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C网络平台(虚拟GBC币) 2020.11.20……被告人薛永刚的供述:一个叫吴明静的人曾让其去乌镇讲过关于类似于比特币的GBC区块链的事情,当时崔雅丽、吴明静、孟哥、童童和其组了一个群,说他们要在乌镇开会,给其发了一个《GBC财富快区制度详解》的文件,让其到时候讲解文件上的内容,里面主要是说GBC可以快速升值、变现等等。会议当天童童和周总花钱在上海请了两个老外在会上讲这个虚拟币在外国背书的情况,之后其上去讲了,之后是孟哥上去讲的,后还有一些GBC公司的会员上台讲通过GBC赚到了钱。当时台下坐了几百个会员,其给他们讲课的目的就是鼓励大家加大投资金额以及鼓励他们多发展一些客户,为了取得他们的信任,周总、吴明静、崔雅丽他们还给其安了一个GBC中国市场总监的头衔,并对其的简历进行了美化。其当时觉得她们很有实力,就很卖力替他们讲课,也没有收钱,结果这次会议之后他们就联系不上了

薛永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105刑初650号

公诉机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薛永刚(别名薛刚),男,1982年2月26日出生于河南省焦作市,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地河南省修武县,住郑州市金水区。因涉嫌犯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
辩护人李建江,河南好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二部刑诉〔2020〕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永刚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忠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永刚及辩护人李建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童紧、吴静、刘生、周娟(均另案处理)等人经预谋后,通过成都星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设计GBC网络平台,以买卖虚拟GBC币、财富币可以获得高额收益为诱饵,通过微信在郑州市金水区等地层层发展下线购买所谓GBC币、财富币,诱使被发展人员持续投入资金或继续发展人员,形成上下线关系,进行传销活动。2018年5月,被告人薛永刚接受吴静委托,为GBC网络平台准备宣传、培训资料。2018年6月初,被告人薛永刚在浙江省桐乡市振石大酒店召开的首届GBC线下大会暨第一届区块链产品研讨会上,以所谓“GBC中国(深圳)总部市场总监薛刚”的名义担任讲师对外公开宣传GBC平台,该宣传会被搜狐、微博、企业家财经等网站报道、转发。
经审计,GBC平台涉及会员账号59548个,共47个层级,涉案资金累计340841.13万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薛永刚的供述,同案犯周娟、吴静、范菲菲等人的供述,证人简某、罗某、黄某1、易某1、刘某、赵某1等人的证言,审计报告、鉴定意见,辨认笔录,GBC网站后台数据,银行流水,受案、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薛永刚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薛永刚在与他人共同实施的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薛永刚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无异议,但辩称其没有发展下线。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童紧、吴静、刘生、周娟(均另案处理)等人经预谋后,通过成都星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设计GBC网络平台,以买卖虚拟GBC币、财富币可以获得高额收益为诱饵,通过微信在郑州市金水区等地层层发展下线购买所谓GBC币、财富币,诱使被发展人员持续投入资金或继续发展人员,形成上下线关系,进行传销活动。2018年5月,被告人薛永刚接受吴静委托,为GBC网络平台准备宣传、培训资料。2018年6月初,被告人薛永刚在浙江省桐乡市振石大酒店召开的首届GBC线下大会暨第一届区块链产品研讨会上,以“GBC中国(深圳)总部市场总监薛刚”的名义担任讲师对外公开宣传GBC平台,该宣传会被搜狐、微博、企业家财经等网站报道、转发。
经审计,GBC平台涉及会员账号59548个,共47个层级,涉案资金累计340841.13万元。
