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合贷(中创晟业公司) 2020.12.4……百合贷平台被告人董海兵犯集资诈骗罪、被告人王兆杰、刘俊平、谷立影、李凤侠、张梦、张爽、孙占会、韩文宝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董海兵的辩护人辩护称:董海兵有自首情节。2018年9月份,“百合贷”经营开始陷入困难时期,董海兵多次找到北京市金融办、廊坊市金融办、天津市金融办、承德市金融办商量解决办法。2018年12月15日,董海兵到承德市金融办商量解决办法,金融办的工作人员让其到承德市公安局反映情况。2018年12月18日,董海兵主动到承德市公安局反映“百合贷”的经营状况……董海兵供述:百合贷的借款人有两种,一种百合贷的借款人是真需要借款的,但是这部分人信用差,不能及时还钱甚至不还钱;还有一种借款人是我们虚构的,以这些借款人的名义制作标的,投资参与人借出的这部分的钱被公司占用了。因为公司日常运营需要钱,光靠借款人找我们平台借款产生的手续费不足以维持公司正常运营,另外主动找我们的借款人不按时还钱,到期后为了公司信誉还得给前期投资人垫付本金及利息,同时为了赚钱也需要资金对外进行投资,所以我们只能虚构借款人和标的

董海兵、王兆杰、谷立影等集资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8刑初4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承德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海兵,男,1987年7月22日出生,满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住廊坊市安次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2月27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29日被承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河北省承德市看守所。
辩护人孙迪,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邹晨,江西撼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兆杰,男,1983年8月8日出生,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宝坻区,住北京市顺义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2月24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29日被承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河北省承德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静,河北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谷立影,女,198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乌伊岭区,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7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8日被承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河北省承德市看守所。
辩护人罗海涛,河北意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2-
被告人刘俊平,女,197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住廊坊市广阳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2月29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29日被承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河北省承德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庚,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凤侠,女,197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住。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3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承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29日被承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河北省承德市看守所。
辩护人郭辽元,河北宗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梦,曾用名张小虎,男,1987年1月9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滦平县,住承德市双桥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5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4日被承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河北省承德市看守所。
辩护人牟宗东,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爽,男,1988年7月15日出生,蒙古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隆化县,住隆化县。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5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4日被承
-3-
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河北省承德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晓文、娄学斌,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占会,曾用名孙占江,男,198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县,住承德县。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6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4日被承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河北省承德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向国,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韩文宝,男,1979年10月17日出生,满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平泉市,住平泉市。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承德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31日被监视居住。2019年11月29日被承德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0年12月4日被我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辩护人闫超,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集资参与人诉讼代表人闫志超,男,1952年12月20日生,满族,住河北省平泉市。
集资参与人诉讼代表人谭波,男,1964年7月16日生,住河北省滦平县。
集资参与人诉讼代表人刘瑞芹,女,1961年12月29日生,满族,住河北省滦平县。
-4-
集资参与人诉讼代表人张永金,男,1981年8月13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平泉市。
集资参与人诉讼代表人蔡宣生,男,1961年12月9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
承德市人民检察院以承检公刑诉〔20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海兵犯集资诈骗罪、被告人王兆杰、刘俊平、谷立影、李凤侠、张梦、张爽、孙占会、韩文宝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受理,同年3月18日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3个月,同年4月15日因其他无法抗拒的原因本院中止本案审理,同年11月5日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依法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承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宏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海兵、王兆杰、刘俊平、谷立影、李凤侠、张梦、张爽、孙占会、韩文宝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集资参与人推选闫志超等5名诉讼代表人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承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中创公司(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中创公司)成立于2013年11月8日,注册地为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为韩文宝,实际控制人为董海兵。该公司自2014年3月起,在承德相继成立12家分公司,在经营期间,通过审批开展“百合贷”P2P金融中介业务。被告人董海兵未按相关规定进行合法经营,以其亲属和员工的名义多次充当借款人,在互联网平台上虚构借款标的,并以个人实际控
-5-
制的河北容祥担保有限公司作担保,虚构标的投满后,将投标的资金转入其在公司设立的内部称为“三部”的资金池。在开展线上“百合贷”业务的同时,被告人董海兵以保本高利为诱饵,先后出售各种名目的理财产品,以投资理财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并将募集到的资金转入“三部”资金池。该“资金池”没有专门的统一账户,而是以董海兵和多名员工个人银行卡作为资金账户,单独记账,在董海兵统一支配下使用,由被告人刘俊平具体管理。
通过司法会计鉴定,中创公司自2013年11月8日到2018年12月31日期间,共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资金223784.665949万元,涉及投资人11705(15917人次)人,所吸收资金支付前期集资参与人本金148092.574501万元,利息24714.540441万元;其余大部分资金用于被告人董海兵名下公司运营及其个人费用开支,一小部分资金以小额贷款、车贷、助农贷等借出。
被告人董海兵在其本人不具备经营能力及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对外以中承集团的名义虚构产业,夸大公司实力,虚构借款标的,虚构理财项目向社会吸收资金,经侦查机关登记的集资参与人为7646人,登记实际未兑付金额58693.970078万元。
被告人王兆杰2016年7月至2018年12月任中创公司总经理期间非法吸收理财产品项目资金合计83625.354549万元,已返还投资数额合计17768.072701万元,未返还投资数额合计65857.281848万元。王兆杰任职期间获取工资56.973695万元。
被告人谷立影2016年11月至2018年6月任中创公司商学院院长、财富中心经理期间非法吸收理财产品项目资金合计
-6-
71054.59万元,已返还投资数额合计17322.922701万元,未返还投资数额53731.66729万元。谷立影任职期间获取工资118.217386万元,提成4.38145万元,计122.598836万元。
被告人刘俊平作为中创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协助公司违规设立资金池,对非法吸收的资金进行管理,其任职期间,中创公司非法吸收理财产品项目资金合计223784.665949万元,其个人获取工资21.419891万元。
被告人韩文宝作为中创公司法人,其提供个人多张银行卡供资金池“三部”使用,并在公司变更事项中签字,但其对公司经营情况不参与不过问,放任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其担任法人期间,中创公司非法吸收理财产品项目资金合计223784.665949万元,获取工资13.884546万元。
被告人李凤侠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任职期间非法吸收理财产品项目资金合计58656.828749万元,已返还投资数额合计9626.641866万元,未返还投资数额合计49030.186883万元。李凤侠获取工资99.944506万元,提成80.500312万元,工资与提成共计180.444818万元。
被告人张梦2014年5月至2016年12月任职期间,非法吸收理财产品项目资金合计2361.7699万元,已返还投资数额合计1171.941866万元,未返还投资数额合计1189.828034万元。张梦获提成164.896252万元,获取工资50.123065万元,工资与提成共计215.019317万元。
被告人张爽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任职期间,非法吸收理财产品项目资金合计9646.3718万元,已返还投资数额合计3328.83204万元,未返还投资数额合计6317.53976万元。
-7-
张爽获取工资30.382758万元,个人获提成54.444788万元,工资与提成共计84.827546万元。
被告人孙占会2014年4月至2018年12月任职期间,非法吸收理财产品项目资金合计6130.9072万元,已返还投资数额合计691.975376万元,未返还投资数额合计5438.931824万元。孙占会任职期间获取工资22.804638万元,收提成款合计33.038606万元,工资与提成共计55.833244万元。
被告人董海兵、王兆杰、刘俊平、李凤侠、孙占会系由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被告人韩文宝、张爽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说明情况,张爽主动退缴公司奖励轿车一辆和公司轿车一辆,被告人谷立影案发后躲避公安机关调查,后联系公安机关进行投案。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银行卡等物证、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证人证言、集资参与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审计报告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海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无期徒刑;被告人王兆杰、刘俊平、谷立影、李凤侠、张梦、张爽、孙占会、韩文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上述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董海兵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基本认可,自行辩护称:(1)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公司行为,不是其个人行为;(2)其本人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其
-8-
犯罪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被告人王兆杰供认犯罪事实,并表示认罪认罚。
被告人刘俊平表示认罪,自行辩护称其积极为侦查机关提供公司的账册,主动协助司法机关办案,有立功行为。
被告人谷立影辩护称其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
被告人李凤侠表示认罪认罚,自行辩护称:(1)其本人主动到案,构成自首;(2)是从犯;(3)自己也向“百合贷”投进100多万元。
被告人张梦、张爽、孙占会、韩文宝均表示认罪、悔罪。
董海兵的辩护人辩护称:(1)被告人董海兵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而是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董海兵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将吸收上来的集资款除为自身经营返还投资人外全部用于中创公司的经营和对外投资,没有挥霍、隐匿资金,没有用于违法犯罪。董海兵客观上没有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董海兵自有资产1.2个亿,先成立河北容祥担保公司和中创公司,后进行投资博鹏环保、曼曼食品公司、山东地产等项目,只是因投资失误,经营管理不善而造成了资金的损失。在整个案件中,董海兵的本意和想法都是想利用正当的手段和途径,用自己的能力来做一些事情,并没有使用诈骗的方法进行非法集资。(2)本案应认定为单位犯罪,而不是自然人犯罪。本案的所有经营活动都是公司上层集体研究决定,均是以单位名义募集资金,并且将募集来的资金全部用于单位经营、使用。(3)董海兵有自首情节。2018年9月份,“百合贷”经营开始陷入困难时期,董海兵多次找到北京市金融办、廊坊
-9-
市金融办、天津市金融办、承德市金融办商量解决办法。2018年12月15日,董海兵到承德市金融办商量解决办法,金融办的工作人员让其到承德市公安局反映情况。2018年12月18日,董海兵主动到承德市公安局反映“百合贷”的经营状况,其配合民警做了笔录后与四位民警来到廊坊市,主动联系刘俊平交出了全部账册。当月20日左右董海兵又主动联系李凤侠、王兆杰到承德市公安局说明情况。当月27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而本案是当月21日立案,也就是说在立案前董海兵已经主动到案,并且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带领民警查找证据,交待其个人财产和违法所得。
被告人王兆杰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王兆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要犯罪事实和定性无异议。辩护称:(1)公诉机关指控王兆杰的犯罪时间和犯罪数额有异议。公诉机关指控王兆杰的犯罪时间是2016年7月至2018年12月与事实不符。2016年7月王兆杰入职中创公司,从事的是百合贷线上运营,主要负责平台互联网推广,一直到2017年7月其并未参加线下融资业务,其主管领导是叶清华,叶清华并未被认定为犯罪,同样其下属王兆杰该时间段内的行为也不能认定为犯罪。另外,王兆杰的犯罪截止时间应为2018年3月。自2018年初,王兆杰向董海兵提出离职后,其基本未再从事具体工作。因为公诉机关指控王兆杰犯罪的时间段有误,相应的指控其犯罪数额亦不准确。(2)王兆杰职位称呼高于他人,但其犯罪时间相对较短,所得薪酬相对较少,所起作用较小,是从犯。(3)2018年12月23日公安机关通过电话传唤的方式传唤王兆杰到案,王兆杰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
-10-
被告人刘俊平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俊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罪名认可,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刘俊平犯罪的主观方面不明显,不是明知。其作为财务人员,并不直接接触具体吸收存款业务,对中创公司是否具备吸收存款的资质或吸收存款的行为是否合法,不可能有准确的认知。并且其不参与公司的决策,也不了解理财产品的推广和市场行情,与董海兵等高层人员不存在事前共谋。另外,其作为公司的财务人员,受董海兵的指令操纵程度较大,不具备财务人员应有的独立性,完全沦为了董海兵的财务机器。(2)刘俊平在客观上并未协助中创公司设立资金池,其不应对全案的22亿资金负责。公诉机关提供的司法会计鉴定报告显示,三部的财务系统在2012年11月份建账,中创公司2013年11月8日成立运行。刘俊平2014年11月份到中创公司,其按公司原来的既定程序操作,这与“协助设立资金池”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三部资金池的运转是由多位财务人员共同工作的结果,并非刘俊平一人对非法吸收的资金进行管理。(3)刘俊平协助办案机关侦破案件,主动提交个人记录的电子账目,协助办案机关和司法鉴定部门梳理涉案账目,为查清资金去向提供财产线索。
