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沪0110刑初55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庆华,男,197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安徽省宁国市。
辩护人刘苗芬,上海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孙木,男,197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在福建省。
辩护人吴茂林,上海市商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倪尔飞,上海祁长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金融刑诉〔2019〕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孙木、王庆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因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开庭进行审理,于2020年4月15日依法中止审理,至同年6月24日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采用远程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庆华及其辩护人刘苗芬、被告人吴孙木及其辩护人吴茂林、倪尔飞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期间,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两次。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上海成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更名为上海成雨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成雨控股”),成雨控股由刘海翰(另案处理)实际控制并在本市杨浦区黄兴路XXX号蓝天大厦8楼设立办公场所对外经营。成雨公司成立后,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招募员工搭建“钱妈妈”线上平台,通过网络广告宣传“票据宝”等理财产品,以高额利息回报为诱,招揽客户签订投资合同,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
2017年4月起,被告人吴孙木任成雨控股董事长、总裁,全面管理包括“钱妈妈”平台在内的公司事务,其在职期间,“钱妈妈”平台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共计人民币(下同)10余亿元。
2015年9月起,被告人王庆华任“钱妈妈”平台总经理,后升任成雨控股副总裁,负责“钱妈妈”平台的收购、搭建、运营事务,其在职期间,“钱妈妈”平台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共计30余亿元。
2018年9月6日,被告人吴孙木在福建省周宁县浦源镇吴山底村云山小镇825房间内被民警抓获。2018年6月27日,被告人王庆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
该院确认被告人吴孙木、王庆华伙同他人违反国家金融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共同非法向社会公众变相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吴孙木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王庆华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庆华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自认违法所得约50万元。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亦无异议,认为王庆华具有自首情节,非专业人士,对违法性认识不足;不是本案的提起者,对实际金额不具有占有支配,在吴孙木入职后地位次于吴孙木;亲属投资金额高于其在任职期间的所得。综上,请求考虑对王庆华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吴孙木当庭起先坚不认罪,辩称未参与“钱妈妈”平台的任何事务,对经其手签字审核的内容不清楚,只是形式审核。后在证据出示完毕法庭事实调查结束前,经辩护人规劝后始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自认违法所得约70万元。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亦无异议,认为吴孙木在2017年入职时“钱妈妈”平台已运作一年有余,运营模式已经成型,部门也成立了,吴孙木进公司只是为了求职,对金融专业是外行,只有行政管理责任;吴孙木曾因虚报注册资本被判刑,刘海翰任命吴孙木做董事长和总裁是无效的,目的在于牵制王庆华的权力,最终决定权在刘海翰;吴孙木能够当庭认罪,感谢公诉人补充认定吴孙木是坦白。综上,请求法庭给予吴孙木从轻或减轻处罚。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吴孙木在到案后曾有如实供述,后虽翻供,但在一审又能当庭如实供述,补充认定其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刘海翰以股权转让的形式收购上海成雨金属材料有限公司。2014年4月,上海成雨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更名为上海成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市杨浦区黄兴路XXX号蓝天大厦8楼实际经营。2015年2月,上海成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更名为成雨控股,刘海翰以总顾问的身份实际控制该公司。同年9月,刘海翰指使被告人王庆华出面向上海素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下称“素海金融”)收购“钱妈妈”线上平台,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招募人员组建管理团队,利用该线上平台对外宣传销售“票据宝”等理财产品,许以高息回报,与客户在线签订电子投资合同,变相募集资金,并将部分募集的资金投入位于安徽省马鞍山市的房地产项目、林忆莲演唱会等。
