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敦促辽宁海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长春通钢大厦分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行为人退缴赃款的通告
为依法惩治辽宁海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长春通钢大厦分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维护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保护非吸参与人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讼诉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相关法律规定,通告如下:
辽宁海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长春通钢大厦分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被害人目前还没有报案的,携带报案材料,抓紧时间到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全安广场派出所报案,报案最后截止时间2020年12月30日,逾期不报案的,后果自负。
辽宁海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长春通钢大厦分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人(包括部门主管、普通员工、兼职人员等)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03月31日止,将自己在辽宁海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长春通钢大厦分公司工作期间的工资、提成、奖金、分红、返点等赃款全额退缴至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下列账户:
户名:长春市财政局
账号:4200220329200064390
汇款附言:辽宁海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长春通钢大厦分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及时退缴上述赃款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凡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拒不退缴赃款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
2020年10月10日
辽宁海佛科技集团长春通钢大厦分公司 2020.10.10……警方通告。敦促辽宁海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长春通钢大厦分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行为人退缴赃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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