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3日上午,杭州滨江法院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田某某等11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并当庭宣判,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对其余10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有期徒刑三年不等的刑罚和相应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汪某(另案处理)开始经营杭州启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1月更名为“启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蓝公司”),汪某担任法定代表人,下设总裁、财务、金融服务中心(后整合改名为“SK团队”)等主要部门,集团公司成员有浙江宝力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卓茂公司等子公司。同时,汪某还操控成立启蓝投资公司、启蓝资管公司等关联公司。
2014年1月以来,启蓝公司以“启蓝资管”、“启蓝投资”等名义,采用线下通过门店以及线上推广“元泰金服”APP等方式销售债权转让、私募基金份额等理财产品,通过夸大宣传、承诺支付5%-24%不等年化收益、约定回购等手段,吸引社会不特定公众投资。2018年7月26日起,启蓝公司因资金链断裂,导致无法兑付。
经审计,启蓝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11367775181.32元,未兑付2511333818.51元,未兑付人数达9700余人。汪某操控将非法吸收的相应款项归集至其个人、启蓝公司、元泰数据公司等其实控账户,将所吸收资金用于还本付息、公司营运、发放业务员佣金、对外投资、对外借款、购买房产、购买车辆等。
法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金某、曹某、柯某、朱某、吴某、田某某、刘某某、方某某、汪某某、许某某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被告人田某某、金某、曹某、柯某、朱某、吴某、田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方某某、汪某某、许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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