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企业咨询 2020.9.23……侯宇(230万出借)诉中华企业咨询公司二审……经本院核查,中华企业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存在经济犯罪嫌疑。另,本案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系涉众型经济犯罪,所涉人数众多、对于受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的以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为被告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侯宇的起诉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侯宇与杨莉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民终64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侯宇,198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锐,北京京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企业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13号1幢15层1505。
法定代表人:毛凤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德成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清路103号1幢2层101-224。
法定代表人:张俨。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青山,男,195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莉,女,196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上诉人侯宇与被上诉人中华企业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华企业公司)、北京德成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德成公司)、刘青山、杨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600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后,由审判员李妮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侯宇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事实与理由:2018年侯宇经中华企业公司业务员介绍投资理财,鼓吹中华企业公司为百分百国企股东、央企控股,信用度极高且债务风险小,能为侯宇带来稳健安全的利息收益,为使侯宇更加放心借款,中华企业公司找来德成公司对借款进行担保,并将刘青山对杨莉所享有的所谓总值9000万元的债权转让给侯宇。基于此,2018年10月23日、2019年1月3日侯宇与中华企业公司、德成公司签订了《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与刘青山签订了《债权转让及受让协议》,共计由侯宇出借230万元给刘青山,刘青山将其对杨莉所享有的230万元债权转让给侯宇。侯宇经过多方调查得知,中华企业公司、德成公司、刘青山、杨莉之间存在通过欺诈手段诱使侯宇出借款项的情形,故而要求上述四人依法共同返还侯宇的出借款。故一审法院应对上述起诉进行实体审理,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侯宇的起诉系错误。一审裁定中写明中华企业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立案材料侯宇始终未见到。根据最高法民二庭编著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第651页:“如果民商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并不同一,只不过法律事实有牵连,则由于在不同的当事人之间分别存在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故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当然应当分别受理和审理。”本案中,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为:中华企业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可见仅有中华企业公司系涉嫌刑事犯罪的主体。而侯宇起诉的当事人有四个,即中华企业公司、德成公司、刘青山、杨莉,其中德成公司、刘青山、杨莉三人目前并不是刑事立案侦查的对象,均不是涉嫌经济犯罪的主体。本案中,一审法院仅以“中华企业公司具有经济犯罪的嫌疑”,在未审查本案还存在侯宇与其他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情况下,径直驳回起诉,恰恰是犯了“认为只要涉嫌刑事犯罪,就一概不受理”的错误。对此,最高法《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特别强调法院应对该错误予以纠正。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系错误。
侯宇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中华企业公司、德成公司、刘青山、杨莉:1.共同返还借款本金23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自2018年10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3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计算,自2019年1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经查,中华企业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故本案具有经济犯罪嫌疑,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驳回侯宇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经本院核查,中华企业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存在经济犯罪嫌疑。另,本案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系涉众型经济犯罪,所涉人数众多、对于受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的以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为被告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侯宇的起诉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侯宇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李 妮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彤琳
书 记 员  李心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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