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纳百川金服 2020.8.28……海纳百川金服平台费增荣、徐佳海集资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证人蔡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每天下班,费增荣开车带其到宁波银行把现金取出来,然后其、费增荣、张某3、徐佳海四人分掉。公司总共吸储二三百万,部分本息支付给投资人、部分公司开支,剩下的四人分掉了。其分到四五十万,张某3分到50万,最后一次张某3还多拿了9万说上海公司损失的钱,费增荣分到40万,徐佳海拿去100万。当时说好吸储的30%给徐佳海,剩余资金其40%、张、费30%,但实际上是三人平分的。另外张某3还从其处转过一笔7万,说是上海公司资金周转用。吸储资金没有其他投资或实业。有一天,公司财务说账面资金兑付不够了,需要汇入,其问张某3怎么办,张某3让其把公司剩余资金取出分掉,后来公司就关门了

费增荣、徐佳海集资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203刑初62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费增荣,男,1970年5月21日出生于浙江省象山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浙江省象山县。1988年5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海曙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春飞,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佳海,男,1982年3月5日出生于浙江省象山县,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浙江省象山县。2018年12月12日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解回再审。现羁押于宁波市海曙区看守所。
辩护人郑颜龙、陈军,浙江佳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以甬海检二部刑诉〔2019〕3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佳海、费增荣犯集资诈骗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20年1月23日本案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审理,2020年6月17日恢复审理,并于同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慧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费增荣、徐佳海及辩护人杨春飞、郑颜龙、陈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7年5月,被告人费增荣、徐佳海伙同蔡某、张某3(均已判决)在本市海曙区冷静街8号银亿时代广场5-7室开办宁波高新区海纳百川楼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并在网络上设立“海纳百川金服”P2P金融投资平台,以高息回报为诱饵,虚构借款用于项目资金周转等理由,通过网站、QQ群宣传等方式,取得社会不特定公众信任,骗被害人在上述网站注册申请并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钱款汇入蔡某个人银行账户内。至2017年5月21日,“海纳百川金服”平台充值总额人民币723万余元。其中部分款项被费增荣、徐佳海与蔡某、张某3等人私分及用于支付投资人本息、公司日常开支等,现尚有人民币约300万余元未能兑付。
为证实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费增荣、徐佳海与他人合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费增荣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予以惩处。建议判处费增荣有期徒刑十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判处徐佳海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并罚,建议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被告人费增荣对指控的事实、罪名无异议,在公诉机关审查起诉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但开庭时,当庭提出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量刑过重,不再认罚。被告人徐佳海提出其仅为张某3介绍了搭建吸储平台的技术人员和出租办公场所的房东。
被告人费增荣的辩护人提出费增荣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有坦白情节,建议从轻处罚。
