玖富普惠更改合同
玖富出借人 今天
玖富普惠未予公告私自修改《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
出借人对照了自己2019年出借时的《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发现七点明显区别:
1.变更地址。
原协议中乙方北京玖富普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联系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融新科技中心B座11层,
修改后协议中乙方北京玖富普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联系地址改为北京市房山区阎富路69号院59号楼-1至3层101一层02
2.私自增加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一是私自提高收费标准,“撮合服务费”的收取比例从1.5%增加为2.5%,并未告知出借人;二是将“账户管理费”改为“账户服务费”,为其突然变身为“中介”埋下伏笔,推脱其管理功能;三是私自增加了“平台服务费”项目,巧立名目,也未告知出借人。
3.在第4.2条内容增加了“出借人应当自行评估并承担出借风险”,原来没有这条,也未通过任何渠道告知出借人。
4.在第6条内容增加了第9、10两项条款,意思是甲方要承认第三方催款行为并承认其产生费用,“催收时产生的所有费用要由甲方承担”,原来没有该项内容,玖富普惠也未通过任何渠道告知出借人。
5.在第七条债权转让说明中,玖富普惠修改条款,增加“债权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贷后服务公司的,本协议约定的一切权利义务一并随之终止,甲、乙双方不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应当向乙方支付但尚未支付的服务费。”,意即玖富普惠甩锅走人可以一了百了,而出借人还要被迫和第三方产生合同关系,支付服务费。
6.在7.3.1增加了一下说明:“甲方理解:不论债权是否逾期,均存在价值,包括本金、利息、罚息等,因此出借人同意接受,并授权乙方在借款人应当偿还的本金、利息、罚息范围内确定公允价值。”原协议没有此条款,是玖富普惠未经出借人同意硬加上去的。这也是玖富普惠工作人员说“逾期标也有价值”的原因。玖富普惠也没有给予出借人明显的信息提示。
7:协议诉讼地由“朝阳法院”变更为“房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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