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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锋网信出借人起诉市金融局
起因:一封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经过:网信出借人不服北京金融局信息公开答复未对其监管的凤凰小额贷款公司2015-2019年没有检查,监测报告,连续5年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先向北京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被认定为被告诉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合法驳回复议,遂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受理立案。12.17号法院仅通过云法庭单向谈话后,在未进行公开审理,庭上质证方式,于12.18号以网信出借人未提起过依法履职申请为由做出驳回裁定。
结果:出借人小编不服裁定结果,向二中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京0102行初xx号
原告xx诉被告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北京金融监管局)行政不作为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诉称,根据被告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官网上的权力清单明确列明的银监发(2008) 23号《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和《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规定,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业务检查。而被告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告知其自2015年-2019年连续5年未对辖区企业进行检查,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据充分,…………
被告北京金融监管局辩称,1.原告xx未向其提出过履职申请,应驳回原告的起诉,2.其具有作出涉案信息公开答复的法定职权,且所作答复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原告xx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xx的诉讼请求。3.原告xx代理人xx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4.根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及《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京办字[2019]2号)相关规定,被告北京金融监管局对于小额贷款公司具有行政审批和依法依规监管的职责,一直依法依规对小额贷款公司履行监管职责,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和非现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管,不存在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原告xx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9日,被告北京金融监管局作出京金融公开(2020)第1058号-告《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主要内容:“经检索,我局未专门针对北京凤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制作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的监测和检查报告,也未获取上述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及《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57号)第二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现告知您此项政府信息不存在。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应当裁定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依法履行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等给付义务,原告未先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xx提起本案之诉前先向被告北京金融监管局提出过申请,对xx的起诉,本院应当予以驳回。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xx。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xx
二0二0年十二月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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