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拍贷 2020.9.22……被告人王辉、SHIJIAN、李翠花、王方君、唐丽君、吴洁、张文杰、查小凤、吴中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被告人王辉与曹孟年(另案处理)合伙在本市海曙区车轿街69号1幢(16-3)室成立宁波星融众创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前身系宁波华融普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宁波市多个县区设立分公司及门店,推广上海佩辉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开发的“微拍贷”平台,公开宣传“微拍贷”推出的理财产品,并许诺给予5%-14.8%不等的固定年化收益率和到期还本付息的收益回报,吸引社会不特定公众在“微拍贷”上以存款形式投资,涉及投资人1万余人,至2018年8月,共计吸收资金人民币26.7亿余元,造成损失人民币8.3亿余元

王辉、SHIJIAN、李翠花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203刑初957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辉,男,1984年8月17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海县,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海曙区看守所。
辩护人柏立团、聂圣楠,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SHIJIAN(中文名:时间),男,1977年9月7日出生,新西兰籍,研究生文化程度,在华暂住浙江省杭州市。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海曙区看守所。
辩护人余光升、陈东豪,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翠花,女,1975年2月6日出生于四川省简阳市,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四川省简阳市。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
辩护人韩之超、徐超渝,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方君,男,1974年8月3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海曙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崇杰、王坤,浙江靖霖(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唐丽君,女,1983年3月17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倩,浙江太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洁,女,1979年5月7日出生于江省宁波市,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亚平、石鹏程,浙江海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文杰,男,1982年11月14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17日向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投案,次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虹,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查小凤,女,1986年11月14日出生于江西省鄱阳县,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甘忠良,浙江众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宁波市海曙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吴中刚,男,1977年3月30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回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高亚进,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以甬海检公诉刑诉〔2019〕8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辉、SHIJIAN、李翠花、王方君、唐丽君、吴洁、张文杰、查小凤、吴中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转为普通程序审理。2020年1月23日本案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审理,2020年9月3日恢复审理,并于同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辉、SHIJIAN、李翠花、王方君、唐丽君、吴洁、张文杰、查小凤、吴中刚及辩护人柏立团、聂圣楠、余光升、陈东豪、韩之超、李崇杰、王坤、杨倩、张亚平、石鹏程、徐虹、甘忠良、高亚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被告人王辉与曹孟年(另案处理)合伙在本市海曙区车轿街69号1幢(16-3)室成立宁波星融众创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前身系宁波华融普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由王辉担任法定代表人。后王辉招募被告人SHIJIAN、李翠花、王方君、唐丽君、吴洁、张文杰、查小凤、吴中刚等担任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在宁波市等地设立多家分公司及门店,在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集中讲课、分发传单、客户介绍客户等形式,推广上海佩辉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开发的“微拍贷”平台,以投资理财等为由,承诺支付高额利息等作为回报,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涉及投资人1万余人,至2018年8月,共计吸收资金人民币26.7亿余元,造成损失人民币8.3亿余元。
被告人SHIJIAN于2016年7月起担任执行总裁,参与吸收资金人民币25.7亿余元;被告人李翠花于2016年7月起担任宁波第一分公司区域总监,参与吸收资金人民币9.3亿余元;被告人王方君于2017年3月起担任宁波第二分公司区域总监,参与吸收资金人民币3.9亿余元;被告人唐丽君于2016年起担任宁波第一分公司第三营销部经理,参与吸收资金人民币2.1亿余元;被告人吴洁于2016年底起担任宁波第一分公司第四营销部经理,参与吸收资金人民币2.1亿余元;被告人张文杰于2016年起担任宁波第二分公司第二营销部经理,参与吸收资金人民币2亿余元;被告人查小凤于2017年5月起担任宁波第一分公司第五营销部经理,参与吸收资金人民币1.5亿余元;被告人吴中刚于2016年起担任宁波第一分公司第四营销部古林门店经理,参与吸收资金人民币1.2亿余元。
2019年1月17日,被告人王辉、SHIJIAN、李翠花、王方君、唐丽君、吴洁、张文杰、查小凤、吴中刚经公安机关电话联系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为证实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王辉、SHIJIAN、李翠花、王方君、唐丽君、吴洁、张文杰、查小凤、吴中刚与他人合伙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且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辉、SHIJIAN、李翠花、王方君、唐丽君、吴洁、张文杰、查小凤、吴中刚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王辉、SHIJIAN、王方君、唐丽君、吴洁、张文杰、查小凤、吴中刚对指控的事实、罪名无异议。被告人李翠花提出其任区域总监时间为2017年3月,犯罪金额少于指控的金额。