2015年9月起,被告人王庆华经刘海翰安排担任“钱妈妈”平台总经理,负责“钱妈妈”平台的收购、搭建、运营事务,后升任成雨控股副总裁。其在职期间,“钱妈妈”平台非法募集资金30亿余元(不含其本人及亲属自投的88.93万元)。
2017年4月起,被告人吴孙木经刘海翰安排担任成雨控股董事长、总裁,全面管理包括“钱妈妈”平台在内的公司事务。其在职期间,“钱妈妈”平台非法募集资金18亿余元。
2018年6月27日15时30分,被告人王庆华经警方规劝向当地警方投案,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同年9月6日,被告人吴孙木在福建省周宁县浦源镇吴山底村云山小镇825房间内被警方抓获。
案发后,警方对涉嫌使用“钱妈妈”平台募集的资金投资的资产项目予以查封、冻结,并对其中金色新天地商业中心的房地产项目的市场价值进行估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档案机读材料》《营业执照》《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等工商登记资料及《房屋租赁协议》等证明,上海成雨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由来、工商变更等情况,以及租赁本市杨浦区黄兴路XXX号蓝天大厦2204室作为注册地址。
2.同案犯刘海翰(成雨控股实际控制人)、戴丽燕(“钱妈妈”平台副总经理)、施佳敏(“钱妈妈”平台运营部主管)的供述证明,“钱妈妈”平台是成雨控股搭建并负责管理,主要就是在线上发布一些借款企业的理财项目,吸引客户通过这个平台将钱投资给需要借钱的企业,年化收益率在7.8%到13.8%不等,还用“钱妈妈”平台募集的资金去投资自己的项目或委托他人投资。“钱妈妈”平台是通过“连连支付”收款,是王庆华去联系的,“连连支付”入账的资金都是从“钱妈妈”平台吸的。吴孙木是2017年3月左右入职成雨控股担任董事长、总裁,负责管理整个公司,包括后勤部门、财务部门、“钱妈妈”平台,所有需要审核的项目包括钱款支出等各种事务都要经过吴孙木审批,“钱妈妈”平台的人事问题都要由他决定或出面协调,“钱妈妈”平台的业务例会也是由吴孙木、王庆华共同组织召集。“钱妈妈”平台的收购、搭建、运营都是王庆华具体经手负责,王庆华自始至终都是“钱妈妈”平台的负责人,负责平台所有的日常事务,包括平台的部门架构、薪资标准、人员安排等事项都是王庆华参照素海金融的模式移植过来的。吴孙木来公司之后,王庆华成为平台的二把手和成雨控股的副总裁,受吴孙木管理,职责和之前基本没变化,还是负责对各个部门进行管理,督促部门人员的日常工作,只是最后一道签字的环节改成了吴孙木。“钱妈妈”平台有一个微信群,群里都是公司管理人员,包括刘海翰、吴孙木、王庆华、戴丽燕、施佳敏、陈宝华等人,每天群里都会由平台运营部负责人发布当天的募集资金通报,王庆华一直在群里。
3.同案犯杨婕(“钱妈妈”平台市场部主管)的供述证明,“钱妈妈”平台属于成雨控股下的理财投资平台,是2015年从素海金融收购来的,平台主要就是发布一些借款企业或个人的理财项目,客户可以通过这个平台将钱投资给需要借钱的企业或个人。“钱妈妈”平台是通过“连连支付”收款。吴孙木是2017年3月左右来成雨控股,担任董事长、总裁,负责管理整个公司,包括“钱妈妈”平台。其职责范围内的事务,包括市场部的费用支出、活动方案等事项都要由吴孙木最后审批签字,此外,在公司开发的Eteams办公系统中,平台运行的各种事务最后的审批环节都是吴孙木。“钱妈妈”平台的业务例会也是由吴孙木、王庆华共同组织召集,吴孙木主要是总结性发言,激励业务人员多做业绩。王庆华自始至终都是“钱妈妈”平台的负责人,平台的收购、搭建、运营都是王庆华具体经手负责,吴孙木来了之后他成为平台二把手,受吴孙木管理,职责和之前基本没有变化,还是负责对各个部门进行管理,督促部门人员的日常工作,只不过不再是审批的最后一道环节。
4.涉案人员刘文俊(“钱妈妈”平台技术部主管)的供述证明,“钱妈妈”平台属于成雨控股下的理财投资平台,主要就是发布一些P2P的理财项目,“钱妈妈”理财APP上主要销售的理财产品就是“票据宝”、演唱会项目、房产投资,投资人的资金直接进入“连连支付”平台。王庆华从“钱妈妈”平台成立时就是平台的负责人,2017年3月吴孙木来了之后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级别比王庆华高,王庆华虽然还管理公司的大小事务,但最终决定权是吴孙木。所有日常事项都是吴孙木最后把关,在公司内部审核流程上,吴孙木是最后一道审核权,包括钱款支出项目。吴孙木、王庆华还会召集部门负责人开会,一般王庆华主讲,吴孙木最后做总结发言。
5.证人王清(“钱妈妈”平台人事行政部主管)的证言证明,成雨控股的老板是刘海翰,董事长、总裁是吴孙木,总经理是王庆华。2017年3月之前,“钱妈妈”平台是王庆华负责,2017年3月之后,人员招聘情况先向王庆华汇报,王庆华审核好后再交给吴孙木做最后的决定。
6.证人杨晓丽(“钱妈妈”平台客服部主管)的证言证明,“钱妈妈”平台是成雨控股下属的理财投资平台,设有技术部、运营部、客服部、商城部、市场部、人事部。平台主要做理财投资中介,投资客户的钱都是通过第三方平台“连连支付”结算的。吴孙木和王庆华是“钱妈妈”平台最主要的两个领导,感觉吴孙木负责审批、签字的事多一点,王庆华在具体管理上的事多一点。
