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瑞颖、唐瑞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108刑初203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瑞颖,曾用名唐崇云,男,198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瑞安市人,初中文化,系浙江争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因本案于2017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0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邓继祥,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唐瑞海,男,198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瑞安市人,高中文化,系浙江争耀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因本案于2017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0月13日被逮捕,2020年7月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姚振松,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洁,女,198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瑞安市人,大学文化,系浙江争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出纳。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因本案于2017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0月13日被逮捕,2019年11月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贾熙明,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圣德,男,198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瑞安市人,初中文化,系浙江争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因本案于2017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0月13日被逮捕,2019年11月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忠涨,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滨检公诉刑诉〔2018〕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瑞颖、唐瑞海、孙洁、陈圣德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组成合议庭。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滨检公诉刑变诉(2020)6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滨检公诉刑变诉(2020)31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分别于2020年4月22日、2020年6月8日对各被告人变更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菲及朱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瑞颖及其辩护人邓继祥、被告人唐瑞海及其辩护人姚振松、被告人孙洁及其辩护人贾熙明、被告人陈圣德及其辩护人王忠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被告人唐瑞颖注册成立浙江争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争辉公司)。争辉公司运营期间,被告人唐瑞颖伙同被告人唐瑞海、孙洁、陈圣德,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不以销售商品为主要目的,在运营的“伙伴家”平台软件内设置试用中心,将试用中心内商品价格设定为正常市场销售价格的多倍(一般为3-6倍),会员购买商品后在无需返还商品的前提下可向“伙伴家”平台申请全额退款,不同会员等级有不同返款期限(15天-120天不等),争辉公司经审核将货款全额退还至会员在“伙伴家”平台中的账户余额内,账户内的余额可以再次购买商品或提现。
被告人唐瑞颖系争辉公司总经理、实际控制人,全面负责“伙伴家”平台的运营、规则制定、商品审核等事宜;被告人唐瑞海负责“伙伴家”平台内供应商入驻资格及商品价格的制定审核;被告人孙洁作为公司出纳,负责会员提现转账、供应商货款支付工作;被告人陈圣德作为公司技术部负责人,参与同软件研发公司杭州火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火图公司)对接“伙伴家”平台运行中相关技术问题。被告人唐瑞颖、唐瑞海、孙洁任职期间,通过“伙伴家”平台试用中心投入资金下单向争辉公司购买商品的用户163234人,投入资金1656851800元,造成66425人损失306411600元。被告人陈圣德任职期间(2016年10月1日-2017年5月9日),“伙伴家”平台试用中心累计吸收用户107694人投入金额609269700元,造成13406人损失10581400元。
2017年9月5日,被告人唐瑞颖、唐瑞海、孙洁、陈圣德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所控事实,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害人汪某1、彭某、王某1、钟某、杨某1、汪某2、吴某、李某1、陈某、周某1、周某2、王某2、王某3、沈某、詹某、李某2、黄某、杨某2等人的陈述,证人曾某、何某1、樊某、马某、叶某1、杨某3、叶某2、曹某、方某、杨某4、朱某、赖某、俞某、何某2、李某3、王某4、李某4、何某3、旷某1、林某1、林某2、来某、唐某、杨某5等人的证言,接受证据清单、扣押款票据,搜查笔录、扣押笔录,转账记录、支付宝交易明细、银行开户信息及账户情况、情况说明、营业执照、账单汇总、发货记录、财付通、支付宝调取证据清单,电子数据,弘连司鉴定(2018)计鉴字第670号,专项审计报告,抓获及破案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唐瑞颖、唐瑞海、孙洁、陈圣德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瑞颖、唐瑞海、孙洁、陈圣德的行为均已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中,被告人