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智堂 2020.7.23……聚智堂培训学校案被告单位北京聚智堂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及被告人杨宽、杨秀君、赵连军、宋修华、何占峰、陈荣、欧阳雷、吴淑瑕、孙阳、孙春华、范维焘、刘珊、冯明明、赵艳芳、张婕等十五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聚智堂公司成立于2011年4月,法定代表人为杨志(在逃)。聚智堂公司以聚智堂培训学校的名义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中小学生课外培训业务,先后在北京、天津、威海、济南、青岛、太原、运城、沈阳、苏州、南京、西安、郑州、武汉、宁波、厦门、昆山、保定等17个城市设立了分公司(又称分校),分公司下面又设立若干校区。在聚智堂培训学校开展课外培训业务期间,以“聚智堂名师教育”“0元免费学”为招牌,吸引学生家长到各校区进行咨询,随后通过“感恩免费学”“感恩聚划算”等活动模式,引诱学生家长以交纳固定金额的预存款按比例获赠课时的方式参加培训,同时承诺在一定期限届满后全额返还家长此前交纳的预存款,以此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经审计,聚智堂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金额共计人民币10.75亿余元,其中重复投资金额为人民币1.92亿余元。聚智堂公司非法吸收的资金主要被杨志通过其实际控制的公司用于对外投资和违规发放贷款

杨宽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京0108刑初1603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北京聚智堂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731657503,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xxxx楼xxxx2102,法定代表人刘源长。
诉讼代表人刘源长,男,198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易县,北京聚智堂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杨宽,男,1982年4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大专文化,北京聚智堂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执行总裁,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汤原县汤原农垦社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5月23日被羁押,同年6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辩护人赵志军,北京京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秀君,女,1971年5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北京聚智堂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5月23日被羁押,同年6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辩护人马强,黑龙江建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连军,男,1968年5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北京聚智堂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后勤管理部负责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5月23日被羁押,同年6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辩护人赵艳艳,北京市天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宋修华,男,1982年6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北京聚智堂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中小学事业部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5月19日被羁押,同年6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宁,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何占峰,男,1985年1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大学文化,北京聚智堂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兼教务总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棱县。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5月19日被羁押,同年6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辩护人储玉坤,北京市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荣,女,1985年3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大学文化,北京聚智堂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咨询总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临泉县。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9月12日被羁押,同年10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辩护人江群,北京市中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欧阳雷,男,1982年12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大学文化,北京聚智堂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中小学事业部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6月14日被羁押,同年6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戈,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方志远,北京市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淑瑕,女,1988年8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回族,大学文化,北京聚智堂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5月19日被羁押,同年6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子军、冯业涛,北京市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阳,男,1986年6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大学文化,北京聚智堂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澧县。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5月20日被羁押,同年6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辩护人贾清风,北京市佳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春华,女,1990年2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大专文化,北京聚智堂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市场总监,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6月12日被羁押,同年6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辩护人万学伟,北京市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范维焘,女,1983年8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大专文化,北京聚智堂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咨询总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磴口县。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9月12日被羁押,同年10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辩护人乔焕然、贾丹琦,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珊,女,1986年7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大学文化,北京聚智堂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教务总监,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9月4日被羁押,同年9月2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爱国,天津瑞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强磊,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冯明明,女,1984年9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大学文化,北京市海淀区聚智堂培训学校人大校区校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依安县。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9月7日被羁押,同年10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辩护人殷新丹,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车金鼎,北京市闻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艳芳,女,1979年10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大学文化,北京市海淀区聚智堂培训学校公主坟校区校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9月9日被羁押,同年10月1日被逮捕,2017年5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宇骁,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婕,女,1986年11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大学文化,北京市海淀区聚智堂培训学校航天桥校区校长,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9月12日被羁押,同年10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辩护人胡自科,北京市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公诉刑诉〔2017〕3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北京聚智堂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及被告人杨宽、杨秀君、赵连军、宋修华、何占峰、陈荣、欧阳雷、吴淑瑕、孙阳、孙春华、范维焘、刘珊、冯明明、赵艳芳、张婕等十五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18年11月26日以京海检公诉刑变诉〔2018〕17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对部分指控事实予以变更。其间,被告单位北京聚智堂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刘源长因其他刑事犯罪被判处刑罚,无法出庭参与本案审理,经本院通知,公诉机关未能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出庭,为保证案件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依法裁定对被告单位北京聚智堂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中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轶鸣、邹振,代理检察员肖瑶、叶雨露、侯思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宽及其辩护人赵志军,被告人杨秀君及其辩护人马强,被告人赵连军及其辩护人赵艳艳,被告人宋修华及其辩护人李宁,被告人何占峰及其辩护人储玉坤,被告人陈荣及其辩护人江群,被告人欧阳雷及其辩护人王戈、方志远,被告人吴淑瑕及其辩护人杨子军、冯业涛,被告人孙阳及其辩护人贾清风,被告人孙春华及其辩护人万学伟,被告人范维焘及其辩护人乔焕然、贾丹琦,被告人刘珊及其辩护人黄爱国、强磊,被告人冯明明及其辩护人殷新丹、车金鼎,被告人赵艳芳及辩护人刘宇骁,被告人张婕及其辩护人胡自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因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先后建议延期审理两次,本院均依法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因犯罪涉及面广、重大复杂,本院先后报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2020年1月21日,本案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本院依法裁定对被告人杨宽等十五人中止审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依法裁定恢复审理。现本院对被告人杨宽等十五人已经审理终结。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北京聚智堂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智堂公司)于2012年9月至2016年8月期间,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利用北京市海淀区聚智堂培训学校,以“0元免费学”为诱饵,通过公共场所广告媒介、散发传单等方式进行公开宣传,吸引社会公众到办学校区,再予以介绍“感恩免费学”、“感恩聚划算”等活动,承诺“缴款后获赠学费、到期后返还本金”,变相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0亿余元,其中重复投资金额为人民币1.9亿余元。
被告人杨宽、宋修华、何占峰、陈荣、欧阳雷作为高层管理人员管理全国范围集资活动;并通过被告人孙阳、孙春华、范维焘、刘珊管理的北京分公司等全国各地分公司,以及被告人冯明明、赵艳芳、张婕等校长管理的全国各校区开展集资活动。被告人赵连军负责印刷传单及后勤管理、保障公司正常运行。被告人杨秀君、吴淑瑕负责财务收支,按照杨志(在逃)等人的指示,管理、使用集资款。
