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利网、V金融(中赢系公司) 2020.8.25……“V金融”“好利网”等理财平台被告人许青、龚爱、殷爱华、杨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龚爱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认罪,承认负责上传下达及行政方面的管理工作,辩称,实际控制人、资金端负责人、业务线负责人、CEO都在其层级之上,不应认定其为主犯,表示愿意退赔,请求判处缓刑……公诉人答辩,认定主犯并非完全根据层级,也要看积极参与及管理作用等,被告人上传下达的作用,并非简单的传递信息,下面的人要听,上面也要采纳;认定犯罪金额仅限好利网,认定作用也应标准一致;许青、龚爱自我辩护阶段,对其核心管理职责已经供述,提请合议庭在量刑时考虑

许青、龚爱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沪0110刑初128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青,女,197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辩护人钟安伟,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龚爱,男,1989年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广东省深圳市,住广东省深圳市。
辩护人王贤南,上海市海华永泰(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殷爱华,女,1989年6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在上海市崇明区,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唐阳峰,上海正义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女,198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在上海市闵行区,住上海市闵行区。
辩护人阮光鑫,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金融刑诉〔2019〕5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青、龚爱、殷爱华、杨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20年4月24日,本院裁定中止审理,7月17日,本院恢复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青及其辩护人钟安伟、被告人龚爱及其辩护人王贤南、被告人殷爱华及其辩护人唐阳峰、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阮光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起,蔡某某(另案处理)为募集资金,先后在上海市杨浦区等地成立中赢金融、中赢卓信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下称“中赢卓投”)、上海赢祺来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下称“赢祺来金融”)等“中赢系公司”,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在上海、江苏、安徽等地开设“中赢卓投”门店,并在线上先后设立“V金融”“好利网”等理财平台,公开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宣传,销售“中赢宝”“周周赢”“双季丰”等理财产品并许以高息回报,吸引不特定公众参与投资。
2016年2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许青任“V金融”运营主管;2018年5月至9月,被告人许青任“好利网”CEO王某(另案处理)的助理。任职期间参与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共计19亿余元。
2016年9月,被告人龚爱入职中赢金融,2018年4月至8月,被告人龚爱任“好利网”运营总监。任职期间参与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共计10亿余元。
2015年5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殷爱华历任“好利网”电销主管至电销一部总监,带领团队维护客户、宣传介绍销售活动及产品情况等。任职期间参与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共计5亿余元。
2018年5月至9月,被告人杨某任“好利网”互联网产品总监,负责好利网平台网页美化包装等。任职期间参与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共计9亿余元。
2018年12月14日,被告人许青在本市静安区普善路XXX弄XXX号XXX室被民警拘传到案;被告人杨某在本市闵行区沪光路XXX弄XXX号XXX室被民警拘传到案;2018年12月11日,被告人殷爱华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基本信息及涉案事实,同月14日,其在本市浦东新区秀沿路XXX弄XXX支弄XXX号XXX室被民警拘传到案;2019年4月23日,被告人龚爱在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碧头一区XXX号XXX室被民警查获到案并临时羁押于当地看守所,同月28日被带回执行刑事拘留。案发后,被告人殷爱华向公安机关退赔10万元;被告人杨某向公安机关退赔15万元。
该院认为,被告人许青、龚爱、殷爱华、杨某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青、龚爱、殷爱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殷爱华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许青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请求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早日回归社会。
被告人许青的辩护人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辩称,许青之上起码有三个层级,加息和送礼的计划都是由蔡某某等人同意后才可实施,许的工作职责对于吸收资金的作用小,应认定为从犯;综合许青所有的笔录及庭审中调查,许应属于如实供述,系坦白;许青愿意退赔,请法庭在量刑时考虑。
被告人龚爱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认罪,承认负责上传下达及行政方面的管理工作,辩称,实际控制人、资金端负责人、业务线负责人、CEO都在其层级之上,不应认定其为主犯,表示愿意退赔,请求判处缓刑。
被告人龚爱的辩护人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辩称,对整个中赢系公司而言,好利网只是一个小版块,龚爱起上传下达的辅助作用,不应认定为主犯;龚爱在笔录虽可能存在利己的供述,但基本事实已供述,应认定为坦白;其本人及家属均表示愿意退赔,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殷爱华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对造成客户损失表示歉意。
被告人殷爱华的辩护人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辩称,殷爱华仅是电销一部的负责人,在好利网、中赢金融是中、下层管理人员,应认定为从犯;殷爱华对法律无知导致犯罪,主观恶性非常小,有自首、退赔情节,请求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杨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辩称,其职责与销售无任何关系,由于对法律无知造成犯罪,造成被害人损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某的辩护人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辩称,杨某没有直接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主观恶性小,入职时间短,犯罪金额应以实际违法所得认定更为客观;杨某有抑郁情况,患高血压,到案后积极退赔,请求对杨某适用缓刑。
