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奉检三部刑诉〔2019〕807号
被告人沈月武,男,196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91966********,汉族,中专文化,上海**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服务有限公司经营负责人,户籍在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路**号**单元501户。2006年3月24日因犯票据诈骗罪被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18年12月24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月武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15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3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本案先后于2019年4月30日、2019年7月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先后于2019年5月23日、2019年7月31日补充侦查终结并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5年6月,被告人沈月武向恒丰银行青岛东海支行、青岛**担保有限公司、兴业银行青岛分行、刘某某等公司和个人借款共计人民币9000万元(以下币种同)不能偿还,其名下及其经营的公司名下分别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开发区鱼鸣嘴海滨俱乐部8号的别墅、山东省即墨市龙山街道办事处即发龙山路以北、龙山路以西土地使用权(抵押本金最高限额400万)、山东省即墨市城南工业园区即发龙山路2号房产(抵押本金最高限额2600万)作为上述债务的抵押物,均已法院被轮候查封。
1、集资诈骗的事实
2016年5月起,被告人沈月武未经金融主管部门许可,以上海晟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超公司”)、上海众夯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夯公司”)的名义,在本市奉贤区南桥镇解放中路318号亿星大厦21楼、本市闵行区东川路555号5号楼201室设立门店、“红金所”线上平台,招募施某某、宋某某、钮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为销售经理、店长、团队长等,通过销售票据理财产品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期间,被告人沈月武向员工、投资人谎称自己是沈月文,虚构公司经营承兑汇票贴息业务的事实,将非法集资所得钱款主要用于还本付息,少量资金用于“千仓万店”等盈利能力极小的项目,导致被害人投资钱款无法兑付。2016年5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沈月武以上述方式向被害人徐某某、孟某某等人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1.2亿余元,尚未兑付金额共计1700余万元。
2、诈骗的事实
2017年年底至2018年3月,被告人沈月武在无力兑付投资人本息的情况下,向公司员工谎称投资其经营的沧源中滇佤族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滇佤族公司”)可以获得月息20%的高额利润,以此骗取宋某某、钮某某、姜某某、张某某、宣某某等10余名员工及员工亲友共计人民币500余万元,所得钱款主要用于非法集资业务的还本付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徐某某、孟某某等人的陈述证实,其等人经熟人介绍或线上“红金所”平台,以购买票据理财产品方式投资晟超公司、众夯公司,尚有本金未兑付。投资是因为老板“沈月文”(案发后才知道叫沈月武)有银行承兑汇票作为抵押,没有听说过公司经营“千仓万店”或别的投资项目。该事实另有投资人提供的银行票据资产管理服务协议、转账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承诺书等予以印证。
2、被害人宋某某、钮某某、张某某、姜某某、顾某某、周某某、苏某某及宣某某的陈述证实,被告人沈月武在上述时间以投资中滇佤族公司为名,骗取其等人投资款共计500余万元,截至案发,中滇佤族公司未实际经营。该事实另有借条、转账记录、委托经营合作合同、还款计划、中滇佤族公司账户交易明细予以印证。
3、同案关系人施某某、宋某某、钮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证人周某某、顾某某、许某某、蒋某某、张某某、姜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沈月武自称是沈月文,招聘其等人通过上述方式非法集资,均不知投资者钱款去向,只看过承兑汇票的照片,不清楚公司开展承兑汇票贴息业务的情况。另,施某某的供述证实,“千仓万店”项目经营时间极短,经营状况较差。
4、上海**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专项审计报告证实,被告人沈月武通过出售票据理财产品方式非法募集的资金均主要用于还本付息,截止2018年7月,被告人沈月武实际未兑付的金额共计1700余万元。
5、中滇佤族公司账户交易明细、晟超公司账户交易明细证实,被告人沈月武以投资中滇佤族公司名义骗取被害人宋某某等人的钱款500余万元主要用于晟超公司偿还非法集资业务的还本付息。
6、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沈月武负债及名下资产的情况。
7、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沈月武的前科情况。
8、公安机关出具的协助查封通知书、扣押决定书、清单证实,被告人沈月武名下房产被轮候查封以及公安机关从沈月武处查扣一尊佛像的情况。
9、工商登记资料证实,涉案晟超公司、众夯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
10、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受案登记表等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沈月武被抓获到案的过程。
11、户籍材料证实,被告人沈月武的身份信息。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月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月武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月武在一审判决前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斌
2019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沈月武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十六册,补充卷一册,另有审计报告八册。
3.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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