被告人谷立影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谷立影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罪名和事实没有异议,量刑方面认为谷立影有如下法定及酌定减轻、从轻处罚情节,建议法院对其减轻处罚。(1)谷立影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当认定其行为构成自首。(2)谷立影不是话术的发明者,其进入公司之前公司就有话术,其仅仅是延续使用原来的话术,内容基本与以前一致,其主要工作是为员工进行培训。(3)谷立影主观恶
-11-
性相对较小。其入职时认为“百合贷”证件齐全,是合规的,自己也投进20多万。后来其发现公司运行可能违法,于2018年7月自动离职,主动结束了犯罪行为。
被告人李凤侠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凤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罪名无异议,认为其具有如下从轻情节:(1)李凤侠是中创公司的员工,对公司的经营决策、组织管理、资金流向、利益分配等重大事项没有参与和决策,不是公司组织框架中的主要人员,仅起到上传下达的作用,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2)李凤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应当减去赤峰分公司吸收的数额(3174万元),虽然赤峰分公司的工商登记的负责人是李凤侠,但实际负责人是王小磊;(3)司法会计鉴定补充鉴定意见“李凤侠2014年6月至2015年6月任围场分公司的业务员和2015年7月至12月任围场团队组长期间,没有李凤侠吸收数额信息”,并结合该公司在创业初期有合法的营业执照,李凤侠应聘到该公司为员工,也没有吸收社会公众存款的实际行为,其在该期间获得的59797元属于合法收入,不应计入李凤侠的非法所得;(4)李凤侠是接到董海兵的电话后到承德市公安局接受询问,主动交待罪行,属于自首;(5)李凤侠当庭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线索,有立功表现;(6)李凤侠积极退还价值十几万元的雪铁龙C5汽车一辆。
被告人张梦的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性准确,其中吸收存款总额无异议,但其个人提成、主观故意等方面存在以下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1)被告人张梦2016年底自动离职,具有中止性质,一定程度上阻止了损害结果的进一步扩大。(2)张梦个人业务提成
-12-
虽为164万元,但其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北京总公司只拨付小部分费用,其中本人垫付公司费用80余万元。(3)张梦任职期间吸收理财产品资金2361.7699万元,已返还1171余万元,未返还1189余万元,犯罪情节较轻。(4)张梦经侦查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
被告人张爽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爽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罪名不持异议,认为其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有如下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1)张爽虽然名为平泉、宽城的区域经理,但其不是吸收公众存款政策的制定、宣传、讲解者,只是董海兵等其他主要组织者为了实施非法获益犯罪行为的工具,起传输纽带的作用,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2)张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自首;(3)张爽主动退还赃款10万元及2辆汽车(一辆公司奖励的车、一辆公司的车);(4)张爽积极主动向集资参与人和侦查机关提供中创公司的涉案财产线索,对本案的追赃挽损工作提供了巨大帮助,集资参与人代表书面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孙占会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占会涉嫌的罪名及证据没有异议,认为其有如下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1)孙占会在公安机关给其亲属打电话传唤的情况下,即主动到案,应当认定为自首;(2)孙占会在公司出现问题后,主动和部分集资参与人联系,帮助集资参与人解决问题,取得了部分集资参与人的谅解;(3)孙占会及其亲属对“百合贷”也有投资,说明其对本案犯罪特征没有明确的主观认识,主观恶性较小。
-13-
被告人韩文宝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韩文宝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表示认可,认为韩文宝在公司的法人职务是虚置的,其无权参与公司任何管理、决策事项,其真实身份是董海兵的司机,并且其实际领取的也是每月2800元的司机工资,无任何提成和奖金,未向社会募集资金和推介理财产品。韩文宝向公司提供个人账户归公司使用,但除其本人外还有公司其他若干人有类似行为,公诉机关并没有将其他人列为犯罪嫌疑人,说明该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其在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较小,是从犯。韩文宝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行为,构成自首。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8日,被告人董海兵安排他人注册成立中创公司,注册法定代表人韩文宝,本人实际控制管理该公司。公司注册的经营范围:资产管理;投资管理;经济贸易咨询;投资咨询;教育咨询;组织文化交流活动;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2015年6月,公司注册经营范围增加:金融信息服务(①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②不得公开交易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③不得发放贷款;④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⑤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自2014年3月起,该公司在承德地区相继成立12个分公司,其中,围场、平泉、承德县各2家,丰宁、滦平、双滦、兴隆、宽城、双桥各1家。赤峰市1家归承德大区管理。
被告人董海兵不具备经营能力和偿还能力,以公司化运营管理,领导组织各被告人以中创公司的名义,夸大公司实力,虚构理财项目,虚构借款人及借款标的、违反国家相关规定,
-14-
通过媒体、广告、人员推广等公开宣传手段,利用线上互联网及线下门店超出注册经营范围,以经营投资理财产品名义变相吸收募集公众资金,后将吸收的资金转入公司资金池供其个人支配使用。经司法会计鉴定,中创公司自2013年11月8日到2018年12月31日期间,共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资金223784.665949万元,涉及投资人11705(15917人次)人,所吸收资金支付前期集资参与人本金148092.574501万元(尚未偿还投资人数额为75692.091448万元),支付利息24714.540441万元,投资于生产经营项目及放贷计20037.1632万元,其余大部分资金用于被告人董海兵名下公司运营及其个人费用开支。
案发后,经侦查机关登记的集资参与人为7646人,登记未兑付金额为58693.970078万元。
被告人王兆杰2016年7月至2018年12月任中创公司总经理。经审计,王兆杰在职期间,组织领导他人非法吸收理财项目资金合计83625.354549万元,已返还投资数额合计17768.072701万元,未返还投资数额合计65857.281848万元。王兆杰任职期间获取工资56.973695万元。
被告人刘俊平为中创公司财务负责人,按被告人董海兵安排违规设立资金池(“三部”),帮董海兵违规使用、安排、处置非法吸收的全部资金。经审计,刘俊平在职期间,中创公司非法吸收理财项目资金计223784.665949万元,其个人获取工资21.419891万元。
被告人谷立影2016年11月至2018年12月任中创公司商学院院长、财富中心经理。经审计,谷立影在职期间,领导组织他人非法吸收理财项目资金合计71054.59万元,已返还投资
-15-
数额合计17322.922701万元,未返还投资数额53731.66729万元。谷立影任职期间获取工资118.217386万元,提成4.38145万元,共计122.598836万元。
被告人李凤侠2014年6月到2015年6月在中创公司做业务员,2015年6月到2016年初任团队组长,2016年初到2018年1月任围场一公司、二公司经理,同时管理赤峰分公司、丰宁分公司,2018年1月份至案发,任公司承德大区经理,管理围场、丰宁、滦平、平泉、宽城、兴隆、承德县、双桥、赤峰分公司。经审计,李凤侠在职期间,组织领导他人非法吸收理财项目资金合计58656.828749万元,已返还投资数额合计9626.641866万元,未返还投资数额合计49030.186883万元。李凤侠获取工资99.944506万元,提成80.500312万元,工资与提成共计180.444818万元。
被告人张梦于2014年5月到中创公司工作,先后任承德分公司团队经理,围场、宽城、滦平、平泉区域经理,承德大区经理,2016年12月份辞职。经审计,张梦在职期间,组织领导他人非法吸收理财项目资金计2361.7699万元,已返还投资数额合计1171.941866万元,未返还投资数额合计1189.828034万元。张梦获提成164.896252万元,获取工资50.123065万元,工资与提成共计215.019317万元。
被告人张爽于2014年4月份进入中创公司承德分公司,先后任业务员、团队经理、总监、(平泉、宽城分公司)区域经理。经审计,张爽在职期间,组织领导他人非法吸收理财项目资金计9646.3718万元,已返还投资数额合计3328.83204万元,未返还投资数额合计6317.53976万元。张爽获取工资30.382758
-16-
万元,个人获提成54.444788万元,工资与提成共计84.827546万元。
被告人孙占会于2014年4月份进入中创公司工作,先后任业务员、业务总监、承德县分公司的负责人,承德分公司、双桥、承德县、六沟分公司的区域经理,大客户部经理。经审计,孙占会在职期间,组织领导他人非法吸收理财项目资金计6130.9072万元,已返还投资数额合计691.975376万元,未返还投资数额合计5438.931824万元。孙占会任职期间获取工资22.804638万元,收提成款合计33.038606万元,工资与提成共计55.833244万元。
被告人韩文宝2014年10月至2018年12月期间为中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提供个人账户给公司使用,共收取工资13.884546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谷立影、张爽、韩文宝主动投案,被告人董海兵、王兆杰、刘俊平、李凤侠、张梦、孙占会经侦查机关电话传唤到案,以上被告人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刘俊平主动为侦查机关提供公司账目、凭证等证据,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办案。被告人谷立影、张梦案发前主动离职,自觉停止参与犯罪。被告人李凤侠退还轿车1辆。被告人张爽主动退还违法所得10万元及2辆轿车,积极提供涉案财产线索,集资参与人代表书面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孙占会积极帮助退还部分集资参与人的投资款,取得部分投资参与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证实。
(一)被告人董海兵犯集资诈骗罪、被告人王兆杰等8名
-17-
被告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证据
1、物证
(1)李桂珍提供的中创公司宣传资料证实:被告人公开宣传其非法销售的各种理财产品收益及活动计划、任务目标等。
(2)从李桂珍手中提取的中创公司宣传视听资料以上视听资料印证了上述内容。
2、书证
(1)公安机关的户籍证明证实:董海兵等9名被告人户籍地、出生日期等户籍信息,各被告人均已满18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廊坊市广阳区人大常委会关于许可承德市公安局对广阳区人大代表董海兵采取强制措施的批复证实:廊坊市广阳区人大常委会决定自2018年12月26日暂停董海兵广阳区第五届人大代表职务。
(3)承德市公安局出具的各被告人到案情况说明、董海兵到案情况说明证实:2018年11月份,大量“百合贷”集资参与人到市、县群体上访,反映中创公司以投资理财名义募集资金后不能按期兑现本息。承德市公安局与承德市金融管理局沟通,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调查。2018年12月20日,承德市金融管理局电话通知承德市公安局,中创公司的实际经营人董海兵在金融管理局说明情况。市公安局派经侦支队的民警到金融管理局口头传唤董海兵到市公安局配合调查,第二日(2018年12月21日)承德市公安局对“百合贷”案件立案侦查。因董海兵为廊坊市广阳区人大代表,市公安局向广阳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对董海兵采取强制措施,12月26日广阳区人大常委会同意对董海兵
-18-
采取强制措施,当日市公安局书面传唤董海兵,12月27日对董海兵刑事拘留。另证实,被告人张爽于2018年12月2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韩文宝2019年5月3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谷立影2019年8月7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王兆杰、李凤侠、张梦、孙占会系被电话传唤到案。
(4)中创公司企业登记材料证实:中创公司于2013年11月8日成立,法定代表人韩文宝。公司经营范围:资产管理;投资管理;经济贸易咨询;投资咨询;教育咨询;组织文化交流活动;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2015年6月,公司经营范围增加:金融信息服务(①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②不得公开交易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③不得发放贷款;④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⑤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5)中创公司财务账证实:中创公司吸收资金明细。
(6)承德市、承德市双桥区、承德市双滦区、平泉市、围场县、滦平县、宽城县、承德县、丰宁县、兴隆县公安局办案说明和集资参与人登记表、投资合同证实:经公安机关统计,中创公司在承德地区的双桥区、双滦区、平泉市、围场县、滦平县、宽城县、承德县、兴隆县和赤峰市红山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有7646名集资参与人登记报案,未兑现集资参与人投资款58693.970078万元。
(7)韩文宝、姜井信、熊冬月、杨帆、周立伟、孙微、董海兵、刘超、张梦、李凤侠、孙占会、张爽等人的银行流水证实:中创公司用个人银行账户吸收公众存款和进行账务来往的银行流水明细。
-19-
(8)中创公司员工在宣传和与投资参与人交流中使用的话术:证实中创公司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编制固定话术骗取投资参与人的信任,向投资参与人承诺年化收益11%以上,在其公司投资基本没有风险等虚假信息。
3、集资参与人陈述
(1)王桂荣(围场县围场镇人)证实:其在围场县附近待着,中创公司的业务员王晓燕在迎宾大厦附近发传单,王晓燕说他们公司证书齐全,在他们公司投资有保障,非常安全,中创公司在围场有两个分店,公司发展的非常好,承德有蘑菇酱加工厂。王晓燕给其介绍贷款项目,让其把钱存到他们公司,公司把钱贷款给第三方,第三方有抵押物,如果公司还不了钱,王晓燕还。其2017年3月7刷POS机给中创公司50万,3月8日刷POS机给中创公司30万,2017年3月9日和中创公司签订了1份合同(信用咨询与管理服务协议和债权转让协议),王晓燕给其写了担保函。其投资后不久,中创公司在金满园酒店组织活动,宣传他们公司,说他们公司又有一个新项目,非常可靠,收益高,参加人数非常多,中创晟业经理李凤侠还说中创公司前景非常好,八县三区都有分店,赤峰又新开的分店。没过几天,王晓燕通知其去赤峰开的新店去参加开业典礼,让存款的客户上台讲话。很多客户去了,上台讲话说存了多少钱,每个月中创公司都按季度返钱,从来没差过利息。后来其有点怀疑,想不投资了,去找王晓燕,但王晓燕说钱已经贷出去了,怎么样都不返钱了。后来又通过李凤侠介绍,再就是看中创公司确实有很多分店,规模很大,感觉非常可靠,就打消了不相信的念想。其在中创公司总计存款80
-20-
万,收到总利息185940.00元。
(2)李井芳(承德县下板城镇人)证实:其在百合贷存钱被骗了,来公安局报案。具体情况是,2017年10月份的一天,其在承德县下板城镇中道小区附近遛弯,遇到一人给了一张宣传单。这个人说到他们公司存钱利息高,如果想深入了解可以去他们公司,公司会有人给深入仔细讲解。其去了他们公司,他开始给我介绍他们公司的业务,说在他们公司存钱利息比较高而且有上海的银行监管,在他们公司存钱肯定没有风险。听了他的介绍后,其于2017年11月30日去他们公司存了1万元,期限为一年半,利率14%;2018年1月31日去他们公司存了2万元,期限为一年,利率13%;2018年5月9日去他们公司存了1万元,期限为一年,利率12%;2018年5月31日去他们公司存了2万元,期限为一年,利率12%。其只拿到了690元利息,其余的本金及利息他们公司不给了。
(3)何清君(承德县六沟镇小吃部业主)证实:其是通过中创公司的业务员闫凤廷知道这家公司的,业务员介绍说他们公司是经营理财产品的,就是把投资人的钱存到他们公司,公司把钱交给恒丰银行和上海银行,银行把钱借给中小企业收取利息,再把利息返给投资人。同时说把钱存到他们公司没有风险,在他们公司存钱有保障,银行有抵押物,还有第三方监管,并且公司有专门的风险赔付金,如果存的钱出问题,公司会直接赔付。其从2016年11月份开始在中创公司的六沟营业点存钱,存多少笔记不清。之前投资的一部分收回本金及利息,后来投的约20笔计93万元公司不兑现本金及利息了。
(其他投资参与人被中创公司员工诱骗到中创公司投资理
-21-
财产品,后本金及利息无法收回,过程基本雷同。)
4、证人证言
(1)金某证实:其是中承控股有限公司专职司机,中承控股公司实际经营人是董海兵。四五年前,董海兵用过其身份证,后来负责注册公司的人找其签字,才知道董海兵成立中创公司让其顶名当股东。其没有实际出资,不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也没有参加过股东会。公司财务负责人刘俊平让其办过一张银行卡并开通网银交到财务,说公司要用,其照办了。
(2)陈晓玉证实:其2017年11月至案发在中创公司当会计,负责宽城二分公司实体门店线下投资理财账务工作。投资人是通过在门店刷POS机和转账的方式进行投资,投资的钱转到韩文宝个人银行卡账户里。公司从业务员到大区经理都有提成。中创公司法人韩文宝,实际经营人董海兵,刘俊平负责线下投资业务的理财款,王兆杰负责公司的运营。
(3)谢某证实:其2012年至2018年10月在河北容祥担保公司工作,开始是公司出纳,2014年9月开始负责中创公司承德地区线下理财业务的记账工作。具体流程是:承德地区的七家分公司和赤峰分公司都有实体门店,门店业务员通过线下推广投资理财产品,找出借人投资。投资人在门店刷POS机和转账方式投资,投资的钱到刘俊平的总账里(包括很多个人银行卡账户,有韩文宝的个人账户,廊坊华诚纺织账户、浙商广场分公司账户)。
公司大区总经理李凤侠,负责承德大区的业务推广活动、借支、报销、人员管理等。公司总会计刘俊平,是整个中承集团的财务经理,线上百合贷和线下刷POS机以及转账等资金的
-22-
业务都得到刘俊平管理的公司账户上。中承集团和中创公司的法人是韩文宝,实际经营人是董海兵,CEO是王兆杰,财务负责人刘俊平。韩文宝是董海兵的司机。王兆杰负责百合贷线上的运营以及线下推出理财产品,工资费用的签批,制定业务员、经理奖励政策等工作。
(4)李某1证实:其2015年至案发,一直在董海兵成立的中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上班,负责公司的贷款业务,包括车贷和助农贷。
中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名下有好多公司,中创公司是其中的一个,这些公司涉及食品厂、金融贷款、汽车销售等。中创公司的业务和中承公司的业务有些是混在一起的。中创公司开始做的是正常的P2P,有借款人通过“百合贷”平台登记借款标的,投资人投标后,钱给借款人用,公司挣取服务费。到了2016年,其发现平台上有的借款人基本都是董海兵的亲戚,员工问董海兵是怎么回事,董海兵就给员工开个会,说光从平台上做没有那么多借款人,只有利用他的亲戚当借款人虚构借款标的把投资人的钱转到公司,公司再统一向外借钱赚取利润。2016年全国的P2P行业不景气,公司又开始把业务转移到线下,公司通过制作一些理财产品吸引投资人投资,比如博鹏股权、房享汇等。
中创公司百合贷的CEO是王兆杰,线下房享汇也是王兆杰做的。
(5)孙某1证实:其2015年上班,当时承德大区经理是张梦,总监是王某2,开始时账务都是由总监管理。到2017年,换了新的大区经理,张梦离职。新的承德片区分了三个大区,
-23-