被告人王辉的辩护人提出王辉已举报曹孟年的犯罪线索,认罪态度好,各被告人及亲友的投资金额应当扣减,部分客户资金用于真实投资,王辉系初犯。
被告人SHIJIAN的辩护人提出本案应认定为上海佩辉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单位犯罪,SHIJIAN为其他责任人员,属从犯,有自首情节,犯罪数额应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同案犯张文思的涉案金额为依据,认定本案吸收的资金为13亿元,未兑付5亿元。
被告人李翠花的辩护人提出李翠花参与吸收的资金为6.5亿元,属从犯,有悔罪表现。
被告人王方君的辩护人提出王方君属从犯,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建议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唐丽君的辩护人提出唐丽君已退赔赃款,认罪态度好,建议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吴洁的辩护人提出吴洁属从犯,自己也是投资人受害者,有自首情节,无前科,建议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文杰的辩护人提出张文杰对吸收来的资金流向和用途并不明知,主观恶性小,属从犯,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建议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
被告人查小凤的辩护人提出查小凤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属从犯,有悔罪表现,建议宣告缓刑。
被告人吴中刚的辩护人提出吴中刚有自首情节,属从犯,已退缴违法所得,认罪态度好,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建议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被告人王辉与曹孟年(另案处理)合伙在本市海曙区车轿街69号1幢(16-3)室成立宁波星融众创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前身系宁波华融普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由王辉担任法定代表人。后王辉招募被告人SHIJIAN、李翠花、王方君、唐丽君、吴洁、张文杰、查小凤、吴中刚等担任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在宁波市多个县区设立分公司及门店,在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集中讲课、分发传单、客户介绍客户等形式,推广上海佩辉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开发的“微拍贷”平台,公开宣传“微拍贷”推出的理财产品,并许诺给予5%-14.8%不等的固定年化收益率和到期还本付息的收益回报,吸引社会不特定公众在“微拍贷”上以存款形式投资,涉及投资人1万余人,至2018年8月,共计吸收资金人民币26.7亿余元,造成损失人民币8.3亿余元。
被告人SHIJIAN于2016年7月起担任执行总裁,参与吸收资金人民币25.7亿余元;被告人李翠花于2016年7月起担任宁波第一分公司区域总监,参与吸收资金人民币9.3亿余元;被告人王方君于2017年3月起担任宁波第二分公司区域总监,参与吸收资金人民币3.9亿余元;被告人唐丽君于2016年起担任宁波第一分公司第三营销部经理,参与吸收资金人民币2.1亿余元;被告人吴洁于2016年底起担任宁波第一分公司第四营销部经理,参与吸收资金人民币2.1亿余元;被告人张文杰于2016年起担任宁波第二分公司第二营销部经理,参与吸收资金人民币2亿余元;被告人查小凤于2017年5月起担任宁波第一分公司第五营销部经理,参与吸收资金人民币1.5亿余元;被告人吴中刚于2016年起担任宁波第一分公司第四营销部古林门店经理,参与吸收资金人民币1.2亿余元。
2019年1月17日,被告人王辉、SHIJIAN、李翠花、王方君、唐丽君、吴洁、张文杰、查小凤、吴中刚经公安机关电话联系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另查明,被告人唐丽君已退缴人民币70万元,被告人吴洁退缴人民币53万元,被告人张文杰退缴人民币45万元,被告人查小凤退缴56万元,被告人吴中刚退缴人民币46.5万元,部分被害人对被告人唐丽君、吴洁、吴中刚予以谅解。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俞某、金某、谢某等人的陈述、微拍贷优选服务计划协议书、微拍贷借款服务协议、银行交易明细,证实已报案的部分被害人在“微拍贷”投资的金额及损失情况。
2.证人胡某的证言,证实宁波星融众创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是王辉,主要是为“微拍贷”P2P平台做线下推广业务,同时还经营保险、基金等业务推广。
3.证人郑某的证言,证实宁波华融普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宁波星融众创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后,开始从事线上“微拍贷”APP推广业务。
4.证人马某的证言,证实其电脑中存有宁波华融普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星融财富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星融众创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三家公司员工收入的数据。
5.刑事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对存有“微拍贷”投资、兑付数据等资料的电脑、硬盘予以扣押。
6.公司登记注册信息、公司章程、营业执照,证实宁波星融众创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上海星融财富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佩辉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登记注册情况。
7.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电子数据、审计报告,证实通过宁波星融众创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在“微拍贷”APP投资人员共1万余人,共计吸收资金人民币26.7亿余元,造成损失人民币8.3亿余元。
8.融宝支付服务协议、融宝快捷支付服务协议、融宝委托付款服务协议、融宝委托收款服务协议、融宝支付合作协议、融宝网银支付服务协议,证实天津融宝支付网络有限公司为上海星融财富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佩辉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提供过支付和委托收付款等服务。
9.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协助查封通知书、扣押决定书、暂扣款凭证,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王辉、SHIJIAN、李翠花、王方君、查小凤、唐丽君、吴洁、吴中刚的房产、资金等财物依法予以查封、冻结、扣押。
10.户籍证明、护照,证实被告人王辉、SHIJIAN、李翠花、王方君、唐丽君、吴洁、张文杰、查小凤、吴中刚的身份情况。
11.归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王辉、SHIJIAN、李翠花、王方君、唐丽君、吴洁、张文杰、查小凤、吴中刚均系主动投案。
12.被告人王辉、SHIJIAN、李翠花、王方君、唐丽君、吴洁、张文杰、查小凤、吴中刚的供述在案。