7.证人陈宝华(成雨控股财务总监)的证言证明,刘海翰是成雨控股的实际经营人和幕后老板,成雨控股的资金最终都是刘海翰实际控制的。吴孙木和王庆华是除刘海翰之外公司最主要的两个领导。吴孙木是2017年2月进入成雨控股的,他在公司里管理全部事情,并负责审批公司材料,公司调度资金的条子也是让吴孙木签字,公司的工资也是由人事部制作好工资单后给吴孙木签字,吴孙木确定好才能发,发好后再把汇总表发给刘海翰看。
8.证人符云(成雨控股财务)的证言证明,人事王清制作好成雨控股人员的工资表,交给吴孙木审核,审核好后再交给出纳,出纳再给财务,财务看到吴孙木的签字后,按照工资表上的金额发放员工工资。
9.刘海翰与王庆华、陈宝华等人的微信聊天截图、《“钱妈妈”平台绩效统计表》《“钱妈妈”平台绩效奖金领取单》《“钱妈妈”平台工作交接确认书》等,对本案的相关事实予以印证。
10.证人朱亚明、彭静、陆冬梅等投资人的证言及《债权及收益权转让回购协议》,连连银通电子支付有限公司提供的“连连支付”平台交易数据,陈霞等的银行账户明细、上海复兴明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复会【2019】司会鉴第106号《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情况说明》等证明,吴孙木、王庆华在职期间“钱妈妈”平台的集资数额。
11.宁国市公安局特(巡)警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王庆华经当地警方规劝于2018年6月27日15时30分至宁国市公安局特(巡)警大队投案。
12.周宁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2018年9月6日22时许,当地警方在周宁县浦源镇吴山底村云山小镇825房间内抓获在逃人员吴孙木。
13.《查封清单》《扣押清单》《协助查封通知书(回执)》《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回执)》,上海城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沪城咨字(2019)第007号《房地产市场价值估值报告》及《房地产估值结果明细表》等证明,案发后,警方对涉嫌使用“钱妈妈”平台募集的资金投资的资产项目予以查封、冻结,并对其中金色新天地商业中心的房地产项目的市场价值进行估值。
14.被告人王庆华的供述证明,“钱妈妈”平台是由成雨控股搭建并负责,成雨控股的运营资金都来源于“钱妈妈”平台吸收的资金。“钱妈妈”平台里的部门有人事行政部、运营部、市场部、技术部、商城部、客服部。通过“连连支付”平台进入的资金都是投资人的资金,没有其他性质的资金。吴孙木是2017年3月左右入职成雨控股,负责管理整个公司,包括后勤部门、财务部门、“钱妈妈”平台,所有需要审核的项目包括钱款支出等各种事务都要经过他审批,“钱妈妈”平台每月的绩效统计表需要他签字审核,成雨控股包括“钱妈妈”平台的人事问题也都要由他决定或出面协调,基本每周吴孙木和其还会召开经理级别的领导开会,吴孙木主要是总结发言。在吴孙木来公司之前,由其负责“钱妈妈”平台的所有日常事务,包括平台的部门架构、薪资标准、人员安排等事项都是其参照素海金融的模式移植过来的。吴孙木来公司之后,其成为平台的二把手,受吴孙木管理,其的职责和之前基本没变化,只是最后一道签字的环节改成了吴孙木。“钱妈妈”平台有一个微信群,群里都是公司管理人员,包括刘海翰、吴孙木、戴丽燕、施佳敏、陈宝华等人,每天群里都会由平台运营部负责人发布当天的募集资金通报,其一直在群里。
15.被告人吴孙木的供述证明,其到案后曾供认,成雨控股的老板和实际控制人是刘海翰,其是董事长,负责整个公司的经营管理,在公司有最终的审核权,负责签署公司里所有事情的审核单,“钱妈妈”的工作人员在王庆华那里得不到解决的就会找其,其解决不了就找刘海翰。王庆华基本每周都会给“钱妈妈”平台各部门的管理人员开会,听取各部门工作汇报,协调解决平台运营中的相关问题。其参加过几次这样的会议,讲一些激励的话,让大家好好做业绩。其到成雨控股之后,王庆华还是平台的实际负责人,但改成其对“钱妈妈”平台事务拥有最后审批权。后其翻供称没有参与过“钱妈妈”平台的任何事务,虽然“钱妈妈”平台每月的绩效统计表还有财务的一些单据等需要其签字审核,但内容不清楚,只是形式审核。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的,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庆华、吴孙木在负责管理成雨控股用来非法集资的“钱妈妈”平台期间,伙同他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通过线上平台向社会公开宣传销售理财产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方式还本并给付回报,变相募集资金,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吴孙木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王庆华是自首并自愿认罪,采纳公诉人因庭审中出现的新情况补充确认吴孙木是坦白的意见,依法均可从轻处罚,并根据各自的从轻情节予以区分。王庆华、吴孙木的共同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具体情况均在量刑中综合考虑。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庆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9日起,扣除先行羁押的二日,至2027年1月1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吴孙木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6日起至2024年12月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孙 颖
人民陪审员 刘心怡
人民陪审员 徐 乐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汪 怡
书 记 员 顾佳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