御坤财富 2020.10.26……御坤财富平台钱昭岱集资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8年10月31日,浙江坤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资金链断裂平台停止兑付,被告人钱昭岱逃跑,除支付返现、奖励、到期投标本息、未到期投标返现等款项外,致使79名投资人的投资款无法收回,实际诈骗金额为1121万余元

钱昭岱集资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1102刑初298号

公诉机关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钱昭岱,曾用名钱细岱,男,1979年9月14日出生于浙江省丽水市,汉族,小学文化,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丽水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俊,浙江翰志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以丽莲检二部刑诉(2020)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昭岱犯集资诈骗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志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钱昭岱及其辩护人李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被告人钱昭岱伙同林某(已判刑)在丽水市莲都区注册成立浙江坤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由被告人钱昭岱任法定代表人,林某任公司总经理,共同对公司进行运营管理。
2017年8月至2018年10月期间,浙江坤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互联网上运营“御坤财富”P2P网络投资平台,公司客服人员通过QQ建立公司客户群等方式发展客户,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进行虚假宣传,宣称“御坤财富”投资平台是为有借款和投资需求的客户提供借贷服务的网络借贷平台,承诺年化收益1个月12%、半年15%、1年16%,对应返现2.2%-38%。并承诺到期还本付息,吸引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投资。期间,被告人钱昭岱伙同林某等人先后在“御坤财富”投资平台发布车辆抵押标等虚假借款标,吸引被害人李某1、潘某1、欧某1、欧某2、李某2等292人进行投标。
2018年10月31日,浙江坤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资金链断裂平台停止兑付,被告人钱昭岱逃跑,除支付返现、奖励、到期投标本息、未到期投标返现等款项外,致使79名投资人的投资款无法收回,实际诈骗金额为1121万余元。
被告人钱昭岱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构成集资诈骗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钱昭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钱昭岱归案后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2.被告人钱昭岱系从犯。3.被告人钱昭岱有立功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钱昭岱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被告人钱昭岱伙同林某(已判刑)在丽水市莲都区注册成立浙江坤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由被告人钱昭岱任法定代表人,林某任公司总经理,共同对公司进行运营管理。
2017年8月至2018年10月期间,浙江坤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互联网上运营“御坤财富”P2P网络投资平台,公司客服人员通过QQ建立公司客户群等方式发展客户,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进行虚假宣传,宣称“御坤财富”投资平台是为有借款和投资需求的客户提供借贷服务的网络借贷平台,承诺年化收益1个月12%、半年15%、1年16%,对应返现2.2%-38%。并承诺到期还本付息,吸引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投资。期间,被告人钱昭岱伙同林某等人先后在“御坤财富”投资平台发布车辆抵押标等虚假借款标,吸引被害人李某1、潘某1、欧某1、欧某2、李某2等292人进行投标。
2018年10月31日,浙江坤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资金链断裂平台停止兑付,被告人钱昭岱逃跑,除支付返现、奖励、到期投标本息、未到期投标返现等款项外,致使79名投资人的投资款无法收回,实际诈骗金额为1121万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钱昭岱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被告人钱昭岱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杨某、潘某2、苏某、张某、李某1、吴某1、胡某、徐某、汤某、王某1、江某、俞某、王某2、潘某1、李某2、卫某、雷某1、马某的陈述,证人林某、叶某1、刘某1、刘某2、何某、王某3、雷某2、叶某2、谢某、李某3、叶某3、董某、包玉兰、陶某等人的证言,归案经过,浙江坤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御坤财富P2P平台投资总表,投资人员名单,未归还人员名单,“马甲”账户名单,借款协议,房屋租赁合同,公司登记基本情况,情况说明,银行流水,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昭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虚构投资项目和借款人,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钱昭岱的供述及证人林某、吴某2、陈某的证言,可以证实被告人钱昭岱伙同林某注册成立浙江坤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钱昭岱任法定代表人,林某任公司总经理,共同对公司进行运营管理,故对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钱昭岱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钱昭岱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钱昭岱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从宽处理。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钱昭岱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钱昭岱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2日起至2030年12月1日止);
二、被告人钱昭岱的违法所得,退赔给各被害人(附:被告人钱昭岱集资诈骗案退赔清单)。
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秋霞
人民陪审员  张 云
人民陪审员  赵力强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何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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