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沪贷(秦沪金融) 2020.3.25……秦沪金融被告人杜一琳、赵清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审刑事裁定书……原审被告人杜一琳、赵清华不服,提出上诉。上诉人杜一琳、赵清华均认为原判量刑过重。上诉人杜一琳辩护人认为原判量刑过重,同时杜一琳举报叶某某等人犯罪行为被公安机关立案,其有立功表现,请求二审减轻对杜刑罚

杜一琳、赵清华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审刑事裁定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2刑终293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一琳,女,1983年12月20日生,户籍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汪敏华,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清华,男,1971年5月27日生,户籍在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住上海市静安区。
原审被告人储德佐,男,1972年3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在陕西省,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审被告人秦水,男,1985年6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在陕西省安康市,暂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审被告人何炜,男,1981年3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储德佐、秦水、杜一琳、赵清华、何炜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沪0106刑初89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杜一琳、赵清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经审阅全部卷宗材料,讯问了上诉人杜一琳、赵清华,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根据秦沪集团、秦沪金融等公司工商资料,集资参与人顾某、归某某等人的证言及提供的投资理财协议、银行转账凭证等书证,司法鉴定意见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代管款凭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各名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定:
2013年12月,被告人储德佐注册成立上海秦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人秦水系法定代表人并负责财务工作。2014年6月,上海秦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更名为秦沪集团。2013年2月,被告人储德佐注册成立上海秦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2015年5月更名为秦沪金融,下设多家门店及分公司并成立“秦沪贷”网上投资平台,被告人秦水负责财务工作。2014年4月起,被告人储德佐、秦水先后以上述公司名义,以放贷、投资农产品等项目为名,承诺还本付息,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经司法会计鉴定,截至2018年6月,被告人储德佐、秦水非法吸收资金2.6亿余元,未兑付金额6,832万余元。
2015年9月,被告人杜一琳入职秦沪金融担任销售部总经理,当月底升任秦沪集团副总裁。截至2016年12月,被告人杜一琳参与非法吸收资金1.79亿余元,未兑付金额6,832万余元。
2015年10月,被告人赵清华入职秦沪金融担任销售部总经理,负责下属门店、分公司的入金业务。截至2016年10月,被告人赵清华参与非法吸收资金1.57亿余元,未兑付金额6,832万余元。
2015年11月至2016年2月期间,被告人何炜任秦沪金融销售人员,参与非法吸收资金864万元,未兑付金额430万元。
2018年7月12日、7月23日、9月13日,被告人秦水、储德佐、赵清华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8年9月7日、9月17日,被告人何炜、杜一琳分别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五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到案后,被告人杜一琳退赔赃款226,580.94元;被告人何炜到案后退赔赃款174,450元。审理期间,被告人秦水、赵清华分别退赔违法所得6万元、5万元。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储德佐伙同秦水、杜一琳、赵清华、何炜,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杜一琳任秦沪集团副总裁期间,其职权与非吸业务关联度较低,在量刑时可酌情考虑。被告人储德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秦水、杜一琳、赵清华、何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杜一琳、何炜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储德佐、秦水、赵清华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水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秦水、杜一琳、赵清华、何炜到案后退赔部分赃款,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水、杜一琳、赵清华、何炜不实际占有、支配非吸所得以及犯罪金额、到案后的退赔情况,在量刑时均一并考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储德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被告人秦水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杜一琳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赵清华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何炜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在案扣押款项分别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在案查封、扣押的财产变价后分别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并按照同等原则分别发还。
上诉人杜一琳、赵清华均认为原判量刑过重。上诉人杜一琳辩护人认为原判量刑过重,同时杜一琳举报叶某某等人犯罪行为被公安机关立案,其有立功表现,请求二审减轻对杜刑罚。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原判相同。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杜一琳、赵清华及原审被告人储德佐、秦水、何炜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杜一琳举报叶立刚等人犯罪行为虽被公安机关立案,但其自己为所举报犯罪行为的被害人,其举报行为属被害人的控告、报案行为,不属立功制度中的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故其举报行为不属于立功。上诉人杜一琳、赵清华与其他各原审被告人共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原审判决根据杜一琳系从犯、自首、退赔部分赃款,赵清华系从犯、坦白、退赔部分赃款等情节,依法对两名上诉人减轻处罚,所作量刑并无不当。故对上诉人杜一琳及其辩护人的辩解与辩护意见、上诉人赵清华的辩解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仁利
审判员  袁 婷
审判员  陈姣莹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宋文健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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