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盛世通宝(盛世车房平台) 2020.4.7……盛世车房被告人陈子忠、范曾斌、张俊华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起诉书……项目在全国各地吸引7561名投资者投资19432单(其中现金下单数量为12581单,现金加通宝下单数量为2712单),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280590554.58元,还收取代理费、出车服务费、秒提款、商贸代理、报名费等共计人民币16696531.6元。至案发前,仅710单提车成功。被告人陈子忠等人将非法吸收的款项部分用于在市场上购买积分、通宝,部分用于支付出车费用及代理奖励,部分用于公司运营开支、股东分红及个人借款等,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达人民币2.6亿余元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狮检一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陈子忠,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122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出生地为福建省建阳市,户籍所在地为福建省石狮市,现住石狮市**路**号**小区**号楼**梯**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石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8月2日经本院决定并由石狮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建民,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均为广东省电白县,现住电白县**镇**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0月26日被石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石狮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范曾斌,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122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出生地为福建省建阳市,户籍所在地为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现住海沧区**街道**号**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4月27日被石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8月2日经本院决定并由石狮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俊华,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82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出生地为湖北省武穴市,户籍所在地为福建省石狮市,现住石狮市**路**号**小区**幢**梯**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4月27日被石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8月2日经本院决定并由石狮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夏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41968********,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均为福建省上杭县,现住上杭县**镇**路**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2月24日被石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经本院批准并由石狮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均为福建省晋江市,现住晋江市**街道**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2月25日被石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石狮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均为福建省晋江市,现住晋江市**镇**村**路**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2月26日被石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石狮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建民、夏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陈子忠、范曾斌、张俊华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于2019年4月16日、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予以合并审查。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6日将该案报送至泉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泉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2月24日将该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石狮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5月31日至6月28日,自2019年11月1日至11月28日);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四次(自2019年5月17日至5月31日,自2019年7月29日至8月12日,2019年12月29日至2020年1月12日,自2020年3月25日至4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被告人陈子忠、周建民、范曾斌、张俊华共同在石狮市成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被告人陈子忠担任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设立“**车房”投资平台,成为**消费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的消费联盟商家,依托“*乙”公司的消费返利模式和平台开展业务,非法吸收社会公众资金。“**车房”投资项目的具体规则为:投资者每单投资人民币20000元后,一个月内上公排号,再约140天后可以取得提车资格,获得一部价值人民币150000元的小汽车,车辆首付和月供及相关税费均由“*甲”公司承担,如不能出车或者投资者放弃提车,则每单赔付投资者人民币40000元。此外,投资者每单还可获得“*乙”消费平台积分20000分,积分以每日万分之六的比例释放成通宝,通宝可以流通,也可以提现。为了推广业务,“*甲”公司通过在全国各地召开推介会、招商会的形式对“**车房”项目进行宣传,与“*乙”消费平台互相引流投资者信息数据,采用“直推奖”、“出车奖”等奖励方式在全国各地发展代理商,在短期内吸引大量投资者投资。在开展上述业务过程中,被告人陈子忠负责业务、财务、行政后勤等管理工作。被告人周建民主要负责“*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沟通协调、决策对接等。被告人范曾斌主要负责推广业务,为全国各地代理商讲课、开现场演示会。被告人张俊华主要负责“**车房”项目的市场开发,到全国各地去招募代理商。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间,“*甲”公司通过“**车房”项目在全国各地吸引7561名投资者投资19432单(其中现金下单数量为12581单,现金加通宝下单数量为2712单),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280590554.58元,还收取代理费、出车服务费、秒提款、商贸代理、报名费等共计人民币16696531.6元。至案发前,仅710单提车成功。被告人陈子忠等人将非法吸收的款项部分用于向“*乙”公司及在市场上购买积分、通宝,部分用于支付出车费用及代理奖励,部分用于公司运营开支、股东分红及个人借款等,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达人民币2.6亿余元。

2017年12月,被告人夏某某成为“**车房”项目福建省级代理人(联创代理人),并长期在“*甲”公司总部及公司的培训会、代理微信群上对“**车房”业务进行推介、讲解、培训,积极推广业务,介绍多人成为各地代理商,还提供其名下一个民生银行账户给“*甲”公司用于收取“**车房”项目投资款。经查,被告人夏某某名下共发展会员投资245单,非法吸收资金达人民币4900000元。至案发时,仅出车2单。

2017年12月,被告人李某甲成为“**车房”项目江苏省级代理人(联创代理人),伙同被告人李某乙在石狮市、晋江市等地发展会员。被告人李某乙通过现场解答、创建微信群等方法对“**车房”项目进行宣传、推广,并具体经手收取投资款、签合同、报单等事项。经查,被告人李某甲名下共发展会员投资178单,非法吸收资金达人民币3560000元。至案发时,仅出车2单。

2018年9月24日,被告人周建民在泰国被公安部境外工作组抓获。2018年12月25日,被告人李某甲经公安机关以调查本案相关事项为由电话通知到案接受调查。同日,被告人李某乙在石狮市**路**店被公安人员抓获。2019年2月24日,被告人夏某某在福建省长汀站被公安人员抓获。2019年4月18日,被告人陈子忠自越南向石狮市公安局投案。2019年4月27日,被告人张俊华、范曾斌自菲律宾向石狮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工作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邢某某等人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子忠、周建民、范曾斌、张俊华、夏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泉州众和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6.搜查等笔录:石狮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检查、扣押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子忠、周建民、范曾斌、张俊华、夏某某、李某甲、李某乙伙同他人违法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其中,被告人陈子忠、周建民、范曾斌、张俊华、夏某某非法吸收资金数额共计人民币297287086.18元,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非法吸收资金数额为人民币3560000元,均属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子忠、范曾斌、张俊华、李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狮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许荣樟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陈子忠、周建民、范曾斌、张俊华、夏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

2.证据和案卷材料一百零八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扣押、冻结、查封的涉案财物请依法判处。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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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林森朴

    我妈因为这个骗局投资了十几万进去,搞到现在欠了好多钱,现在生活真的很困难,希望处理这事件有关人员能帮帮我帮帮我妈

    1. 请问这个案件现在怎么处理?我也被骗了十几万!

  2. dakaxiu888

    我也是 现在还没还上欠款呢

  3. 严春红

    这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社会影响恶劣。对普通百姓刚听到宣传时,真的信以为真。这样伤天害理的骗子应该重判,早日铲除这样的社会毒瘤,公众也需要自己擦亮眼睛,不在受利益蒙骗,绝不再上当受骗。

  4. 王秋懿

    感谢人民公仆给老百姓申冤,这都是我们的血汗钱,现在一直都在偿还贷款,都几年了,不知道什么时候能回到我们受骗的百姓手中啊😂😂

  5. 匿名

    我也是被骗了6万,到现在都没消息,也不知道现在进展到哪一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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