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建军投资 2020.11.9……11月9日,兰州中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扣押在案的7辆车、查封的11套房产,依法处置后所得款项与扣押在案的赃款1449788.68元、银行账户内冻结的24832.97元,按比例发还各集资参与人

涉案金额近2.68亿元这起非法集资案判了!

这是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共涉及268名集资参与人。2018年12月,该案一审宣判,原审被告人提出上诉后,案件被发回重审。2020年6月该案一审宣判,被告单位被处以罚金50万,三名被告人获刑。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11月9日,兰州中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扣押在案的7辆车、查封的11套房产,依法处置后所得款项与扣押在案的赃款1449788.68元、银行账户内冻结的24832.97元,按比例发还各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依法继续追缴。

非法吸收存款近2.68亿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5月至2015年1月,郭甲(已死亡)成立兰州建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军投资公司)后,以投资被告单位兰州成宏网架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网架公司)工程为名,承诺支付高额利息,向集资参与人非法吸收存款近2.68亿元。在此期间,被告人郭某作为网架公司的实际负责人,明知郭甲及建军投资公司从事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仍接待多名集资参与人参观网架公司。

2013年8月27日,郭某成立甘肃保鑫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由被告人李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后李某以投资网架公司工程为名,承诺支付高额利息后,先后向11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62.5万元。2013年8月至2014年11月期间,被告人马某为获取提成,同样以投资网架公司工程为名,先后向13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56万元。2013年10月至2014年11月期间,被告人马某为赚取手续费,以刷卡套现的手段,利用兰州互兴商贸有限公司POS机、兰州诺兴商贸有限公司POS机,为兰州建军投资有限公司套取人民币424.4375万元。

扣押赃款发还集资参与人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兰州成宏网架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向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郭某作为实际负责人,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李某、马某的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马某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一审判决:一、被告单位兰州成宏网架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50万元。被告人郭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20万元。被告人李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5万元。被告人马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5万元;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2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7万元。二、扣押在案的7辆车、查封的11套房产及家具等物,依法处置所得款项与扣押在案的赃款1449788.68元、银行账户内冻结的24832.97元,按比例发还各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依法继续追缴。

宣判后,被告单位以及被告人提出上诉。兰州中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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