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满意融 2019.8.2……薪满意融平台夏斯贵、朱明征集资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6年初,被告人朱明征向被告人夏斯贵借钱,被告人夏斯贵遂向被告人朱明征提议,可以设立一个融资平台。后双方关于设立平台进行了多次协商,被告人夏斯贵向被告人朱明征、任某1(另案处理)介绍融资平台的运行模式、规避法律等……上海软件公司的两个人过来看一下公司,发现在做假的标的物,就跟夏斯贵说他们不做了,软件他们不要了,就当送给我们了,后期的运行维护他们都不管,夏斯贵把这个情况告诉其和任某1,夏斯贵说他来想办法,再找人做运行维护和推广,过了两三天,夏斯贵说运行维护的人找好了,平台可以继续做,价格还比原来的便宜,只要1500万元

2356夏斯贵、朱明征集资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苏0583刑初2356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夏斯贵,男,1981年3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阜宁县。2017年1月20日因涉嫌集资诈骗犯罪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11日被监视居住,2017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6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小林,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明征,男,1972年8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昆山福佰川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前实际负责人,住江苏省昆山市。2001年3月6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8年9月10日因犯挪用资金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0年10月28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17日因涉嫌集资诈骗犯罪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亚,江苏漫修(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周竞超,江苏漫修(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昆检诉刑诉〔2017〕23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斯贵、朱明征犯集资诈骗罪,于2017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海东、张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斯贵、朱明征,辩护人刘小林、王亚、周竞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初,被告人朱明征向被告人夏斯贵借钱,被告人夏斯贵遂向被告人朱明征提议,可以设立一个融资平台。后双方关于设立平台进行了多次协商,被告人夏斯贵向被告人朱明征、任某1(另案处理)介绍融资平台的运行模式、规避法律等。被告人夏斯贵负责联系上海技术公司向被告人朱明征出售“薪满意融”平台,并继续联系后续技术服务人员为被告人朱明征的“薪满意融”平台继续提供技术支撑,被告人朱明征提供场地,任某1派出职员学习“薪满意融”平台的实际操作,包括上传虚假债权标的物图片等。2016年3月,被告人朱明征将昆山福佰川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及“薪满意融”P2P网上融资平台出售给任某1,任某1通过编造虚假的债权,以高额利息引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投资。2016年6月,任某1将昆山福佰川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及“薪满意融”平台转让给王某1(另案处理)。后由负责公司及平台的全面经营和管理,李丽(另案处理)担任法定代表人并负责资金提现的审核,陈壮(另案处理)负责协助被告人王某1经营管理,王乐(另案处理)负责网站虚假信息的维护,继续沿用被告人任某1的方式,通过编造虚假债权转让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的投资款,共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2.16亿余元,除部分款项用于支付被害人利某、资金手续费、公司运营外,王某1、任某1分别从平台账户内非法提取人民币5200余万元、570余万元据为己有。王某1将从平台提取的资金以“转让费”名义支付给任某1人民币3200万余元,后任某1以“转让费”名义向被告人朱明征支付人民币1800余万元,被告人朱明征再以“中介费”名义向被告人夏斯贵支付人民币1000余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夏斯贵、朱明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诈骗他人人民币5770余万,数额特别巨大,均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夏斯贵、朱明征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夏斯贵辩称,其没有犯集资诈骗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夏斯贵不构成集资诈骗罪,但涉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帮助犯。被告人夏斯贵已经退赃100万元。被告人夏斯贵家属向受害人赔偿部分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夏斯贵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刑。
被告人朱明征辩称,其是从犯。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朱明征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为从犯。