被告人徐佳海的辩护人提出:1、徐佳海的行为属犯罪预备;2、徐佳海未参与公司运营,未直接实施诈骗行为,未分得赃款,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被告人费增荣伙同蔡某、张某3(均已判决)为吸收资金,开办了宁波高新区海纳百川楼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人徐佳海帮助张某3联系了本市海曙区冷静街8号银亿时代广场5-7室作为办公场地,并向张某3介绍技术人员开发了“海纳百川金服”P2P金融投资平台。后费增荣伙同张某3、蔡某以高息回报为诱饵,虚构借款用于项目投资等,通过网站、QQ群进行宣传,欺骗被害人在上述投资平台注册充值,并将钱款汇入蔡某个人银行账户内。至2017年5月21日,“海纳百川金服”平台充值总额为人民币723万余元。其中部分款项被费增荣与蔡某、张某3等人私分及用于支付投资人本息、公司日常开支等,现尚有人民币约300万余元未能兑付。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公司登记基本情况、变更登记情况,证实宁波高新区海纳百川楼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17年2月22日变更为蔡某。
2.银行明细、审计报告、补充材料,证实本案所涉蔡某宁波银行、建设银行、包商银行、招商银行四个账户钱款进出及平台充值、提现情况。
3.活动公告,证实海纳百川在网上进行投资宣传情况。
4.租赁合同,证实涉案公司租赁办公情况。
5.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徐佳海、费增荣的归案情况。
6.户籍证实、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徐佳海、费增荣的身份情况及费增荣、徐佳海被判刑情况。
7.证人林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4月的一天,徐佳海通过徐某找其说要开一家公司做线上P2P平台,其同意了。之后一天,徐佳海说场地找好了,让其过去看,其到后看到徐佳海和另外三、四个人在办公室,之后就具体商谈了一下费用等,徐佳海还问了业务量,其说一个月有三四百万。商量好,徐佳海他们开公司,其帮忙搭建系统,找运营和客服,具体经营徐佳海他们自己做,其赚搭建系统费用。其从徐某处拿来线上P2P平台系统,后因繁忙,其找了王某1来负责徐佳海公司运管。第二次其和王某1一起过去徐佳海公司,在办公室里和徐佳海他们三、四人就公司开办的事情商量确定了一下。第三次其去公司时王某1已经在那了,其过去帮忙调试系统,当时徐佳海他们三、四人也在场。系统调试好后,其就没再去过了,都交给王某1负责运营。公司叫宁波高新区海纳百川楼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蔡某,徐佳海、“张总”、“费总”应该也参与经营,王某1负责运营,客服大多是徐佳海他们自己招的,少数是王某1招来的,公司财务是2个女的,徐佳海他们自己招的。公司实际经营地址在城隍庙旁的银亿时代广场办公楼内。“张总”、“费总”每次其去都在的,徐佳海让其喊他们“张总”、“费总”,他们也会提出一些经营问题让其解答。徐佳海问其公司法人有什么要求,其说要干净没有案底、经济纠纷,老板旗下要有实业,公司营业执照要有类似投资管理这样的。后来王某1说其去看过有实业的,他们才帮徐佳海搭建平台的。其和徐佳海谈好平台搭建费用12万元,后来徐佳海要把这笔钱打给其,其就让他们把钱打到何碧芳的银行卡。徐佳海说有一笔18万是老板欠其的,一并打给其,到时候问其拿。后来通过蔡某银行卡转了30万到何碧芳银行卡,何碧芳把现金取出,其中12万系统费用其留下了,18万徐佳海派人来拿现金。公司经营了20天这样,有一天王某1打电话说公司付不出来了,老板联系不上,问其能不能联系。后来王某1说老板跑路了,公司倒闭了。其辨认出蔡某、张某3、费增荣、徐佳海。
8.证人王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宁波高新区海纳百川楼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是做网络P2P业务的,其是2017年4月去的,该公司网上投资平台网址是×××.com。其通过一个叫林某的朋友介绍去该公司的,说该公司需要线上运营维护、培训的人。后其和林某一起去了办公地点,当时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还有另外三个张总、费总、徐总都在,互相介绍认识了一下,然后他们四人就开公司的事项咨询了其和林某,包括公司目前情况、所具备的条件等。第二次其去公司,当时线上平台已经搭建好了,基本手续运营也齐全了,其和林某一起去公司,当时是去调试软件的,蔡某他们四人都在,也咨询了一下线上平台运营调试情况。公司上线前,蔡某和张总带其去过洪塘一个工业园区,当时其觉得公司有实业的,其还拍了照片用于公司网站宣传。这之后公司线上平台正式上线运营了,其就在公司上班了。其主要培训员工如何与客户沟通、介绍业务,面试招聘客服,在线上发标预告,在公司QQ群发布公告,平台技术硬件问题其咨询林某介绍的软件技术员解决,发标问题其会咨询林某。其上班头几天,蔡某一直在公司的,后来几天就没怎么看到了,下班那会蔡某会来问当天平台吸储情况,其上班那几天张总、费总经常在公司,下班也会来问吸储情况。其上班的时候,张、费经常在,都会问公司运营、财务情况,并且林某带其去的两次他们和徐都在的,并询问开办事宜,徐海找了几个公司员工。公司正式上线运营了大概十来天,吸储两三百万。公司业务资金银行卡有3张,包商、招商、建行,都是蔡某的,平时在财务那。公司吸储资金分成其不清楚。其辨认出蔡某、张某3、费增荣、徐佳海。