在集资过程中,被告人杨宽、杨秀君、赵连军自2012年9月参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被告人宋修华、何占峰自2015年7月参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被告人陈荣自2015年6月参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被告人欧阳雷自2012年9月至2015年6月参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被告人吴淑瑕自2015年1月参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被告人孙阳自2016年1月参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被告人孙春华自2014年11月参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被告人范维焘自2015年4月参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被告人刘珊自2015年5月参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被告人冯明明自2014年10月参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被告人赵艳芳自2012年9月参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被告人张婕自2013年1月参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被告人宋修华、何占峰于2016年5月19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被告人孙阳于同年5月20日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被告人杨宽于同年5月23日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被告人杨秀君、赵连军于同年5月2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吴淑瑕于同年5月29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被告人孙春华于同年6月12日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被告人欧阳雷于同年6月14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被告人刘珊于同年9月4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被告人冯明明于同年9月7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被告人赵艳芳于同年9月9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被告人张婕、范维焘、陈荣于同年9月12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案发后,部分赃款已被追缴。
针对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杨宽、杨秀君、赵连军、宋修华、何占峰、陈荣、欧阳雷、吴淑瑕、孙阳、孙春华、范维焘、刘珊、冯明明、赵艳芳、张婕等十五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请本院对上述十五名被告人依法惩处。
被告人杨宽、赵连军、宋修华、何占峰、陈荣、吴淑瑕、孙阳、孙春华、范维焘、刘珊、冯明明、赵艳芳、张婕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未提出异议;被告人杨秀君、欧阳雷对起诉书指控其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无异议,但杨秀君辩称其不是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欧阳雷认为公诉机关认定其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时间有误。
被告人杨宽的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为:1.杨宽不是聚智堂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没有经营决策权、财务知情权和收支权,公司财务完全由杨志及其亲属掌握,杨宽只是在职业经理人范围内开展工作;2.杨宽不是犯意的提起者、策划者,而是犯罪活动的执行者,虽然名义上是执行总裁,但其“负责全面工作”的证据非常模糊,也不是“感恩”系列收费项目的直接管理人员,在犯罪活动中并非处于不可或缺的关键地位;3.聚智堂公司的合法经营与犯罪行为相牵连,除个别言辞证据证明杨宽曾在公司会议上要求完成招生任务外,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杨宽实施了指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具体行为;在杨宽任职期间,聚智堂公司主要进行正常的经营活动,2015年至2016年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爆发式增长,与杨志擅自从事小贷业务及投资东星时尚广场项目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4.杨宽参与犯罪的主观恶性较轻,对行为违法性的认识不清,没有积极追求犯罪结果发生的动机与目的,其行为并不是导致危害后果发生的直接、主要原因;因不具有财务知情权,其对公司陷入财务危机并无意识,自己也投入60余万元参与员工集资;本案中,大量涉案资金由杨志控制的个人账号收取并使用,杨宽未参与小额贷款、东星时尚广场等项目的经营管理,不应承担资金损失责任;5.2016年5月,聚智堂公司发生退费危机后,杨宽即到公安机关自首,在公安机关正式立案后,杨宽于同年5月23日再次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综上,建议法庭对杨宽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秀君的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为:1.聚智堂公司财务部门的现金收付和其他业务双线并存,杨秀君只负责现金收付,只是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提供帮助和支持,没有参与过公司重大事项或经营决策,不应认定其为财务负责人,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也远逊于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2.杨秀君文化程度不高,对聚智堂公司涉嫌犯罪的行为及可能产生的后果不具备认知和研判能力,其没有明确意识到自己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只是客观上放任了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因此其主观恶性不大;3.杨秀君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愿意尽力弥补被害人损失,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连军的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为:1.赵连军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2.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从未参与公司的会议和决策,也不参与公司的业务运营,只是负责联系印刷厂家、采购办公用品等事务性工作,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宋修华的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为:1.聚智堂公司“赠送课时”的销售行为在属性上具有多元性和复杂性,宋修华对该行为是否存在社会危害性存在极大的认知困难,主观恶性较小;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所保护的法益是金融秩序,聚智堂公司吸收的资金用途多样,其中只有一部分用于发放小额贷款,属于经营货币的行为,可以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金额;3.宋修华入职聚智堂公司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其没有直接管控的团队,实际上只起到上传下达的作用,认定其对全部涉案金额负责有待商榷。综上,建议法庭对宋修华从轻处罚,同时鉴于其并未因参与犯罪行为获得额外的利益,建议对其不判处或者少判处罚金。
被告人何占峰的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为:1.本案在计算犯罪金额时应当扣除已返还的课时费用,且部分属于重复投资;2.聚智堂公司在2015年7月前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与何占峰无关;3.何占峰此次犯罪系初犯,在得知杨志失联后,先后两次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荣的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为:1.根据陈荣的入职时间、职责范围以及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的参与程度,应认定其为单位犯罪的“其他责任人员”,而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在犯罪过程中的主观故意及客观行为显著轻微,所起作用较小;2.陈荣此次犯罪系初犯,且具有自首情节,其家庭负担较重,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欧阳雷的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为:1.本案是以教育培训为诱饵的特殊类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在计算犯罪金额时,应当扣除投资人已经消费的教育培训服务所对应的学费金额;2.欧阳雷负责全国中小学事业部的时间段为2014年9月至2015年4月,其犯罪金额应为其任职期间聚智堂公司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5360万余元,欧阳雷没有参与“聚划算”模式的策划与实施,不应对北京以外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负责;3.欧阳雷不是聚智堂公司的核心成员,其主抓的教育培训工作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仅起到被动的辅助作用,既接触不到涉案资金,更没有参与对外投资,系被动裹挟卷入犯罪,主观恶性较小,应认定为从犯;4.欧阳雷具有自首情节,此次犯罪系初犯,家属已代为退赔投资人经济损失6万元,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吴淑瑕的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为:1.吴淑瑕不是聚智堂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仅是名义上的财务总监,仅对财务部的内部运行履行了部分管理责任,主要负责上传下达,没有决定权,在单位犯罪中并不起决定作用;2.吴淑瑕主观恶性小,不应对全部涉案金额承担责任,应当扣除杨秀君以现金收取及各分公司自行支配等其未经手的数额;同时,吴淑瑕和家人也投资80余万元,也是受害者;3.吴淑瑕不直接参与一线非法集资活动,没有实施向社会公开宣传的行为,其对吸收公众存款的非法性认识模糊,此次犯罪系初犯,同时具有自首情节,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孙阳的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为:1.孙阳系聚智堂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没有管理权、决策权、自主权,其任职时间较短,没有收到业务提成,在整个犯罪活动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2.孙阳具有自首情节,此次犯罪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建议法庭对其减轻处罚。
被告人孙春华的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为:1.孙春华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不知晓聚智堂公司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其主要从事市场宣传,不参与业务政策制定和执行,虽对公司的违法行为起到帮助作用,但犯罪情节相对较轻;2.孙春华作为北京分公司市场部负责人,不应对全国范围内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承担责任,且其于2014年11月入职、2016年5月提出辞职,5月份以后发生的数额应做相应扣减;3.孙春华具有自首情节,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此次犯罪系初犯,且愿意退回违法所得,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范维焘的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为:1.2016年1月前,范维焘系聚智堂培训学校的员工、而非聚智堂公司的员工,2016年4月,范维焘口头提出辞职,同年5月10日递交书面辞职申请,同年6月15日入职其他公司,因此其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时间段应为2016年1月至2016年4月,且具有犯罪中止情节;2.范维焘主观恶性较小,出于为学校扩大招生等目的,将“感恩免费学”“感恩聚划算”活动推介给客户,在犯罪活动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3.范维焘具有自首情节,此次犯罪系初犯,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愿意积极退赔违法所得,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珊的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为:1.刘珊担任北京分公司教务主管的时间为2015年5月至2016年5月,主要负责后期教学工作,不直接参与一线集资活动,在犯罪活动中所起作用较小,认定其为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较为勉强,其也不应对全部涉案金额承担责任;2.刘珊的主观恶性小,在其入职聚智堂公司前,“感恩免费学”的收费模式已经执行多年,具有隐蔽性和迷惑性,刘珊很难分辨犯罪行为的本质;3.刘珊具有自首情节,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其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愿意退缴违法所得,且有一个女儿正在哺乳期,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被告人冯明明的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为:1.公诉机关将聚智堂公司北京分公司下设“家教平台”近千万元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错误计算在冯明明犯罪金额内,应该予以扣除;2.冯明明在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其没有直接参与犯罪活动的指挥和策划,没有接触客户资金,更不掌握资金流向和用途,只是一个执行命令的基层工作人员,应当认定为从犯;3.案发后,冯明明在聚智堂公司拖欠其工资的情况下,仍说服老师返校恢复授课,一直坚持到初三、高三的学生顺利参加完考试,避免了严重后果的发生;4.冯明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其身患重病,应尽早接受有效治疗,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艳芳的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为:1.赵艳芳虽系公主坟校区校长,但仅承担对公司决策的实施责任,校区的人事、财务、招生权都由总部管理,其并没有参与权,在犯罪中作用显著轻微,系从犯;2.赵艳芳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20万元,其因身体及家庭原因不宜长期羁押,建议法庭对其判处缓刑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被告人张婕的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为:1.张婕作为航天桥校区的校长,并无人事权、财产权和决策权,是一个底层的执行者,属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系从犯;2.张婕具有自首情节,此次犯罪系初犯,且其本人与聚智堂公司控制的企业签订协议并支付房款45万余元,至今未能退回,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聚智堂公司成立于2011年4月,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杨志(在逃),2015年10月变更为刘源长,杨志为实际控制人。2011年6月,聚智堂公司收购北京市海淀区德益智能培训学校,并更名为北京市海淀区聚智堂培训学校(以下简称聚智堂培训学校)。后聚智堂公司以聚智堂培训学校的名义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中小学生课外培训业务,先后在北京、天津、威海、济南、青岛、太原、运城、沈阳、苏州、南京、西安、郑州、武汉、宁波、厦门、昆山、保定等17个城市设立了分公司(又称分校),分公司下面又设立若干校区,其中北京分公司下设校区二十多家。在聚智堂培训学校开展课外培训业务期间,聚智堂公司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以“聚智堂名师教育”“0元免费学”为招牌,采用刊发广告、电话邀约、散发传单等多种方式进行公开宣传,吸引学生家长到各校区进行咨询,随后通过“感恩免费学”“感恩聚划算”等活动模式,引诱学生家长以交纳固定金额的预存款按比例获赠课时的方式参加培训,同时承诺在一定期限届满后全额返还家长此前交纳的预存款,以此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经审计,聚智堂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金额共计人民币10.75亿余元,其中重复投资金额为人民币1.92亿余元。聚智堂公司非法吸收的资金主要被杨志通过其实际控制的公司用于对外投资和违规发放贷款。