经审理查明:2016年初,被告人朱明征向被告人夏斯贵借钱,被告人夏斯贵遂向被告人朱明征提议,可以设立一个融资平台。后双方关于设立平台进行了多次协商,被告人夏斯贵向被告人朱明征、任某1(另案处理)介绍融资平台的运行模式、规避法律等。被告人夏斯贵负责联系上海技术公司向被告人朱明征出售“薪满意融”平台,并联系后续技术服务人员为“薪满意融”平台提供技术支撑,任某1派出职员学习“薪满意融”平台的实际操作,包括上传虚假债权标的物图片等。
2016年3月,被告人朱明征将昆山福佰川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及“薪满意融”P2P网上融资平台转让给任某1,任某1通过编造虚假的债权,以高额利某引诱的方式骗取大量集资人资金。
2016年6月,任某1将昆山福佰川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及“薪满意融”平台又转让给王某1(另案处理),由王某1负责昆山福佰川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及“薪满意融”平台的实际经营和管理。王某1经营管理平台后,仍然使用诈骗方法大量集资,集资资金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且迅速提取平台上的大部分集资资金,以“转让费”名义支付给任某1人民币3500万元左右,后任某1以“转让费”名义向被告人朱明征支付人民币1880万元,被告人朱明征再以“中介费”名义向被告人夏斯贵支付人民币1000余万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夏斯贵退赃款人民币100万元,扣押被告人朱明征林肯越野车1辆。
本案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夏斯贵、朱明征各退赔集资参与人李某人民币11000元,并取得集资参与人李某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当庭举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夏斯贵在公安侦查期间的供述,证实2016年2、3月间,被告人朱明征向其借钱,其遂向被告人朱明征提议,可以设立一个融资平台。后双方关于设立平台进行了多次协商,其向朱明征、任某1介绍融资平台的运行模式、规避法律等。其负责联系上海技术公司向朱明征出售“薪满意融”平台,并联系后续技术服务人员为“薪满意融”平台提供技术支撑,任某1派出职员学习“薪满意融”平台的实际操作,包括上传虚假债权标的物图片等。薪满意融平台运营前,其教朱明征等人使用假标的集资及薪满意融平台内的钱如何让朱明征等人自己用。2016年3月,“薪满意融”P2P网上融资平台运营。朱明征从2016年4、5月到6、7月间给其人民币1000万元,其从中拿了400万元。
2、被告人朱明征在公安侦查期间的供述,证实2016年2、3月间,其向被告人夏斯贵借钱,夏斯贵遂向其提议,可以设立一个融资平台。后双方关于设立平台进行了多次协商,夏斯贵向其、任某1介绍融资平台的运行模式、规避法律等。被告人夏斯贵负责联系上海技术公司向其出售“薪满意融”平台,并联系后续技术服务人员为“薪满意融”平台提供技术支撑,任某1派出职员学习“薪满意融”平台的实际操作。上海软件公司的两个人过来看一下公司,发现在做假的标的物,就跟夏斯贵说他们不做了,软件他们不要了,就当送给我们了,后期的运行维护他们都不管,夏斯贵把这个情况告诉其和任某1,夏斯贵说他来想办法,再找人做运行维护和推广,过了两三天,夏斯贵说运行维护的人找好了,平台可以继续做,价格还比原来的便宜,只要1500万元,之后任某1就开始经营薪满意融平台了。期间,其也陆续把昆山福佰川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转让给任某1,任某1提供夏斯贵所需的材料,平台也开始运行了,进来资金之后,任某1给了其1880万,其自己留了380万,另外1500万给了夏斯贵。
3、证人任某1的证言,证实“薪满意融”平台最早是朱明征从夏斯贵手里购买。夏斯贵向朱明征和其介绍融资平台的运行模式、规避法律等。2016年3月,被告人朱明征将昆山福佰川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及“薪满意融”P2P网上融资平台出售给其。夏斯贵让其通过编造虚假的债权,以高额利某引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投资款。2016年6月,其将昆山福佰川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及“薪满意融”平台转让给王某1。2016年8月前,其以“转让费”名义向被告人朱明征支付人民币1930万元。
4、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昆山福佰川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其之前是任某1在经营。2016年6月,由其接手福佰川公司经营,其是实际经营人,其经营福佰川公司期间,公司的主要业务就是经营“薪满意融”投资平台。到2016年8月份,其就把公司转给陈壮了,但是没有办理公司转让手续。其从薪满意融平台一共取出5300万元,都是转到其的尾号为9133的民生银行卡上的,有4000万元是给了任某1的,其中有3500万元左右是取现给任某1的,有四五百万元是转账给任某1或任提供给其的银行账户。其取现都是通过其的民生银行卡和工商银行卡取现的,民生银行卡是尾号9133的银行卡,工商钱行卡是尾号4120,还有一张尾号记不清楚了,另外还转账到陈壮的银行卡上,通过陈壮的银行卡取过现金给任某1。其他的1300万元自己用了。给任某1现金是任某1要求的,任某1只收现金,应该是知道平台肯定会出事,怕会查到任,所以只收现金。
5、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3月份,其朋友任某1让其做昆山福佰川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后其害怕,找任某1后,将昆山福佰川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成一名外地女子。
6、证人潘某的证言,证实任某1叫其直接去网上搜一些房子、车子的相关信息,制作成一套假标的物的照片放到“薪满意融”平台上去。
7、证人文某的证言,证实他们公司只负责平台软件的开发,没有参与经营,不知道薪满意融平台里的债权标的物是哪里来的。其对夏斯贵说过,放在平台里的所有的标的都必须给其公司审核,才可以做推广。后发现夏斯贵他们不规范,其公司就不帮做运营推广了。
8、证人苏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朱明征知道任某1放在平台里的标的物照片都是假的,平台刚做好,准备试运行的时候,任某1问朱明征到哪里去找汽车照片,朱明征对任某1说去网上找,网上多得是。并对夏斯贵进行辨认。