一战区包括承德,双滦,滦平,大区经理是谷立影,总监是孙占会,其他的就是团队经理,大概有八九个。二战区包括平泉1店,平泉2店,还有宽城,大区经理是张爽,总监是刘某1。三战区包括围场1店、围场2店、赤峰,大区经理是李凤侠,总监是吕蒙玉和王某1,还有一个丰宁公司记不清是二战区还是三战区。2018年初又变为原来的经营模式,承德地区就只有一个大区,总经理是李凤侠,她下面有四个经理,分别是孙占会、曲小会、刘某1、王某1,这四个人每人下面又分别有一个经理,分别是霍中原、闫飞飞、石伟、吕蒙玉。
公司2015年是做“百合贷”,当时都是线上的业务,是由业务员自行开发客户,客户来之后业务员会给他们办理会员以及账户,客户如果想要投资就把钱投入到业务员指定的账户,每天由其统计成立的标的,每月底上报北京公司。之后2017年4月份又增加了线下业务,开始时公司用韩文宝的名字开了两个账号,投资人直接将钱打到这两个账户里。2017年11月又增加了“房享汇”、“福元保理”两个业务,其中“房享汇”开始使用王某2的名字开的账户,“福元保理”是用杨某1名字开的账户,2018年4、5月份左右又增加了“博鹏环保”是用孙微的名字开的账户,这三个业务都是投资人直接将钱打进账户里。
业务员的固定工资是每月1400多元,有绩效、有提成,绩效工资是根据业务员的业绩完成率发放,提成开始的提点是1.2%。2017年,张梦离职后,业务员的固定工资是每月1590元,绩效与提成和之前一样,2018年1月份之后提成根据个人业绩完成率计算,线上从1.2%至2.3%不等,线下从1.5%至2.6%不等。
-24-
(6)刘某1证实:公司投资理财有线上产品和线下产品。线上业务有百合贷,线下产品有百合贷原始股(2015)、百合贷股权(2017年9月份)、博鹏环保股权、保理、房享汇、债权转让。
同时证实中创公司平泉分公司开展业务是业务员向路人发传单和口头介绍。公司话术上说客户投资有保障,具体有没有不清楚。业务员对客户的说的话都按公司话术上说,公司培训员工的时候要求按话术统一口径。公司业务员、经理、大区经理等全部有底薪和业务提成。
(7)杨某1证实:其是2014年7月14日入职中创公司。中创公司法人韩文宝,实际经营人董海兵负责全面工作,王兆杰任百合贷的CEO,负责百合贷线上、线下投资理财业务的全面工作。2017年6月董海兵让其去深圳注册保理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盖中创公司的公章,公司提供注册费用。注册好公司后董海兵让其提供一张个人的银行卡给公司财务,其在北京双井的中信银行办理银行卡和网银,后交给公司财务刘俊平。
(8)王某1证实:其在中创晟业围场木兰中路分公司工作过,是公司的大客户经理。中创晟业的董事长是董海兵,总经理是王兆杰,承德地区总经理是李凤侠,围场分公司经理是吕蒙玉,围场木兰中路分公司经理是马向东。公司总部要求各分公司每个月组织一次推介会,各分公司自行组织客户参加会议,参会费用由总公司总部报销,大型的推介会上级公司会下来人员参会,对客户进行宣讲公司的情况、产品的情况、公司的发展前景。
分公司经理是公司的负责人,下面是团队经理,团队经理下面是业务员,经理管理总监,总监管理团队经理,团队经理
-25-
管理业务员。任职依据是根据个人业绩完成情况和团队招聘业务人员数。团队经理以上级别的人任职是由李凤侠向上级提名后由上级管理人员考核任命。经理、总监是由中创晟业人事部门在微信群里发布红头文件任命,团队经理是由李凤侠在微信群里直接任命,有时召开员工全体会议时当场任命。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董海兵供述:2013年底我在北京市朝阳区成立中创公司,韩文宝担任公司法人(韩文宝现在负责公司后勤工作)。我在公司没有任职,但是我是实际经营人。公司最早股东是孙正和韩文宝,孙正是我前妻的弟弟。2015年我成立中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通过中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对中创公司注资进行控股。现在中创公司股东是中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和韩文宝、金某,韩文宝和金某都是代我持有的。中创公司成立时注册资金是五千万,公司成立的手续是祈文侠经营团队办理的。让韩文宝担任公司法人是因为当时我有其他公司,自己做法人,觉得不方便。
公司有总经理,下设有运营、财务、技术、业务、人力、推广、债权等部门,公司日常有二三十人。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最早祈文侠是总经理,2015年辞职,接任她的人叫叶清华,2016年至今由王兆杰担任。财务负责人刘俊平,负责中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所有财务。
中创公司营业执照上经营范围有资产管理,投资咨询等,实际上公司就是做百合贷,还有经营线下理财产品。
百合贷面向全国,北京市和内蒙赤峰市比较少,赤峰市只有几百人,主要市场在承德。投资人获取的利息大概是6%到12%
-26-
之间。百合贷在网络上做过广告,线下也有,具体如何推广不清楚,具体业务由总经理和各大区负责人负责。
百合贷的借款人有两种,一种百合贷的借款人是真需要借款的,找到百合贷想通过平台借款,平台对他是否具有偿还能力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把他的借款标的挂到平台上,投资人看到标的后进行出借,但是这部分人信用差,不能及时还钱甚至不还钱;还有一种借款人是我们虚构的,以这些借款人的名义制作标的,挂到平台上,投资参与人借出的这部分的钱被公司占用了。因为公司日常运营需要钱,光靠借款人找我们平台借款产生的手续费不足以维持公司正常运营,另外主动找我们的借款人不按时还钱,到期后为了公司信誉还得给前期投资人垫付本金及利息,同时为了赚钱也需要资金对外进行投资,所以我们只能虚构借款人和标的。钱到虚构的借款人账户后,公司财务就把钱转移到公司统一账户里由公司支配,具体事务是主管财务的刘俊平和主管运营的杨某1负责操作。
公司线下业务是2017年上半年开始的。在线下吸收投资是因为国家对互联网平台进行合规备案,有些要求公司达不到。比如对个人借款数额不能超过20万,如果这样公司就运行不下去了。线下是王兆杰负责,通过中创公司在各地市的门店交易,公司制作一些金融理财产品,以投资股权、债权的方式吸引投资,签署委托投资协议,钱打进韩文宝等人账户。公司线上有九千多万没有兑付,线下有六个亿左右没有兑付,涉及一万人左右。公司线下门店在承德市双桥区家,双滦区1家,兴隆县1家,围场县2家,承德县2家,平泉县2家,宽城县1家,丰宁县1家,李凤侠是承德大区负责人。
-27-
中创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主要是线上和线下理财产品的经营。百和贷业务虚构借款人和标的都是我让总经理具体操作,我找好借款人,安排运营的杨某1和债权的李某1审核借款人是否符合要求,如果符合就在平台挂出标的。线下理财产品由总经理制定研发、制定政策,2016年之前是叶清华负责,2016年到现在都是王兆杰负责。王兆杰组织人制定好报给我,我同意后就向社会发布。理财产品宣传推广由王兆杰和谷立影负责。
中创公司作为P2P网贷公司在没有国家金融部门的批准下,通过销售理财产品向社会吸收资金,公司的总经理和其他高管没有提出异议。
(2)王兆杰供述:中创公司法人韩文宝,实际经营人董海兵。经营范围是投资咨询,资产管理等。主要经营线上“百合贷”,线下制作投资理财产品,以债权转让、股权转让名义吸引投资,由董海兵和债权部决定投资款的用途。公司有线上运营推广部、产品技术部、综合行政管理部、债权部、财富中心等几个部门。中创公司是P2P公司,主要平台的名字就是“百合贷”,它的母公司是中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该母公司下设人力资源部、行政管理部、财务管理部,这些部门也负责中创公司的业务。2016年7月份,我到中创公司任线上运营推广部总经理,主要负责线上推广,也就是找投资人、品牌推广和新媒体运营、渠道推广、技术等。
我初到中创公司时,所有交易在线上完成,线上的出借人都是线下理财团代找的出借人。先由债权部给运营部提供借款人和借款标的,运营部把借款人和借款标的录入系统,挂到平
-28-
台上,存管银行审核通过后进行线上发标,线下的理财销售团队找出借人充值、投资。标的投满后由存管银行把出借资金划拨到借款人账户。“百合贷”平台根据不同的产品收取管理费,公司用河北容祥担保有限公司进行担保。2017年5月份左右,国家出台政策,P2P平台线下业务关停、取消,但是“百合贷”的业务一直在做,出借人把钱打到韩文宝、杨某1、纪喆、王某2等人个人账户,银行卡都在财务刘俊平那,这些钱是用做投资还是有其他用途就不清楚了。出借人投资后,业务员、团队经理、总监、大区总经理、财富中心总经理都按业绩比例提成,业务员1.2%至2.3%,团队经理0.4%至0.5%,总监0.2%至0.4%,大区总经理0.2%至0.4%,财富中心总经理是0.5‰到2‰。2017年下半年我做线下理财助理,协助董海兵制定线下理财产品的政策、任务指标、奖惩措施等,还要做每个团队的数据分析,行政管理,根据公司商学院做的公司资料去做会销支持,跟业务团队对接。
中创公司主要通过百合贷和理财产品从社会上募集资金,具体用在什么地方不清楚。虚构借款人和借款标的的情况开始不知道,后期发现总有几个借款人在平台上借款,我问董海兵,他说是通过银行的关系做的过桥贷款,就是有借款人需要银行贷款,但是银行短期内不能放款,借款人的条件又达不到在平台上借款的要求,公司就找人当平台借款人,标的投满后,把钱给真正的借款人,等银行放款后借款人再把钱还给公司。另外还有超级借款人,公司先把钱出借给若干人,之后公司再找一个熟人当借款人,把放出去的钱作为借款标的,标的满后钱转回公司。
-29-
我到公司后,开发福元保理、房享汇、博鹏股权等理财产品。研发团队做好理财产品给我们,包括包装、合同、话术,我们整理好后给线下团队。商学院的谷立影负责培训,我负责财务、数据的支持,线下团队负责销售。谷立影是公司财富中心负责人,主要发理财产品,带理财团队,找理财客户,她还是公司商学院的院长,负责给线下团队做销售培训。
中创公司没有国家金融部门批准向社会募集资金的手续。我知道公司有违规的地方,但是做这一行的都有违规的地方,另外觉得董海兵拿这些钱没有挥霍,也对外进行投资了,这些钱以后也能给投资人还上。我在2018年3月份不想管公司业务了,董海兵不让我走,没离职成功。
中承集团名下还有很多子公司,包括实体公司和金融公司,财务都是刘俊平管理。
(3)被告人谷立影供述:我来派出所是来自首的。我是2016年11月份到中创公司上班,公司的实际经营人董海兵,主要业务是经营线上P2P借贷平台“百合贷”及线下门店销售一些理财产品。我在公司主要负责培训,组织活动。2017年5月份至年底,我还担任过承德的区域经理,管理承德市区2个店、滦平县、承德县分公司。后来,公司成立了2个财富中心,我任了三个月2个财富中心经理,管理秦皇岛、沧州、唐山、邯郸的业务。我任区域经理的主要工作是管理分公司员工的考勤,掌控分公司的活动经费,督促各分公司的业绩。在公司培训有两种,一种是对新员工的培训,主要介绍公司的实力和企业文化,另一种是理财产品的培训,这部分大部分由王兆杰讲解,还有就是要考话术。话术是王兆杰组织人编写的。
-30-
关于中创公司是否有发行理财产品的资质问题,我认为“百合贷”证件齐全,是合规的,其他的理财项目就不懂了。
我在公司共拿了120万元工资。
(4)刘俊平供述:2011年到河北容祥担保有限公司任会计,2015年到中创公司负责财务工作。中创公司2013年底成立,法人代表韩文宝,股东中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韩文宝、金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海兵,韩文宝是司机,金某是董海兵表哥,也是司机。中创公司登记经营范围是资产管理,投资管理、投资咨询等,实际上就是经营P2P网上平台“百合贷”和在线下通过制作金融理财产品吸引投资人投资。总公司设总经理和运营部,产品部、技术部、人力部、行政部、财务部,下设大区,大区下设分部,分部下设分公司,分公司下设网点。公司的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事务,公司成立时总经理是祁文侠,2015年换成叶清华,2016年底换成王兆杰。运营部负责跟百合贷有关的业务,负责人杨某1;产品部负责宣传资料设计,负责人王彤;技术部负责公司网站维护和管理,负责人刘英哲;人力部负责公司人员招聘和管理,负责人赵宏汐;行政部负责公司后勤事务,负责人柳川;财务部负责公司资金往来,财务账目管理,负责人是我。公司有承德一个大区,负责人李凤侠。
公司对外投资的钱都是董海兵安排我,我或者让别人付款。
百合贷平台大部分借款人和标的都是虚构的,目的就是吸收投资用于公司运营和董海兵对外投资。2017年3、4月份,国家监管比较严,对P2P借款金额进行限制,公司开始制作理财产品,以股权投资、债权转让和房享汇的名义在线下吸引投资人投资。负责线上虚构借款人和标的的李某1把借款人的卡或网
-31-
银给财务,由我们操作卡里的资金;线下的产品我们通过公司发的通知知道公司有什么理财产品,怎么操作的我不知道。线上投资人的钱到虚构的借款人账户上之后,大部分转移到公司用员工个人开设的银行卡上,一小部分打到公司的公户,由公司进行支配,线下投资人的钱直接打到公司用员工开设的银行卡上。收钱的卡分别是韩文宝、纪喆、孙微、杨某1、王某2的,付款的有刘超、周立伟等。通过这些卡(韩文宝中行金光道支行62×××85、光大银行廊坊分行营业部6226632800234408廊坊银行廊坊开发区支行62×××59
、中信银行廊坊支行62×××01、杨某1中信银行北京观湖国际支行62×××76、王某2招商银行北京分行富力城支行62×××55、孙微建行北京华侨城支行62×××55、纪喆建行北京华侨城支行62×××51)走的资金都记入公司账目。
我在中创公司主要负责财务工作,包括记账和现金业务,直接对接董海兵,董海兵告诉钱怎么转怎么收我就去做。我知道公司不应该向社会募集资金,但以为公司可以销售理财产品。我后来才知道公司虚构借款人和借款标的,因为借款的总是这几个人,还都是公司的员工,我问过董海兵,他告诉我别的不用管,就听他的指示负责转账就行了。
中创公司账目全。刚成立时谢燕是会计,账目她比较清楚。我有电子帐,是2014到2018年中创公司的流水帐,里面比较全面,在三个U盘里,公司支出的费用除了董海兵取现金外,其他基本没有现金支出。
2012年11月份左右,董海兵的河北容祥担保有限公司有两
-32-
个部门,财务部门算第三个部门,所以称财务部门叫“三部”。“三部”既不是中创公司的也不是中承投资的,是独立存在的一个资金归集财务部门,这里的资金主要是中创公司向社会吸收的理财款。“三部”的账目、资金都是我负责,董海兵其他公司需要钱都是跟“三部”走往来账,中创公司和中承投资控股对外出借和投资的钱也是跟“三部”走往来账。中创公司有财务,主要记中创公司和下面分公司的业务收入和费用,但是中创公司吸收的理财款都归集到“三部”。中创公司和下面的分公司所产生的费用、人员开支等等都从“三部”出钱,跟“三部”走往来账。
(5)李凤侠供述:我2014年6月到2015年6月在中创公司做业务员,2015年6月到2016年初任团队组长,2016年初到2018年1月任围场一公司、二公司经理,同时管理赤峰分公司、丰宁分公司,2018年1月份至今,任公司承德大区经理,管理围场、丰宁、滦平、平泉、宽城、兴隆、承德县、双桥、赤峰分公司。中创公司主要经营网上借贷平台“百合贷”和线下理财产品房享汇、博鹏股权、债权转让类产品和原始股等。公司董事长董海兵,法人韩文宝,总经理王兆杰,财务总监刘俊平,财富中心总经理谷立影,人力主管赵宏汐(也叫赵慧),运营总监杨某1。2014年围场分公司法人是张梦,他负责整个承德地区的业务,2017年3、4月份离职。之后承德分了三个部,负责人是谷立影和王兆杰。一部负责人是谷立影,负责承德市、承德县、六沟、滦平、双桥、双滦。二部负责人张爽,负责平泉和宽城。三部负责人是我,负责围场、丰宁、赤峰分公司。后来一部负责人换成孙占会。2018年1月份开始,我负责承德
-33-
整个地区,下面分四个部,一部负责人孙占会,负责承德市、承德县、双桥、六沟,二部曲晓会,负责滦平、双滦、兴隆、丰宁,三部王某1,负责围场和赤峰,四部刘某1,负责平泉和宽城。2018年7月份张爽回来任一部负责人,孙占会调到承德公司做大客户经理。
2014年6月公司有线下债权转让的理财产品,我是业务员,做宣传,发单页,找客户。2015年初,先后我做围场第一分公司、二分公司经理,这时开始做线上“百和贷”业务,主要是“百合贷”进行宣传推广,我下面有一个团队六七个人,客户根据业务员的推荐进行网上投资;任分公司经理后,根据公司下发的任务鼓励员工按时完成目标任务;任大区经理后管理四个部,涵盖承德8个县区和赤峰,根据公司下达的任务去各县区督导业务完成情况。王兆杰给分公司下达投资任务,我去县区分公司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导,帮助解决遇到的困难。如果有的公司业绩完成的不好,董海兵和王兆杰就逼着我去分公司现场督导。王兆杰和谷立影制定产品政策,给分公司下发任务,通过公司管理干部微信群发电子表格到群里,大家都能看见。我直接归王兆杰领导,公司除了董海兵就是他和谷立影说的算。完不成任务时,谷立影也惩罚我们,让我们吃苦瓜,做俯卧撑等。
王兆杰、梁辉、谷立影负责培训,谷立影专门出了一套针对投资人的话术,就是怎么对投资人进行宣传,要求业务员都得会背。宣传是按照话术宣传的,按照话术说投资很安全,有担保、有执照、有第三方托管,公司还有很多企业等等。如果推销百合贷就说钱直接进入第三方了,有银行托管;线下产品
-34-
就说有河北容祥担保公司给担保。
客户投资时,按照公司要求,针对不同的产品让投资人把钱打到韩文宝、王某2、杨某1、孙薇、纪喆等人个人账户上。返利时,先由分公司会计审核,报总公司财务刘俊平签批,分公司负责人签字审核,最后总公司的财务负责返本金和利息。线上的返到平台上由投资人自己提现。2018年10月份公司就不能及时返利了。
从业务员到大区经理都是固定工资加业绩提成,级别越高提成越低,大区经理每月6万元工资。我这几年在公司的业绩提成最多有八九十万。
(6)张梦供述:中创公司董事长董海兵,法人韩文宝(韩文宝不参与日常的经营,是董海兵的司机),总经理开始是祁文霞,2015年5月后是叶清华,叶清华离职后由王兆杰接替。公司财务总监刘俊平,运营总监杨某1。2014年5月,我应聘到中创公司任承德市分公司团队经理,负责双桥区业务,2015年5月负责围场、宽城、滦平、平泉分公司,丰宁、兴隆分公司,当时负责整个承德地区的业务。主要工作是,北京总公司下达任务后,我给各地分公司分配任务,督促分公司完成总公司下达的任务,实施考核,将完成情况反馈给北京总公司。
“百合贷”的经营流程是,借款人来门店提交材料,我们把材料上传到北京公司债权部,债权部审核通过后在“百合贷”线上做出标的,投资人通过百合贷APP进行充值和投资。2014年5月至2015年8月线下业务主要是债权转让,公司先将钱借出去,然后将债权拆分,提供给投资人投资;还有一部分是以原始股的名义吸引投资人投资。线上“百合贷”投资都是通过
-35-
平台充值,线下业务按照总公司的要求用客户卡刷POS机,总公司说这些钱是做债权转让业务,具体流向不清楚。
2016年底公司销售理财产品的培训部由谷立影负责,培训部门给承德公司专门出了一套针对投资人的话术,就是怎么对投资人进行宣传,要求业务员都得会背。
我在中创公司拿底薪加提成一共大概120万元。
(7)张爽供述:中创公司实际经营人是董海兵,法人是韩文宝(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总经理先后是祁文霞、叶清华、王兆杰,财务总监刘俊平,谷立影负责过承德地区,后来负责除了承德地区以外的业务,也负责组织培训、开办大型活动。公司主要经营网上借贷平台“百合贷”,还有线下出售理财产品。我2014年4月份到中创公司做业务员,主要工作是到街上发传单,拉业务,邀请有投资意向的人到公司参加活动,让他们购买理财产品。2015年春节后,我升为平泉公司的团队经理,上半年升为平泉分公司的总监,2016年年初又任平泉第二分公司的总监。成为总监后的工作就是按照上面分配的任务进行布置,督促下面业务员完成任务。2017年春节后我任区域经理,管理平泉、宽城分公司,负责督促分公司完成总公司下达的任务。2018年元旦后调入北京总公司,负责旅居养老项目的销售。
谷立影负责培训,专门出了一套针对投资人的话术,就是怎么对投资人进行宣传,要求业务员都得会背,按照话术说的投资很安全。
我在公司的业绩提成大约40万左右,公司在2015年春节奖励一辆雪铁龙轿车。
(8)孙占会供述:中创公司实际经营人是董海兵,法人是
-36-
韩文宝,总经理先后有祁文霞、叶清华、王兆杰,财务总监刘俊平、承德地区总负责人是谷立影、李凤侠,谷立影也负责组织培训大型活动。
公司主要经营“百合贷”,具体就是网络借贷业务,还有向社会公众销售线下的理财产品,包括股权转让、债券转让、房享汇、原始股等。我2014年4月份是承德分公司业务员,负责开发市区客户,2016年7月份任承德分公司业务总监,2017年初谷丽影让我去承德县组建承德县分公司,2017年12月份之后,升为承德分公司、双桥分公司、承德县分公司、六沟分公司的区域经理。2018年7月份调入公司大客户部工作,主要工作是公司提供银行、企事业单位高管信息,让我开发这些人购买我公司的理财产品。
公司业务总监主要工作是督促自己团队的业务员拉业务,找更多人购买理财产品,作为区域经理后,也是督促自己管理的分公司通过组织各种活动提高投资人的信任,完成公司要求的业绩。
谷立影负责培训,专门出了一套针对投资人的话术,对各分公司负责人、总监进行培训,各分公司谁招的人谁负责培训。我进公司是张梦和魏程浩进行的培训,之后我招的人我负责培训。销售理财产品都是按照话术宣传,按照话术营销。话术就是公司制定的针对客户提出的问题做出的相应的对策,我们按照说就行了,如果遇到解答不了的问题,我们上报给公司,公司想出解决方案然后对话术进行补充,这样慢慢的对话术完善。
这几年我在公司所有的提成大约将近60万元。2015年底,我做为承德分公司经理带领的团队业绩达到1500万元,业绩第
-37-
一。
(9)韩文宝供述:我是中创公司(北京)法人,公司不是我的,是董海兵拿我身份证办的。他说让我把身份证给办公室,用我身份成立一个公司,办理营业执照,我没有多问把身份证给他用了。2015年他又用我身份证成立了中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我给董海兵开车,别的事情不管。2014年到2015年期间,董海兵买下承德曼曼食品有限公司,那两年我跟着他大部分时间都在承德县的食品公司,北京很少去。公司成立后,董海兵还要求我办理几张银行卡给公司财务用。一直到最近中国银行给我打电话说我流水特别大,我才知道可能跟公司的“百合贷”有关。我给公司财务5张银行卡,分别是光大银行、中国银行、廊坊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公司做什么业务开始不知道,今年一个朋友问我是不是“百合贷”的法人,公司出事了,老百姓的钱还不上了,我知道之后找董海兵让把法人变更了,但是在北京金融公司不给变更法人。
6、鉴定意见
承德天平司法鉴定中心天平司法会鉴〔2019〕第12号鉴定意见书证实:依据中创公司“三部”账记账凭证、公司往来账目、固定资产等情况进行司法会计鉴定,鉴定意见:2012年11月份“三部”建账,2013年11月8日中创公司注册成立后延续使用“三部”账。中创公司及下属25个分公司吸收投资人的资金、返还资金、业务支出及银行贷款和借款等全部业务都归集到“三部”账核算。
