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铁军、凤新科技(海口)集团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13民初4989号
申请人:李铁军,男,197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
被申请人:凤新科技(海口)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xx复兴城互联网创新创业园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306763860W。
法定代表人:贺鑫。
被申请人:北京凤凰智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凤凰智信信息技术(海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滨海大道xx复兴城互联网创新创业园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5A0YXN。
法定代表人:贺鑫。
申请人李铁军与被申请人凤新科技(海口)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凤凰智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李铁军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凤新科技(海口)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凤凰智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万元。申请人李铁军提供坐落于金州区房屋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铁军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凤新科技(海口)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凤凰智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资金13万元;
二、查封申请人李铁军坐落于金州区房屋。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宋兴臣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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