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妈妈 2020.12.31……钱妈妈平台被告人吴孙木(成雨控股董事长、总裁)、王庆华(平台总经理、成雨控股副总裁)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审刑事裁定书……原审被告人王庆华、吴孙木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王庆华、吴孙木申请撤回上诉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2刑终1256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庆华,男,1977年9月12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宁国市。

辩护人刘苗芬,上海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孙木,男,1978年12月16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

辩护人冯梦实,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孙木、王庆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作出(2019)沪0110刑初553号刑事判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王庆华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处吴孙木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原审被告人王庆华、吴孙木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王庆华、吴孙木申请撤回上诉。

王庆华的辩护人提出,本案是单位犯罪,王庆华应作为成雨控股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定罪量刑;成雨控股作为单位犯罪,犯罪数额中应扣除所有员工及家属投资的资金金额,未兑付金额部分原判未考虑投资项目资产及对外债权等,请求本院结合王庆华系自首等情节,对王庆华减轻处罚。

吴孙木的辩护人表示赞同上诉人吴孙木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上诉人王庆华、吴孙木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量刑恰当,且审判程序合法。关于本案系个人犯罪的认定,经查,成雨控股自被刘海翰收购股权并控制经营后,以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为主要活动,故对包括王庆华、吴孙木在内的涉案人员均应以自然人犯罪论处。原判根据王庆华、吴孙华担任职务、参与时间段内的吸收资金全额计犯罪数额,且扣除其个人及家属所吸收的资金额,于法有据。至于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作量刑情节酌情考虑,并无不当。故王庆华的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能成立。现王庆华、吴孙木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庆华、吴孙木撤回上诉。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0刑初55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姣莹
审 判 员 何仁利
审 判 员 周广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尹逸斐
书 记 员 尹逸斐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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