被告人杨宽、杨秀君、赵连军于2011年5月入职聚智堂公司,其中杨宽为执行总裁,负责管理公司的日常运营;杨秀君为财务负责人,负责公司的财务收支并按照杨志的指示管理和使用集资款;赵连军为后勤保障部负责人,负责房屋租赁、广告制作及后勤保障等工作;上述三名被告人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金额为人民币10.75亿余元。被告人宋修华于2011年8月入职聚智堂公司,2015年7月任中小学事业部总经理,负责全国各分公司的管理;被告人何占峰于2011年7月入职聚智堂公司,2015年7月任董事长助理兼教务总监,负责教务管理和教师培训;上述二名被告人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金额为人民币9.12亿余元。被告人陈荣于2015年5月入职聚智堂公司,同年6月任咨询总监,负责全国各分公司咨询部的管理和培训,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金额为人民币9.47亿余元。被告人欧阳雷于2011年9月入职聚智堂公司任副总裁,2014年7月中小学事业部成立后兼任该部门总经理,负责教师聘任、课程规划和人员管理,2015年6月辞职,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金额为人民币1.62亿余元。被告人吴淑瑕于2012年7月入职聚智堂公司,2014年底任财务总监,负责公司财务收支、统计和文字性材料报送等,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金额为人民币10.46亿余元。被告人孙阳于2013年6月入职聚智堂公司,2016年1月任北京分公司总经理,负责北京地区的招生、教学及员工管理等,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金额为人民币1.57亿余元。被告人孙春华于2011年11月入职聚智堂公司,2014年11月任北京分公司市场总监,负责北京地区的市场宣传推广,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金额为人民币4.05亿余元。被告人范维焘于2013年7月入职聚智堂公司,2015年4月任北京分公司咨询总监,负责北京各校区员工培训及相关政策传达等,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金额为人民币3.88亿余元。被告人刘珊于2011年8月入职聚智堂公司,2015年5月任北京分公司教务总监,负责北京各校区的教务管理和家长服务等,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金额为人民币3.78亿余元。被告人冯明明于2012年9月入职聚智堂公司,2014年10月任北京分公司人大校区校长;被告人赵艳芳于2011年7月入职聚智堂公司,2012年4月任北京分公司公主坟校区校长;被告人张婕于2012年6月入职聚智堂公司,2013年1月任北京分公司航天桥校区校长;上述三名被告人均全面负责所在校区的工作,执行北京分公司制定的相关政策和招生任务,其中冯明明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金额为人民币9066万余元,赵艳芳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金额为人民币4102万余元,张婕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金额为人民币5549万余元。
2016年5月19日,被告人宋修华、何占峰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吴淑瑕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同年5月20日,被告人孙阳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后被依法传唤;同年5月23日,被告人杨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杨秀君、赵连军被抓获归案;同年6月12日,被告人孙春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同年6月14日,被告人欧阳雷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同年9月4日,被告人刘珊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同年9月7日,被告人冯明明被抓获归案;同年9月9日,被告人赵艳芳被抓获归案;同年9月12日,被告人陈荣、张婕、范维焘被抓获归案。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杨秀君的家中起获现金人民币100万元、从被告人赵连军租住的房屋中起获现金人民币199350元,被告人欧阳雷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万元、被告人孙阳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范维焘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刘珊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赵艳芳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0万元,上述钱款现均扣押在案。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材料,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还依法冻结了北京东星景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中国银行账户1个,轮候查封了杨志位于本市朝阳区某地房屋1套。
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了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依法收集和调取的下列证据材料:
1.被告人杨宽的供述证明:其于2011年3月跟随杨志来到北京,同年5月杨志创建聚智堂公司。其先后担任过聚智堂公司呼叫中心总监、航天桥校区校长、北京市场副总经理、西安分公司总经理、天津市拓展部负责人等,2014年7月任执行总裁,2015年10月初办理离职手续,2015年10月至2016年5月负责西北大区运营工作交接,2016年5月16日正式离职。聚智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负责人是杨志,后来法定代表人换成了刘源长,实际办公地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某大厦。聚智堂公司分为运营体系和财务体系,其负责运营体系,包括员工考勤、日常管理、招生教学等日常运营工作,杨志主抓教育项目部门、物业项目和财务体系。2015年7月宋修华负责全国中小学事业部,前任是欧阳雷,管理全国分公司,负责具体落地执行,是孙阳的直系领导。何占峰是公司副总经理,负责教务、学生管理、教育方面,曾任职董事长助理。陈荣担任咨询管理部总监,负责全国咨询体系、业务技能培训、政策细节调整。时某担任市场运营总监,负责全国市场的宣传,也就是全国市场的落地、执行、宣传,后来市场拓展由孙春华负责。吴淑瑕是财务总监,实际财务应该是杨志下面的人在控制,财务工作由杨秀君和吴淑瑕负责,行政工作由赵连军负责,学校在各个城市还有具体的负责人。聚智堂公司主要经营中小学生的课外培训、国外游学训练营以及孩子类兴趣特长课程,在天津、西安、苏州、宁波、保定、沈阳、青岛、威海、太原、郑州、洛阳、武汉、厦门、南京、运城等地设有分校,一共119个校区,北京地区有24至26个校区。全国各地区的学校都是独立法人,财务由聚智堂公司统一管理,都由杨秀君负责,吴淑瑕负责管理中小学部的财务,各地所收的培训费均转到北京总部。公司的各个业务部门分别负责全国各地分校相应部门工作。公司一般使用聚智堂培训学校的名义进行经营,并与学生家长签订合同。公司财务归杨志直接领导,除了公司账户,杨秀君、赵连军、杨某2的个人银行卡也接收培训费用。杨秀君是杨志的二姐,是公司创建时的财务总监;赵连军是杨秀君的丈夫、杨志的二姐夫,负责后勤采购、租宿舍、广告印刷等;杨某2是杨志的哥哥,在公司不做事,只是聚智堂培训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北京分公司的总经理是孙阳,咨询总监是范维焘,教管总监是刘珊,市场总监是孙春华,人力资源经理是孙某,行政经理是张某1,财务总监原来是陈某2、后来是王某,客服审核总监是张某2,项目部总监是杨某,海淀的区域总监是郭某,东城和朝阳的区域总监是任某。北京分公司给各校区安排招生任务、出台方案规章制度,各校区的运营模式都是一样的,市场地推部负责发广告作宣传、咨询部负责招生、教育部负责管理学生。各校区主要有三种收费模式:一是常规培训,学生家长交多少培训费,学生就上多少课时;二是“感恩免费学”,这是2011年3月提出、2103年以后真正发展起来的,学生家长交纳一定数额的培训费,期限为一年,按照比例返还一部分课时,一年期满后,学生家长交纳的培训费全额退回,如学生上课超过赠送的课时部分,则从培训费里扣除;三是“感恩聚划算”,这是2015年6月提出来的,内容与“感恩免费学”一致,区别只是期限是一个月的短期培训,也叫体验式教学,目的就是让学生感受学校的教学水平,然后再决定是否继续参加“感恩免费学”。“感恩聚划算”是扩大招收规模、增大现金流的促销手段,当时正赶上六七月暑假,其、欧阳雷、宋修华、戴玮、何占峰就提出来,当初定的金额是3万元至5万元,期限是40天,只针对新生。聚智堂公司还有一个“员工福利计划”,这跟学生上课没有关系,内容是交纳5万元以上,期限一年,开始是返利息20%,后来降到14.5%和12%,原来只针对公司员工,后来许多学生家长觉得“员工福利计划”不错,比把钱存入银行划算,就要求参加,其曾表示过反对,但后来公司也同意家长参加了。公司还开展了出国游学和训练营,这两个项目的内容实际上与常规培训和“感恩免费学”内容是一致的,只是换成了去国外和国内贫困的边远山区。公司市场部、咨询部负责进行广告推广,组织讲座和家长交流,家长签订相关合同后,以转账、现金、POS机刷卡等形式缴费到公司账户或杨秀君、赵连军的个人银行账户,学校的工作人员都会向家长推销上述项目。其听杨志说,增大现金流是要投资东星时尚广场,公司还投资了CCTV中学生频道、北京三宽家长教育学院、青春作为夏令营、盛大国际旅行社、特级教师网、彭博士空中云课堂、同学时代旅行社、子丰钢笔字等项目,这些项目都占股30%至90%,目的一是用来招生、二是消耗未用课时,但这些投资不盈利。给家长这么高的优惠条件是因为聚智堂公司以现金流为导向,杨志将培训费放在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放贷或者投资项目。2016年2月,其发现退费出现问题就让吴淑瑕向其汇报收费情况,吴淑瑕每天做成表格以微信方式向其、杨志、宋修华汇报,但杨志还是把钱拿走了,其没有财权没法处理。其被杨志欺骗了,杨志告诉其如果接受调查就说刘源长是董事长。其基本工资是每月2万元,根据学校的运营情况会有相应的奖金,自2014年起,其每月拿到手的不足10万元。
2.被告人杨秀君的供述证明:其与杨志是姐弟关系,2011年5月杨志让其到聚智堂公司帮忙,负责财务,其与丈夫赵连军一起来北京。杨志是公司董事长、实际老板,执行总裁是杨宽、负责全面运营,财务总监是吴淑瑕、负责财务部的全面运营,北京分公司的财务经理是王某,主管后勤的是赵连军,何占峰、宋修华都是公司的高级领导,刘源长之前是公司董事,后来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杨志变更为刘源长,其在公司的上级领导是杨志。聚智堂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学生的文化课辅导,公司在北京、天津、保定、郑州、苏州、西安等城市开设了分学校。聚智堂公司的收款情况:一是现金缴费,全国各校区的财务将收取的现金转入其和赵连军的个人银行账户内,将单子发给王某记账;二是POS机缴费,聚智堂培训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杨某2后,通过“快钱”POS机刷卡的收款都转入杨某2的个人银行账户内;三是通过其他方式收取的学费都打到公司的对公账户,其每天都会和王某核对。聚智堂公司的付款情况:一是校区方面的支出由出纳张某3提出要求,其将所需钱款通过网银转账到出纳霍某的个人银行卡内,霍某再转账给各个校区,主要是兼职老师的工资;二是员工的工资和社保是从对公账户上支出,对公账户是吴淑瑕管;三是杨志直接提出转账要求,其中一部分是用于东星时尚广场的收购,还有一部分用于杨志的借款;部分支出会从杨某2的个人银行账户内支付,在该账户没有钱的情况下,其会从自己控制的银行账户内向杨某2的银行账户内转账。杨某2在聚智堂培训学校任法定代表人只是挂名,平时在哈尔滨。其负责的出入账情况都有记录,用钱的时候也是杨志给其打电话,其按照杨志的指示进行转账。2015年开始,其按照杨志的要求支出账户内的钱用于收购东星时尚广场,有转给个人的、也有转给瀚峰资本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峰资本公司)的。2011年刚开始时,其和赵连军的工资每月一共3万元,没过几个月就涨到每月一共10万元,每年根据公司效益还有30万元至50万元不等的绩效奖金。这几年其夫妻二人大概赚了700万元。公安机关在其家中起获的100万元是公司收取的学费。其只负责收款、打款,具体钱怎么来的、花到什么地方及公司的经营情况,其从不过问。杨志不止一次告诉其不要过问学校的事情,学校运作都听杨宽的。聚智堂公司的“感恩免费学”和“感恩聚划算”其都不清楚。
3.被告人赵连军的供述证明:2011年5月杨志让其和杨秀君到北京的聚智堂公司帮忙,监督财务和采买环节。其主要从事后勤工作,包括采买办公用品、桌椅、电脑和校区的租赁、制作广告、印刷等。其没有职务,公司级的领导批示后其就去采购,大多数情况下是行政部的领导签单子,有时候市场部的人也会给其签单子。杨秀君在财务部工作,没有职务,所有进公司的钱都先打到杨秀君的账户上,公司用钱的时候再从杨秀君的账户上支出。其有两张或者三张银行卡给杨秀君用于公司走账,这些钱的使用都听杨志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原来是杨志,后来换成刘源长,总裁是杨宽,总经理是宋修华,市场部的负责人是孙春华,北京分公司的经理是孙阳,张某2主要负责合同方面,王某1是家教平台负责人,财务总监是吴淑瑕,何占峰被称为何总,具体负责什么不清楚。聚智堂培训学校主要业务是给学生补课,在北京,苏州、天津、西安、武汉、南京、石家庄、沈阳、宁波、保定、威海、太原、郑州等城市有分校,由聚智堂公司统一管理。公司的办公地点在海淀区某大厦。北京有20多个校区,包括人大、航天桥、公主坟、国图、西直门、东直门、万柳等。其不了解“感恩免费学”“感恩聚划算”是如何策划和进行的,但其印制过宣传单,上面有“感恩免费学”夏令营的内容,都是市场部设定,其找印刷厂印刷的。其了解到有些家长因为退费的事情到公司办公地点反映情况导致无法办公,五月份其就返回老家了。2016年春节前后其按照吴淑瑕的要求将聚智堂公司的账从某大厦九层拉到了杨志母亲住处,当时吴淑瑕和田会计也在。其不清楚在双榆树暂住地的账本是怎么回事,应该是杨秀君拿回去的。杨志给其和杨秀君两人每月10万元,还有一些根据公司效益发放的奖金,其从2011年开始在聚智堂公司工作,总共领取了至少700万元。