中创公司2013年11月8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共吸收11705人(15917人次)投资合计金额223784.665949万元(线
-38-
上百合贷资金金额134723.9114万元,线下12种理财产品项目数额89060.754549万元),已返资金总计148092.574501万元(线上“百合贷”资金数额125673.830226万元,线下理财产品项目数额21407.489875万元,无记录线上线下项目1011.2544万元),尚未返还投资人数额为75692.091448万元。
中创公司账面记录2013年1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投资于生产经营项目及放贷合计20项,金额合计为20037.1632万元。
(1)王兆杰2016年7月至2018年12月任中创公司总经理期间吸收理财产品项目资金合计83625.354549万元,已返还投资数额合计17768.072701万元,未返还投资数额合计65857.281848万元。其任职期间获取工资56.973695万元。
(2)谷立影2016年11月至2018年6月任中创公司商学院院长、财富中心经理期间吸收理财产品项目资金合计71054.59万元,已返还投资数额合计17322.922701万元,未返还投资数额53731.66729万元。其获取工资118.217386万元、提成4.38145万元,共计122.598836万元。
(3)被告人刘俊平作为中创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协助公司违规设立资金池,对非法吸收的资金进行管理,其任职期间,中创公司非法吸收理财产品项目资金合计223784.665949万元,其个人获取工资21.419891万元。
(4)李凤侠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任职期间吸收理财产品项目资金合计58656.828749万元,已返还投资数额合计9626.641866万元,未返还投资数额合计49030.186883万元。其于2014年6月至2018年12月任职期间获取工资99.944506万
-39-
元、提成80.500312万元,工资与提成共计180.444818万元。
(5)张梦2014年5月至2016年12月任职期间吸收理财产品项目资金合计2361.7699万元,已返还投资数额合计1171.941866万元,未返还投资数额合计1189.828034万元。其收提成款164.838652万元、工资50.123065万元,工资与提成共计214.961717万元。
(6)张爽2014年1月至2018年12月任职期间吸收理财产品项目资金合计9646.3718万元,已返还投资数额合计3328.83204万元,未返还投资数额合计6317.53976万元。其2014年4月至2018年12月任职期间获取工资30.382758万元、提成款54.502388万元,工资与提成共计84.885146万元。
(7)孙占会2014年4月至2018年12月任职期间吸收理财产品项目资金合计6130.9072万元,已返还投资数额合计691.975376万元,未返还投资数额合计5438.931824万元。其收提成款33.038606万元、工资22.804638万元,工资与提成共计55.833244万元;
(8)2014年10月至2018年12月期间,中创公司支付韩文宝工资13.884546万元。
(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去向证据
1、综合证据
(1)刘俊平供述证实:董海兵的河北容祥担保有限公司有两个部门,财务部门算第三个部门,所以称财务部门叫“三部”。“三部”的账目、资金都是由刘俊平负责,并按董海兵指示打款。中创晟业吸收的理财款都归集到“三部”。中创晟业和下面的分公司所产生的费用、人员开支等等都从“三部”出钱,跟“三
-40-
部”走往来账。“三部”是从2012年11月份就开始记账。
(2)中创公司的账目
①从刘俊平手中扣押的中创晟业(北京)公司“三部”及中创在承德的分公司、石家庄、天津、张家口、唐山、北京银杏智投网络科技公司等记账凭证(共计2421本)、U盘三个;
②从谢某手中提取中创晟业电子账数据光盘1张;
③从孔某手中调取承德曼曼食品有限公司、容祥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大菇元食品有限公司、八七房地产有限公司、宏达顺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记账凭证及曼曼财务账主机一台。
(3)承德天平司法鉴定中心天平司法鉴〔2019〕第12号司法会计鉴定意见、补充鉴定证实:中创公司“三部”前期至2018年9月期间账目记录有货币资金、其他借款合计16027.828103万元。吸收投资人资金总额223784.665949万元,资金支出及资金去向总额236175.289016万元。具体资金支出及资金去向如下:
①已返还投资人的资金数额合计148092.574501万元;
②已付投资人利息24714.540441万元;
③已付员工提成款1174.618358万元;
④“固定资产”购置房产、车等7685.028797万元(房产、车1283.988878万元、董海兵个人购房产6401.039919万元);
⑤各种费用合计21641.290649万元,其中管理费用、招待费用、工资等费用8195.728524万元(含董海兵个人费用11458.12029万元、取现金1378.468945万元),财务费用银行手续费用64.185189万元,短期借款支付公司及董海兵、孙正、
-41-
刘金平等银行借款利息8576.111861万元,主营业务成本支付备付金及服务费4805.265075万元;
⑥“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投资”账面合计余额为32867.23627万元。
2、较大支出具体事项
(1)董海兵投资平泉市七沟镇农业田园综合体项目218万元,无收益并且欠工人工资。
①委托书、土地流转承包合同证实:2018年3月4日,中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委托北京国正臻艺文化有限公司与七沟镇崖门子社区签订土地流转承包合同。
②七沟镇农业田园综合体项目明细帐账目、记帐凭证、领款条、欠薪情况说明等证实:七沟镇农业田园综合体项目支出情况。
③证人武某证言证实:2016年,董海兵聘其为七沟田园综合体项目和鸡冠山项目负责人,月薪6万元,2017年1月开始在中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上班,任副总。2017年下半年,董海兵派其开始跟平泉市七沟镇谈七沟田园综合体项目,2018年3月份,公司跟镇政府和崖门子村签订1000亩土地流转合同40年,付2年流转费用97万元。董海兵给其共打款153万,该款用于支付土地费用约97万元,剩余的用于支付土地耕种费用。这些租金等花费都是董海兵打给其,其再支付给镇政府和人员工资。其在董海兵处借款180万元,年息15%,还款115万,董海兵说没还的钱抵顶其工资。
北京国正臻艺文化有限公司是其夫妻二人的公司,公司的法人是其妻子王瑞臻,最早是做建筑器材租赁,后来效益不好
-42-
变更为文化公司。因当时其在中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里的工作就是在承德负责鸡冠山文旅项目和七沟田园体这个项目,跟七沟镇政府签订七沟田园体这个项目的同时,董海兵说这个项目也属于文旅项目,但是他没有这方面的公司,所以就让其用北京国正臻艺文化有限公司代签一下。
(2)董海兵借给天津赵某1920万元,赵广义还款420万元及价值80万元的净化器。
①证人赵某1证言证实:其是天津科易电子有限公司法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2013年左右在上海汇聚培训公司上课时认识的董海兵,双方在资金方面相互有拆借。其分八次向董海兵借钱920万,2017年11月到2018年2月分五次还款400万(打到刘超的个人账户),还欠520万元。因520万还不上,董海兵想入股其天津科易电子有限公司,其要给董海兵15%的公司股份折抵欠款,董海兵不同意,主张要占其公司30%至40%的股份,这事没谈成。接着董海兵说收购了北京新三板的上市公司北京博鹏北科科技环保公司,董海兵要把其公司的业务放到博鹏北科,抵顶的欠款,还承诺给其15%博鹏北科的股份。双方谈好以后,其把人脸识别的业务给了博鹏北科公司,但博鹏北科没有做成。从这以后双方没再谈过,也没有合作,更没签订过任何的合同、协议等文书。另外,其给董海兵200台净化器,出厂价应该80万左右,打给董海兵的销售经理纪喆20万元。
②被告人董海兵供述:天津科易电子有限公司和天津大辐电子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人叫赵广义。2015年左右,赵广义先后从我这借钱累计1000万元左右,借款都签有借款合同。因为还不上我钱,赵广义把这两家公司的厂房、土地、办公设备等
-43-
都租赁给我,签了协议,但是到现在为止,手续一直没有做完。我收购上市公司就是想把这两家公司装进去。
③赵某1银行卡交易明细单证实:赵某1银行卡银行流水情况。
(3)董海兵投资山东威海乳山市银滩旅居国际城5号楼商品房450万元售房权,楼房未售出。
①证人杨某2证言证实:2017年10月,董海兵想在乳山银滩购买楼盘,相中了其公司的楼盘。双方达成初步意向后,董海兵委托王兆杰跟其谈的具体细节。2017年11月18日,双方签订房产代理协议,内容是其公司为甲方,中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为乙方,乙方代理甲方销售乳山市银滩旅居国际城5号楼商品房,代理期限自2017年11月18日起至2018年11月17日,共计195套,单套定金23077元。甲方按每平米4500元给予乙方销售权,乙方在原基础上自行调整销售价格,溢价部分全部按照销售佣金归乙方所有。乙方按约定期限完成销售任务或未完成销售任务,乙方支付甲方的450万定金都将转化为房款,甲方按照每平米4500元给予乙方相应房产,户型由乙方指定,房产完成过户后定金不再退还。董海兵以中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名义已付款450万定金打到其公司账户上。公司还将按照代理协议的约定按每平米4500元的价格,把450万元的定金折算成房子给中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②被告人董海兵供述:2017年朋友毛利权给我推荐了山东威海一个销售房产的项目,并带我去山东威海和项目负责人杨总谈了具体事项。这个项目是由我们卖一栋楼,交450万保证金,给我们的楼价是每平米4500元,我们卖多少钱对方不管。
-44-
我让王兆杰跟杨总签了协议,让财务刘俊平已给对方打450万元。到现在我们一套楼房都没有卖出去,按照协议约定,我们交的保证金算是房款,对方应按4500元每平米给我们房子。
③被告人王兆杰供述:2017年12月份左右,我与山东旅居国际房地产有限公司杨总签的合同,代理这个公司开发的楼盘销售,支付450万保证金,对方按每平4500元的价格给我们,我们卖出去的差价就是我们挣的钱,要是卖不出去,对方按每平米4500元的价格给我们450万的房子。
④银行转账单证实:中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转给山东旅居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450万元。
⑤代理协议证实:中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山东旅居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内容与杨某2证言证明的内容一致。
(4)董海兵和围场鹿苑酒厂合作注册酒类销售有限公司,未向该公司注资。
①证人纪喆证言证实:其是中承鹿苑酒类销售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有限公司营销经理。公司是董海兵跟围场鹿苑酒厂厂长王某3谈的合作,注册的公司。2018年10月份注册,法人董成义,是董海兵的叔叔。2018年6、7月份谈好相关事项双方签约,大概内容是中承集团和鹿苑酒厂合作注册酒类销售有限公司,年销售额不低于3000万,净利润不低于销售额的百分之二十。达不到协议要求就不再合作。公司注册后,刘某2以投资人的身份任总经理,负责整体的管理工作。其任销售经理,王永久负责生产,王某3还是负责原来酒厂的相关事务。公司是刘某2投资的,投大概100万左右,她以投资人的身份担任总经理,
-45-
公司日常的事务和开销都由她审批。
②证人刘某2证实:2011年3月至今其在鼎盛王朝文化产业有限公司,2018年9月董海兵找其说跟围场鹿苑酒厂达成战略合作协议,让其入股,负责管理工作,还安排中承集团的王永久、纪喆在酒厂协助工作。2018年10月,其分四次向围场鹿苑酒厂投资七十万左右。董海兵没有向酒厂投资,先期研发产品的费用都是其投资的。
③证人王某3证实:其是鹿苑酒业有限公司的法人。2018年9月份,中承集团与围场鹿苑酒厂达成战略合作协议,成立中承鹿苑酒类销售公司,中承集团占75%股份,酒厂占25%股份,法人是董成义(董海兵叔叔)。但成立销售公司以后中承集团没有任何资金注入,董海兵安排王永久、纪喆负责管理工作,董海兵的朋友刘某2以个人名义出资六、七十万经营,后期主要就是刘某2负责。董海兵出事后,我跟刘某2达成协议,把先期投资用于包装及酒水生产的酒归刘某2个人所有。
④被告人董海兵供述:中承鹿苑酒类销售公司成立后,我没有向销售公司投钱,刘某2以个人名义往酒厂投几十万元。
(5)董海兵投资承德市双桥区鸡冠山项目235万元,无收益。
①被告人董海兵供述:2016年双桥区政府对鸡冠山开发项目进行招商引资,中承公司项目负责人武某和双桥区杨玉辅区长签署的框架协议。中承公司向鸡冠山开发项目已经投入一两千万元,主要是用于项目开办费用,比如规划费、租赁土地费、种地费、设施改造、人工费,规划费(我们找了两家规划公司给出了规划图),土地租赁费(和当地农民签署了土地租赁
-46-
协议),人员工资等。该资金有一部分是百合贷投资人的钱,还有一部分是公司的利润和我个人名义的贷款,因为我所有这些公司的钱都混在一起了,公司财务有账可以查。
②证人武某证言:2017年3月,其跟双桥区副区长张成签订鸡冠山开发框架协议,然后办申报手续和土地手续。到2018年5、6月份,完成土地流转600亩,支付3年土地流转费用大约140万元左右,按区里要求,种上了油菜花和油葵。鸡冠山项目董海兵给其打款30万,用于支付耕种土地的各项费用,土地流转费用约140万元是董海兵直接打给大石庙镇政府了。其知道的还有规划费用65万,也是董海兵公司直接支付的。
③鸡冠山风景旅游度假小镇项目合作框架协议书证实:2017年6月28日,中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双桥区政府签署框架协议。中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欲在承德市双桥区亿元,把该村打造成AAA级以上生态文化旅游区。
④武某提供的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耕地款领取明细表及支出表证实:鸡冠山项目支出情况。
(6)董海兵向承德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称郊区联社)入股投资3000万元。董海兵用该股权质押为曼曼食品厂在郊区联社贷款1500万元,向承德市坤盛商贸有限公司借款1350万元。
①承德市坤盛商贸有限公司工商注册资料证实:2017年12月,承德市坤盛商贸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股东变更为承德盛华利德商业有限公司(4000万元)占股40%,中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3000万现金入股)占股30%,承德恒邦商贸有限公司(2000万元)占股20%,承德市瑞盈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
-47-
司(1000万元)占股10%。
承德曼曼食品公司向承德市信用社郊区联社借款1500万元,中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为反担保人,签订反担保合同。
②承诺书、借款借据证实:中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承诺用红利支付承德曼曼食品公司向郊区联社借款1500万元;中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向承德市坤盛商贸有限公司借款1350万元。
③被告人董海兵供述:我和杜某成立承德市坤盛商贸有限公司,我以中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名义投资3000万元入股这家公司(占股30%),该公司入郊区联社5000万股(2元/股,计1亿元),我持有该5000万股的30%。
④证人杜某证言证实:承德市坤盛商贸有限公司是2014年8月份其朋友注册成立的,没有什么业务。2017年郊区联社改制,吸收社会资金,其和几个朋友想入股1亿元。后其以承德盛华利德商业有限公司(我个人的公司)出资4000万元占股40%;董海兵以中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名义出资3000万元占股30%;承德恒邦商贸有限公司出资2000万元占股20%;承德市瑞盈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出资1000万元占股10%,公司总注册资本1亿元(实缴),重组承德市坤盛商贸有限公司,其任法人。四个股东重新组成这家公司后,以这家公司名义把全部注册资金1亿元当作股金入股郊区联社,取得该社5000万股份(2元/股)。后承德市坤盛商贸有限公司在郊区联社进行抵押贷款,董海兵用其股份担保向承德市坤盛商贸有限公司借款1350万。2018年底分红一次,中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分了150万,直接支付这笔贷款(1350万元)的利息。中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30%的股份还在2017年底左右质押给承德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
-48-
用于给承德曼曼食品厂在承德市郊区联社贷款1500万元。中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用他的权益一共贷款2850万元。
(7)董海兵以廊坊市玖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玖壹公司)名义向西安她帮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投资1885万元,回款本金740万元及利息,账目亏损987.461706万元。
①西安她帮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企业工商登记证实:西安她帮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蒲某投资900万元占股45%,玖壹公司投资1100万元占股55%),成立日期2018年2月1日。
②浙商银行西安分行调取的西安她帮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银行流水证实:西安她帮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银行流水情况。
③承德市公安局侦查说明:承德市公安局冻结西安她帮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浙商银行公户,已冻结金额178006.04元。蒲某从公司公户将900万元账至其个人帐户,已将其个人账户冻结金额7500564.46元。
④证人蒲某证实:2018年2月份左右,其投资900万元占股45%,董海兵以廊坊市玖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义投资1100万元占股55%,注册资金计2000万元,成立西安她帮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公司业务是为做医疗美容的人群提供网络贷款。公司经营一个月把2000万元都贷出去,无资金后无实际业务。公司贷出去的款回来一小部分,其投进的900万元一分没收回。
⑤证人马某证实:其是西安她帮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会计。西安她帮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有两个股东,蒲某和玖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2000万元(蒲某实缴900万元,占
-49-
45%的股份,玖壹公司实缴1100万元,占55%的股份)。公司主要业务是为做医疗美容的人群提供网络贷款。公司业务主要由副总经理蒲某负责,公司办公场所是租赁中创公司的工位。公司一直亏损,因为公司做的是网络借贷业务,资金只有最初的注册资本,都借出去后公司就没有本钱了。后来公司从外面进行融资,就是公司从外面以18%的利息借到钱,再以12%的利息借出去,这样一来,公司怎么经营都是亏损的,到2018年11月份,公司经营不下去解散。从账面看,公司借的钱是从玖壹公司账户上和刘超个人账户上打进来的。玖壹公司打进785万元,从公司账户上又给玖壹公司打回500万。从刘超处借675万元,已经还清了,并付了利息。
玖壹公司一共往西安她帮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打入1885万元,拿回去740万元,公司还支付一部分利息给玖壹公司。2019年3月10日其离职时公司账户存有300多万,支付宝里有20多万,畅捷支付里有100多万,合利宝里有2万元。因为浙商银行公户冻结了,合利宝要求把钱转到他建设银行卡上(该户已被承德公安冻结)。
⑥被告人董海兵供述:我在廊坊有家公司叫玖壹公司,主要通过网络做现金贷款业务。我用玖壹公司出资1000多万元跟浦晓洪成立了西安她帮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主要业务是做医美分期贷款业务。西安她帮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向中承集团公司借过钱,具体情况在财务账上应该有记载。
⑦被告人刘俊平供述:中创公司以贷款的名义给西安她帮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打了850万元,这些钱基本都回来了。中创公司还以玖壹公司的名义给西安她帮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
