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鄞检三部刑诉〔2020〕1577号
被告人冯建标,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6197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浙江富仁控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住浙江省宁海县**街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建标 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冯建标在宁波市鄞州区宁波商会大厦1809经营浙江富仁控股有限公司期间(后更名为浙江展飞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没有融资资质的情况下,利用网上平台“富仁金融”和“富仁金融”手机APP软件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宣传理财产品,并以高息为诱,进行非法集资。经审计,被告人冯建标 通过平台向投资人非法融资2100余万元,未兑付700余万元。被告人冯建标于2020年4月21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全国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前科判决书、浙江富仁控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宁海旺福饲料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流水、冯某甲个人银行流水、邓某某银行资金流水、审计报告,投资人提供的资金流水等;
2、证人吕某某、董某某儿、徐某某、张某某及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冯建标 的供述和辩解;
4、电子数据:汇潮支付后台数据、富友支付后台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建标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芙蓉
检察官助理:车济舜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冯建标 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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