4.被告人宋修华的供述证明:聚智堂公司在全国有117个校区,其中北京24个、划成4个大区,总部在海淀区某大厦9层,北京分公司只是个虚名,与学生家长签订合同使用的都是聚智堂培训学校。聚智堂公司下设全国中小学事业部、市场部、咨询部、教务部、审核客服部、项目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找我学部、出国留学部等,公司还投资了CCTV学生频道、北京三宽家长教育学院、青春作为公司、同学时代、盛大国旅、智聚中国教育基金、子丰钢笔字、特级教师网、云课堂等,成立瀚峰资本公司是为了收购东星时尚广场,由周某1负责。聚智堂公司的领导层及分工是:董事长杨志、执行总裁杨宽、何占峰是董事长助理兼全国教务教学负责人、财务总负责人是杨秀君,赵连军负责后勤、财务总监是吴淑瑕,下一层级是各个事业部的总经理,再往下是各个部门的经理,这部分属于行政单位;另一个业务层级是各地区分公司的总经理,总经理下面是区长或者校区校长。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是孙阳,之前是戴玮,负责管理北京各校区校长。杨宽是执行总裁,领导所有事业部,是其直接领导,其帮杨宽处理一些具体事情,没有实际财权。其于2011年8月到聚智堂公司工作,2012年任人力行政经理,2014年1月到天津干了三个月后到杨志实际控制的太和天下投资有限公司工作,2015年7月调到全国中小学事业部任总经理,2016年5月提出辞职。全国中小学事业部的情况是:人力资源总监先是陈某1、后来是周某2,负责工资、绩效、人力等;咨询部总监是陈荣,负责课程销售、课程规划培训、招生销售培训及各分校咨询部的对接、业务指导、业务指标监控等,各校区的咨询师负责具体招生,所有产品都是咨询师和家长谈;教学部总监何占峰,主要负责学生服务、对学生的课时消耗的把控和续费、教师团队的管理及对接各分公司的教学教务部;合同审计是张某2,负责审核所有合同及客户满意度调查;市场总监先是时某,2016年是孙春华,负责市场宣传,包括招生、宣传、审核全国市场投入及网络、、地推户外广告的投放比例等,各个地区市场部具体负责公交车体、站牌、、地推外呼、报纸、电台、电视方面的广告,广告的印刷是赵连军负责联系;拓展部总监是侯占东,主要负责同行业的机构运营信息和收购的前期谈判。吴淑瑕每天在多个部门总监的微信群里发收费情况,包括收费情况、退费情况、支出情况等。公司的投资主要有:一是“员工福利计划”,从2014年初开始的,员工可以自愿将资金交给公司使用,首批参加的月息2%,后批次的是月息1.5%、年息18%;二是公司收购东星时尚广场后,员工可以购买东星时尚广场的使用权,与公司签署租赁协议,再由聚智堂公司或东星物业公司出租产生利润,按年利润分成12个月返还给员工。聚智堂公司的收费方式分为三种:一是家长直接交纳课时费,一般一次性交纳不低于20课时的费用;二是“感恩免费学”,也叫感恩回馈活动,即家长交纳预存款赠送课时,根据缴费金额不同最高按照交费额的15%赠送,一年以上未消耗完赠送课时的可以退还全部费用;三是“感恩聚划算”,缴费10万元,赠送16课时,期限是一个月,一个月后消费未超过16课时,不继续上课可以全部返还。“感恩免费学”是从2011年其来公司就有;“感恩聚划算”是2015年6月正式推出的,由杨宽、欧阳雷、陈某1制定推广,当时杨宽告诉全国各分公司的总经理,这种模式就是在“感恩免费学”的基础上时间缩短为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还本金。各个校区都在开展各类培训活动和项目,校区将活动内容报给市场部,市场部安排外呼、、地推等宣传部门与客户联系进行发传单、会议营销、开展不定期的培训等,还通过户外广告、公交车体、广播电视和报纸等进行推广。聚智堂公司收取学费的方式有现金、刷卡和转账,客观上公司确实收取了客户的大量资金,但是其作为高管包括杨宽都不知道资金的去向和用途,财务部门只根据杨志的指示管理资金的使用。家长签署“感恩免费学”“感恩聚划算”等协议时,公司还会和客户签订一份东星时尚广场的担保协议来保障客户的资金安全。其在聚智堂公司的基本工资是底薪2万元,但绩效奖金拖欠了八个月。2016年二三月份,公司已经出现退费和发工资困难,但是杨志还是把所有钱都提走了,2016年3月杨志在全国分公司总经理会上说,提走的1000万元投资了东星时尚广场。
5.被告人何占峰的供述证明:2011年5月,杨志在北京成立了聚智堂公司,叫其和杨宽过来负责招生。2012年杨志推出了“感恩免费学”,还投资了北京太和天下投资有限公司做空中云课堂直播以及青春作为、CCTV中学生时代、北大三宽等项目,当时宋修华和朱海峰都在一起干。杨志看到其写稿件、文案还行,就口头任命其为董事长助理,2015年7月其被任命为中小学部教学总监,主要负责教学服务和教师培训。聚智堂公司的总部位于海淀区某大厦,在全国各地有19家分公司,分布在北京、天津、青岛、西安、南京、宁波、厦门、杭州、保定、济南、郑州、运城、太原、沈阳等地。北京分公司位于海淀区三义庙,下辖二十几个校区,分布在北京的各个区。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刘源长、董事长是杨志、执行总裁是杨宽、中小学事业部总经理是宋修华、其是董事长助理、财务总负责人是杨秀君、财务总监是吴淑瑕、后勤总负责人是赵连军、咨询管理总监是陈荣、市场部总监是孙春华。北京分公司总负责人是孙阳、教管总监是刘珊、咨询管理总监是范维焘。公司主要业务是中小学生课外培训,由各校区负责对外招生,与家长签订培训合同,收取的学费均交公司,之后由各校区负责排课、上课。各校区市场部的人员会给家长推荐相应的交款方式,家长预存的费用越多赠送的课时越多。公司收费分三种:一种是交课时费,正常上课;一种是“感恩免费学”,家长交费10万元,公司按照交费金额的15%送课时,上完赠送课时一年期满后将10万元全额退给家长;从2015年6月开始,杨宽和人力部共同制定出一套叫“聚划算”的收费项目,就是家长交预存款赠送课时费,一般按交费金额的15%比例赠送,先消费赠送的课时,消费完如不选择继续上课,一个月后就将预存款全额退给家长。校区的咨询师每谈成一单业务,公司会按业务量1%至2%比例给咨询师和校长返点,算做绩效奖励,其他部门的员工一般是后期招的学生越多、奖励越多。其只是公司的一名高层管理人员,没有决策权,公司的财务由董事长杨志及其姐姐杨秀君全权负责。其听杨志说这种方式能够增加公司账面的现金流,他可以拿着现金再去做对外的小额贷或其他投资,总体收益远比只挣家长的课时费要高,但其不清楚杨志具体投资了哪些项目。其每月固定工资2万元,绩效奖金1至3万元不等。公司的财务应该是吴淑瑕负责,收的学费和报销都找她,杨秀君是幕后负责人。2016年2月,有部分家长因预存款到期没退就来找公司,其问杨志,杨志说把钱投资到了东星时尚广场的房地产项目还没有回笼,让家长再等等,之后许多家长要求退费,导致聚智堂公司旗下好多校区倒闭。其知道收购东星时尚广场花了8个亿。
6.被告人陈荣的供述证明:其于2015年5月入职聚智堂公司,担任全国咨询总监,主要负责全国各分公司咨询部经理的管理和咨询部员工的培训等工作。培训内容主要是如何与学生及家长沟通,比如学生的各科知识板块、分值占比、考试结构、考试方向等。咨询部的工作内容为电话邀约、配合市场部进行招生活动、与学生和家长进行面谈、部分后期维护和收费模式推荐。公司董事长是杨志、执行总裁是杨宽、总裁是一横老师,下一层级就是中小学事业部总经理宋修华,再往下是各个部门的总监,这部分都属于行政体系;另一个业务层级是各分公司总经理,下面是区长或者校区校长。收费方式一种是常规收费模式,就是家长直接交纳课时费,按照学生上课的课时进行计算;第二种是“感恩免费学”,这种模式就是先按照学生的课时计算学费,然后按照15%的比例计算出家长需要交纳的费用,家长交费后,学校按照15%的比例向家长返还利息,家长将利息用于学生的课时费,一年之后,学校将家长交纳的全部费用返还。中小学事业部每周都会开例会,杨宽会根据各分公司的情况下达感恩免费学的收费任务,各校区咨询部的咨询师负责向家长推广。其入职公司时就有“感恩免费学”这种收费模式,具体策划应该是市场总监孙春华负责,推广由市场部向各分校下发文件,主要是以灯箱广告、报纸媒介、网络媒体、广播媒体、宣传单手提袋等形式对外宣传,一横老师经常到全国各分校进行感恩文化推广。2015年7月,聚智堂公司推出了“感恩聚划算”,在“感恩免费学”的基础上,将还本期限变为1个月。其基本工资为1.8万元,入职的时候承诺其有提成,由其领导宋修华决定,但是其从没有拿到过提成。
7.被告人欧阳雷的供述证明:2011年9月杨志以年薪50万元为条件把其挖到聚智堂公司,其担任副总裁职务,主要负责班课老师的聘请和课程规划等工作。2014年7月公司成立了中小学事业部,负责聘请老师、课程规划、人员管理等。2015年6月其从聚智堂公司离职。公司的董事长是杨志、名誉总裁是一横老师、执行总裁是杨宽、总裁助理是何占峰,下一层级就是各个事业部的领导、都称为副总裁,再往下是各个部门的经理,这都属于行政体系;另一个业务层级是各分公司总经理,下面是各校区校长。聚智堂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对小学一年级至高中三年级的学生进行课外授课辅导,模式有班课、一对一和训练营等。收费模式分为班课模式、常规模式和“感恩免费学”,班课模式是指家长按照学生所报班课的课时计算支付学费;常规模式是指家长按照学生所报一对一的课时计算支付学费;“感恩免费学”是指家长根据学生所报一对一的课时计算学费后,向学校支付一笔费用,学校以家长支付费用的20%计算给家长的优惠,家长可以使用这部分优惠用于学生的课时费,第二年学校再将家长所支付的费用全部返还给家长,2014年下半年的时候,公司给家长的优惠比例由20%调整为15%。“感恩免费学”模式是杨志提出来的,在其入职前,杨志就向其介绍过,其觉得这种模式是一种很好的方式,入职后其告知家长有班课模式、常规模式和“感恩免费学”模式供家长选择。杨志也让其在班课收费方面向家长推广“感恩免费学”模式,其让手下的员工向家长推广,但是效果不太好。聚智堂公司主要以电话、讲座、报纸、广播电视媒体等方式宣传。2014年杨志和杨宽给中小学事业部下达的目标是总计收款10亿元,因最后没有完成,也没有具体说完成目标的奖励。每季度结束时,杨宽会指定给各城市分公司总经理的绩效奖金金额,其绩效奖金的数额也是杨宽指定的,基本上是与最高的分公司总经理持平或高一点儿。
8.被告人吴淑瑕的供述证明:其于2012年7月应聘到聚智堂公司工作,刚开始做财务出纳,2014年底任财务总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志是其表哥。其负责公司的大部分财务工作及管理,包括各个办学点的收入统计、课时消耗情况,公司的日常支出,公司下属16个城市80个校区的收款、支出、统计等,制作文字性资料报总裁杨宽及总经理宋修华审批后执行。与聚智堂公司有关联的公司有北京聚智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北京聚智堂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还有聚智堂培训学校。聚智堂公司主要经营中小学课外辅导以及出国游学训练营,在北京、天津、西安、苏州、宁波、南京、武汉、太原、保定、厦门、济南、青岛、威海、沈阳、杭州、郑州、洛阳、运城、阳泉等地有80个直营校区。公司设有财务部、行政部、人力资源部、审核客服部、咨询部、教务部、教学部、项目部、拓展部、市场部,员工有600人左右,在北京有23个校区。其是财务部负责人、咨询部总监叫陈荣、教务部总监叫何占峰、市场部负责人叫孙春华、人大校区负责人是冯明明、公主坟校区的负责人是赵艳芳、航天桥校区的负责人是张婕,公司的财务账目没有专人负责,所有的账都保存在海淀区某大厦九层办公室的库房里。全国16个城市80个校区所收取各种款项的现金部分存入当地账户,所需款项由总裁或总经理审批后支出,由于外地刷卡都使用的是公司在北京的账号,所以根据外地校区提出的费用申请,将相应款项再拨回外地校区的账户上,用于日常支出,包括退费、房租、水电费、物业费、市场推广费、日常报销、电话费、网费和员工工资福利等。公司的运营模式有下列几种方式:一是学生家长交纳一定数额的培训费存入公司账户,公司计算该笔培训费所产生的利息,转为赠送学生的课时,协议期限届满后公司将培训费全款退还给学生家长,在赠送的课时之外多进行课时培训的,公司会从家长预交的培训费中扣除;二是面向忠诚度高的老员工给予一定的福利计划,员工将钱存入公司、期限自愿选择、并领取分红,后来通过员工介绍,有些学生家长表示感兴趣,经总裁批准后也参与进来;三是根据课时单价和所需课时数预存学费。聚智堂公司举办过“感恩聚划算”活动,总裁杨宽在给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开会时说这是一个市场体验活动,与公司的第一种运营模式有相类似的地方,参加此活动的学生家长人数不清楚,交纳的费用应该在1亿元左右。其入职时,公司就有“感恩免费学”活动,2015年7月又推出了“感恩聚划算”活动,这都是杨宽策划制定的,由杨宽给市场部负责人孙春华、咨询部负责人陈荣、教管部负责人何占峰和北京分公司老总孙阳开会传达,这四个负责人再向本部门的咨询师、学管师、市场推广人员传达,上述人员利用所掌握的社会资源向学生家长进行推荐,学生家长同意参加活动并交纳预存学费的,直接负责签订培训合同的人员会按照合同金额收取2%的提成奖励,孙春华、陈荣、何占峰也有相应的奖励提成,孙阳拿北京各校区签订合同总金额的奖励提成,额度均由杨宽掌握,每次都是人事部按照杨宽的指令将各部门负责人的奖励提成金额通知财务部,财务部负责发放。各校区有出纳的,学生家长将培训费直接交到出纳手里,没有出纳的就由销售人员代收后统一存到杨秀君的个人账户中。聚智堂公司在北京的各个校区统称为北京分公司,推广模式为各校区校长提出举办推广活动的计划和申请,经公司批准,校区校长组织销售人员利用电话、短信等方式邀请学生家长到校区来进行上述两项计划活动的咨询,所有销售人员的业绩都算作是该校区校长的业绩,公司会给予校长绩效提成。2016年5月17日开始,北京和天津的校区全都无法正常开展经营活动,杨志在收购东星时尚广场的时候跟公司有一笔借款,造成了公司账上的余额不足,无法满足所有学生家长同时的退款要求。
9.被告人孙阳的供述证明:2013年6月其到聚智堂公司北京分公司做校区市场专员,同年10月任西直门校区校长,2014年10月任海淀南区总监,2016年1月任北京分公司总经理。聚智堂公司的创始人、董事长是杨志,他是实际的老板,执行总裁是杨宽,名誉总裁是一横,财务总监是杨秀君,行政总监是赵连军,中小学事业部总经理是宋修华,市场总监是孙春华,董事长特别助理兼中小学事业部后期总监是何占峰,财务总监是吴淑瑕,人力行政总监是周某2,审核客服总监是张某2。聚智堂公司在全国有17家分公司、117个校区,员工总计3200多人。其全权负责聚智堂公司在北京的招生、教学及员工管理,下属8个部门,市场宣传部总监孙春华、咨询总监范维焘、财务总监王某、后期总监刘珊、人力总监孙某、审核客服总监张某2、行政总监张某1和国际游学总监杨某,总共24个校区。其主要工作是完成公司的绩效考核指标,即收取的学费总额。2016年1月公司给其的绩效考核指标是1.2亿元、2月份是5000万元、3月份和4月份都是1.24亿元,其根据不同情况将指标分配给各个校区。2016年1月至4月,北京分公司共收取学费2.9亿元。其每月底薪是1.5万元,绩效奖金是杨宽和宋修华根据其实际完成绩效指标的情况确定,每季度大约8万元至20万元。因为公司资金周转不畅,且要先解决员工工资和退费,其应该得到的22万元至25万元绩效奖金还没有拿到。何占峰和宋修华都是其上级,要求其想尽各种办法多收现金,他们说杨志要收更多的现金去投资更高回报的项目。其首先用激励员工的方式增收,其向公司财务部、中小学事业部申请每月给员工1万元至5万元的额外激励费用;其次,其要求各个校区的校长多开展讲座及公开课以吸引更多的家长上门。聚智堂公司有聚划算、游学营、训练营、保目标、保奖、常规一对一及班课等几种产品,大多数是通过“感恩免费学”的方式收取学费,即收取学费一年后再将学费返还,并按照所交学费的15%赠送课时。各校区的财务专员每天将收取的学费上交公司财务部的吴淑瑕和杨秀君。2015年7月,杨宽、宋修华、何占峰在海淀区三义庙给北京各校区的校长开会时说要加快速度扩充产品,推出了“感恩聚划算”的收费方式。其不清楚公司财务部所收学费去向,按照何占峰和宋修华的说法,这些钱应该是让杨志投资了。
10.被告人孙春华的供述证明:其于2011年11月到聚智堂公司北京分公司工作,任外呼部门主管助理,负责对外联系家长。2013年四五月份任北京分公司策划主管,策划宣传活动,主要是关于升学政策和具体学科类的讲座。2013年八九月份任苏州分公司市场部负责人,工作内容包括地推发广告单页、跟公立学校合作做一些感恩励志的公益活动,还有就是打电话邀约家长参加讲座。2014年4月底聚智堂公司收购了一家叫英特的英语培训机构,有十几个校区,其负责这些校区的市场宣传。2014年11月其任北京分公司市场总监,负责市场宣传推广。聚智堂公司的董事长是杨志,他是公司的实际负责人;执行总裁是杨宽,负责公司的管理工作。全国中小学事业部总经理是宋修华,负责全国各分公司。北京分公司的总经理是孙阳,咨询总监是范维焘,负责管理咨询系统和课程销售。教务总监是刘珊,负责校内学员的维护、安排具体课程及学员续费。北京分公司没有财务权,财务实际上都是吴淑瑕管的,吴淑瑕上面是杨秀君,其他分校的财务也归公司统管。公司财务是杨志的亲属在管理,直接听命于杨志。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孙阳每个月会制定业绩指标,每月第一周开月会的时候告诉大家每个校区的业绩指标,然后宣布这个月重点推什么产品,重点开展什么活动,其作为市场总监会根据业绩来指定每月各个校区的上门任务,执行领导安排的活动要求,还有就是根据孙阳和宋修华的要求投放广告,包括电视广告、报纸广告、广播广告、户外(公交车体、候车亭、道闸)广告等。其入职聚智堂公司时,“感恩免费学”已经有了,就是让家长预存学费,一年之后再全额返还给家长,赠送15%的课时费,家长可以在聚智堂公司消费,如果赠送的课时费不够就从预存的学费中扣除。一般是先让家长参加一些免费活动、吸引家长上门,然后咨询师向家长推荐预存活动和常规的培训项目让家长选择,各校区也会张贴海报宣传这个预存活动。校区还会向家长宣传所谓的“零元学”,吸引家长过来进行免费试听、领取免费资料,为下一步参加感恩活动和其他常规活动增加客源。“感恩聚划算”是2015年7月份开始的,活动形式和免费学很像,有一种是一个月一退款,家长预存的费用第二月就能退出来,还赠送8个课时。其在市场部的时候没有投放过“感恩免费学”和“感恩聚划算”的广告,其在广告中只称“0元免费学”。其在北京分公司市场部时没有做过线上广告,线下广告里也没有专门针对感恩活动的。吸引家长上门一般都是靠免费公益性活动、免费体验课程、免费领取资料等方式,感恩活动涉及的是具体的收费形式,所以在吸引家长来的过程中不会提,至于收费形式是咨询部门跟家长谈,外呼部门靠上门家长人数、咨询师签了几个家长来提成。其根据咨询师的业绩完成情况提成,不清楚具体如何确定。其底薪是每月1万元,绩效是每月大概6000元至1.5万元,平均下来是1万元左右。市场部有上门指标,是孙阳根据业绩算出来一个大概范围值,具体到各个宣传途径上,广告、、地推外呼、校园渠道等都有各自的上门指标。杨志在朝阳区双桥有一个东星时尚广场。2015年10月公司推出了一个员工福利,员工以每平米一万元的价格购买东星时尚广场,每个月每平米有2%的利息、一年最高20%,后来就有家长参与进来了,这是教务老师和咨询老师向一些关系比较好的家长宣传的。2015年12月到2016年1月,北京分公司开会的时候,宋修华和孙阳还在交接工作,宋修华在会上宣布“员工福利计划”家长也可以参与,后来孙阳也在会上提过几次让家长参加的事。