-50-
司打了1100多万,这部分钱可能没回来。西安她帮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有财务账,由马寅如负责。
(8)董海兵欲以1580万收购北京博鹏北科节能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博鹏环保),协议签订后实际付款1490万元。
①被告人董海兵供述:博鹏环保是新三板上市公司,股东杨某3和周某,杨某3占45%股份,周某占55%股份。我收购博鹏环保是想把天津科艺、天津大辅两家公司装进去。2017年6月,我与杨某3谈好收购价格,大概1600万元,其他的中介费、手续费由我们负责,后签了收购公司的协议、质押协议、补充协议。已经支付杨某3和周某共一千五百几十万元,其中1000万用于收购股份,400万元用于资产置换博鹏环保账目上的400万现金,100多万用于支付中介费,几十万用于支付日常开支费用。
②被告人刘俊平供述:董海兵开会的时候说,博鹏环保是一家新三板上市公司,中创公司要收购这家公司。后中承集团公司给博鹏环保的股东杨某3打过一笔100万元;给股东周某、杨某3打过一笔500万元(是按二人的股份比例共打500万元);用孙微名义购买博鹏环保股份支付了400万元;给周某、杨某3转过两笔计400万元,从博鹏环保基本户转到我们控制的个人账户400万元,董海兵用该400万元买奔驰车等;管理博鹏环保公司支付了90多万元费用。
③证人孙微证实:其2015年6月任中创公司人事部经理,2018年1月任运营部经理。2017年初中创公司想投资新三板上市公司博鹏环保,投资新三板的股票必须有两年的股票开户经历,其有该资历,董海兵也让其代持股份,并签订了代持股份
-51-
协议。2018年初,公司的财务总监杨立雄带着其去北京证券市场和博鹏环保股东杨某3进行股票交易,按照要求操作其代中创公司购买了杨某3名下的400万元的股票。中创公司以股票安全名义要求其提供一张银行卡、网银,卡、密码由刘俊平保管,至今未归还。2018年发现中创公司在用其名字以博鹏环保股权转让和代持的名义销售理财产品。其及时找到董海兵、王兆杰、刘俊平等人,要求停止该理财产品的销售并将其代持的博鹏环保股份转出。董海兵等人同意后,将该理财产品中其名字换成纪喆。
④证人杨某3证实:博鹏环保成立于2003年12月1日,是一家新三板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是冶金行业的烟尘治理服务,注册资本为1600万元,其是法人,占股45%,另一名股东周某占股55%。2017年6月,董海兵称想收购一家新三板公司把他在天津做环保产品的公司装进来,其和董海兵达成由董海兵收购博鹏环保初步意向。2017年6月22日,其、周某和董海兵签署了收购及重组协议,其和周某以自然人身份向中承公司转让全部股份,以达到中承公司收购博鹏环保公司的目的。6月27日韩文宝的账户转到其工行卡(卡号:95×××99)定金100万元,其第二天按照股份比例转给周某55万元。2018年8月10日签订了收购及重组框架协议的补充协议和股份质押合同,因为博鹏环保公司作为一家新三板的上市公司不能一次把股份都转让过去,所以经过双方协议签订一个股份质押合同,把不能转让的股份先质押给中承公司。按照协议约定应该在2018年底完成收购,基于中承公司已经付给其和周某计1400万元,其二人不能转让的股份亦抵
-52-
押给了中承公司,2018年2月份其和周某将博鹏环保公司的管理权包括印鉴、工商资料等移交给了中承公司的相应负责人员,办理了移交手续。博鹏环保公司托管给中承公司之后,以博鹏环保的名义招聘王傲担任董事会秘书,主要负责公司的证券业务。现在博鹏环保公司没有实际业务。
⑤证人周某证实:其是博鹏环保的股东,负责公司的技术工作,原占公司股份55%,公司另一名股东叫杨某3,原占股45%,是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工作。2017年6月,其和杨某3与董海兵协商好,董海兵以1580万元收购博鹏环保并签订了收购及重组框架协议。因为博鹏环保公司作为一家新三板的上市公司不能一次把股份都转让过去,2018年8月10日,双方签订了收购及重组框架协议的补充协议和股份质押合同,把不能转让的股份先质押给中承公司。目前董海兵收购博鹏环保总共支付其和杨某31400万元,其中的400万元是置换博鹏环保账上已存的400万元,实际上共拿到董海兵购买博鹏环保的款数为1000万元,下欠其和杨某3共580万元。
⑥博鹏环保的工商企业登记材料证实:博鹏环保的企业登记情况。
⑦董海兵与周某、杨某3签订的资产重组协议、收购及重组框架协议、股份质押合同证实:董海兵以1580万元收购博鹏环保,已给付1000万元并签订股份质押合同后将公司交与董海兵实际经营管理。
⑧银行流水:证实董海兵部分付款银行流水情况。
(9)董海兵投资承德曼曼食品厂498,772,694.15元,收回393,756,075.37元。
-53-
①证人孔某证实:2015年4月份,董海兵招聘其到曼曼食品公司管理财务。该公司2009年注册成立,现在法人王明文(董海兵的姐夫),三个股东(郝丽涵占15%股份,胡晓曼占30%股份,承德荣祥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占55%),实际经营人董海兵。承德曼曼食品有限公司共有三块土地,分别登记为承县国用2013第011-1/3号、2/3号、3/3号;共有厂房3座,分别登记为承房权证承德县字第××号、第××号、第××号;冷库1座,登记为承房权证承德县字第××号;锅炉房1座,登记为承房权证承德县字第××号;办公楼1座,登记为承房权证承德县字第××号;生产经营设备111套;另外还有一些办公用品。
公司现有11550万元的贷款,分别是从廊坊银行借了3800万元、承德县信用联社借了3800万元、承德市信用社郊区联社借了3000万元,承德银行借了1000万元。另外公司还给承德容祥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和承德大菇元食品有限公司担保借了900万元。这些贷款现在还有12384万元没有还清,贷款部分是用公司的固定资产抵押担保的,部分是董海兵找的房产抵押担保的,另外还有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担保的和政银企户宝担保的。另外还有农行850万元增信基金贷款,市农工委担保的。
从2012年4月3日至2018年12月17日,董海兵以借款方式向承德曼曼食品有限公司投入资金498,772,694.15元,承德曼曼食品有限公司还回393,756,075.37元,到目前为止,董海兵投入到承德曼曼食品有限公司约1.05亿没有收回。这些未收回钱一部分还银行贷款利息,每年大约1000万元;一部分还公司的工程款,另外公司一直处于亏损状态赔了100多万元。
-54-
②胡晓曼证实:2009年6月1日,其注册成立了承德曼曼食品有限公司。2011年后,其没有能力继续往公司注入资金,董海兵和其达成协议,其把公司40%股份转给董海兵,由董海兵经营该公司。这样2012年7、8月份,公司又进行了重组,股东变更为承德荣祥斋食品有限公司占55%、郝丽涵占15%、其占30%,实际上荣祥斋和郝丽涵股份加起来70%都是董海兵的。这次变更董海兵没有出钱。
2012年之后,董海兵开始派人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2014年中秋节后,其彻底离开公司,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
其管理期间的贷款有两笔到现在没有还清,一笔是承德信用联社的3000万元贷款,一笔是在平泉信用联社的借款130万元,这两笔贷款在董海兵入股公司后审计认可的。
③被告人董海兵供述:2011年承德曼曼食品有限公司法人胡晓曼找我借钱,不是300万就是500万元。她借下这笔钱后,到2012年初还不上。我就与胡晓曼谈并购她的公司,这样用1000万元买了胡晓曼的公司。虽然目前公司登记是我的荣祥斋控股55%,胡晓曼占股30%,郝丽涵占股15%,但实际上胡晓曼占股30%也是我的,只是没有变更登记。曼曼食品公司经营需要资金,要想维持经营,我只能往里投资,前后共计向该公司投了1个多亿,这些(投资)曼曼食品公司和刘俊平的账上应该有记载。
④曼曼食品有限公司的财务司法会计鉴定意见证实:曼曼食品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1日注册成立,法人胡晓曼,2015年11月5日法人变理为王明文(董海兵的表姐夫)。承德大菇元食品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10日注册成立,法人金某(董海兵的司机)。容祥斋食品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5日注册成
-55-
立,法人王某2。大菇元食品有限公司负责原材料采购卖给曼曼公司,曼曼食品有限公司负责加工生产,容祥斋食品有限公司负责对外销售。
曼曼食品有限公司、容祥斋食品有限公司、大菇元食品有限公司2013年至2019年12月期间,生产净利润总额为-12111.935554万元,资产余额合计为3040.359861万元。负债合计12214.094826万元。欠应付“中创晟业公司”(三部)借款合计6943.268085万元。三个公司的资金来源,由银行贷款和中创晟业(三部)转入资金合计19926.917061万元(2013年11月前贷款余额5150万)
(10)董海兵向中投丝路(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20万元,2018年的9、10月份该公司退给董海兵20万,该款按董海兵要求已打给应慧抵顶欠款。
①证人李某2证言证实:中投丝路(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其2016年发起成立的。董海兵向这家公司投入资金10万元,董海兵的一个员工王某2也投了10万元。2018年的9、10月份的时候工商登记变更,公司要将该20万元退给董海兵。当时因为董海兵欠应慧20万元,董海兵写了一张委托书,委托公司将退出的20万元投资款支付给应慧,所以公司将应退给董海兵的20万元转给了应慧。
②证人王某2证言证实:2017年到中创公司丰宁分公司上班,任团队经理,2018年后主要负责承德这边的借贷业务。中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财务账上显示2017年1月13日有一笔中投丝路的投资款20万元,其中标注王某210万元。这20万元是其和董海兵投资北京中投丝路有限公司的投资款,其投资
-56-
的10万元是向董海兵借的。这笔钱给中投丝路(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起人李某2了。
③被告人董海兵供述:中投丝路项目是李某2发起的一个项目,我向里面投资了10万元,王某2投了10万元。
④银行转账单和董海兵的委托书证实:按董海兵委托,中投丝路(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将董海兵的20万元投资款打入应慧个人账户。
(11)2015年10月份至2016年11月份,董海兵投资北京帮推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300万元(占股20%),无盈利。
①证人李某3证言:2015年底,其在北京发起成立北京帮推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一直经营到现在。其是公司执行董事占股64%,董海兵占股20%。2015年10月份到2016年的11月份董海兵以个人的名义分12笔将300万元投资款打入公司账户或法人账户,最后全部进入公司账目,按照出资董海兵占公司20%的股份,已经在工商登记。现在北京帮推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一直在运营,但是到现在一直没有盈利。
(12)2017年,董海兵投资刘某3的养殖场30万元,无收益。
①证人刘某3证实:其和董海兵是发小,经董海兵介绍向承德曼曼食品公司卖过煤。2017年左右,董海兵说想帮帮其,把平泉老家一块地租下来和其建养殖场。这样董海兵给其投资30万元,该款打到其使用的宋淑玉的卡上。其用这些钱租了地,盖了养殖场的房子,盖到一半时,董海兵说手里没有钱了,之后都是其自己贷款建的。
②宋淑玉证实:2016年把一张农行卡给刘某3用了一年。
-57-
③被告人董海兵供述:刘某3是我的小学同学,他往承德曼曼食品公司送过煤,曼曼食品公司欠他一二十万元。我往平泉七沟镇一个养殖场投资了几十万元,因为欠他钱,我接手养殖场后这笔投资款就全权交给他使用了。
(13)2013年,董海兵在承德县下板城镇成立八七房地产公司,给刘某467万元支付各种费用。
①证人刘某4证实:董海兵是其一个远房亲戚。2013年的上半年,董海兵在承德县下板城镇成立了一家承德八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由于董海兵还有别的公司,没时间过来打理,知道其退休在家,就让帮忙打理一下这个公司,当时承诺给其点报酬。董海兵共让会计往其个人卡上转了有十几万元,另外还有50万左右转到董海兵个人账户上了,这些钱都是用来支付公司花费了。董海兵成立这家公司主要是想开发下板城的一块地,但是这块地没能买过来,其他的就没什么业务了,到2016年底其身体不好就不帮他管理了。
②被告人董海兵供述:2012年底,我想在承德县开发房地产,成立了承德八七房地产公司。我花了200万元左右做了城市建设开发规划,最后这个项目没做成。成立这家公司登记的法人是王明文,让我舅舅刘某4帮忙打理,我前后给刘某4打过计67万元,这六十几万元是公司的费用支出和工资报酬。
(14)2017年董海兵投资承德宏达顺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500万元,现该公司由董海兵实际经营。
①证人陈某证言证实:2017年5月份,其到承德宏达顺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至今。其是承德宏达顺海食品服份有限公司的法人,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承德宏达顺海食品
-58-
股份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董海兵。董海兵一共往这家公司投入500万元,分2、3次打到公司账户的。投资的这些钱主要用于进行车间改造,购买设备、工具等。这家公司从2017年10月份到现在一直生产经营。
②被告人董海兵供述:投资参与人的钱有7个亿左右没有兑付给投资人,该部分资金我用于公司正常对外投资,其中投资宏达顺海鸡制品公司500万元,现在公司在运营。
(三)查封、冻结、扣押财产情况
1、综合证据
①证人孙某2证实:我自己没有成立过任何公司。我就知道我是河北容祥担保有限公司的股东,但是也是董海兵让我应名的。我没有在中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和中创公司(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里任职,没有跟董海兵一起开过公司,但是他总要我身份证,我不确定董海兵会不会用我身份证办理公司。我知道董海兵买的房产有廊坊万达广场8套,全是商业,应该是在2011或2012年买的。廊坊塞纳荣府小区1套别墅,应该是2012年买的,塞纳河谷小区1套别墅,具体什么时间买的我不知道,建业大厦13楼也是董海兵买的,具体什么时间买的我不知道。另外,董海兵在山东威海乳山海岸明珠小区也有一套,这套房子是2009年就买了,房主是我的名字。
②承德市公安局侦查说明证实:承德市、县两级公安机关在办理“百合贷”案件过程中共扣押、追缴涉案车辆22辆(详见清单),经从公安内网查询,未发现上述车辆有抵押情形。
③证人赵某2证实:其知道董海兵让王某2卖过承德市双桥区嘉和广场的两套房子,卖的钱通过其卡打到董海兵公司一个
-59-
员工纪喆账户上了。
④承德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于2019年6月26日出具侦查说明:经对犯罪嫌疑人讯问,对涉案公司账目进行审查,已查封涉案房产、土地共65套(宗)。
⑤对账户董海兵、韩文宝、金某、孙正、王庆丰、刘超、安海南、王洪宇、孙微、任海英、容祥担保有限公司、周丽伟冻结回执。
⑥从纪喆、张爽、李凤侠处扣押别克汽车、雪铁龙灰色轿车、雪铁龙C5轿车各一辆。
⑦被告人董海兵供述证实:因为限购的原因,所以用霍中原的名字购买了温泉孔雀城柏园一期0102#-2-2103的房子;扈志民的名字购买了温泉孔雀城柏园一期0102#-1-1901的房子;用王某2的名字购买了温泉孔雀城柏园一期0102#-2-103的房子;用姜景信的名字购买了廊坊的房子;用杨帆的名字购买了廊坊的房子;用熊冬月的名字购买了廊坊的房子;用刘超的名字购买的房子;用孙某2的名字购买了廊坊的房子;用孙正的名字购买了廊坊的华夏幸福城润园22-1-1003、华夏铂宫12-3-1801、位于宁夏的房子;用李淑敏的名字购买廊坊万达广场c9-2-202的房子;用霍中原的名字购买嘉禾广场2-2-1003的房子,以上房产实际所有人是董海兵。
2、扣押财产情况(见下表)
-60-
(1)房产、土地抵押情况明细
-61-
序号
抵押房产
房主姓名
抵押金额(万元)
贷款金额(万元)
贷款余额(万元)
借款人
借款时间
银行名称
备注
1
华夏铂宫2-1-1201
董海兵
47
47
19.838557
2
华夏铂宫2-1-1202
董海兵
58
58
24.481636
3
华夏铂宫2-1-1203
董海兵
43
43
18.15
4
华夏铂宫2-1-1204
董海兵
40
40
16.883892
5
华夏铂宫2-1-1205
董海兵
40
40
16.883892
6
华夏铂宫2-1-1206
董海兵
43
43
18.150171
7
华夏铂宫2-1-1207
董海兵
58
58
24.481636
8
华夏铂宫2-1-1208
董海兵
49
49
20.682784
董海兵
2012年8月31日——2022年8月31日
光大银行廊坊分行
9
温泉新都孔雀城柏园一期0102#-2-2103
霍中原
60
60
60
霍中原
2017年3月7日——2047年3月6日
10
温泉新都孔雀城柏园一期0102#-1-1901
扈志民
81
81
75.983
扈志民
2017年3月7日——2045年3月6日
11
温泉新都孔雀城柏园一期0102#-2-103
王某2
71
71
0
王某2
2017年3月14日——2047年3月13日
中国银行霸州支行
12
廊坊万达广场C9-2-102
董海兵
1300
13
廊坊万达广场C9-2-401
董海兵
700
2000
2000
廊坊市正略商贸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15日——
廊坊银行开
-62-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14
承德县曼曼食品厂1号厂房(承房权证承德县字第××号)
承德曼曼食品有限公司
420
15
承德县曼曼食品厂2号厂房(承房权证承德县字第××号)
承德曼曼食品有限公司
420
16
承德县曼曼食品厂3号厂房(承房权证承德县字第××号)
承德曼曼食品有限公司
420
17
承德县曼曼食品厂锅炉房(承房权证承德县字第××号)
承德曼曼食品有限公司
45
18
承德县曼曼食品厂冷库(承房权证承德县字第××号)
承德曼曼食品有限公司
900
19
承德县曼曼食品厂厂房,冷库锅炉房下土地(承县国用2013第011-2/3号)
承德曼曼食品有限公司
1595
3800
3749.585279
承德曼曼食品有限公司
2018年5月25日——2019年5月23日
20
廊坊万达广场C9-2-402
董海兵
800
800
800
廊坊市神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2018年8月9日——2019年8月2日
发区支行
21
梧桐路21号万庄上城雅园二区9-2-202室
姜景信
170
22
华夏幸福城润园小区20-2-204室
姜景信
230
400
395
姜景信
2017年5月17日——2020年5月9日
23
华夏九园27-2-303
杨帆
180
24
华夏幸福城雅园7-1-2701
杨帆
150
330
325
杨帆
2017年5月31日——2020年5月9日
25
华夏幸福城润园9-1-1303
熊冬月
150
26
华夏幸福城润园17-2-1803
熊冬月
150
300
295
熊冬月
2017年5月17日——2020年5月9日
廊坊银行开发区支行
27
华夏奥韵23-1-611
廊坊市利昌会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44
500
500
廊坊市正略商贸有限公司
2018年5月15日——
廊坊市广阳
-63-
28
名居小区西区7-2-1404
廊坊市正略商贸有限公司
125
29
盛世豪庭1-3-502
廊坊市正略商贸有限公司
130
30
华夏幸福雅园1-1-1804
廊坊市正略商贸有限公司
96
31
万达广场C区2-2-1402
廊坊市正略商贸有限公司
105
2018年11月14日
32
江南水郡14-1-2101
廊坊市玖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109
33
江南水郡16-2-501
廊坊市玖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105
34
华夏奥韵17-1-1202
廊坊市玖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86
300
300
廊坊市玖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2018年5月15日——2018年11月14日
35
东方之珠小区94幢3单元1302室(开发区)
廊坊市玖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100
36
东方之珠小区94幢3单元2202室(开发区)
廊坊市玖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100
200
200
廊坊市玖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2018年5月15日——2018年11月14日
区华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37
顺安道尚华城4-1-801室
刘超
130
130
130
刘超
2018年8月23日——2019年8月23日
平安银行石家庄分行
38
廊坊万达广场C9-2-302
孙某2
1200
廊坊鑫年达家具有限公司
2015年7月14日——2016年7月13日
廊坊银行胜芳支行
0
39
塞纳荣府78幢1101室
董海兵
600
600
598.409587
廊坊市轩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18日——
永清农商银
-64-
2018年10月24日