9、证人骆某、邵某的证言,证实他们在上海复记实业有限公司工作。他们两次培训都是以夏斯贵员工的名义给薪满意融平台的员工进行培训的。
10、证人郭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3、4月份,周某跟其联系,说有一个平台叫薪满意融,让其去做推广,后一共拿了是95万元。
11、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夏斯贵让其帮“薪满意融”平台做运营维护。2016年6月中旬,夏斯贵打电话告诉其,朱总挪用平台里的钱,出现自融的情况。
12、工商档案资料,证实昆山福佰川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设立、变更登记情况。
13、集资人周某1、殷某、许某1、安某、戴某、陈某2、王某2、任某2、蔡某、邱某、陈某3、许某2、徐某、陈某4、冯某、邓某、王某3、鲍某、李某等人的证言及债权转让协议、银行交易明细等,证实集资参与人集资被骗情况。
14、银行账户明细,证实昆山福佰川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王某1、任某1、陈壮等人银行账户交易情况。
15、(2008)昆刑初字第836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朱明征的前科情况。
16、扣押清单,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夏斯贵退赃款人民币100万元,扣押被告人朱明征林肯越野车1辆。
17、收据、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夏斯贵、朱明征赔偿集资人李某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18、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11月26日,昆山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接昆山市公安局中华园派出所移送案件线索称,该所接到群众举报,称一名叫陈壮的男子欠大量投资款不还。经初查,昆山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于2016年11月27日对昆山福佰川投资顾问有限公司、陈壮等人集资诈骗一案立案侦查。经侦查,发现被告人夏斯贵、朱明征涉嫌集资诈骗犯罪,民警遂于2017年1月20日9时30分许,在苏州市相城区太阳花园小区23幢楼下,将被告人夏斯贵抓获。于2017年3月17日11时30分许,在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皖江小区门口,将被告人朱明征抓获。
19、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夏斯贵、朱明征出生日期、家庭住址等身份情况。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证据均具有证明效力,关于证据的证明内容,本院综合全案证据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斯贵、朱明征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二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夏斯贵、朱明征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但二被告人的作用有所区别,本院在量刑时予以适当区分。被告人夏斯贵部分退赃、退赔,并取得个别集资参与人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明征部分退赔,并取得个别集资参与人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夏斯贵、朱明征犯集资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被告人夏斯贵其没有犯集资诈骗罪的辩解及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夏斯贵、朱明征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夏斯贵、朱明征伙同他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对取得的集资资金肆意挥霍,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致使集资款大部分不能返还,目的是非法占有所募集的资金,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被告人夏斯贵该辩解及辩护人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朱明征其系从犯的辩解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朱明征为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薪满意融”P2P网上融资平台能够运行,被告人朱明征起主要作用,而不是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主犯,故被告人朱明征该辩解及其辩护人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夏斯贵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0日起至2028年7月19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朱明征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7日起至2027年9月16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三、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朱明征林肯越野车一辆变现后和扣押被告人夏斯贵退赃款人民币一百万元,按比例发还各集资参与人。继续追缴被告人夏斯贵、朱明征违法所得发还各集资参与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汪 进
人民陪审员  陈玉萍
人民陪审员  杨莉亚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杨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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