9.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上半年,徐某问其可不可以开发一款线上P2P软件,之后其根据需求,大概一个月开发好了软件徐某把开发费用以现金方式给了其6万。该平台网址是×××.com,服务器在“阿里云”,是租借的。
10.证人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海纳百川公司之前是史某的,2017年3、4月的时候转给蔡某,其在海纳百川做了2年财务,转给蔡某后其做了10多天公司就出事了。海纳百川转给蔡某后,蔡某说是开投资公司,办公地点在海曙银亿时代广场5楼5-7室。海纳百川公司在网上有个投资理财平台,让客户通过这个平台把钱投资到公司,按天返息给客户吸引投资,其工作是客户把钱打到蔡某招商银行卡,其核实资金,如果打进的钱和平台申请金额一致,其就在平台上同意客户申请,客户账户里会增加金额,客户提现申请,其就根据申请把钱通过网上银行汇款给客户。公司没有账目,每天蔡某和另外两个人会来问当天资金进出情况,其口头报给他们。公司有招商、建设、包商三个蔡某个人账户,所有客户投资都是打进这三个账户。进来的资金一部分根据平台提现申请发放,一部分按蔡某要求把三张银行卡的钱汇到宁波银行卡。公司法定代表人是蔡某,另外还有个费总,蔡某平时很少在公司,让其有事找费总,费总基本每天都在公司的。公司偶尔还有个姓张的男子过来,他们喊他张总,其没怎么接触。公司还有2个运营的男的,还有财务、客服等。费总和蔡某一般在中午吃饭的时候回来问当天进账,平时费总问的多点。张总其印象不深。他们三个人总在一个办公室里。2017年5月21日小王给其发信息说公司出事了,就没去了。其辨认出蔡某、费增荣。
11.证人苏某、於凤的证言,证实二人系宁波高新区海纳百川楼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客服人员。该公司是做网络P2P业务,实际经营地址宁波市海曙区××街××号××广场××室,公司是2017年5月开的,网上投资平台网址是×××.com。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二人是2017年5月初去上班的,其具体工作内容是在公司建的QQ群里解答客户问题,把客户拉到群里,让他们看群里的资料,公司投资内容有很多,都在平台网页里,有一份《海纳百川上线试运营活动公告》,里面有所有活动内容。公司通过网络对外宣传。客户在平台上注册,把钱汇到蔡某账户,财务确认后把相应金额充值到客户账户里,客户就可以在网页上购买理财产品了。5月21日下午有客户和其说老板跑了。
12.证人史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张某2、陆某、王某2的证言,证实宁波高新区海纳百川楼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17年2月22日由史国兴变更为蔡某及公司办公场地租赁情况。
13.证人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年前,徐佳海打电话给其,问其有没有P2P团队做技术开发的,后其找到陈某,后来陈某软件做差不多了,徐佳海那个负责平台运营的人把其和陈某拉了个群,在群里对软件进行验收。开发费用徐佳海以现金形式交给其6万,其现金给了陈某。其辨认出徐佳海。
14.被害人杨某、卢某、李某、张某1、周某等人的陈述,证实各报案被害人损失情况。
15.证人蔡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过完年的时候,张某3、费增荣和其在张某3租住的家中,张某3说要开办一家线上P2P公司,说他有这方面懂行的朋友叫徐佳海,别的东西他们会弄好,差个户头公司,其说朋友刚好有家公司要转让,张某3就让其去盘过来,并让其做法定代表人。后来其找到史某,把宁波高新区海纳百川楼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盘过来,并变更为法定代表人。徐佳海说公司需要实业宣传,四人就一起去了史某洪塘厂房看了下,徐佳海说可以。之后徐佳海找来银亿时代广场5-7室办公场地,租过来还剩2个月。张某3让其和费增荣去看了下。后来徐佳海找来一个姓林的技术员,当时四人都在公司,咨询了姓林的技术员公司开办事宜。第二次这个技术员带了另一个技术员小王过来,当时也是四人都在办公室,说小王负责公司线上运营维护,并又咨询了公司开办事宜。后来小王还和四人一起去了洪塘厂房拍照,作为网上宣传用。接下去小王把软件安装后,姓林的也过来调试了一下,四人在旁边问了线上运营的事。大约在5月初公司正式上线运营开展业务了。其是挂名的公司法人,业务不懂,张某3说其不会说话让其少待在公司。公司实际上是张某3、徐佳海和费增荣在搞,公司有事一般由费出面解决,解决不了由张某3出面,徐佳海负责前期找场地之类的,公司上线后就没怎么看到了。公司有两个财务,小王负责运营和客服培训,还有客服人员都是张某3、徐佳海找来的。公司通过网站×××.com(海纳百川金服)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储,对外宣传高额返息。具体都是张某3在搞。公司筹建的时候,张某3让其办银行卡,其在招商、包商、建设和宁波银行开了四张卡,其中招商、包商、建设卡作为公司网站对外公布的投资客户汇款专用账户,银行卡和u盾平时在财务地方,密码财务人员和张某3都是知道的。宁波银行卡放在其处,用途是把上面三张银行卡的资金流转到该卡,然后每天下班,费增荣开车带其到宁波银行把现金取出来,然后其、费增荣、张某3、徐佳海四人分掉。公司总共吸储二三百万,部分本息支付给投资人、部分公司开支,剩下的四人分掉了。其分到四五十万,张某3分到50万,最后一次张某3还多拿了9万说上海公司损失的钱,费增荣分到40万,徐佳海拿去100万。当时说好吸储的30%给徐佳海,剩余资金其40%、张、费30%,但实际上是三人平分的。另外张某3还从其处转过一笔7万,说是上海公司资金周转用。吸储资金没有其他投资或实业。有一天,公司财务说账面资金兑付不够了,需要汇入,其问张某3怎么办,张某3让其把公司剩余资金取出分掉,后来公司就关门了。其辨认出张某3、费增荣、徐佳海。