40
建业大厦1307室
董海兵
95
95
95
41
建业大厦1306室
董海兵
130
130
130
董海兵
2011年8月11日——2021年8月11日
中国工商银行廊坊和平支行
42
阿尔卡迪小区华景园5-9-202室
廊坊市玖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111
43
华夏幸福城润园22-1-1003
孙正
148
44
华夏铂宫12-3-1801
孙正
161
420
419.9
杨帆
2017年11月29日——2018年11月29日
中国银行廊坊广阳道支行
45
廊坊万达广场C9-2-201
董海兵
1003.52
450
450
韩文宝
2018年3月20日——2019年3月20日
46
廊坊万达广场C9-2-101
董海兵
1114
620
620
刘金平
2017年10月30日——2018年10月30日
中国银行廊坊金光道支行
47
承德县曼曼食品厂办公楼(承房权证承德县字第××号)
承德曼曼食品有限公司
3225.06
48
承德县曼曼食品厂办公楼下土地(承县国用2013第011-1/3号)
承德曼曼食品有限公司
526.83
49
承德县曼曼食品厂空地(承县用2013第011-3/3号)
承德曼曼食品有限公司
2555.23
3800
3800
承德曼曼食品有限公司
2018年12月18日——2020年12月16日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承德县联社
50
万达广场C9-2202
李淑敏
2139.6
1500
1430
承德曼曼食品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14
河北省
-65-
51
阳光高地小区1-1-902室
廊坊市利昌会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200.3
52
嘉和广场2-2-1003室
霍中原
174.5
日——2020年12月4日
农村信用社承德市郊区联社
合计
22734.04
16965
12044
(2)山东乳山扣押房产情况
序号
房产名称
房产所有人
位置
备注
1
山东龙悦银滩海景花苑5号楼1-7层305/308/401/415/501/515除外共99套
乳山华银置业有限公司、山东旅居房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乳山分公司
山东乳山
现乳山华银置业有限公司正破产重组
(3)无抵押房产明细
序号
房产名称
房产所有人
位置
抵押情况
1
万达广场C9-2301室
董海兵
廊坊

