向一百余名集资参与人吸揽资金共计人民币4000余万元。被告人刘南南其本人及团队人员采取上述方式,向五十余名集资参与人吸揽资金共计人民币1460余万元。被告人李建飞其本人采取上市方式,向十六名集资参与人吸揽资金共计人民币430余万元。
29.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银行流水,证明公安机关调取了融通汇信集团有限公司×××05、1109-0201、1109-0903账户的交易明细,融通汇信财富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1109-0102、1109-0301账户的交易明细,并对上述账户进行冻结。
30.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银行流水,证明,融通汇信财富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法人李某2的包括6214-6676卡、6225-2589卡、6214-3456卡、6225-4867卡银行卡交易明细,并予以冻结。
31.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出生医学证明证明,被告人刘南南于2018年8月30日生女,处哺乳期内。
32.静海营业部证人庞某、李某5、张某1、李某6、李某7的证言,证明:静海营业部的人员架构,理财产品的类型、宣传及对象,员工工资与提成,集资参与人的投资流程、营业部开展业务是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向不特定人群吸揽资金。
33.广开营业部证人庞某、冯某、王某、张某2的证言,证明:融通汇信天津第一分公司于2012年成立,是融通汇信财富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一个分支机构,负责人赵钢,分别有:信达广场营业部、南开海光寺门店、南开广开门店、静海门店、河东万达门店。庞某2013年7月任团队经理,2015年8月调至广开门店任经理,2017年9月,庞某兼任静海门店经理。广开门店业务人员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揽资金,并与集资参与人签订《信息咨询与管理服务协议》,公司理财产品按期限分为5种,三个月利率6%-7%,半年利率8%,一年利率9.2%,18个月利率10.8%,24个月利率11.5%。客户交款方式是客户提交身份证、银行卡给公司,公司进行提交,审核通过后,第三方从客户银行卡进行划款。第三方是中金公司。
34.海光寺门店营业部吴某的证言,证明:海光寺门店的人员架构,公司业务模式、投资方式。及海光寺门店吸揽资金情况。
35.信达广场业务员任某、阚某、马某、孔某、于某2、种某、杨某、连某、张某3、蒋某、徐某、贾某、孙某、朱某1、周某、宋某2、宋某3的证言,证明:信达广场门店人员、理财产品种类、投资方式、吸揽情况。
36.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明2018年9月14日,公安机关对信达广场2008室融通汇信天津第一分公司办公地点进行搜查,并依法扣押笔记本电脑5台,台式机主机5台。
37.电子证据光盘。显示融通汇信天津第一分公司投资人电子表格由宋某4从融通汇信公司网站下载提供。
38.调取证据通知书,公安机关调取融通汇信公司的三证及流水电子版。证明三方平台支付数据、融通汇信北京立案材料、工资流水、信达广场投资人明细、综合查询报表、李某2招商银行明细、赵钢工资、员工名册等情况。
39.证人宋某4、尤某的证言,证明:融通汇信天津第一分公司情况、业务模式、宣传方式、人员架构。融通汇信天津第一分公司数据与客户合同信息一致。
40.被告人赵钢的供述,供称,其是2012年9月份入职融通汇信天津第一分公司,担任小团经理,2014年1月中旬升为了营业部经理直至案发。融通汇信财富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天津第一分公司(天津营业一部),注册地点是天津市和平区解放北路与曲阜道交口西南侧信达广场塔楼1806,实际办公地点在和平区××路××广场××楼××,赵钢负责海光寺门店、广开门店、河东万达门店、静海门店。融通汇信公司是做P2P投资理财的,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宣传。融通汇信财富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的法人和股东都是白某,实际负责人是李某2,财富总监朱某2。融通汇信一分公司的营业执照上的负责人是孙岩,赵钢是实际负责人。下面有四个团队,团队经理分别是谷辰、刘南南、米海涛、孙岩。还有行政部门。海光寺分公司的负责人是吴某、广开分公司和静海分公司的负责人是庞某、万达分公司负责人是杨某2。集资参与人签订线下合同的,签订的是信息咨询与管理服务协议,协议包括出借客户为甲方,乙方和丙方分别是融通汇信财富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和融通汇信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约定了出借金额、债权出借的期限、出借预期收益率等。最后甲方签字、乙方和丙方盖章。后面附有委托扣款授权书,上面有集资参与人投资的名字、签署日期、联系方式、银行卡账号等内容,签完合同之后,公司把合同扫描件传给北京总公司,总公司通过三方平台直接从集资参与人的银行卡中把投资的金额就划扣走了。员工的工资和提成是北京总公司打过来的,提成比例是按完成业务的情况阶梯算的,赵钢作为融通汇信天津第一分公司负责人,每月工资加提成10万元左右。被告人赵钢及其团队人员向一千七百一十余名集资参与人吸揽资金人民币66760余万元,其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00余万元。
41.被告人谷辰的供述,证明融通汇信第一分公司组织人员架构、公司注册信息。被告人谷辰2012年10月进入融通汇信天津第一分公司担任业务员,2015年年初左右担任团队经理。融通汇信公司是做信息中介服务平台,把出借人的钱给借款人。业务员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宣传,在司投资能拿到高利息,年化收益率6%-9.8%左右不等,之后有投资意向的客户会到公司来投资签订三方协议,三方协议包括客户为甲方,乙方和丙方分别是融通汇信财富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和融通汇信集团有限公司,乙方和丙方实际上是一家公司。客户把投资款存到自己的银行卡内,和公司签订一份委托划款协议书,上面有集资参与人投资的银行卡账号,签完合同之后,复印客户的银行卡和身份证,公司把合同、银行卡、身份证扫描件传给北京总公司,总公司通过三方平台直接从集资参与人的银行卡中把投资的金额就划扣走了,第三方平台可能是银联、还有其他几家公司,划款是北京总公司负责。融通汇信公司的投资的利率分一个月、两个月、三个月、六个月和一年,还有两年、三年期的。收益年利率是6%-14%,一般利息最高的是三年期的年化收益率是14%。谷辰及其团队向一百九十余名集资参与人吸揽资金人民币7990余万元,获取违法所得50余万元。