16.证人张某3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年后,蔡某说想开家线上P2P公司,让其帮忙找场地和懂行的人,其就找了徐佳海,说蔡某想开家公司,让徐佳海帮忙,徐佳海同意了。后来徐佳海找好办公场地和团队人员。办公场地找好后,蔡某把其、徐佳海、费增荣聚到办公室,问了徐佳海如何开展P2P业务,徐佳海说要实业,蔡某说洪塘有,四人去看了下,徐佳海说可以的。公司正式运营前,蔡某叫其、费、徐去公司,徐还带了个姓林的技术员,一起咨询开办事宜。后来蔡某再叫其去公司时,姓林的技术员带了小王来,又商量了开办事宜。后来四人又和技术员小王去看了下,拍了照片说公司宣传用。后来蔡某的这家公司就上线运营了。公司叫宁波高新区海纳百川楼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人是蔡某,是从蔡的一个朋友史某处转来的,注册地在高新区,经营地在银亿时代广场。公司法人是蔡某,其、费增荣、徐佳海是给蔡帮忙的,没有具体分工,公司财务两人,技术员是小王,还有几个客服人员。客服是徐佳海找来的,公司组建的时候有个姓林的技术员,调试软件的时候也是在的,后来不怎么出现了。蔡某说会给其好处,其才给蔡某帮忙的。费是蔡叫来帮忙的。其就帮蔡某找过徐佳海帮忙筹划公司开办运营,平时帮蔡管着点公司,有事了其可以解决的帮忙解决一下,解决不了的找蔡某。蔡某给过其7万元好处,现金也分过一两次。钱都被其用掉了。公司运营了个把月,听蔡说吸储金额在200万左右,具体不清楚,资金都是蔡在分配的,用做什么用途也是蔡在操作的,其不清楚。其变辨认出费增荣、徐佳海。
17.被告人费增荣的供述,证实2017年5月,其和张某3、蔡某三人组建了宁波高新区海纳百川楼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蔡某是法人,张某3是公司老板之一,其负责管理,平时都在公司上班。公司做线上P2P业务,运营十几天就关门倒闭了,吸收来的资金其分到40余万元。
18.被告人徐佳海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张某3提出要做P2P生意,让其找个办公场地,王定芳刚好有个冷静街8号银亿时代广场5-7的场地要转租,其就让张某3自己联系了。张某3的公司成立后,其帮忙联第了开发软件的徐某,徐某找了开发软件的人员,开发费用是6万元,其将张某3给其的6万元转交给了徐某。负责平台运营操作的林某也是其让徐某找来的,并由其带到张某3的公司。
本院认为,被告人费增荣、徐佳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费增荣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徐佳海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费增荣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从轻处罚。费增荣的辩护人提出费增荣有坦白情节,及徐佳海的辩护人提出徐佳海属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费增荣与张某3、蔡某共同预谋并实施集资诈骗犯罪,分得的赃款数额巨大,应以主犯论处,费增荣及辩护人提出费增荣属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张某3、蔡某、费增荣基于徐佳海的帮助,实施完成了集资诈骗犯罪,徐佳海与张某3等人均成立集资诈骗罪的既遂犯,辩护人提出徐佳海为犯罪预备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费增荣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30日起至2029年10月2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徐佳海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30日起至2023年11月2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退赔给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彦波
人民陪审员  汤瑜明
人民陪审员  许炎强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代书 记员  詹秋霞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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