2
华夏幸福城润园10-2-1004
廊坊市正略商贸有限公司
廊坊

3
幸福城润园9-1-901
廊坊市正略商贸有限公司
廊坊

4
人民西路家和春天53幢7号
孙正
宁夏平罗

5
天津市武清区英伦花园25号楼-3
董海兵
天津

(4)扣押车辆清单
序号
车主
车辆型号
数量
车辆状态
备注
1
董海兵
别克GL8
1
市局扣押
2
张爽
雪铁龙C5
1
市局扣押
追缴公司奖励业务员车辆13台
-66-
3
李凤侠
雪铁龙C5
1
市局扣押
4
霍中原
雪铁龙C5
1
市局扣押
5
王某1
雪铁龙C4
1
围场扣押
6
吕蒙玉
雪铁龙C4
1
围场扣押
7
王世伟
本田雅阁
1
滦平扣押
8
闫飞飞
现代索纳塔8
1
滦平扣押
9
曲晓慧
雪铁龙C5
1
滦平扣押
10
白海腾
本田宾智
1
滦平扣押
11
唐小芬
本田宾智
1
滦平扣押
12
户东辉
中华轿车
1
平泉扣押
13
羿顺华
丰田卡罗拉
1
宽城扣押
14
马兰
本田XRV
1
宽城扣押
15
熊德林
奥迪A6
1
市局暂扣
16
黄学文
路虎发现4
1
市局暂扣
17
张文芝
奔驰V260
1
市局暂扣
18
刘海滨
奔驰A180
1
市局暂扣
19
章轶宇
帕萨特
3
市局暂扣
暂扣从中创晟业公司借款抵押车辆7台
20
王林松
东风日产
1
市局暂扣
公司用车
合计
22
(5)涉及纠纷房产
序号
房产名称
房产所有人
相关证据
1
嘉和广场4-1-2003室
康利辉
房地产权登记信息证实该房在2017年7月24日产权人为霍中原,2018年10月18日过户到康利辉名下,该房于2018年10月26日从中国建设银行承德分行抵押贷款77万元。
2
塞纳河谷M4栋1单元101室(开发区)
阮守龙
①阮守龙证实从金献华手里买此房屋花500万,分三次付款。2018年8月28日付150万定金,2018年9月20日付150万,2018年9月2日付200万。②房屋买卖合同、光大银行、建行的对账单印证上述事证实
③董海兵证实2018年8、9月份,公司出现给投资人兑付困难,其将该套别墅卖掉变现给投资人兑福资金了。
-67-
3
华夏.幸福城润园17-2-1603
王琨
①房产信息证实,2019年4月30日登记在王琨名下。
②董海兵供述此房已于2018.8.9月卖掉。做担保公司时从张春玲手中借过一两千万,几百万没还,用这套房子顶账给张春玲,因为廊坊限购,顶给了王琨。
③证人王琨证实这套房子别人顶账给张春玲记在自己名。
④证人张春玲证实董海兵欠其钱,用此房顶账。
⑤书证廊坊广阳区法院判决书判决董海兵归还张春玲510万。
4
尚华城20-2-302
刘洋
5
幸福雅园1-2-1802
刘志忠
①房产信息证实,(尚华城20-2-302)房屋2018年12月24日登记在刘洋名下,(幸福雅园1-2-1802)房屋2018年11月27日登记在刘志忠名下。
②刘志忠证实董海兵欠其219.9万元,以房子折抵,其付了房子的尾款,并已过户。尚华城的房子由刘志忠卖给刘洋。③书证2016年6月30日双方签订债权确认协议书及2018年11月1日签订以房抵债协议证实,董海兵欠刘志忠本金219万。
6
阳光佳和C3-2-2602(开发区)
杨传生(返还55-18=37万元)
①杨传生证言证实:孙正欲买其阳光佳和C3-2-2602房子,交给其55万后又不买了,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判决孙正支付18万违约金,继续履行合同。
②孙正证言与杨传生基本一致。
③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2018)冀1091民初1486号民事判决孙正支付18万违约金,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剩余房款125万。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④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2020)冀1091民初333号民事判决解除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孙正支付给杨传生18万违约金。
7
德荣帝景18-2-804
田双录
①房产信息证实该房产2016年6月17日登记在田双录名下。
②田双录证实2017年4月孙正以张亮名义买此套房子,谈好184万,孙正先期给了33万,后不再给钱,于是起诉到廊坊安次区法院,最终调解判决解除合同,违约方孙正赔偿其16.5万元,其已将16.5万元购房款退给孙正
③孙正证实给董海兵出名买过5套房,包括德荣帝景这套房子。德荣帝景房主是田双录,付33万元买房,没再付钱,判决给田双录16.5万元。
④书证:廊坊安次区法院(2018)冀1002民初1725号调解书证实,双方解除合同,孙正赔付田双录违约金16.5万元。
8
双桥区碧峰门棚户区商业101、201、301
刘志国(吴桂侠)
①刘志国证实2015年董海兵把此套房子卖给刘志国,2015年5月26日,与董海兵签订《商品房认购意向书》,将此套房以1500万转让给吴桂侠(刘志国的妻子),一次性付清。之后支付500万定金,剩余的钱在2016年底至2017年1月已付清全部房款,后将此房抵押给宽城农村商业银行。②房产证复印件、商品房认购意向书证实,2016年5月26日董海兵将该房卖给吴桂侠,2016年6月4日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房屋所有权人变更为吴桂侠。
③2017年1月26日刘志国付董海兵1500万的买房收据复印件;
④河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9.1.24出具证明2018.7.20用此房抵押贷款2000万。
⑤刘志国提供银行流水,29笔,一共1050万,时间从2016年7月7日至2017年9月5日。
⑥被告人董海兵当庭供认2015年将该房卖给刘志国。
9
名居小区西区7-2-1402
王东东
10
幸福城润园11-2-1603
周征
①刘俊平证实其在下公司固定资产账时把其中的房号写错了,公司没买过这两套房。
②承德市公安局侦查说明证实该两套房产属于误封
(6)公司使用的银行账户
序号
卡号
户名
银行
状态
时间
余额
备注
-68-
1
6227000210010310355
安海南
建行廊坊分行营业部
冻结
2020年8月28日——2021年2月27日
0
130823198805232030
2
6222020410019821744
安海南
工商银行廊坊金光支行
冻结
2020年8月28日——2021年2月27日
527.19
130823198805232030
3
6217681803707465
董海兵
中信廊坊分行
冻结
2020年8月28日——2021年2月27日
188.88
130823198707222031
4
6226662801020555
董海兵
光大银行廊坊分行
冻结
2020年8月28日——2021年2月27日
0
廊坊市经济开发区法院于2019年3月5日冻结,我局轮候冻结。
5
6217000010055730421
董海兵
建行北京光明支行
冻结
2020年7月13日——2021年1月12日
20.7
6
6222600920005002545
董海兵
交通银行廊坊分行
冻结
2020年8月28日——2021年2月27日
0
7
6226632800119369
董海兵
光大银行廊坊分行
冻结
2020年8月28日——2021年2月27日
0
廊坊市经济开发区法院于2019年3月5日冻结,我局轮候冻结。
8
110919681410202
董氏中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北京西
冻结
2020年5月7日——2020年11月6日
43435
-69-
三环支行
9
6214830118678738
韩文宝
招行北京大望路支行
冻结
2020年7月13日——2021年1月12日
2586
围场法院冻结我局轮候冻结
10
6230200930127183
韩文宝
华夏银行廊坊支行
冻结
2020年7月13日——2021年1月12日
5749.2
13262419791017201X
11
6226622804352231
韩文宝
光大银行廊坊支行
冻结
2020年7月13日——2021年1月12日
0
13262419791017201X
12
62×××85
韩文宝
中行廊坊金光道支行
冻结
2020年8月28日——2021年2月27日
24896
中创财务用于2018年10月29日由围场法院冻结,我局轮候冻结
13
62×××01
韩文宝
中信银行廊坊分行
冻结
2020年8月28日——2021年2月27日
4843.1
中创财务用
14
6212260410008852692
刘超
工商银行廊坊新华支行
冻结
2020年8月28日——2021年2月27日
1612
15
6214880210008771
刘超
建行廊坊分
冻结
2020年8月28日——2021年2月27日
100547
131002198906191616
-70-

16
6230580000139380591
刘超
平安银行
冻结
2020年8月28日——2021年2月27日
0.06
17
6226622804044408
任海英
光大银行燕郊支行
冻结
2020年7月13日——2021年1月12日
0
132801198002053817
18
62×××55
孙微
建行北京百子湾支行
冻结
2020年7月13日——2021年1月12日
61.23
中创财务用
19
6217920673185166
孙某2
浦发银行北京富力城支行
冻结
2020年7月13日——2021年1月12日
0
20
6228491000013024713
王庆丰
农行廊坊广阳道支行
冻结
2020年10月21日——2021年4月20日
21313
21
6216615006001636646
王庆丰
中行廊坊金光道支行
冻结
2020年8月28日——2021年2月27日
1678.7
132801197708112212
22
110912502710902
中创晟业(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北京分行富力城支
冻结
2020年5月7日——2020年11月6日
2580.9
-71-

23
11001070000053012288
中创晟业(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建行北京东直门内支行
冻结
2020年7月13日——2021年1月12日
74306
24
6214830174336999
周丽伟
招行北京西三环支行
冻结
2020年7月13日——2021年1月12日
1637
25
6226622803015805
周丽伟
光大银行金光道支行
冻结
2020年7月13日——2021年1月12日
0
130823199806052036
26
6230730020365251
周丽伟
廊坊银行开发区支行
冻结
2020年7月13日——2021年1月12日
3401.3
130823199806052036
27
6228482129128782278
姜景信
承德农行
冻结
2020年7月13日——2021年1月12日
0
132624197003102034
28
6230730023379952
姜景信
廊坊银行开发区支行
冻结
2020年7月13日——2021年1月12日
0
132624197003102034
29
6230730023380067
熊冬月
廊坊银行开发区支行
冻结
2020年7月13日——2021年1月12日
0
131002198902072222
-72-
30
6217000210009630137
熊冬月
廊坊建行
冻结
2020年7月13日——2021年1月12日
161.68
131002198902072222
31
6217000210006617798
侯云强
廊坊建行
冻结
2020年7月13日——2021年1月12日
9247.5
130823199102142017
32
6217000210007909194
刘小辉
廊坊建行
冻结
2020年7月13日——2021年1月12日
455.98
130821198412136176
33
6217000210007909418
李淑敏
廊坊建行
冻结
2020年7月13日——2021年1月12日
1826.8
132825198611020245
34
6228481008218346577
韩文宝
廊坊农行
冻结
2020年10月13日——2021年4月12日
8323.2
35
62×××59
韩文宝
廊坊银行
冻结
2020年10月13日——2021年4月12日
965.23
13262419791017201X
36
6236680200000342607
王某1
唐山建行
冻结
2020年10月13日——2021年4月12日
10992
130828198712252712
37
6226632800234408
韩文宝
光大银行
冻结
2020年10月13日——2021年4月12日
0
38
101858015197
韩文宝
中国银行
冻结
2020年10月13日——2021年4月12日
24915
39
50660188000116007
中创公户
光大银行
冻结
2020年10月13日——2021年4月12日
319422
(7)个人账号
序号
卡号
户名
银行
状态
时间
余额
备注
1
6228481008903235879
安海峰
农行
冻结
2020年7月3日——2021年1月1日
992135
132825197204300018
2
6226220118550226
魏致远
中国民生银行
冻结
2020年9月15日——2021年3月13日
176307
车贷未还款340303196904120621
3
7910000010120100446531
西安她帮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冻结
2020年9月15日——2021年3月13日
386666
91610102MA6UQK5T0A
-73-