11.被告人范维焘的供述证明:2013年7月至2015年4月其在聚智堂公司北京分公司咨询管理部任咨询经理,2015年4月以后任咨询管理部总监。其所在的部门负责培训北京分公司所辖24个校区内的员工,包括学科知识、学考信息、考卷分析等,目的是提高招生人数。其负责部门的管理,给各校区咨询主任传达每周校长例会的会议内容,完成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孙阳交给的各项任务。孙阳全权负责聚智堂公司在北京的招生、教学及员工管理,下辖八个部门,其是咨询总监、市场宣传部总监是孙春华、财务总监是王某、后期总监是刘珊、人力总监是孙某、审核客服总监是张某2、行政总监是张某1、项目部总监是杨某。其负责部门的上级部门是全国咨询管理部,负责人是陈荣。聚智堂公司有常规一对一和免费学,常规一对一就是上多少课时交多少学费;免费学分为“感恩免费学”和“感恩聚划算”,“感恩免费学”是让学生家长预存一年的学费,满一年后全额返还,并赠送预存学费15%的课时费,家长预存的学费越多学校赠送的免费课时就越多;“感恩聚划算”是在“感恩免费学”的基础上,预存学费一个月后返还。其所在部门的绩效考核指标与北京分公司的整体任务完成情况挂钩,公司每个月都会给北京分公司下达任务指标,也就是收学费多少的指标,北京分公司的完成情况就是其所在部门的完成情况。其工资分两部分,一部分是基本工资、每月1万元;一部分是绩效工资,根据任务完成情况,由公司将绩效奖金发给北京分公司,再由孙阳根据各部门的工作情况将奖金发给各部门,孙阳决定发给其的奖金数额,其下属员工奖金的多少由其决定。招生流程是前期市场部进行宣传,通过免费的领书、讲课把学生家长领进校区,咨询员向家长进行课程介绍,同时把“感恩免费学”和“感恩聚划算”的优惠介绍给家长,家长签订合同缴费后,教务进行排课和安排学生上课,后期的退费、续费都是教务负责。其到公司的时候就有“感恩免费学”了,2015年六七月份又推出了“感恩聚划算”,就是在“感恩免费学”的基础上,返本时间为1个月或40天。推出“感恩免费学”和“感恩聚划算”是为了扩大招生,推广有纸媒、教育面对面广播、车体广告、单页,市场部有呼叫中心。
12.被告人刘珊的供述证明:其于2011年8月到聚智堂公司工作,在教务部担任班主任,2012年7月至2015年5月担任公主坟校区教务主管,2015年5月至2016年5月任北京分公司教务总监。其担任教务总监时主要负责北京24个校区的教管工作,包括接收学生档案、课时管理、协调老师和学生的上课、调课时、服务家长等。公司董事长是杨志、执行总裁是杨宽、副总裁是一横老师、中小学事业部总经理是宋修华、教务总监是何占峰、咨询总监是陈荣、市场部总监是孙春华、审核服务部总监是张某2、财务总监是吴淑瑕。杨秀君是杨志的二姐、负责所有财务,吴淑瑕听杨秀君的,在收取学费的时候有公司账户和私人账户,私人账户就是杨秀君和赵连军的银行卡号。杨志的二姐夫赵连军负责行政后勤,北京分公司的行政总监张某1向他汇报。北京分公司的总经理是孙阳,下一级是8名职能总监,其是教务总监、行政总监是张某1、财务总监是王某、市场总监是孙春华、咨询总监是范维焘、项目部总监是杨某、人力总监是孙某、客服总监是张某2。同一级别的还有3名区域总监,其中海淀总监是郭某1、西城总监是徐红、东城和朝阳总监是任某。再下一级是北京24个校区的校长。学校有三种收费方式:第一种是常规收费方式,以课时数和课时单价计算所应交纳的总费用;第二种是“感恩免费学”,就是学生家长预存学费,学校按照15%的比例返还并用于学生在学校的课时费,一年之后学校将学生家长预存的学费全部返还;第三种是“感恩聚划算”,即在“感恩免费学”的基础上将返还预存款的时间缩短为一个月,这是2015年六七月份实行的,最早是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戴玮在校长会上提出的。“感恩免费学”在2011年就有了,由市场部负责推广宣传,学生和家长来校区咨询或者报名的时候,咨询部的人负责接待并推广常规收费和“感恩免费学”两种收费模式。学生的课时费用完后需要继续学习的,由教务部的人向学生和家长推广常规收费和“感恩免费学”两种收费模式。各校区都在开展不定时的各类培训活动和项目,更多的宣传是由市场部进行的,包括广播、网络、灯箱、公交车体等媒体广告,还有发放宣传单、手提袋等。其每月底薪为1万元,按照北京分公司的业绩情况拿分红,分红多少由孙阳决定;其在担任教务总监期间共分成20万余元。北京分公司的业绩是由其负责的教务部和范维焘负责的咨询部组成的,公司要求这两个部门的业绩在暑假时要各占北京分公司业绩的50%,其他时间教务部的业绩要占40%、咨询部占60%。聚智堂公司从2015年底开始出现退费困难,按规定5至15天退费,后来延长到30天;2016年1月开始拖欠员工工资,后来情况越来越严重,退费的人数也越来越多。在每周二的校长会上,孙阳会解释说北京做得很好,但是公司要支援外阜,希望大家理解;有时杨宽、宋修华也参会,杨宽说聚智堂公司有实体东星时尚广场,价值50亿元。杨志曾给大家开会说将有大量资金进来帮北京度过难关,他把自己的车和别墅都抵出去了。
13.被告人冯明明的供述证明:其于2012年9月到聚智堂培训学校人大校区任咨询师,2014年10月任人大校区校长。聚智堂公司是2011年成立的,办公地址在海淀区某大厦,原来的法定代表人是杨志,现在的法定代表人是刘源长,杨志是实际控制人,公司执行总裁叫杨宽,名誉总裁是一横,财务总监是吴淑瑕、但杨志的二姐杨秀君实际控制着公司财务,行政总监是杨秀君的丈夫赵连军,中小学事业部总经理是宋修华,市场总监是孙春华,何占峰是杨志的特别助理。聚智堂公司在全国有很多校区,分布在天津、保定、威海、青岛、烟台、苏州、太原、沈阳、西安、郑州、武汉、宁波、南京、杭州等地,在北京也有分公司,就是聚智堂培训学校。聚智堂培训学校在海淀区三义庙,原来的总经理叫戴玮、现在是孙阳,咨询总监是范维焘,教管总监是刘珊,市场总监是孙春华,财务总监原来是陈某2、后来是王某,行政经理是张某1,客服审核总监是张某2,渠道经理是杨某。聚智堂培训学校在海淀区、丰台区、宣武区、西城区、东城区、朝阳区等地都有校区。其负责校区的日常工作管理,包括教学、学生管理、班主任管理,同时负责校区的市场部、咨询部、教务部的管理协调工作。聚智堂公司的业务主要是中小学课外辅导及组织出国游学训练营等。北京分公司安排制定方案、出台规章制度、分配招生任务,由校区执行。人大校区采取三种运营模式:一是学生家长交多少学费,学生上相应的课时,这是常规模式;二是“感恩免费学”,学生家长交纳一定数额的学费,期限为一年,学校按照比例赠送一部分课时让学生上课,一年期满后,学生家长交纳的学费全款退回,学生上课超过赠送的课时部分会从学费中扣除;还有“感恩聚划算”,这个活动实际上与“感恩免费学”是一致的,区别只是期限为一个月的短期学习,交5万元赠送8个课时,一个月后退还5万元学费,目的就是让学生先感受学校的教学水平,然后家长再决定是继续上课还是退费;三是“员工福利计划”,这个计划跟学生上课没有关系,内容是交纳5万元,期限为一年,刚开始时返利14.5%,后来降到12%,原来这个计划只对校区工作人员,后来许多学生家长觉得这个计划比把钱存入银行划算都要求参加,公司也就同意了。“感恩免费学”在其2012年来聚智堂公司前就有了,“感恩聚划算”大约是2015年6月开始的,公司咨询总监陈荣、人力资源总监陈某1、财务总监陈某2在海淀区国图校区给北京各个校区的校长、主管、校区代表分批进行过培训。人大校区每月完成北京分公司指定的招生数和学费金额,北京分公司会给其校区提成奖金,校区的教师归北京分公司统一管理,校区下属的市场部、咨询部、教务部工作人员的奖金提成由校区财务报到北京分公司人力资源部汇总,再由北京分公司发放到校区。人大校区的财务不是独立核算的,校区所收取的培训费全都统一汇入北京分公司的账户里,校区工作人员归北京分公司统一管理与调配,人员的工资奖金也全由北京分公司发放,校长没有权力管理。公司的招生流程是:市场部进行对外宣传,方式有车体广告、发单页、进校、讲座等,把家长领进学校;咨询部进行接待,分析孩子的学习情况、给出学习方案、介绍课程优惠情况,并与家长签订合同、收费并开出收据;最后由班主任进行排课。孙阳每月对教务部刘珊和咨询部范维焘下达指标,他们再给校区下达,加起来就是校区的指标数。其每月的底薪是1.2万元,提成每月平均大概在4万元左右,最高的时候曾经达到10万元。
14.被告人赵艳芳的供述证明:其于2011年7月至2016年4月在聚智堂培训学校公主坟校区工作。聚智堂公司的办公地址在海淀区某大厦,原来的法定代表人是杨志,现在的法定代表人是刘源长,杨志是实际控制人,公司执行总裁叫杨宽,名誉总裁是一横,财务总监是吴淑瑕,教管总监、杨志的特别助理是何占峰,后勤由赵连军负责,中小学事业部总经理是宋修华,市场总监是孙春华。聚智堂公司在北京有分公司,也就是聚智堂培训学校,在海淀区三义庙,原来的总经理叫戴玮、后来是孙阳,咨询总监是范维焘,教管总监是刘珊,市场总监是孙春华,财务总监原来是陈某2、后来是王某,行政经理是张某1,人力总监是孙某。聚智堂培训学校在北京市有十几个校区,其于2011年7月担任公主坟校区教务主任,2012年4月开始担任公主坟校区校长,负责校区的日常工作管理,包括教学、学生管理、老师管理、员工管理,同时负责校区的市场部、咨询部、教务部的管理协调工作。聚智堂培训学校的业务范围主要是中小学课外文化课辅导及组织出国游学训练营活动,市场部负责发单页做宣传指引学生家长上门,咨询部负责课程介绍和招新生,教务部负责管理学生和老师。聚智堂公司北京分公司平时安排制定方案、给校区分配招生任务、出台规章制度,最后由校区执行。公主坟校区采取三种运营模式:一是常规学习模式,就是学生家长交多少学费,学生就上相应的课时;二是“感恩免费学”,学生家长交纳一定数额的学费,期限为一年,学校按照比例赠送一部分课时让学生上课,一年期满后,学生家长交纳的学费全款退回,学生上课超过赠送的课时部分会从学费中扣除;还有一种叫“感恩聚划算”,这个活动实际上与“感恩免费学”是一致的,区别只是期限为一个月的短期学习,交5万元赠送8个课时,一个月后退还5万元的学费,目的就是让学生先感受,最后由家长决定是在校区上课还是退费;三是“员工福利计划”,这个计划跟学生上课没有关系,原来只对校区工作人员,内容是交纳5万元、期限为一年,刚开始返利18%,后来降到15%,后来许多学生家长觉得“员工福利计划”不错,比把钱存入银行划算都要求参加,公司也就同意学生家长参与了,其自己投资了45.35万元。推广这三种收费模式都是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孙阳、咨询总监范维焘和教管总监刘珊,传达活动制度和计划内容,教一些如何给家长解答问题的“话术”,并要求校区校长必须贯彻执行完成任务指标。“感恩免费学”大概是2012年下半年开始的,“感恩聚划算”大约是2015下半年开始的,公司为了抢生源、增加现金流,公司咨询总监陈荣、人力资源总监陈某1、财务总监陈某2在海淀区国图校区给各个校区的校长、主管、校区代表分批进行过培训。公主坟校区每月完成北京分公司指定的招生数和学费金额,北京分公司会给其校区提成奖金。校区的教师归北京分公司统一管理,校区下属的市场部、咨询部、教务部工作人员的奖金提成,由校区财务按提成比例报到北京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再由北京分公司发放到校区,校区校长没有权力发放提成奖金,具体的提成奖金比例是变化的,咨询部、教务部工作人员的比例是按学生家长交纳的培训费金额和产品的不同分别计算。北京分公司总经理给校区下达任务指标,校区完成总体低于60%,校长和主管没有提成,高于60%以上提0.5%、高于80%提0.8%、100%完成提1%,具体考核任务是由北京分公司制定的。其在这几年全部收入大概有70万元左右,全部用于家庭开销了。公主坟校区的财务不是独立核算的,校区所收取的培训费全都统一汇入北京分公司的账户里,校区的工作人员归北京分公司统一管理与调配,员工的工资奖金全由北京分公司管理发放,校长只负责日常管理,没有人事权也没有财务处置权。公司对“感恩免费学”“感恩聚划算”的宣传是总部开始,有线上总监讲怎么做,校长监督各个部分的工作,总部会印各个单页进行宣传,市场部还有呼叫中心打电话,一横在学校里讲一些感恩励志的内容,他在聚智堂公司做过车体广告。区总以上每周开一次线上会,校长是一个月一次例会,讲一些新产品、新政策及奖惩制度,月初定当月指标,一般是孙阳主持会议。陈荣讲了具体“话术”,推出聚划算的目的,意思是抢占市场、扩大现金流,让更多家长了解聚智堂公司。
15.被告人张婕的供述证明:其于2012年6月至2016年5月在聚智堂培训学校航天桥校区工作。聚智堂公司办公地址在海淀区某大厦,原来的法定代表人是杨志,现在是刘源长,杨志是实际控制人,公司执行总裁叫杨宽,名誉总裁是一横,财务总监是吴淑瑕,财务总负责人是杨秀君,教管总监、杨志的特别助理是何占峰,后勤负责人是赵连军,房租、装修、采买都归他管,中小学事业部总经理是宋修华,市场总监是孙春华。聚智堂培训学校实际上是聚智堂公司的北京分公司,在海淀区三义庙,原来的总经理叫戴玮,后来是孙阳,咨询总监是范维焘,教管总监是刘珊,市场总监是孙春华,财务总监原来是陈某2、后来是王某,行政经理是张某1,人力总监是孙某。聚智堂培训学校在北京市有二十几个校区,其于2012年6月担任航天桥校区咨询师,2013年1月开始担任航天桥校区校长,负责校区的日常工作管理,包括教学、学生管理、老师管理、员工管理,同时负责校区市场部、咨询部、教务部的管理协调工作。聚智堂培训学校的业务范围主要是中小学课外文化课辅导及组织出国游学训练营活动,市场部负责发单页做宣传,咨询部负责课程介绍和招新生,教务部管理学生和老师。聚智堂公司北京分公司平时安排制定方案,给校区分配招生任务、出台规章制度,最后由校区执行。航天桥校区采取三种运营模式:一是常规学习模式,就是学生家长交多少学费,学生就上相应课时;二是“感恩免费学”,学生家长交纳一定数额的学费,期限为一年,学校按照比例退回一部分课时费,但不返现金而是换算成赠送相应的课时让学生上课,一年期限届满后,学生家长交纳的学费全款退回,如果学生上课超过了赠送的课时部分就从学费中扣除;还有一种叫“感恩聚划算”,与“感恩免费学”是一致的,区别只是期限为一个月的短期学习,交5万元赠送8个课时,一个月后退还5万元的学费;三是“员工福利计划”,这个计划跟学生上课没有关系,原来只对校区工作人员,内容是交纳5万元,期限为一年,刚开始时返利息18%、后来降到15%,后来许多学生家长觉得这个“员工福利计划”不错,比把钱存入银行划算都要求参加,公司也就同意学生家长参与了。上述三种模式是2011年聚智堂公司成立的时候,由杨志等人策划的。“感恩免费学”大概在2012年上半年开始推广,“感恩聚划算”大约是2015年下半年开始的,都是公司总部制定出规章制度,对下逐级制定考核任务,要求校区校长必须贯彻执行完成任务指标,强调推行计划的重要性,各校区的校长也会给员工定出相应的指标任务并要求员工完成。航天桥校区每月完成北京分公司制定的招生数和学费金额,北京分公司会给其校区提成奖金。校区的教师归北京分公司统一管理,校区下属的市场部、咨询部、教务部工作人员的奖金提成,由校区财务按提成比例报到北京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再由北京分公司发放到校区,校区校长是没有权利发放提成奖金的。具体的提成奖金比例是变化的,咨询部、教务部的工作人员是按学生家长交纳的培训费金额和产品的不同分别计算。北京分公司总经理给校区下达任务指标,校区完成总体低于60%,校长和主管没有提成,高于60%以上提0.5%,高于80%提0.8%,100%完成提1%,校长分55%、主管分45%。航天桥校区的财务不是独立核算的,校区所收取的培训费全都统一汇入北京分公司的账户里,员工的工资奖金全是由北京分公司管理发放,校区的工作人员归北京分公司统一管理与调配,校长只负责日常管理,没有人事权也没有财务处置权。公司有呼叫中心进行打电话,利用热线、电台、报纸、公交车体、单页宣传等方式对“感恩免费学”“感恩聚划算”进行宣传,缴费方式有现金,收上来交给学校财务,钱打到赵连军、杨秀君、赵某1银行卡上,用POS机刷卡进到对公账户的比较少。航天桥校区2015年7月收费1600万元,8月收费1000万元,9月和10月收费1000万元以下,11月和12月收费1100万元至1200万元,到了2016年一二月份只有500万元,3月份有700万元。
16.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其是聚智堂公司财务总监助理,聚智堂公司是聚智堂培训学校的举办人,学校的运营、财务由聚智堂公司统一负责。公司的董事长是杨志,执行总裁是杨宽,总经理是宋修华,财务总监是杨秀君,财务副总监是吴淑瑕。聚智堂公司2011年推出了“感恩免费学”收费模式,就是学生家长先交一定数额的培训费,期限为一年,学校按照交费金额的12%至15%返还课时费,但不返还现金而是换算成课时,一年届满后学生家长的培训费全额退回,如学生上课超过赠送的课时会从培训费中扣除。2015年推出的“感恩聚划算”模式与“感恩免费学”模式基本一致,只是期限为一个月,一个月届满后退还培训费,也叫体验式教学,目的就是让学生家长感受学校的培训教育水平,然后决定是否参加“感恩免费学”活动。公司收费的一般流程是全国各校区收取家长的培训费,如果是以POS机刷卡形式支付的,就直接转入聚智堂公司的对公银行账户内,如果是以现金形式支付的,各校区财务部门会将钱转入财务总监杨秀君控制的个人银行账户内。各个校区会将收费情况上报给其存档,杨秀君每天也会将她收费的记录发给其存档。公司支付相关费用一般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为校区支付,包括校区运营费用、报销费用和家长退款等,由各校区以表格的形式上报给公司财务部,汇总后上报给宋修华审批同意,吴淑瑕将支付金额告诉张某3,张某3再通知杨秀君付款给公司的对公账户或者霍某控制的个人银行账户。公司和学校的宣传推广由市场部负责,宣传媒介有互联网、广播电台、报纸、公交站候车亭的灯箱广告、公交车的喷漆广告及自己印发的宣传单等。聚智堂公司北京分公司的总经理和负责人是孙阳,市场部总监是孙春华,教管部总监是刘珊,咨询部总监是范维焘。校区的教管或咨询员工收取家长的培训费之后,将现金和收据交给出纳,由出纳将现金存入杨秀君控制的个人银行账户内,每周三将存款凭证和收据交给其汇总。北京分公司要使用资金的时候,会以预算表格的形式汇总给其,其再发给孙阳,孙阳同意后上报给公司财务副总监吴淑瑕,公司审批通过后,张某3向杨秀君提出转账要求,杨秀君从她控制的银行账户内将资金转给霍某或者公司的对公账户,其再将使用资金的单据上交给财务部直接对外转账。