上述事实,有控辩双方提交的,且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赵某2的证言:2014年其认识了杨某1,2018年杨某1向其介绍GBC项目,说这个项目回报率高,准备上市,后其就注册了一个账号,到5月中旬杨某1带着其见到周娟后,其才开始真正做这个项目。GBC平台级别最高的是周娟和童紧,其上线是杨某1,杨某1上线是明静,明静上线是崔雅丽,崔雅丽上线是周娟的亲戚,再向上是周娟、童紧和赵文静。这些人以前都是做微商的,都认识。GBC经营模式是通过APP注册个人信息后,花2百元向上家购买激活码开户,之后交2千元押金,每天有收益。押金交完,可以选择理财额度,买财富币,一个2千元,之后可以进行交易。自己可以开好几个号,按照不同级别提6%到0.4%的动态奖金,发展的下线越多,奖金越多。其下线有十几个人,其自己是群主。公司还有一个大V3级别的群,群主是崔雅丽,都是全国V3级别以上的,周娟说V3级别的可以免费到泰国旅游,其就又开了43个号,把V2级别升到V3级别了。
2.证人杨某1的证言:2018年4月,其通过一个叫明静的人介绍进入GBC平台,刚开始都是一起做微商,后明静对其说她们对接一个GBC区块链项目,周娟、童紧、崔雅丽、明静还有两个不认识女的一起说GBC项目。当时童紧把其账号安排在明静的下面,发给其一个二维码和注册码,其下载GBC软件注册后,童紧在群里发GBC的教程,其就开始使用GBC平台。GBC平台分V1、V2、V3三个级别,账户注册成功就是V1级别,V1发展下线可以提成两层,分别是投入金额的6%、5%,V2发展下线可以提7层,分别是6%到0.4%,V3级别可以无限提成。平台里没什么产品,就是虚拟货币,在平台上买卖交易。注册码找上级买,其大概发展了100多个下线,投入本金十万元左右,上级显示是明静、崔雅丽、童紧。
3.证人罗某的证言:2017年1月其到成都星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工作,公司派其到河南分公司负责河南分公司的业务。2018年3月左右,其接待两名女的,其中一个称呼童总,说想做一个网站和APP,名字叫GBC,她给其提供了一个IAC平台的资料,大概内容是客户怎么分级、匹配的东西。要求其网站和APP能够达到自动计算客户的层级及下线,自动计算客户的提成等功能,其把要求报给成都公司技术部,技术部报价网站和APP总价97500元,童总同意后,其公司技术部就开始建设网站和APP,到4月20日建设完成,童总她们就开始自己运营网站和APP。2018年7月,童总通知其把网站和APP服务器都关掉,并把其从微信中删除了。证人简某、易某1、黄某1的证言与证人罗某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另证实,姓童的客户通过转账记录知道叫童紧,APP服务器关闭后,有灾难备份,可以恢复数据,GBC软件有功能清单,打印后提交。
证人简某、易某2、黄某1、杨某2、李某、黄某2等人的证言与证人赵某2、杨某1、罗某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
4.银行交易流水、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经河南诚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GBC平台涉及会员账号59548个,共47个层级,涉案资金累计340841.13万元。
5.GBC培训资料、后台数据等证实该平台的实际操作运行模式。
6.企业家财经网、新浪微博自媒体等多家网站资料证实:2018年6月初,在浙江省桐乡市召开首届GBC线下大会暨第一届区块链产品研讨会,薛永刚以“GBC中国(深圳)总部市场总监薛刚”的名义担任讲师对外公开宣传GBC平台,得到了搜狐、微博、企业家财经等多家网站的报道和转发。
7.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薛永刚向公安机关提供证据帮助公安机关侦办案件情况,确定吴静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主犯身份及孟祥东参与传销活动的事实。
8.户籍证明及证明证实:被告人薛永刚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无违法犯罪记录。
9.受案、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薛永刚系被抓获到案。