4
6210331110003737836
蒲其华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冻结
2020年9月15日——2021年3月13日
8E+06
西安她帮投资款512929194209074812
5
6214860139185678
高志涛
招商银行
冻结
2020年9月15日——2021年3月13日
118334
6
6217000210019475234
高志涛
中国建设银行
冻结
2020年9月15日——2021年3月13日
13823
7
6230583000009099666
高志涛
平安银行
冻结
2020年9月15日——2021年3月13日
29720
8
6222020200112525510
高志涛
中国工商银行
冻结
2020年9月15日——2021年3月13日
11351
身份证:1301211987××××××××欠款未还
9
6230730023381164
杨帆
廊坊银行开发区支行
冻结
2020年7月13日——2021年1月12日
0
232700199111114195
10
6217730700936147
孙鹤山
中信银行
冻结
2020年10月21日——2021年4月20日
799.26
110104197511291611
11
4563510100891153896
孙鹤山
中国银行
冻结
2020年10月21日——2021年4月20日
321.16
110104197511291611
(8)公司股权
序号
卡号
户名
银行
状态
时间
余额
备注
1
坤盛商贸股权
冻结
2020年10月23日——2021年10月22日
30%股权
2
北京帮推客股权
冻结
2020年5月19日——2021年11月17日
20%股权
-74-
(9)追缴资金明细
序号
姓名
还款金额(万元)
还款时间
备注
1
陶海群
24.3800
2019.4.23
车贷
2
彭于国
13.6700
2019.4.23
车贷
3
李博儒
19.3332
2019.4.23
借款
4
张东明
1.8100
2019.6.27
助农贷
5
白晓利
100.0000
2019.6.3
借款
6
高贵州
50.0000
2019.7.25
借款
7
马某
147.6609
2019.8.7
西安她帮回款
8
赵雅凤
4.0000
2019.9.19
涉案款
9
王某2
7.0000
2019.10.10
涉案款
10
孙正
13.2000
2019.11
买房定金退回
11
刘鑫
50.0000
2019.12
借款
12
孙某2
15.2000
2020.6.22
卖车位款
合计
446.2541
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能够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控辩双方的控辩意见,本院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综合评判如下。
关于被告人董海兵及其辩护人所提董海兵构成非法吸收公
3
北京海翔智库教育科技公司股权
冻结
2020年5月19日——2021年11月17日
80%股权
-75-
众存款罪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董海兵不具备经营能力和偿还能力,以公司化运营管理,领导组织各被告人以中创公司的名义,夸大公司实力,虚构理财项目,虚构借款人及借款标的、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通过媒体、广告、人员推广等公开宣传手段,利用线上互联网及线下门店超出注册经营范围,以经营投资理财产品名义变相吸收募集公众资金,后将吸收的资金转入公司资金池供其个人支配使用。根据司法会计鉴定,董海兵犯罪集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2.37亿,用于生产经营项目及放贷计20037.1632万元,占吸收资金总额的8.95%,集资后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5亿多元不能返还。被告人董海兵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为集资诈骗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
关于被告人董海兵及其辩护人所提本案是单位犯罪,不是自然人犯罪的辩护观点。经查,中创公司设立后,以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为主要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的相关规定,本案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关于被告人谷立影、张爽、韩文宝的辩护人所提以上三被告人自动投案,有自首情节的辩护观点。经查,案发后,以上三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均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其行为均构成自首。辩护人以上辩护观点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董海兵、王兆杰、刘俊平、李凤侠、张梦、孙
-76-
占会的辩护人所提以上六被告人经侦查机关电话传唤到案,以上六被告人有自首的辩护观点。经查,以上六被告人接到侦查机关或他人的电话后,有机会逃跑而没有逃跑,选择了到侦查机关交待问题,具有一定的投案主动性。以上六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均可视为自首。
关于被告人王兆杰、刘俊平、谷立影、李凤侠、张梦、张爽、孙占会、韩文宝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集团中的作用及是否构成从犯的问题。经查,被告人王兆杰作为中创公司的总经理,负责理财产品的开发和销售;被告人刘俊平作为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对募集到的全部资金进入资金池进行财务管理;被告人谷立影作为公司商学院院长、财富中心经理,负责对外宣传和话术的培训及修正;被告人李凤侠、张梦作为大区经理,组织、领导承德地区各分公司非法吸收资金;被告人张爽、孙占会作为区域经理,组织、领导其所属分公司非法吸收资金;以上各被告人各负其责,积极领导、组织、管理其他人员进行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是犯罪集团的组织者、领导者和管理人员,对整个犯罪活动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韩文宝作为公司的名义法人及董海兵的司机,提供多个个人账户供公司使用,并协助办理公司工商登记、变更等事宜,未实际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对整个犯罪活动所起作用较小,是从犯。
关于各被告人涉案犯罪数额问题。经查,被告人董海兵等被告人以中创公司为名,披着互联网金融(P2P)的外衣,行庞氏骗局之实,但侦查机关查处较早,查获在案的证据特别是相关公司的财务账册、凭证、电子数据等较为详实。在侦查阶段,司法机关依法委托有资质的司法会计鉴定机构对各被告人的涉
-77-
案数额进行了司法会计鉴定,鉴定机构依据扣押在案的相关公司的财务账册、凭证、电子数据及相关财务人员的证言,依法作出了相关的鉴定意见,并向相关被告人送达。相关被告人及辩护人在庭前会议及庭上没有提出有效证据否认该司法会计鉴定意见,本院对该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予以采信,相关被告人及辩护人的相应辩护观点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李凤侠的辩护人所提李凤侠任围场分公司业务员及团队组长期间获得的59797元属于合法收入,不应计入李凤侠非法所得数额的辩护观点。经查,扣押在案的中创公司总公司的财务账目及凭证对分公司经理以下级别人员的业务数额(吸收资金数额)无记载,故司法会计鉴定对被告人任经理以下级别人员期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没有计算。中创公司虽然取得合法的营业执照,但公司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经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从事的业务是犯罪行为,分公司的员工进行的是违法犯罪活动,其所领取的所谓工资、奖金、提成等亦不是合法薪酬,均是违法所得,辩护人以上辩护观点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李凤侠的辩护人所提李凤侠是赤峰分公司的名义负责人,不应对赤峰分公司的犯罪数额负责的辩护观点。经查,李凤侠作为承德的大区经理负责领导管理承德市行政区划范围内所有的分公司外,还负责赤峰分公司的事务。相关证据有被告人李凤侠在侦查机关的多次供述,其他各被告人的供述,集资参与人的证言等证据证明李凤侠对赤峰分公司负责,特别是公司财务相关证据证明李凤侠任承德大区经理期间一直按公司规定领取赤峰分公司的业务提成,其本人及相关人员未就该
-78-
提成问题提出异议。公诉机关对李凤侠作为承德大区经理负责赤峰分公司的业务,应对赤峰分公司相应期间的犯罪数额负责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辩护人该辩护观点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李凤侠及辩护人所提李凤侠提供他人犯罪重要线索,构成立功的辩护观点。经查,李凤侠当庭提交检举揭发他人犯逃税罪线索书面材料,我院及时将该书面材料转交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公安机关书面回复本院,已将该线索转交税务稽查部门。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逃税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李凤侠检举揭发他人逃税的事实即便查证属实,亦是一种行政违法行为,不能独立构成犯罪,故李凤侠该行为不属于立功。
对于查封、扣押的财产做如下处理。
对查封的车辆、公司股权、房屋(除有纠纷的8套)、土地依法处置后,与冻结的银行账户资金、已追缴的资金和违法所得一起,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
对查封的8套有纠纷的房产中的嘉和广场4-1-2003房产,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仅有不动产权登记信息,无其他证据;双桥碧峰门棚户区商业(101、201、301)房产,公诉机关提供的银行流水不能证明是购房款且不全面,亦不能与刘志国的证言、董海兵出具的收据内容相印证;以上两套房产权属的相关证据不能证明案外人善意合法取得,应作为涉案财产予以追缴,依法处置后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
对查封的8套有纠纷的房产中的尚华城20-2-302、幸福雅
-79-
园1-2-1802、华夏.幸福城润园17-2-1603、塞纳河谷M4栋1单元101(开发区)房产,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证明上述四处房屋的所有权人在案发前已经善意合法取得相应房产;阳光佳和C3-2-2602(开发区)、德荣帝景18-2-804房产,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证明以上两处房屋的所有权人案发前与董海兵的相关人员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董海兵欲以他人名义购买上述房屋,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人民法院裁决(或判决或调解)解除该二份房屋买卖合同;综上六套房屋权属明确,不属于董海兵犯罪集团的涉案财产(阳光佳和C3-2-2602房屋所有人杨传生应返还37万元购房款,该款作为涉案款予以追缴),依法将上述房产解除查封,返还相应权利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海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王兆杰、刘俊平、谷立影、李凤侠、张梦、张爽、孙占会、韩文宝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董海兵虽然有可视为自首的情节,但其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谷立影、张爽、韩文宝有自首情节,被告人王兆杰、刘俊平、李凤侠、张梦、孙占会、韩文宝有可视为自首的情节,对上述被告人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文宝是从犯,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刘俊平主动为侦查机关提供公司账目、凭证等证据,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办案,有悔罪表现,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谷立影、张梦案发前主动离职,自觉停止参与犯罪,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李凤侠
-80-
退还轿车一辆,有悔罪表现,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张爽主动退还违法所得10万元及2辆轿车,积极提供涉案财产线索,集资参与人代表书面请求对其从轻处罚,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孙占会积极帮助退回部分集资参与人的投资款,取得部分投资参与人的谅解,量刑时予以考虑。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主观恶性、犯罪情节及其地位、作用、层级、职务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董海兵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王兆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4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56.973695万元。
(判决从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4日起至2026年12月2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缴纳。)
(三)被告人刘俊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21.419891万元。
(判决从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9日起至2025年12月2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缴纳。)
(四)被告人谷立影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22.598836万元。
(判决从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
-81-
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7日起至2026年2月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缴纳。)
(五)被告人李凤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5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80.444818万元。
(判决从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3日起至2025年1月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缴纳。)
(六)被告人张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215.019317万元。
(判决从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5日起至2023年9月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缴纳。)
(七)被告人张爽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5万元,追缴违法所得84.827546万元(已上缴10万元)。
(判决从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5日起至2023年3月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缴纳。)
(八)被告人孙占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5万元,追缴违法所得55.833244万元。
(判决从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6日起至2023年3月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缴纳。)
(九)被告人韩文宝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
-82-
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3.884546万元。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缴纳。)
(十)对于已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依法处置后,与已追缴的资金(详见清单)和违法所得一起按比例返还集资参与人。
(十一)继续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后依法按比例返还集资参与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祝宝森审判员王永福审判员张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张继旋
书记员林佳欣
-83-
1、百合贷案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1)房产、土地扣押情况明细
序号
房产名称
房主姓名
抵押金额(万元)
贷款金额(万元)
贷款余额(万元)
借款人
借款时间
银行名称
备注
1
华夏铂宫2-1-1201
董海兵
47
47
19.8385.57
2
华夏铂宫2-1-1202
董海兵
58
58
24.4816.36
3
华夏铂宫2-1-1203
董海兵
43
43
18.15
4
华夏铂宫2-1-1204
董海兵
40
40
16.8838.92
5
华夏铂宫2-1-1205
董海兵
40
40
16.8838.92
6
华夏铂宫2-1-1206
董海兵
43
43
18.1501.71
7
华夏铂宫2-1-1207
董海兵
58
58
24.4816.36
8
华夏铂宫2-1-1208
董海兵
49
49
20.6827.84
董海兵
2012年8月31日——2022年8月31日
光大银行廊坊分行
9
温泉新都孔雀城柏园一期0102#-2-2103
霍中原
60
60
60
霍中原
2017年3月7日——2047年3月6日
10
温泉新都孔雀城柏园一期0102#-1-1901
扈志民
81
81
75.983
扈志民
2017年3月7日——2045年3月6日
11
温泉新都孔雀城柏园一期0102#-2-103
王某2
71
71
0
王某2
2017年3月14日——2047年3月13日
中国银行霸州支行
-84-
12
廊坊万达广场C9-2-102
董海兵
1300
13
廊坊万达广场C9-2-401
董海兵
700
2000
2000
廊坊市正略商贸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15日——2018年12月6日
14
承德县曼曼食品厂1号厂房(承房权证承德县字第××号)
承德曼曼食品有限公司
420
15
承德县曼曼食品厂2号厂房(承房权证承德县字第××号)
承德曼曼食品有限公司
420
16
承德县曼曼食品厂3号厂房(承房权证承德县字第××号)
承德曼曼食品有限公司
420
17
承德县曼曼食品厂锅炉房(承房权证承德县字第××号)
承德曼曼食品有限公司
45
18
承德县曼曼食品厂冷库(承房权证承德县字第××号)
承德曼曼食品有限公司
900
19
承德县曼曼食品厂厂房,冷库锅炉房下土地(承县国用2013第011-2/3号)
承德曼曼食品有限公司
1595
3800
3749.5852.79
承德曼曼食品有限公司
2018年5月25日——2019年5月23日
20
廊坊万达广场C9-2-402
董海兵
800
800
800
廊坊市神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2018年8月9日——2019年8月2日
廊坊银行开发区支行
21
梧桐路21号万庄上城雅园二区9-2-202室
姜景信
170
22
华夏幸福城润园小区20-2-204室
姜景信
230
400
395
姜景信
2017年5月17日——2020年5月9日
23
华夏九园27-2-303
杨帆
180
24
华夏幸福城雅园7-1-2701
杨帆
150
330
325
杨帆
2017年5月31日——2020年5月9日
25
华夏幸福城润园9-1-1303
熊冬月
150
300
295
熊冬月
2017年5
廊坊银行开发区支行
-85-
26
华夏幸福城润园17-2-1803
熊冬月
150
月17日——2020年5月9日
27
华夏奥韵23-1-611
廊坊市利昌会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44
28
名居小区西区7-2-1404
廊坊市正略商贸有限公司
125
29
盛世豪庭1-3-502
廊坊市正略商贸有限公司
130
30
华夏幸福雅园1-1-1804
廊坊市正略商贸有限公司
96
31
万达广场C区2-2-1402
廊坊市正略商贸有限公司
105
500
500
廊坊市正略商贸有限公司
2018年5月15日——2018年11月14日
32
江南水郡14-1-2101
廊坊市玖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109
33
江南水郡16-2-501
廊坊市玖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105
34
华夏奥韵17-1-1202
廊坊市玖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86
300
300
廊坊市玖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2018年5月15日——2018年11月14日
35
东方之珠小区94幢3单元1302室(开发区)
廊坊市玖壹网络科技有
100
200
200
廊坊市玖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2018年5月15日——
廊坊市广阳区华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86-
限公司
36
东方之珠小区94幢3单元2202室(开发区)
廊坊市玖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100
2018年11月14日
37
顺安道尚华城4-1-801室
刘超
130
130
130
刘超
2018年8月23日——2019年8月23日
平安银行石家庄分行
38
廊坊万达广场C9-2-302
孙某2
1200
廊坊鑫年达家具有限公司
2015年7月14日——2016年7月13日
廊坊银行胜芳支行
0
39
塞纳荣府78幢1101室
董海兵
600
600
598.4095.87
廊坊市轩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18日——2018年10月24日
永清农商银行
40
建业大厦1307室
董海兵
95
95
95
41
建业大厦1306室
董海兵
130
130
130
董海兵
2011年8月11日——2021年8月11日
中国工商银行廊坊和平支行
42
阿尔卡迪小区华景园5-9-202室
廊坊市玖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111
43
华夏幸福城润园22-1-1003
孙正
148
420
419.9
杨帆
2017年11月29日——2018年11月29日
中国银行廊坊广阳道支
-87-
44
华夏铂宫12-3-1801
孙正
161

45
廊坊万达广场C9-2-201
董海兵
1003.52
450
450
韩文宝
2018年3月20日——2019年3月20日
46
廊坊万达广场C9-2-101
董海兵
1114
620
620
刘金平
2017年10月30日——2018年10月30日
中国银行廊坊金光道支行
47
承德县曼曼食品厂办公楼(承房权证承德县字第××号)
承德曼曼食品有限公司
3225.06
48
承德县曼曼食品厂办公楼下土地(承县国用2013第011-1/3号)
承德曼曼食品有限公司
526.83
49
承德县曼曼食品厂空地(承县用2013第011-3/3号)
承德曼曼食品有限公司
2555.23
3800
3800
承德曼曼食品有限公司
2018年12月18日—2020年12月16日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承德县联社
50
万达广场C9-2202
李淑敏
2139.6
51
阳光高地小区1-1-902室
廊坊市利昌会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200.3
52
嘉和广场2-2-1003室
霍中原
174.5
1500
1430
承德曼曼食品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14日——2020年12月4日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承德市郊区联社
53
嘉和广场4-1-2003室
康利辉
77
77
康利辉
2018年10月25日—2043年10月25日
建行承德分行
抵押贷款
-88-
54
双桥区碧峰门棚户商业区101.201.301
吴桂侠
3175.06
2000
宽城逸慷养殖有限公司
2018年7月23日—2021年7月19日
河北宽城农林商业银行
合计
25986.10
19042
12044
(2)山东乳山扣押房产情况
序号
房产名称
房产所有人
位置
备注
1
山东龙悦银滩海景花苑5号楼1-7层305/308/401/415/501/515除外共99套
乳山华银置业有限公司、山东旅居房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乳山分公司
山东乳山
现乳山华银置业有限公司正破产重组
(3)无抵押房产明细
序号
房产名称
房产所有人
位置
抵押情况
1
万达广场C9-2301室
董海兵
廊坊

2
华夏幸福城润园10-2-1004
廊坊市正略商贸有限公司
廊坊

3
幸福城润园9-1-901
廊坊市正略商贸有限公司
廊坊

4
人民西路家和春天53幢7号
孙正
宁夏平罗

5
天津市武清区英伦花园25号楼-3
董海兵
天津

(4)扣押车辆清单
序号
车主
车辆型号
数量
车辆状态
备注
1
董海兵
别克GL8
1
市局扣押
2
张爽
雪铁龙C5
1
市局扣押
3
李凤侠
雪铁龙C5
1
市局扣押
4
霍中原
雪铁龙C5
1
市局扣押
追缴公司奖励业务员车辆13台
-89-
5
王某1
雪铁龙C4
1
围场扣押
6
吕蒙玉
雪铁龙C4
1
围场扣押
7
王世伟
本田雅阁
1
滦平扣押
8
闫飞飞
现代索纳塔8
1
滦平扣押
9
曲晓慧
雪铁龙C5
1
滦平扣押
10
白海腾
本田宾智
1
滦平扣押
11
唐小芬
本田宾智
1
滦平扣押
12
户东辉
中华轿车
1
平泉扣押
13
羿顺华
丰田卡罗拉
1
宽城扣押
14
马兰
本田XRV
1
宽城扣押
15
熊德林
奥迪A6
1
市局暂扣
16
黄学文
路虎发现4
1
市局暂扣
17
张文芝
奔驰V260
1
市局暂扣
18
刘海滨
奔驰A180
1
市局暂扣
19
章轶宇
帕萨特
3
市局暂扣
暂扣从中创晟业公司借款抵押车辆7台
20
王林松
东风日产
1
市局暂扣
公司用车
合计
22
(5)个人账号
序号
卡号
户名
银行
状态
时间
余额
备注
1
6228481008903235879
安海峰
农行
冻结
2020年7月3日——2021年1月1日
992135
132825197204300018
2
6226220118550226
魏致远
中国民生银行
冻结
2020年9月15日——2021年3月13日
176307
车贷未还款340303196904120621
3
7910000010120100446531
西安她帮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
冻结
2020年9月15日——2021年3月13日
386666
91610102MA6UQK5T0A
-90-
公司
4
6210331110003737836
蒲其华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冻结
2020年9月15日——2021年3月13日
8E+06
西安她帮投资款512929194209074812
5
6214860139185678
高志涛
招商银行
冻结
2020年9月15日——2021年3月13日
118334
6
6217000210019475234
高志涛
中国建设银行
冻结
2020年9月15日——2021年3月13日
13823
7
6230583000009099666
高志涛
平安银行
冻结
2020年9月15日——2021年3月13日
29720
8
6222020200112525510
高志涛
中国工商银行
冻结
2020年9月15日——2021年3月13日
11351
身份证:1301211987××××××××欠款未还
9
6230730023381164
杨帆
廊坊银行开发区支行
冻结
2020年7月13日——2021年1月12日
0
232700199111114195
10
6217730700936147
孙鹤山
中信银行
冻结
2020年10月21日——2021年4月20日
799.26
110104197511291611
11
4563510100891153896
孙鹤山
中国银行
冻结
2020年10月21日——2021年4月20日
321.16
110104197511291611
(6)公司股权
序号
卡号
户名
银行
状态
时间
余额
备注
1
坤盛商贸股权
冻结
2020年10月23日——2021年10月22日
30%股权
2
北京帮推客股权
冻结
2020年5月19日——2020年11月18日
20%股权
-91-
2、追缴资金明细
3
北京海翔智库教育科技公司股权
冻结
2020年5月19日——2020年11月18日
80%股权
序号
姓名
还款金额(万元)
还款时间
备注
1
陶海群
24.3800
2019.4.23
车贷
2
彭于国
13.6700
2019.4.23
车贷
3
李博儒
19.3332
2019.4.23
借款
4
张东明
1.8100
2019.6.27
助农贷
5
白晓利
100.0000
2019.6.3
借款
6
高贵州
50.0000
2019.7.25
借款
7
马某
147.6609
2019.8.7
西安她帮回款
8
赵雅凤
4.0000
2019.9.19
涉案款
9
王某2
7.0000
2019.10.10
涉案款
10
孙正
13.2000
2019.11
买房定金退回
11
刘鑫
50.0000
2019.12
借款
12
孙某2
15.2000
2020.6.22
卖车位款
合计
446.2541

评论

《 “百合贷(中创晟业公司) 2020.12.4……百合贷平台被告人董海兵犯集资诈骗罪、被告人王兆杰、刘俊平、谷立影、李凤侠、张梦、张爽、孙占会、韩文宝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董海兵的辩护人辩护称:董海兵有自首情节。2018年9月份,“百合贷”经营开始陷入困难时期,董海兵多次找到北京市金融办、廊坊市金融办、天津市金融办、承德市金融办商量解决办法。2018年12月15日,董海兵到承德市金融办商量解决办法,金融办的工作人员让其到承德市公安局反映情况。2018年12月18日,董海兵主动到承德市公安局反映“百合贷”的经营状况……董海兵供述:百合贷的借款人有两种,一种百合贷的借款人是真需要借款的,但是这部分人信用差,不能及时还钱甚至不还钱;还有一种借款人是我们虚构的,以这些借款人的名义制作标的,投资参与人借出的这部分的钱被公司占用了。因为公司日常运营需要钱,光靠借款人找我们平台借款产生的手续费不足以维持公司正常运营,另外主动找我们的借款人不按时还钱,到期后为了公司信誉还得给前期投资人垫付本金及利息,同时为了赚钱也需要资金对外进行投资,所以我们只能虚构借款人和标的” 》 有 7 条评论

  1. 醉花香

    只希望国家能给我们做主,把钱给我们要回来,我们挣钱不容易!

  2. 不认输的人

    世道有轮回,苍天饶过谁,我们要公平,公正的判决,还我们血汗钱,不还就要找,总有日出,天晴的一天。

  3. 匿名

    什么时候能退还我们的血汗钱

  4. 匿名

    凡是胆大妄为的骗子头顶上都有大官罩着!!否则他也骗不成!!
    全指望滦平的父母官为老百姓做主!不怕得罪人,真正的为我们受害人办事了!
    滦平的青天大人在哪里??真理在上,苍天有眼,还”百合贷”受害人公道吧!!!

  5. 围场

    什么时候把被骗的钱返还给我们。

  6. 匿名

    依法按比例返还集资参与人,啥时候返还?这都好几年了,为啥没有返还呢?大部分受骗的都是老年人,现在有的都已经去世了,那叫是死不瞑目啊。

  7. 匿名

    欠我们的钱怎么办?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

More pos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