17.证人霍某的证言证明:其是聚智堂公司的现金出纳,财务总监吴淑瑕负责财务全面工作,杨秀君在公司没有具体职务,她是杨志的亲姐姐,在公司有一间办公室,她平时不来单位,但公司所有的现金往来都是通过她名下银行卡进行的,卡由她自己保管。付款时都是吴淑瑕的助理王某和杨某3上报给吴淑瑕,吴淑瑕负责与杨秀君沟通,然后杨秀君把钱给其,其根据王某和杨某3的支出报销单进行支付。公司的资金往来一般分两种方式,一种是现金打款到杨秀君的个人银行卡,还有一种是POS机刷卡直接入账聚智堂公司的对公账号。其是报销程序的最后一个环节、付款环节,北京校区所有需要报销的凭证和退费统称现金出款,都是由其负责支付。公司的运营模式有免费学、班课、一对一教学,免费学就是家长支付一笔钱,公司根据家长预付的数额分别赠送不同的课时,随后根据不同的期限,几个月或者一年到期后除赠送之外的课时和实际使用课时其余返还家长。“感恩聚划算”是其在负责退费工作中听说过,但不清楚具体怎么运行。
18.证人杨某的证言及租赁合同证明:其是本市海淀区某地的业主,上述房屋于2013年4月、7月、8月出租给聚智堂公司、租期为24个月;后其和该公司负责后勤的赵总又续签了租赁合同,租期到2016年,对方的租金支付到2016年4月。
19.证人胡某的证言证明:其是北京市龙帆广告有限公司经理,聚智堂培训学校通过其公司在候车亭、社区灯箱、停车场的停车杆等登过招生广告,共计有过两次,第一次时间是2015年7月16日到9月16日(候车亭)、广告费用是695900元,第二次是2015年11月15日到2016年1月14日(候车亭、停车杆、社区灯箱)、广告费用是1155740元。这两次双方都已经签约,合同也履行完毕。第二次是四海博纳传媒广告(北京)有限公司和聚智堂公司签的合同,因为这次共有3种媒体,这家公司是做媒介整合的。
20.证人马某的证言证明:其是北京宸轩广告有限公司广告部业务员,其公司和北京考试报社是一家单位,其公司所接的广告业务都是在北京考试报社上刊登的,主要是为公办学校和培训学校有偿刊登招生形象宣传广告。2012年以来聚智堂培训学校在北京考试报社刊登过招生广告,双方是每年签约一次,约定广告内容和广告费用,聚智堂公司还欠1万余元广告费没有结清。聚智堂公司在其公司所刊登的广告内容是聚智堂公司提供的,其公司按广告法审核后刊登,内容的更改由聚智堂公司决定,其公司审核后按照要求的时间刊登。聚智堂公司的联系人员每年都不一样,最早是何占峰,后来是梅某、刘某1,最后结款的事情都是和聚智堂公司的市场部总监联系,其只记得最后和其联系的两个人,一个是叫时某,这个人离开后是孙春华。其知道聚智堂公司的老板叫杨志,负责全面工作,杨志下面有一个总负责人叫杨宽,负责业务上的工作,公司财务叫杨秀君,她和杨志应该有亲戚关系。
21.证人贾某的证言证明:其是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乡东柳村村民委员会书记,东柳村经济合作社是东柳村村民委员会的下设机构,负责东柳村土地、资本的管理工作,其是负责人。2008年2月,东柳村经济合作社与北京通建合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建合美公司)签订投资合作协议书,约定双方开展土地开发合作,由东柳村出让土地、通建合美公司负责开发和经营,当时东柳村一共出让了三块土地,总计约40余亩。三块土地于2011年建成完毕,,地上物分别是双桥路xx滨水动漫城xx现称合美汇通国际酒店)、双桥中路酒吧走廊及招商中心(现为任性酒吧)、双桥中路商业文化广场(现为东星时尚广场停车楼)。通建合美公司一直拖欠租金,截至2015年8月拖欠了1109万余元。2015年初,通建合美公司由赵某2接盘,他找来瀚峰资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杨志。2015年8月6日,瀚峰资本公司与通建合美公司、东柳村经济合作社签订了《债权、债务转移协议书》,三方约定由瀚峰资本公司承接通建合美公司的全部债权债务,替通建合美公司向东柳村经济合作社支付1109万余元的房屋租金,上述三块土地的地上物经营、使用权由瀚峰资本公司承接。这1109万余元的欠款,瀚峰资本公司已经偿还了470万元,瀚峰资本没有完全接收上述三块土地的地上物,滨水动漫城A座即合美国际酒店和双桥中路酒吧走廊及招商中心即任性酒吧没有接收,据其所知是通建合美公司将该部分拿来抵债了。
22.证人秦某的证言证明:其是北京诚信腾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信腾远公司)党支部书记,其公司隶属于朝阳区三间房乡政府,负责三间房乡政府集体资产的管理工作。诚信腾远公司和瀚峰资本公司是合作关系,瀚峰资本公司从通建合美公司承接了诚信腾远公司委托通建合美公司经营的东星时尚广场20%面积的使用权,即东星时尚广场二层201、202号及三层301号的使用权。东星时尚广场是三间房乡政府与通建合美公司合作建设的一个项目,后1层至6层由山西东星时代广场有限公司从通建合美公司处承租并进行商贸经营。东星时尚广场是没有实际产权的,是三间房乡政府自己开发的一个项目,交由诚信腾远公司管理,使用的土地是三间房乡政府的土地,所以也可以理解为是三间房乡政府的产权。2007年7月2日,诚信腾远公司与通建合美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二八分成”,即约定东星时尚广场20%的面积所有权是诚信腾远公司的,诚信腾远公司再反租给通建合美公司,通建合美公司每年把东星时尚广场二层201、202和三层301的租金交给诚信腾远公司。2015年7月15日,诚信腾远公司、通建合美公司和瀚峰资本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瀚峰资本公司承接通建合美公司所有的债权债务,即由瀚峰资本公司替通建合美公司交纳拖欠的房屋租金1537.4万元,诚信腾远公司的20%面积由瀚峰资本公司承接经营,实际上瀚峰资本公司到目前为止仅偿还了620.5万元。瀚峰资本公司接手东星时尚广场后并未对整体经营做出改变,只不过收购了山西东星时代广场有限公司下属的北京东星时尚百货商贸有限公司和北京东星时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3月21日,瀚峰资本公司同山西东星时代广场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北京东星时尚百货商贸有限公司和北京东星时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整体转让协议书》,协议总价4500万元,约定山西东星时代广场有限公司将下属的北京东星时尚百货商贸有限公司和北京东星时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两家公司100%股权以及两家公司所属设备、设施、品牌、货品、库存转让给瀚峰资本公司,瀚峰资本公司享有东星时尚广场1层至6层的出租权、物业管理权。
2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缴付情况、变更登记申请表、企业迁移通知书、准予变更登记证书等证明:聚智堂公司成立于2011年4月27日,法定代表人杨志,注册资本500万元(其中杨志出资350万、另外两名股东非在案人员),住所为本市丰台区某地;2011年11月,聚智堂公司变更住所为本市海淀区某地;2015年10月,聚智堂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为刘源长,住所变更为本市海淀区某地。此外,北京聚智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4月,住所在本市丰台区某地,法定代表人为杨志,注册资本5000万元;瀚峰资本公司成立于2014年6月,住所在本市朝阳区某地,法定代表人李某1,注册资本1000万元。
2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变更审批表、办学许可证等证明:聚智堂培训学校前身是北京市海淀区德益智能培训学校,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于2001年9月在海淀区民政局注册登记,住所为本市海淀区某地;2011年7月1日经北京市海淀区教育委员会审批同意,更名为聚智堂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及校长变更为杨志,决策机构成员为杨志等五人,举办者为聚智堂公司;2015年6月23日经审批再次变更法定代表人及校长为杨某2,决策机构成员为杨某2等五人(包括在案人员孙春华);聚智堂培训学校于2011年7月取得了办学资格,有效期至2016年7月,类型为培训学校,办学内容为计算机、英语、财会。
25.公司架构图证明:聚智堂公司北京分公司的架构情况,其中,总经理下设市场营销中心(市场部、宣传)、咨询管理部(签约)、教管中心(后期管理)、财务部、后勤部及各校区等。
26.宣传单证明:聚智堂培训学校人大校区制定的“感恩免费学”宣传单,明确标注了签约金额5万元赠送金额7500元、签约金额10万元赠送金额15000元、签约金额15万元赠送金额22500元、签约金额20万元赠送金额3万元,赠费比例为15%。
27.北京人民广播电台广告合同书及情况说明证明:聚智堂公司从2011年开始在北京电台进行广告投放,最初由该公司杨志找到电台《教育面对面》栏目进行广告投放洽谈。近两年,由该公司市场总监孙春华与电台对接广告事宜。聚智堂公司在北京电台的广告宣传仅限于在北京城市广播(FM107.3)进行投放,形式包括《教育面对面》节目特约、商业直播、常规硬广以及线下活动等,宣传内容主要为“聚智堂”的品牌宣传和考试服务信息。
28.聚智堂培训学校与北京市龙帆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户外媒体发布合同及情况说明证明:2015年7月16日至2015年9月14日发布画面为“聚智堂名师教育”“0元免费学”等内容的广告,广告发布媒介为公交候车亭广告灯箱。聚智堂培训学校关于候车亭广告“0元免费学”缴费方式说明为,家长根据孩子具体情况选择相应的缴费金额,学生课程学习完之后进行学费返还。
29.聚智堂培训学校与四海博纳传媒广告(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及候车亭、道闸、灯箱照片等证明:聚智堂培训学校委托四海博纳传媒广告(北京)有限公司进行户外广告宣传的情况,双方约定广告发布画面内容为“聚智堂名师教育”,发布媒介为公交候车亭站牌、道闸、社区灯箱。
30.聚智堂培训学校与北京宸轩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及北京考试报等证明:聚智堂培训学校委托北京宸轩广告有限公司于2013年至2014年期间在《北京考试报》发布(制作)招生广告,共计广告费用120.8万元、优惠后65万元。2015年11月14日,聚智堂培训学校在《北京考试报》的中招·时讯版面上刊登“0元免费学”广告的情况。
31.感恩回馈活动补充协议复印件证明:聚智堂培训学校做为甲方与乙方学生家长签订感恩回馈活动补充协议,约定该协议签订后合同期内乙方要求提前终止该协议的,不享受赠送课时活动,并按乙方实际消耗的课时扣除乙方已消耗的学费,甲方将剩余学费退还乙方;协议有效期为一年,乙方在上述期间之后中止协议的,甲方须在合同终止后退还乙方剩余学费(如未消耗完所赠课时,获赠课时不在退费范围内,且赠送课时的剩余课时自学员高三毕业后自动清零)。后附有“退费流程图”:学生及学生家长提出书面申请;校区班主任、教务、咨询审核,校长签字;审核客服部退费手续进行审核;审核未通过退回校区,审核通过由教管总监签字,审核客服部交到财务部进行退费。
32.关于聚划算政策的重要通知证明:全国中小学事业部于2015年10月16日发文至所有分公司,该通知由中小学事业部总经理宋修华签发,要求各分公司在签约聚划算时从三个方案中选择一种执行,不允许修改及调整方案,具体如下:A、签约2万、3万、4万,赠送8、10、12课时,绩效不变;B、签约3万、4万、5万,赠送8、10、12课时,绩效不变;C、签约4万、5万、10万,赠送6、8、16课时,绩效100元、200元、500元(北京执行方案)。各分公司均可签约1+N模式的聚划算,1代表聚划算,N代表签约公司产品的种类,比如常规、“感恩免费学”、游学等,但N的金额必须大于等于1方可签约,1赠送的课时按照分公司选择的方案A或B或C执行,不够倍数的不算。40天课时清零或体验课后再退费或转签其他产品。如因分公司特殊情况必须以此方案为基准进行调整并申报宋总签批通过后执行。
33.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工作说明等证明:2016年5月19日、23日,公安机关侦查人员两次前往本市海淀区某大厦进行搜查取证工作。因聚智堂公司负责人、相关涉案人员均已被抓获,且该公司已无其他人员办公,故侦查人员在某大厦物业工作人员孙某2的见证下,对聚智堂公司的办公地点开展搜查取证,并依法将起获的课时记录单、聚智堂培训学校合同、会计报表等予以扣押。
34.扣押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款项单据等证明:2016年5月23日、28日,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某地被告人杨秀君的住处,起获现金人民币100万元及银行卡、现金日记簿和收支凭证等,现扣押在案;同年5月27日,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本市海淀区某地被告人赵连军的住处,起获现金人民币199350元并予以扣押。
3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明:2016年5月30日,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对霍某、杨秀君的电脑进行勘查,调取了聚智堂公司的相关财务资料用于审计。
36.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集资参与人报案材料等证明:北京诚得信会计师事务所于2016年5月26日接受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委托,对聚智堂培训学校用于内部核算和对外报税的电子账簿、记账凭单、会计凭证及投资人报案材料和相关银行对账单等进行司法会计鉴定,先后于2017年5月16日出具京诚鉴字[2017]100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于2017年5月31日出具京诚鉴字[2017]1001-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于2017年6月7日出具京诚鉴字[2017]1001-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于2018年1月8日出具京诚鉴字[2017]1001-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于2018年7月23日出具京诚鉴字[2017]1001-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于2018年8月30日出具京诚鉴字[2017]1001-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于2018年10月31日出具京诚鉴字[2017]1001-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根据现有材料,经司法审计,聚智堂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共计涉及投资人7760人,通过“感恩免费学”模式吸收人民币834264120元、通过“感恩聚划算”模式吸收人民币239929000元,共计人民币1074193120元,其中滚存资金为人民币192283780元,扣除滚存资金后,“感恩免费学”“感恩聚划算”两项净收资金人民币88190940元。上述聚智堂公司非法吸收的资金,主要被杨志通过其实际控制的多家公司用于对外股权投资、违规发放贷款等用途。另,2019年4月4日公安机关补充移送3名北京地区投资人的报案材料,共涉及非法集资数额人民币85万余元。
37.工作说明证明:聚智堂培训学校租用本市海淀区某大厦某地房屋一事,经与业主刘某2联系,无法提供租赁合同;业主史某于2013年9月将本市海淀区某大厦某地房屋租给聚智堂培训学校。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对被告人赵连军供述的负责印刷聚智堂宣传册、手提袋的负责人苏某进行查找,经与苏某电话联系,该人称聚智堂公司的联系人为赵连军,每次与聚智堂公司结账时都是赵连军负责,该人以生病为由拒不配合公安机关工作、拒不提供个人信息;后侦查人员多次拨打苏某手机号码,均为关机或无法接通状态,根据已掌握的信息,侦查人员未能查到苏某的个人身份情况。
38.债权债务转移协议书及补充协议证明:瀚峰资本公司、通建合美公司、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乡东柳村经济合作社三方签订协议书,约定通建合美公司对东柳村经济合作社的全部合同权利和义务概括转移给瀚峰资本公司,瀚峰资本公司继续履行上述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通建合美公司向瀚峰资本公司移交包括运河新时尚文化广场、合美汇通国际酒店、双桥中路酒吧走廊及招商中心、东星时尚文化广场停车楼和会所等在内的物业项目。
