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滨检汉公诉刑诉〔2019〕154号
被告人阚飞,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1821986********,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原**,户籍地天津市和平区**路**里**,现住址天津市西青区**镇**园**。2018年9月28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原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经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原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月3日经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2月3日经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吕双双,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21988********,汉族,大学文化,**(天津)科技有限公司**,户籍地天津市河西区**,现住址天津市西青区**。2018年9月28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原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经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原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月3日经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2月3日经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李凯,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0021989********,汉族,大专文化,**(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原产品部**、**(天津)科技有限公司**,户籍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镇**村**号,现住址天津市津南区**。2018年9月28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原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经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原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月3日经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2月3日经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章耀军,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9211978********,汉族,高中文化,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户籍地天津市西青区**街**路**号楼**门**号,现住址天津市西青区**园**号。2018年10月9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原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原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月16日经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2月16日经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张文,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6221985********,汉族,大学文化,**(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原财务部、风控部**,户籍地及现住址天津市河东区**园**。2018年9月30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原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经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原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月3日经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2月3日经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章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9211986********,汉族,大学文化,**(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原财务部**,户籍地及现住址天津市西青区**街**路**园**。2018年9月28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原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经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原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月3日经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2月3日经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耿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61982********,汉族,研究生文化,中共党员,**(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原财务部**,户籍地天津市红桥区**路**号,现住址天津市河东区**路**园**。2018年10月10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原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经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原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月3日经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2月3日经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9211989********,汉族,大学文化,**有限公司**部**,户籍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天津市西青区**街。2018年9月29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原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经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原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月3日经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2月3日经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石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31991********,汉族,大学文化,**(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原风控部**,户籍地天津市河西区**路**里**号,现住址天津市河东区**街**园**。2019年2月28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原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31988********,汉族,大学文化,**(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原风控部**、**(天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户籍地天津市河西区**路**号**号,现住址天津市西青区**园**号楼**门**号。2018年9月29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原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经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原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月3日经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1月18日被原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范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061992********,汉族,大专文化,**有限公司**部**,户籍地及现住址天津市南开区**里**号楼**门**号。2019年2月28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原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艾某甲,曾用名艾某乙、艾某丙,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21984********,汉族,大专文化,**(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原市场部**,户籍地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天津市河西区**里**。2018年9月30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原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海鹏,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041974********,汉族,大学文化,**(天津)科技有限公司**,户籍地及现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路**里**栋**门**号。2018年9月28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原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阚飞、李凯、吕双双、张文、章某某、耿某某、石某某、王某甲、朱某某、范某某、章耀军、艾某甲、刘海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7日、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7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0日、8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27日、7月11日、9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王某乙(另案处理)为了面向社会吸收资金,设立了**(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公司不具备金融机构资质,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中介方名义为借贷双方客户提供点对点服务的经营模式为名,在互联网及手机上搭建名为“八条鱼”的线上理财平台,采用网络宣传、新闻媒体推介、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进行宣传,并以高息为诱饵,在网络上签订《借款及居间服务协议》,截至案发时,共向43680名投资人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币3,746,301,881.14元,尚有人民币637,546,503.24元未返还。
被告人阚飞、李凯、张文在明知公司不具备金融机构资质,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开发设计“八条鱼”平台、风控系统以及理财产品,为吸揽资金提供帮助;被告人阚飞、李凯多次参加“八条鱼”平台的宣传、推广活动。被告人阚飞、张文在应对金融局合规性经营检查期间,主持并参与修改平台数据、公司账目等,掩盖**公司自融痕迹。经审计,被告人阚飞涉案金额为人民币2,500,337,770.14元;被告人李凯涉案金额为人民币2,496,734,899.14元;被告人张文涉案金额为人民币 506,913,905.12元。
被告人章耀军系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在明知王某乙经营的**公司在互联网上搭建了“八条鱼”线上理财平台, 为借贷双方客户提供点对点中介服务的情况下,与王某乙进行合作,提供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公司信息、对公账户、密钥等,帮助王某乙以虚假借款人的身份从平台吸收公众存款。经审计,被告人章耀军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069,640,697.91元。
被告人吕双双、章某某、耿某某在明知公司不具备金融机构资质,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利用王某乙、吕某某(另案处理)提供的不同虚假借贷公司的对公账户及密钥,协助操作平台资金流动和按期还款的工作。被告人章某某、耿某某在应对金融局合规性经营检查期间,参与修改公司账目,掩盖**公司自融痕迹。经审计,被告人吕双双涉案金额为人民币 1,144,174,942.00元;被告人章某某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248,110,372.29元;被告人耿某某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264,204,109.81元。
被告人石某某、王某甲、朱某某、范某某在明知公司不具备金融机构资质,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按照王某乙、吕某某的要求,在“八条鱼”平台发布虚假借款标的,用于“八条鱼”平台大量吸揽资金。经审计,被告人石某某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161,356,389.70元;被告人王某甲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261,122,397.88元;被告人朱某某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586,520,834.16元;被告人范某某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252,973,003.00元。
被告人艾某甲在明知公司不具备金融机构资质,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多次在微信平台发布“八条鱼”平台推广信息,并以组织发布会等形式,吸引投资人投资。经审计,被告人艾某甲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471,277,022.47元。
被告人刘海鹏在明知公司不具备金融机构资质,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应对金融局合规性经营检查期间,使用虚假信息应对检查,逃避监管。经审计,被告人刘海鹏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097,802,274元。
被告人阚飞、吕双双、李凯、章耀军、张文、章某某、耿某某、王某甲、石某某、朱某某、范某某、艾某甲、刘海鹏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借款及居间服务协议》、银行交易明细及天津广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田某某、张某乙等人及投资参与人郭磊、崔某某、张某丙等人的证言;
3.视听资料;
4.被告人阚飞、吕双双、李凯、章耀军、张文、章某某、耿某某、王某甲、石某某、朱某某、范某某、艾某甲、刘海鹏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阚飞、吕双双、李凯、章耀军、张文、章某某、耿某某、王某甲、石某某、朱某某、范某某、艾某甲、刘海鹏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 光
检 察 员: 范子玉
2019年10月10日
附件:
1. 被告人王某甲、章耀军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阚飞、李凯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吕双双、张文、章某某、耿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女子看守所;被告人石某某、朱某某、范某某、艾某甲、刘海鹏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六百五十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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