公诉人答辩,认定主犯并非完全根据层级,也要看积极参与及管理作用等,被告人上传下达的作用,并非简单的传递信息,下面的人要听,上面也要采纳;认定犯罪金额仅限好利网,认定作用也应标准一致;许青、龚爱自我辩护阶段,对其核心管理职责已经供述,提请合议庭在量刑时考虑。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起,蔡某某为募集资金成立中赢金融、赢祺来金融、中赢卓投等“中赢系公司”,并在本市杨浦区等地租房办公,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在上海市、江苏省等地开设“中赢卓投”门店,并在线上设立“V金融”“好利网”等理财平台,公开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宣传,销售“中赢宝”“周周赢”“双季丰”等理财产品并许以高息回报,吸引不特定公众参与投资。
2016年2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许青任“V金融”运营主管;2018年5月至9月,被告人许青任“好利网”CEO王某的助理,许青任职期间参与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共计19亿余元。
2018年4月至8月,被告人龚爱任“好利网”运营总监,任职期间参与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共计10亿余元。
2015年5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殷爱华历任“好利网”电销主管、电销一部总监,带领团队维护客户、宣传介绍销售活动及产品情况等,任职期间参与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共计5亿余元。
2018年5月至9月,被告人杨某任“好利网”互联网产品总监,负责好利网平台网页美化包装等,任职期间参与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共计9亿余元。
2018年12月11日,殷爱华经民警电话通知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12月14日,许青、杨某、殷爱华被民警抓获,2019年4月23日,龚爱被民警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殷爱华、杨某在亲属的帮助下分别退赔10万元、15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准予设立/开业登记通知书》《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营业执照》等工商材料证实,中赢金融、赢祺来金融等“中赢系公司”的注册成立时间、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工商登记、变更情况。
2.房屋、场地租赁合同、XXX国际大厦租赁合同等证实,中赢金融在本市杨浦区等地租房办公的情况。
3.证人蔡某某、王某、潘某某、余某某的证言及部分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8月,蔡某某为募集资金,在本市杨浦区注册成立中赢金融,后注册包括中赢卓投、赢祺来金融等一系列“中赢系公司”,通过线上开设“好利网”“V金融”“小当家”等平台,在上海市、江苏省等地设立“中赢卓投”线下门店,进行P2P业务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的情况及“中赢系公司”的人员组织结构、经营模式、许青、龚爱、殷爱华、杨某的任职时间、职务范围等。
4.证人孙某、李某某、陈某、尚某某等人的证言、投资人信息登记表,相关协议书、债权转让协议、线上平台截图、银行交易记录等证实,上述投资人在中赢金融进行投资的情况。
5.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调取证据清单、提取笔录(涉案平台服务器数据)及上海公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专项审计报告证实,被告人许青、龚爱、殷爱华、杨某参与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的情况等。
6.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抓获经过、临时羁押证明证实,被告人许青、龚爱、殷爱华、杨某的到案经过。
7.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扣押清单证实,案发后,被告人殷爱华、杨某在亲属的帮助下分别退赔10万元、15万元。
8.被告人殷爱华、杨某的供述及被告人许青、龚爱的当庭供述证实了上述相应的事实。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证据来源合法,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许青、龚爱、殷爱华在亲属的帮助下分别退出违法所得25万元、12万元、10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青、龚爱、殷爱华、杨某在中赢金融工作期间,伙同他人违反国家金融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非法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变相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许青、龚爱、殷爱华、杨某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许青、龚爱系主犯,能当庭认罪,并退出部分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殷爱华系主犯,有自首情节,退出部分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系从犯,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出部分违法所得,依法应减轻处罚。被告人许青、龚爱、殷爱华在好利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中所起的作用并非辅助、次要的,故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从犯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许青、龚爱、殷爱华、杨某的犯罪事实、情节、作用、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退赔情况等均在量刑中综合予以考虑。为严肃国法,维护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青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4日起至2024年6月1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龚爱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九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3日起至2023年8月2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殷爱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4日起至2022年2月1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杨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4日起至2021年10月1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五、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周 雯
人民陪审员  庄敏栋
人民陪审员  汤佳亮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江彦鸿
书 记 员  蒋 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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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利网、V金融(中赢系公司) 2020.8.25……“V金融”“好利网”等理财平台被告人许青、龚爱、殷爱华、杨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龚爱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认罪,承认负责上传下达及行政方面的管理工作,辩称,实际控制人、资金端负责人、业务线负责人、CEO都在其层级之上,不应认定其为主犯,表示愿意退赔,请求判处缓刑……公诉人答辩,认定主犯并非完全根据层级,也要看积极参与及管理作用等,被告人上传下达的作用,并非简单的传递信息,下面的人要听,上面也要采纳;认定犯罪金额仅限好利网,认定作用也应标准一致;许青、龚爱自我辩护阶段,对其核心管理职责已经供述,提请合议庭在量刑时考虑”》 有 1 条评论

  1. 西伯利亚

    我在好利网出借钱还能追回来吗,请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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