39.出资转让协议书证明:2015年6月11日,杨志从胡晓东、黄某处接收瀚峰资本公司的出资共计950万元。2015年9月7日,杨志将瀚峰资本公司的出资950万元转让给李某1,胡某、黄某各将出资的25万元转让给赵连军。2015年10月21日,赵连军、李某1将瀚峰资本公司中的股权共计1000万元转让给北京聚智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40.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协助查封通知书等证明:北京东星景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科技会展中心支行的账户已被冻结,处于只进款、不出款的状态;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轮候查封杨志名下位于本市朝阳区某地房屋。
41.到案经过证明:2016年5月19日,被告人宋修华在本市朝阳区被抓获归案,被告人何占峰在本市海淀区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吴淑瑕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2016年5月20日,被告人孙阳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后被依法传唤;2016年5月23日,被告人杨宽在山东省威海市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杨秀君、赵连军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被抓获归案;2016年6月12日,被告人孙春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2016年6月14日,被告人欧阳雷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2016年9月4日,被告人刘珊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2016年9月7日,被告人冯明明在本市朝阳区被抓获归案;2016年9月9日,被告人赵艳芳在北京火车站被抓获归案;2016年9月12日,被告人陈荣在本市通州区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张婕、范维焘在本市西城区被抓获归案。
经庭审质证,被告人杨宽等十五人及各辩护人的质证意见与其当庭辩解和辩护意见一致。庭审中,被告人欧阳雷的辩护人当庭出示了劳动合同书及退款收据,证明欧阳雷的入职时间、所任职务以及案发后退赔人民币6万元的事实;被告人吴淑瑕、孙春华、何占峰的辩护人当庭出示了三被告人的投资协议书,被告人张婕的辩护人当庭出示了房屋使用权协议书、租赁合同、回购协议书、担保函等,证明吴淑瑕、孙春华、何占峰、张婕等四人均参与了向聚智堂公司投资的事实;被告人范维焘、孙阳的辩护人当庭出示了范维焘的辞职申请和孙阳的离职证明书,证明二被告人主动提出辞职的事实;被告人刘珊的辩护人当庭出示了退款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证明刘珊在案发后主动退赔人民币10万元、且其于2019年6月28日生育一女的事实;被告人冯明明的辩护人出示了复课照片,证明冯明明在聚智堂培训学校停课以后,自发组织学生复课的事实;被告人赵艳芳的辩护人出示了诊断证明书,证明赵艳芳患有双眼开角型青光眼的事实。经法庭质证,公诉人对上述辩护人当庭出示的证据没有提出异议。经查,控辩双方当庭出示的上述证据形式及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相互印证,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针对被告人张婕的辩护人提出的调取张婕手机内录音的申请,经查,公诉机关提供的侦察卷宗中留存有2016年5月18日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询问张婕时制作的询问笔录及同年5月19日张婕辨认聚智堂公司高管人员的辨认笔录,能够客观反映张婕在案发后主动配合侦查人员调查的事实,鉴于辩护人所要证明的事实已有相关证据证实,公诉人在庭审中对该事实亦予以认可,故无调取张婕手机录音的必要,其辩护人的上述申请,本院不予支持。另查明,2016年5月21日至25日被告人刘珊、赵艳芳、冯明明、范维焘、孙春华等人在以证人身份接受侦查人员询问时,均如实陈述了聚智堂公司的组织架构、主要成员、经营模式及本人在公司的任职情况,公诉人对相关事实均当庭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宽、杨秀君、赵连军、宋修华、何占峰、陈荣、欧阳雷、吴淑瑕作为聚智堂公司非法集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孙阳、孙春华、范维焘、刘珊、冯明明、赵艳芳、张婕作为聚智堂公司非法集资的直接责任人员,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宽、杨秀君、赵连军、宋修华、何占峰、陈荣、欧阳雷、吴淑瑕、孙阳、孙春华、范维焘、刘珊、冯明明、赵艳芳、张婕等十五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一、关于涉案行为的刑事违法性问题
刑事违法即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对行为刑事违法性的判断,需着重把握以下两个层面:一是该行为是对刑事法律规范这一行动基准的违反;二是该行为具有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产生实害或者侵害危险的可能性。本案中,聚智堂公司的“感恩免费学”“感恩聚划算”这两种活动模式,表面上看似乎属于单纯的营销手段,容易让人误以为属于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范畴,但实质上具有刑事违法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按照上述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刑事违法性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行政违法性(吸收资金的非法性),公开性(公开宣传),利诱性(承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社会性(集资参与人的不特定),危害金融管理秩序。其中前四个方面属于违反刑法规范层面,即形式上的刑事违法性,第五个方面属于实质上的刑事违法性。
1.关于行政违法性
国务院2011年1月修订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三)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四)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前款所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本案中,聚智堂公司在未取得金融许可证、未获得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情况下进行吸收资金活动,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关于行政认定的问题中明确规定:行政部门对于非法集资的性质认定,不是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必经程序。行政部门未对非法集资作出性质认定的,不影响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案件事实的性质,对于案情复杂、性质认定疑难的案件,可参考有关部门的认定意见,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性质认定。
2.关于公开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关于“向社会公开宣传”的认定问题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向社会公开宣传”,包括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
根据在案证据可知,聚智堂公司专门设立市场部负责聚智堂培训学校的品牌宣传,以聚智堂培训学校的名义与广播电视媒体及多家广告公司签订了广告发布合同,通过广播电视节目、报纸期刊专栏、网站媒体广告及公交车体、候车亭灯箱、停车场道闸等载体公开发布“聚智堂名师教育”“0元免费学”等内容的广告;各地分公司、各校区配合上述广告宣传,采用地推、外呼、现场咨询、培训讲座等多种手段向在读和潜在的学生家长公开推荐“感恩免费学”“感恩聚划算”两种收费模式,“感恩免费学”宣传单上明确标注了签约金额及赠费比例。上述行为属于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具有宣传的公开性。
3.关于利诱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中的“息”可以是通过货币、实物、股权等多种方式给付的回报。聚智堂公司推出的感恩系列活动规定,一年或一个月的固定期限届满后即全额返还预交款,按照预交款比例所赠送的课时虽然无法提现,但课时费可以直接用货币衡量。预交的费用是本金、赠送的课时是利息,到期预交款全部返还,感恩系列活动的运作模式具备“到期返本付息”的形式要件。
本案中,聚智堂公司在感恩系列活动中的收入为学生家长的预交款,支出既包括按交款比例返还学生家长的课时费,也包括公司维持日常运营所必须承担的员工工资、业务提成、房租税费等各项成本。由于按照活动承诺,上述预交款在期限届满后要全额返还给学生家长,聚智堂公司不但无法从感恩系列活动中直接获利,还要自行承担课时费及各项运营成本。在此情况下,聚智堂公司采用的运作模式是在期限届满前使用学生家长的预交款进行二次投资,以期通过资本运作产生利润,覆盖公司的各项支出并进而获得盈利。此种运作模式在本质上与金融活动的获利模式一致。可见,聚智堂培训学校的教学活动已经沦为前期吸引投资的一种手段,感恩系列活动本质上属于“不以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
4.关于社会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社会性”定义为“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同时将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排除在外。据此,社会性的含义主要是体现在社会公众和不特定对象两个方面。
本案在案证据证明,参与聚智堂公司感恩免费系列活动的主体均为有课外辅导需求的中小学学生家长,上述人员一般是通过媒体广告或熟人推介了解聚智堂培训学校,后经学校咨询和教务人员的推荐而参与相关活动,本身没有相对固定组织模式,与聚智堂公司也不存在隶属或其他关联关系,均为社会公众。从聚智堂公司的运营模式看,该公司一方面通过多层面、全方位的媒体广告树立品牌形象、吸引公众注意,另一方面通过公司内部的市场、咨询和教务等部门,策划各种形式的咨询、推介活动,尽可能多的扩大招生规模,招生的对象亦具有不特定性。经司法审计,“感恩免费学”“感恩聚划算”两项活动共涉及学生家长7763人,非法吸收的资金规模总计达10.75亿余元,充分反映了感恩系列活动的社会性。
5.关于危害金融管理秩序
金融业是国民经济的命脉行业,在国民经济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国家通过制定金融管理法律法规的方式对金融机构的设立程序、资金规模、从业人员、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等进行了全面规制,并设立了较为完备的金融监管体制,从而有效降低金融风险、保证资金安全。
本案中,聚智堂公司作为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未取得金融业主管部门的批准、不符合金融业的准入条件、不具备基本的资金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却通过感恩系列活动等方式,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诱使参与课外辅导的学生家长交纳数倍、甚至数十倍于培训学费的预存款,聚拢的资金规模达10亿余元。该公司承诺的返还比例远高于正常的银行存款利率,促使相当一部分学生家长选择将闲置资金投入聚智堂公司而非存入正规金融机构,与金融机构的正常业务活动形成了直接竞争。该公司没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内部财务管理混乱,大量存在使用个人账户代收代付公司资金、公司账户与个人账户混用等违规情形,大额资金的使用缺乏审批流程、完全由实际控制人杨志操控、极为随意。由于聚智堂公司的感恩系列活动完全脱离于国家金融监管体制之外,学生家长交纳的预存款自始至终都处于高度风险之中,最终导致巨额亏空无法弥补。聚智堂公司的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二、关于被告人主观故意的认定问题
本案中,虽然被告人杨宽等十五人均当庭表示认罪、各辩护人亦表示做有罪罪轻辩护,但多数被告人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中均提及,由于聚智堂公司的行为模式具有极大的迷惑性,有关主管部门并未对该公司的营业方式进行制止,加之杨志的鼓动和宣传,各被告人很难明确意识到自己在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上述辩解和辩护意见涉及到被告人是对案件的关键事实存在认识错误,还是对行为是否违法存在认识错误的问题。如果对案件事实存在认识错误,则可能不存在犯罪故意,影响犯罪的成立。如果对行为违法性认识错误,则需查明被告人是否可以避免该错误,不能避免的,无犯罪故意,不构成犯罪;可以避免却因自身原因未能避免的,则不影响定罪,仅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
1.本案不存在违法性认识错误问题
刑法规范一经公布即应当推定社会公民均已知晓,一般不存在违法性认识错误问题,即便本案各被告人确因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而误认为自己的行为合法,也是因为其不学法、不懂法,系因自身可避免的原因所导致,不影响犯罪认定。
本案中,聚智堂公司成立于2011年4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发生在2012年以后,我国刑法中有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规定此前就已存在,且2011年1月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该罪名的适用进行了全面规范。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性质认定问题的通知》及2014年3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行政部门对于非法集资的性质认定,不是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必经程序;行政部门未对非法集资作出性质认定的,不影响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由此,行政处罚并非刑事处罚的前置程序,无需要求行政主管部门告知各被告人涉案行为的违法性。综上,本案各被告人均不存在违法性认识错误的问题。
2.本案不存在事实认识错误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的规定,认定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故意,应当依据被告人的任职情况、职业经历、专业背景、培训经历、本人因同类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情况以及吸收资金方式、宣传推广、合同资料、业务流程等证据,结合其供述,进行综合分析判断。该规定从犯罪构成要件的该当性角度,对行为人是否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客观性质及可能的危害后果,提供了判断指引,即判断行为人是否对客观事实产生了错误认识。
聚智堂公司自2012年以来,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利用聚智堂培训学校名义,以“0元免费学”为诱饵,通过媒体广告、电话传单等方式进行公开宣传,利用分布在全国17个地区的上百个校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时间跨度长、辐射地域广,且广告宣传中明确写有“0元免费学”的字样。各被告人虽然参与犯罪的具体时间长短有别,分工各异,但均系聚智堂公司的高层或中层管理人员,具有一定管理职责,对于公司推行“0元免费学”,并以预存款名义收取学生家长大量资金的运营模式了然于胸。一个正常的教学培训机构,收费是常态、退费是个别,而聚智堂公司长期以来因为大肆推广感恩系列活动这一运营模式,学生家长退费成为一种常态化的普遍现象,且设定了逐级审批程序。被告人杨秀君、吴淑瑕作为财务人员虽不直接参与感恩系列活动的宣传推广工作,但对公司的财务收支及学生家长到期退费的客观事实具有明确认知,必然知道公司通过感恩系列活动向学生家长非法吸收资金的客观事实。因此,本案各被告人均不存在事实认识错误问题。