10.吴静证实:其是2018年5月底通过崔雅丽介绍进入GBC平台的。其直接上线是一个微信名叫“丽丽”的人,其一共发展了六七十个下线。GBC平台的收入分为三种;一种是提成奖励,即GBC会员分为V1、V2、V3三级,新注册成功是V1,V1发展的下线可以提成下线投资的6%、5%两层;V2可以提成下线的6%、5%、4%、3%、2%、1%;V3可以无限层的提成;第二种收入是买卖GBC币的收入,GBC币是平台内唯一的产品,在买入GBC币后七天,买家会把4万元打给卖家,买家24-48小时可以把GBC币卖出,中间挣取差价10%一个月最多可以做5次;第三种收入是投资收入,投资分为AB两种模式,A模式是60天,日息0.5%,B模式是90天,日息1%。要想把平台内的钱提现,需完成一次GBC币买卖,刚开始时完成一次买卖可以提取4万元提成,6月底时改为V3提取2.4万,V2提取1.6万,V1提取6千。还没有做几个月,平台就关闭了。其通过大号提现70万元,还有100多万没有提出来,其他小号累计提现40多万元,还有170-180万元没有提取出来,其收益都是通过前两种方式获得的。GBC操盘手十九人群主是周娟,其在群里叫明静。崔雅丽安排人建了个500人的群,让其在群里讲微信的添加方式,讲完群就解散了。其从事GBC收钱的账户有四个,分别是光大银行、招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其没有把这些银行账户借给别人使用,也没有把GBC账户借给别人使用。2018年6月份,GBC在乌镇开启动大会时,是其负责直接和薛永刚联系,还给薛永刚传了GBC平台的宣传资料。同案犯范菲菲亦对其经人介绍以上述方式引诱发展下线、骗取钱财的事实予以供述,有刑事判决书在卷佐证。
11.周娟证实:2018年4月,其通过童紧介绍进入GBC平台,在GBC平台开了40多个账户,其一般在朋友圈里转发童紧发的GBC资料发展下线,直接发展了崔雅丽、吕辉、周振峰、霍晓娟四个下线,下线又发展了多少人其不知道。其和崔雅丽负责的GBC乌镇会议的推广营销,占卜师负责软文宣传,吴静负责会议的PPT、会议流程等。薛永刚在乌镇讲课是童紧和吴静安排的。
12.崔雅丽证实:薛永刚是周娟、童紧和吴静她们联系的讲师,并对薛永刚进行了培训,薛永刚知道了GBC的运营模式。后来他在GBC乌镇会议的时候,以GBC中国市场总监的身份讲了GBC财富快区制度详解的推广会。内容主要讲GBC财富快区的经营模式,如何分等级,如何算提成和收益,并且鼓励会员多投资多发展下线进行投资,才能多收益。
13.被告人薛永刚的供述:一个叫吴明静的人曾让其去乌镇讲过关于类似于比特币的GBC区块链的事情,当时崔雅丽、吴明静、孟哥、童童和其组了一个群,说他们要在乌镇开会,给其发了一个《GBC财富快区制度详解》的文件,让其到时候讲解文件上的内容,里面主要是说GBC可以快速升值、变现等等。会议当天童童和周总花钱在上海请了两个老外在会上讲这个虚拟币在外国背书的情况,之后其上去讲了,之后是孟哥上去讲的,后还有一些GBC公司的会员上台讲通过GBC赚到了钱。当时台下坐了几百个会员,其给他们讲课的目的就是鼓励大家加大投资金额以及鼓励他们多发展一些客户,为了取得他们的信任,周总、吴明静、崔雅丽他们还给其安了一个GBC中国市场总监的头衔,并对其的简历进行了美化。其当时觉得她们很有实力,就很卖力替他们讲课,也没有收钱,结果这次会议之后他们就联系不上了。有公安机关自薛永刚手机中提取的微信记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永刚伙同他人依托GBC网络平台,组织、领导以买卖虚拟货币可以获得高额收益为名,通过微信发展下线,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诱使被发展人员持续投入资金或继续发展人员,从直接发展或者间接发展人员缴纳的资金中非法获利,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薛永刚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罪名成立。
关于被告人提出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薛永刚在明知GBC平台运行模式的情况下,仍对该传销活动进行公开宣讲,并被多家网络媒体转发,其行为应当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故该辩解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薛永刚依法应在上述法定量刑幅度内量刑。
被告人薛永刚在与他人共同实施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被告人薛永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薛永刚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薛永刚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28日起至2021年5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 判 长  吴 洋
人民陪审员  李秀珍
人民陪审员  韩瑞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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