42.被告人米海涛的供述,证明融通汇信第一分公司组织人员架构、公司注册信息、集资参与人的投资方式。供称,他是2013年2月份左右进入融通汇信天津第一分公司任业务员,2014年1月份左右担任团队经理直至案发。融通汇信公司是做信息中介服务平台,把出借人的钱给借款人。公司通过业务员口口相传的方式宣传,在我们公司投资能拿到高利息,年化收益率6%-9.8%左右不等,之后有投资意向的客户会到公司来投资签订三方协议,三方协议包括客户为甲方,乙方和丙方分别是融通汇信财富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和融通汇信集团有限公司。融通汇信公司的投资的利率分一个月、两个月、三个月、六个月和一年,还有两年期的。收益年利率是6%-10.8%。米海涛及其团队向九十余名集资参与人吸揽资金人民币4170余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50余万元。
43.被告人孙岩的供述,证明,融通汇信第一分公司组织人员架构、公司注册信息、公司宣传方式、客户投资方式、公司理财产品。供称,其是在2012年10月份左右入职融通汇信天津第一分公司担任业务员,2014年7、8月份担任团队经理,2018年1月份左右赵钢将孙岩变更为融通汇信天津第一分公司的负责人,实际上还是任团队经理的职务,直至案发。孙岩及其团队向一百余名集资参与人吸揽资金人民币4000余万元,其获取违法所得100余万元。
44.被告人刘南南的供述,证明融通汇信第一分公司组织人员架构、公司注册信息、公司宣传方式、客户投资方式、公司理财产品,其是在2012年11月份左右入职融通汇信公司天津第一分公司任业务员,2017年10月份左右任团队经理,2018年8月10日左右,因休产假就不去公司了。融通汇信公司是做投资理财的公司,让业务员找出借人,比银行给的的利息高,联系客户来公司存钱。刘南南在职期间及其团队向五十余名集资人吸揽资金人民币1460余万元,获取违法所得55万余元。
45.被告人李建飞的供述,证明融通汇信第一分公司组织人员架构、公司注册信息。供称,她是2012年11月份进入融通汇信第一分公司,2014年12月升为团队经理,2015年6、7月份成为培训讲师,直至案发。融通汇信公司是做P2P出借模式的,业务员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宣传,在公司出借资金能拿到高利息,年化收益率6%-12%左右不等,之后有投资意向的客户会到公司来投资签订三方协议,三方协议包括客户为甲方,乙方和丙方分别是融通汇信财富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和融通汇信集团有限公司。李建飞在公司主要负责培训员工,宣讲公司的文件,文件的内容包括企业文化,金融知识,P2P的知识,公司的业务模式,培训新员工如何开展业务。被告人李建飞向十六名集资参与人吸揽资金人民币430余万元,揽存的客户都挂在谷辰业务员宋某3名下。违法所得为人民币30万元左右。
以上证据,业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钢、谷辰、米海涛、孙岩、刘南南、李建飞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均属数额巨大,六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六名被告人分别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谷辰、米海涛、孙岩、刘南南、李建飞帮助公司吸揽资金,系从犯,并结合各自的职级,吸揽金额,人数、损失情况,对被告人谷辰、米海涛、孙岩依法应当分别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刘南南、李建飞依法应当分别减轻处罚。六名被告人均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分别从轻处罚。被告人赵钢系初犯,退缴了部分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谷辰、米海涛、孙岩、刘南南、李建飞系初犯,均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且均不同程度地退赔集资参与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可视退款程度分别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谷辰、米海涛、孙岩、刘南南、李建飞,依法适用缓刑,实行社区矫正。辩护人关于本案是单位犯罪的意见。经查,融通汇信财富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成立的目的就是对外吸揽资金,公司成立至案发前一直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活动,实为个人之间的共同犯罪,本案属于“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情形。辩护人提出单位犯罪的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赵钢立功的意见,经查,本案被告人归案均不是被告人赵钢协助抓捕,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赵钢具有立功表现的意见不予采纳。六名被告人的辩护人其他辩护意见,本院酌情予以采纳。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案扣押、冻结的相关钱款、资产按比例向集资参与人清偿。扣押的电脑、电脑主机依法予以没收,其他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钢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赵钢的刑期自2018年9月16日起至2024年6月15日止。被告人赵钢的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谷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米海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孙岩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刘南南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李建飞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谷辰、米海涛、孙岩、刘南南、李建飞的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五名被告人的罚金均已预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赵钢违法所得1495802.89元与本案被告人退缴款项人民币6160000元一并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银行账户冻结款项资产由扣押冻结机关划拨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
三、在案扣押电脑5台及电脑主机箱5台,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任 飞
审 判 员 王乐文
人民陪审员 张瑞江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朱莉莉
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