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二部刑诉〔2020〕3471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街道**路**幢**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2月22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经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3月24日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经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4日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辩护人杨涛,浙江嘉瑞成(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万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8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街道**村。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5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经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6日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辩护人叶文思,浙江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某乙,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9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舞蹈老师,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街道**村。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月2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经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3月24日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经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4日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辩护人杨乐枢,浙江名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9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街道**村。曾因殴打他人于2018年8月被乐成派出所行政拘留九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5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经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6日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辩护人顾斌钦,浙江嘉瑞成(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应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04198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镇**路**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月7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经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3月24日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经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4日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辩护人何富豪,北京京师(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万某某、朱某乙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份普顿平台运行以来,对外宣称为注册在印度尼西亚的外汇投资公司,其在未获得外汇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以提供外汇交易服务为由,向平台注册会员(收取不低于1000元美金的外汇交易保证金)保证,只要选择该平台外汇交易操盘团队,就可以稳定赚取高额收益。此外,该平台还制定一系列奖励制度、奖励措施,诱骗、激励加入者以发展下线人员为计酬或返利依据,采取团队计酬的方式,通过设立会员“盈利分享”分级奖励机制,发展平台会员。
2017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朱某甲在乐清市招贤路出租房和双雁大厦6楼出租房内通过授课、面谈、转发与普顿平台相关文章图片以及创建普顿微信群等方式组织、宣传传销活动,发展普顿外汇平台下线会员,引诱朱某乙、应某某、王某某等人作为其直接或间接下线会员并分别发展下线参与投资。2019年3月份,被告人朱某甲伙同王某某、朱某乙、林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创办温州**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便发展下线会员。被告人应某某等人在**公司创办后,介绍下线会员到公司授课等方式积极发展下线会员。
2017年12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万某某伙同潘银华等人在虹桥镇名品广场店内等处,通过面授、转发与普顿平台相关文章、图片以及创建普顿微信群等方式组织、宣传传销活动,引诱他人作为其下线会员并分别发展下线参与投资。
经查,被告人朱某甲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会员16729人,层级达13级,直接或间接收取参与传销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4500万元以上;被告人万某某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会员2815人,层级达10级,直接或间接收取参与传销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628万元以上;被告人朱某乙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会员5155人,层级达9级;被告人王某某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会员674人,层级达6层;被告人应某某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会员797人,层级达7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调取证据通知书、转账记录、房产查询、查封决定书、协助查封通知书、照片、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研判报告、层级分析;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林某某、周某某正等338人的证言、到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某甲、万某某、朱某乙、王某某、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万某某、朱某乙、王某某、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万某某、朱某乙、王某某、应某某以“普顿外汇”平台为依托,以高利回报为诱饵,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人员达到120人以上且层级达到3级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朱某甲、万某某、朱某乙、王某某、应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应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万某某、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甲、万某某、朱某乙、王某某、应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某甲、万某某、朱某乙、王某某、应某某系初犯,建议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晓鹏
检察官助理:施梦子
2020年6月21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万某某、朱某乙、王某某、应某某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十九册。
3.《量刑建议书》四十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6.随案移送手机一只、汽车一辆、机动车证书一本、机动车钥匙二把(暂存物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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