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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丽红集资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刑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05刑初112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丽红,女,196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宁海县人,小学文化程度,杭州毕投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海县。因本案于2019年6月1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逮捕。现关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赵娄维,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以拱检刑诉(2020)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丽红犯集资诈骗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延岚等二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丽红及其辩护人赵娄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一次,因公诉机关补充侦查需要,于2020年9月23日延期审理,并于2020年9月26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2月至2019年6月间,被告人胡丽红作为杭州毕投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运营杭州毕投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期间,搭建“毕投金服”平台,并以扩大资金池后转手出售平台为目的,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公开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宣传并承诺保本付息以吸收资金,通过在“毕投金服”平台发布虚假车辆抵押借款标的进行自融,共计向投资人1631人吸收资金人民币13422750元,造成张扬等261名投资人损失人民币4001030.53元。上述非法集资款主要用于支付平台搭建费、渠道拓展费、公司日常开销、与他人进行资金拆借、个人消费等用途。
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指控,当庭出示、宣读了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人吴某、郦某、卢某等人的证言、工商登记材料、银行交易明细、投资协议、第三方支付平台数据、审计报告、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胡丽红的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胡丽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5万元。
被告人胡丽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提出:被告人胡丽红系初犯、偶犯,构成自首,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至2019年6月间,被告人胡丽红作为杭州毕投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运营杭州毕投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期间,搭建“毕投金服”平台,并以扩大资金池后转手出售平台为目的,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公开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宣传并承诺保本付息以吸收资金,通过在“毕投金服”平台发布虚假车辆抵押借款标的进行自融,共计向投资人1631人吸收资金人民币13422750元,造成张扬等261名投资人损失人民币4001030.53元。上述非法集资款主要用于支付平台搭建费、渠道拓展费、公司日常开销、与他人进行资金拆借、个人消费等用途。
2019年6月17日,被告人胡丽红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在归案后基本如实供述了自己集资诈骗的事实。
由公诉机关出举,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的陈述及银行交易明细,证明:各被害人在“毕投金服”平台上投资及损失的情况。
2、调取证据清单、工商登记材料及纳税情况,证明:毕投公司于2017年12月1日设立,2018年3月23日租用本市拱墅区万达商业中心作为办公场所。毕投公司从设立至2019年4月3日,未有纳税记录。
3、扣押物品清单,协议,证明:毕投金服的法定代表法人为吴某,实际管理公司的为被告人胡丽红。从胡丽红处扣押的借款协议上只在借款人处有签字,借款期限等信息未填写。毕投公司与上海富友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一份,约定由富友公司为毕投公司提供资金支付服务,
4、调取证据清单及富友平台数据、审计报告,证明:“毕投金服”平台上被害人投入的本金及损失情况。
5、证人郦某的证言,证明:其于2018年3月份进入毕投公司,并担任公司的财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吴某,实际胡丽红是老板。毕投公司是做P2P业务的,标的都是车标,是胡丽红与潘滕波负责操作的。投资人的钱先支付到第三方,然后再转到公司账户上,基本都用于了渠道费用及胡丽红个人的花费。
6、证人卢某的证言、扣押清单及广告服务合同,证明:毕投公司支付了杭州云网讯数字科技有限公司120多万元,均是支付的广告费用。
7、证人邬某、尤某1、尤某2的证言,证明:胡丽红使用这些人的银行卡或者通过这些人银行卡偿还过其个人的欠款等情况。
8、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胡丽红系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9、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胡丽红的身份情况。
10、被告人胡丽红的供述,证明:其是毕投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公司于2017年12月1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罗素桃是其找的。2018年4月份,罗素桃去世了,其就把公司法定代表人转为了吴某,公司的财务是郦某。公司在平台上发布的车标都是虚假的,总共吸收了280多人,投资款400多万元,其用投资款支付了卢某的推广费及渠道费。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丽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胡丽红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予以减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量刑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丽红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8日起至2028年6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各被害人的损失,责令被告人胡丽红予以退赔(具体名单详见附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徐建勇
人民陪审员  王 晨
人民陪审员  汪 涛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代书 记员  黄 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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