三、关于各被告人的责任认定和犯罪情节
1.被告人杨宽
被告人杨宽系聚智堂公司的创始员工,后担任执行总裁负责全面管理公司运营。其负责主持召开由各地区分公司总经理和各部门总监参加的季度总结会,汇总公司运营的各项数据,指定任务完成较好的校区介绍经验,同时制定业绩划分、任务指标和激励政策。其参与了“感恩免费学”“感恩聚划算”的模式策划、市场推广、计划实施,应当认定为聚智堂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聚智堂公司在全国范围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全部犯罪数额承担责任。杨宽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本院结合其系初犯,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悔罪态度诚恳等情节,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2.被告人杨秀君、赵连军
被告人杨秀君、赵连军与聚智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杨志具有亲属关系,在公司创始阶段应杨志的邀请来北京帮忙,负责公司财务、后勤等重要环节的管理和监督。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虽然杨秀君在聚智堂公司没有具体职务,但该人系聚智堂公司财务工作实际控制人和负责人,主要负责对全国各校区所收取学费的收支管理以及对日常财务工作的监管,并按照杨志的指令进行资金划转;赵连军是聚智堂公司后勤管理部的负责人,主要负责感恩系列活动宣传单的印制以及公司运营的日常后勤保障工作,其通过宣传单能够明确获知感恩系列活动具体内容。杨秀君、赵连军二人均实质参与了聚智堂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且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属于聚智堂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对聚智堂公司在全国范围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全部犯罪数额承担责任。二被告人的辩护人关于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主观恶性不大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赵连军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杨秀君当庭认罪悔罪,且二被告人均系初犯,本院综合上述情节对赵连军依法从轻处罚、对杨秀君酌予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3.被告人宋修华、何占峰、陈荣、欧阳雷、吴淑瑕
被告人宋修华、何占峰、陈荣、欧阳雷、吴淑瑕均系聚智堂公司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其中宋修华于2011年8月入职、2015年7月担任全国中小学事业部总经理,主要负责全国中小学事业部的运营及教学管理,参与了“感恩聚划算”运营模式的推广,应认定为聚智堂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对2015年7月以后聚智堂公司在全国范围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负责;何占峰于2011年5月入职聚智堂公司,曾任董事长助理,2015年7月后兼任教学总监,其直接参与具体业务工作,主要负责全面管理教务工作及方案、政策的制定与传达,参与了“感恩聚划算”运营模式的推广,应认定为聚智堂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对2015年7月以后聚智堂公司在全国范围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负责;陈荣于2015年5月入职聚智堂公司,担任全国咨询总监,主要负责各地区分公司咨询部的管理和培训,工作内容为电话邀约、配合市场部进行招生活动、与学生和家长进行面谈、部分后期维护和收费模式推荐,应认定为聚智堂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对2015年5月以后聚智堂公司在全国范围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负责;欧阳雷于2011年9月入职聚智堂公司,任公司副总裁,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担任全国中小学事业部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运营管理,参与制定公司市场发展策略,帮助公司扩大市场占有率,提高市场知名度,参与了“感恩聚划算”运营模式的策划、推广,应认定为聚智堂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对2011年9月至2015年6月聚智堂公司在全国范围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负责;吴淑瑕于2012年7月入职聚智堂公司,2014年底任财务总监,主要负责公司对公账户的日常支出和报销、各地区分公司下设校区的收入、支出、统计等以及在微信群中通报每天统计的收费、退费和收支情况,应当认定为聚智堂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对2015年1月以后聚智堂公司在全国范围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负责。欧阳雷、吴淑瑕的辩护人对于二被告人犯罪金额认定所提异议,以及五名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上述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小,陈荣作用较轻属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欧阳雷系被裹挟卷入犯罪应当认定为从犯等辩护意见,均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欧阳雷、吴淑瑕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宋修华、何占峰、陈荣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结合上述五名被告人均系初犯、当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欧阳雷退赔了部分违法所得等情节,对五名被告人均依法从轻处罚。何占峰、陈荣的辩护人关于二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各辩护人的其他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4.被告人孙阳、孙春华、范维焘、刘珊
被告人孙阳、孙春华、范维焘、刘珊均为聚智堂公司北京分公司的管理人员,其中孙阳于2013年6月入职聚智堂公司,2016年1月担任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全权负责聚智堂公司在北京的招生、教学及所有员工的管理,给北京各校区下达任务指标,推广感恩系列活动,应认定为聚智堂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对2016年1月以后聚智堂公司在北京地区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负责;孙春华于2011年11月入职聚智堂公司,2014年11月担任北京分公司市场总监,主要负责市场宣传推广,内容包括聚智堂培训学校的品牌和感恩系列活动的运营模式,应认定为聚智堂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对2014年11月以后聚智堂公司在北京地区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负责;范维焘于2013年7月入职聚智堂公司,2015年4月担任北京分公司咨询总监,主要负责对北京各校区的咨询师进行培训、考核及晋级管理,并配合孙阳给各校区下达招生目标和收入目标,督促咨询师完成目标任务,应认定为聚智堂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对2015年4月以后聚智堂公司在北京地区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负责;刘珊于2011年8月入职聚智堂公司,2015年5月担任北京分公司教务总监,主要负责北京各校区的教管工作,包括业务指导、接受学生档案、课时统计、协调老师和学生上课、家长后期服务等,推广感恩系列活动,应认定为聚智堂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对2015年5月以后聚智堂公司在北京地区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负责。
被告人孙阳、孙春华、刘珊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范维焘曾以证人身份主动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结合上述四名被告人均系初犯、当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孙阳、范维焘、刘珊退赔了部分违法所得等情节,对四名被告人均依法从轻处罚,同时考虑刘珊尚有年幼的子女需要哺乳、没有再犯危险等情节,对其依法宣告缓刑。
孙阳的辩护人认为孙阳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孙春华的辩护人认为孙春华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范维焘的辩护人认为范维焘属于从犯且有犯罪中止、自首等情节,刘珊的辩护人认为刘珊所起作用小、认定直接责任人员较为勉强等辩护意见,或与事实不符、或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各辩护人的其他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5.被告人冯明明、赵艳芳、张婕
被告人冯明明、赵艳芳、张婕三人均为聚智堂公司北京分公司下属校区的校长,主要负责其所在校区的日常运营管理,督促本校区的咨询人员和教务人员完成北京分公司下达的目标任务,直接推动了感恩系列活动的执行,并根据本校区完成任务的情况获得相应提成,均属于聚智堂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对其任职期间本校区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负责,其中冯明明对聚智堂培训学校人大校区2014年10月以后发生的犯罪数额负责,赵艳芳对聚智堂培训学校公主坟校区2012年9月以后发生的犯罪数额负责,张婕对聚智堂培训学校航天桥校区2013年1月以后发生的犯罪数额负责。
被告人冯明明、赵艳芳、张婕到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结合上述三名被告人均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赵艳芳退赔了绝大部分违法所得等情节,对三名被告人均依法从轻处罚,并对赵艳芳依法宣告缓刑。案发后,张婕、赵艳芳、冯明明等人曾到公安机关作证的行为,系以证人身份配合案件侦查,不具备向公安机关投案的主动性和接受法律制裁的自愿性,不符合认定自首的条件,但本院在对三名被告人量刑时对上述情节予以酌情考虑。三名被告人的辩护人关于三名被告人均系从犯、张婕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且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各辩护人的其他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宽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3日起至2024年5月22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交纳。)
二、被告人杨秀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3日起至2024年5月22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交纳。)
三、被告人宋修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9日起至2023年5月18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交纳。)
四、被告人何占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9日起至2022年11月18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交纳。)
五、被告人陈荣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2日起至2023年3月11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交纳。)
六、被告人吴淑瑕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9日起至2022年11月18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交纳。)
七、被告人赵连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3日起至2022年5月22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交纳。)
八、被告人欧阳雷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4日起至2021年12月13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交纳。)
九、被告人孙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0日起至2020年11月19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交纳。)
十、被告人孙春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2日起至2020年12月11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交纳。)
十一、被告人范维焘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2日起至2020年11月11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交纳。)
十二、被告人冯明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7日起至2020年9月6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交纳。)
十三、被告人张婕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2日起至2020年9月11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交纳。)
十四、被告人刘珊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交纳。)
十五、被告人赵艳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交纳。)
十六、在案扣押款项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继续向被告人杨宽等十五人追缴违法所得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在案轮候查封的杨志的房产退回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五份。

审判长 徐 进
审判员 张小平
审判员 杨 光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方一鸣
书记员 谢思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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