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沪0115刑初176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涂艳,女,1982年3月11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市,汉族,大学文化,系上海盐商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户籍在上海市虹口区运光路XXX弄XXX号XXX室;2019年4月8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4日被依法逮捕,2019年5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毛雨映,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20〕17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涂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涂艳及辩护人毛雨映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本院决定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上海盐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商集团”)注册成立。2013年10月至2017年1月,盐商集团组建以上海盐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商网络公司”)、上海融果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果金融公司”)、言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言禹金融公司”)为主体,以旺财猫、壹理财、壹盐双创、中金华泰为主要融资通道,通过由盐商集团统一管理各公司人事、财务、资金方式实现个人实际控制的盐商系经营平台。
2014年初,盐商集团决定通过下属公司、融资平台进行非法集资,以“超级债权人”名义对外进行放贷,并通过放大债权、重复使用债权等方式制作虚假债权材料提供给旺财猫、壹理财融资平台。旺财猫、壹理财融资平台将上述虚假债权包装成“壹财宝”“言禹贷”“日日盈”等投资期限、年化收益不同的各种理财产品,连同壹盐双创融资平台擅自发行的企业股权投资理财产品、中金华泰融资平台擅自发行的应收账款理财产品、上海晶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行的基金产品,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采用召开推介会、发送传单和互联网广告等方式通过门店、互联网等途径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和销售,从而进行非法集资。
2014年10月至2018年6月,盐商集团通过实际控制的言禹金融公司、一佳商务公司和旺财猫、壹理财等融资平台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50.37亿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上述非法集资所得钱款均被转入盐商集团法定代表人吴友建(另案处理)、盐商集团实际控制银行账户,除34.49亿余元用于兑付前期投资者本息外,其余钱款被用于归还吴友建个人欠款、支付运营费用、对外投资、购置车辆、租借豪华住宅等。至案发,共计造成实际经济损失16.3亿余元。
2012年3月,被告人涂艳进入盐商集团,先后担任集团福鑫典当行负责人、集团总部公共事务部总监,2014年底开始担任盐商集团副总裁,协助吴友建通过对外开展赞助活动等提升集团形象以及负责公司的产业运营。经审计,被告人涂艳非法集资累计交易量金额65.5亿余元,入金金额50亿余元,至案发未兑付金额15.9亿余元。
2018年6月27日,盐商集团法定代表人吴友建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2019年4月8日被告人涂艳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18,925.22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涂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同案关系人吴友建、徐震宇、李志浩、周亮等人的供述,盐商集团投资人信息登记表、银行交易记录、理财合同等书证;同案关系人戚莉莉、孔祥国等人的供述笔录;证人翁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笔录;上海申威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司法审计报告及相关书证;退款说明、招商银行业务凭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户籍信息及被告人涂艳到案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艳作为盐商集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向社会公众变相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涂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涂艳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涂艳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涂艳的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不宜对其宣告缓刑,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为维护社会金融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涂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6日起至2024年6月1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已经退出的钱款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缪 军
审判员 徐楚楚
审判员 陆波静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丹虹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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