被告人唐丽君、吴洁、吴中刚的辩护人提交的谅解书证实部分被害人的谅解情况,经庭审质证、认证,本院予以采纳。SHIJIAN的辩护人提交的两份证词,不符合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故本院不予采纳。
针对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判如下:
1.关于被告人王辉的辩护人提出应当扣减被告人及其亲友投资金额的辩护意见。
经查,被告人王辉的犯罪金额应以其所参与吸收的全部资金认定,除其自身及其近亲属投资的资金金额可以扣减,本案其他被告人及其他被告人的亲友投资的资金均应计入犯罪数额。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2.关于被告人SHIJIAN的辩护人提出本案应认定为上海佩辉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单位犯罪,SHIJIAN为其他责任人员的辩护意见。
经查,宁波星融众创商务信息有咨询有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与上海佩辉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没有隶属关系,并非上海佩辉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SHIJIAN为宁波星融众创商务信息有咨询有限公司的执行总裁,对SHIJIAN以上海佩辉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没有法律依据。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3.关于被告人SHIJIAN的辩护人提出犯罪数额应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同案犯张文思的涉案金额为依据,认定本案吸收的资金为13亿元,未兑付5亿元的辩护意见。
经查,同案犯张文思参与犯罪的时间与本案并不完全一致,由宁波星融众创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吸收的资金款项已经过审计,确认金额为26.7亿余元,未兑付8.3亿余元,该金额与被告人王辉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4.关于被告人李翠花提出其任区域总监时间为2017年3月,犯罪金额少于指控的金额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李翠花参与吸收的资金为6.5亿元的辩护意见。
经查,被告人李翠花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两次供述其任区域总监的时间为2016年,当庭辩解并无其他证据相佐证,根据审计材料,被告人李翠花任区域总监期间,负责管理的四个部门所吸收的资金总额为9.3亿余元,辩护人提出李翠花参与吸收的资金为6.5亿元与事实不符。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该项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5.关于被告人唐丽君、吴洁、张文杰、查小凤、吴中刚的辩护人建议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
经查,根据被告人唐丽君、吴洁、张文杰、查小凤、吴中刚所实施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及所造所的严重后果,均不适宣告缓刑。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予采纳。
6.被告人王辉、SHIJIAN、李翠花、王方君、查小凤、唐丽君、吴洁、张文杰、吴中刚的辩护人提出的其他各被告人具有从宽处罚情节,建议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均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辉、SHIJIAN、李翠花、王方君、唐丽君、吴洁、张文杰、查小凤、吴中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结伙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王辉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SHIJIAN、李翠花、王方君、唐丽君、吴洁、张文杰、查小凤、吴中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各被告人均有自首情节,且部分赃款已退缴或追回,故对王辉、SHIJIAN予以从轻处罚,对李翠花、王方君、唐丽君、吴洁、张文杰、查小凤、吴中刚予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7日起至2024年7月1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SHIJIAN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7日起至2022年1月1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李翠花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7日起至2021年4月1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王方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7日起至2021年1月1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唐丽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吴洁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张文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八、被告人查小凤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九、被告人吴中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十、违案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并退赔给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彦波
人民陪审员  胡晓丁
人民陪审员  徐迪央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代书 记员  詹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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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微拍贷 2020.9.22……被告人王辉、SHIJIAN、李翠花、王方君、唐丽君、吴洁、张文杰、查小凤、吴中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被告人王辉与曹孟年(另案处理)合伙在本市海曙区车轿街69号1幢(16-3)室成立宁波星融众创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前身系宁波华融普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宁波市多个县区设立分公司及门店,推广上海佩辉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开发的“微拍贷”平台,公开宣传“微拍贷”推出的理财产品,并许诺给予5%-14.8%不等的固定年化收益率和到期还本付息的收益回报,吸引社会不特定公众在“微拍贷”上以存款形式投资,涉及投资人1万余人,至2018年8月,共计吸收资金人民币26.7亿余元,造成损失人民币8.3亿余元” 》 有 2 条评论

  1. 常文军

    我们的钱啥时候可以归还

  2. 微拍贷还钱

    石沉大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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