唐瑞颖系主犯,唐瑞海、孙洁、陈圣德系从犯,被告人唐瑞颖、唐瑞海、孙洁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唐瑞颖、唐瑞海、孙洁均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唐瑞颖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唐瑞海有期徒刑2年10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孙洁有期徒刑2年2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陈圣德有期徒刑2年2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唐瑞颖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本案系单位犯罪,被告人唐瑞颖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被告人唐瑞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唐瑞海具有从犯、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被告人孙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孙洁具有从犯、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圣德辩解其只负责开发新软件,未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辩护人提出,争辉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时间节点是2017年7月左右,被告人陈圣德未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且本案系单位犯罪,被告人陈圣德不是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被告人陈圣德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被告人唐瑞颖注册成立争辉公司,办公地点先后在本区长河街道信雅达大厦和西兴街道香溢大厦。争辉公司运营期间,被告人唐瑞颖伙同被告人唐瑞海、孙洁、陈圣德,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在运营的“伙伴家”平台软件内设置试用中心,吸引不特定的任意用户注册账户,在试用中心内购买商品,所购商品的价格为正常市场销售价格的多倍(一般为3-6倍),会员支付货款购买商品,收到货物后在无需返还商品的前提下可向“伙伴家”平台申请全额退款。会员购买不同价位的礼包,对应成为不同等级会员,不同等级会员的返款期限不同(15天-120天不等)。争辉公司经审核后将货款全额退还至会员在“伙伴家”平台中的账户余额内,账户内的余额可以再次购买商品或提现。会员通过购买特定商品或者分享链接让其他人购买商品可以获得积分,积分可供消费或提现。
被告人唐瑞颖系争辉公司总经理、实际控制人,全面负责“伙伴家”平台的运营、规则制定、商品审核等事宜;被告人唐瑞海负责“伙伴家”平台内供应商入驻资格及商品价格的制定审核;被告人孙洁作为公司出纳,负责会员提现转账、供应商货款支付工作;被告人陈圣德作为公司负责技术的副总经理,负责和软件研发的火图公司对接“伙伴家”平台运行中相关技术问题。被告人唐瑞颖、唐瑞海、孙洁任职期间,通过“伙伴家”平台试用中心投入资金下单,向争辉公司购买商品的用户共计163234人,投入资金共计1656851800元,造成66425人损失共计306411600元。被告人陈圣德任职期间(2016年10月1日-2017年5月9日),“伙伴家”平台试用中心累计吸收用户共计107694人,投入金额共计609269700元,造成13406人损失共计10581400元。被告人唐瑞海非法获利约80000元,被告人孙洁非法获利约77000元,被告人陈圣德非法获利约98000元。在此期间,被告人唐瑞颖向被告人唐瑞海转账共计4200000元。
2017年9月5日,被告人唐瑞颖、唐瑞海、孙洁、陈圣德被抓获归案。
另查明,公安机关依法查封被告人唐瑞颖位于杭州市萧山区的房产1套;查封被告人唐瑞海位于杭州市滨江区的房产1套;冻结争辉公司京东结算账户款项544437.77元,冻结被告人唐瑞颖、唐瑞海以及争辉公司在支付宝的结算账户款项2405512.72元,冻结被告人唐瑞颖、唐瑞海、孙洁以及瑞安市聚客电子商务商行的银行账户款项762365.35元,冻结款项共计3712315.84元;从争辉公司扣押车牌浙A×××××轿车1辆,从争辉公司仓库扣押争辉公司用于出售的商品2032件;从被告人唐瑞颖处依法扣押人民币51956元、美元500元、港币1160元、欧元1400元、泰铢210元、黑色背包2只、苹果手机1部、文件袋1只(内有保时捷钥匙及购车协议等)、黑色钱包1个、金色iPhone7Plus手机1部、黑色iPhone7Plus手机1部、黑色华为手机1部、棕色笔记本1本、文件袋1个(内有广保汇资料)、白皮书1本等物品、手机SIM卡1张、iPhone7Plus手机2部、小型汽车1辆等物品;从被告人唐瑞海处扣押人民币64526元、档案袋1只(内有纸质文件资料)、黑色移动硬盘1个、黑色Dell笔记本电脑1台、银色Dell笔记本电脑1台、黑色Asus笔记本电脑1台、笔记本3本、小型汽车1辆、棕色钱包1只、绿色钱包1只、浅紫色手提包1只、黑色拎包2只、红色iPhone手机3部、玫瑰金色iPhone手机1部、银色iPhone手机1部、白色华为手机1部、白色钱包1只(内有3各U盾、2个U盘、1张手机SIM卡)、皮夹1只(内有POS机刷卡单1张)、粉色小包1只(内有6个挂坠和4个手镯)、U盾3个、手机SIM卡1张、写有数字便签纸1张、工商银行汇款单1张、黑色小包1个(内有3张银行卡和4个U盾以及1个数字密钥与1个U盘)、黑色手袋1个(内有8个U盾)、黑色卡包1个、黑色iPhone手机1部、金色iPhone手机1部、白色华为手机2部、金色、银色华为手机各1部、天梭牌手表1只、金色苹果iPad1只、黑色笔记本1本、U盾4个、U盘5个、笔记本充电器1个、黑色档案袋1只(内有购房协议等材料);从陈圣德处扣押iPhone6s手机1部、iPhone7手机1部、小型汽车1辆等物品;从各被告人处扣押银行卡共计42张。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人汪某1、彭某、王某1、钟某、杨某1、汪某2、吴某、李某1、陈某、周某1、周某2、王某2、王某3、沈某、詹某、李某2、黄某、杨某2等人的陈述,证明“伙伴家”平台试用中心内的商品价格高于市场价数倍,购物款分期全额返还,以及各被害人的实际损失等相关情况。
2.证人樊某的证言,证明其于2017年1月入职争辉公司,2017年7月27日离职,其最初做行政管理,后担任副总。“伙伴家”平台中试用区商品价格是市场价的4-5倍,用户注册会员后就可购买,一定期限后货款会全额退还,用户可提现。会员购买礼包提升等级,等级越高退款期限越短,会员推荐其他人买礼包及商品有积分,是三级分销模式,积分与人民币按1:1比例用于消费。公司招商、退款等事情均由唐瑞颖决定,工作一般通过企业QQ或微信向唐瑞颖汇报。陈圣德是公司副总,唐瑞颖安排陈圣德与火图公司的技术对接(对接“伙伴家”平台系统升级、更新改进等)和支付费用。唐瑞海名义上是争辉公司的采购顾问,在2017年2、3月至6月底期间负责争辉公司供应商的审核,以及上架商品价格的审核。想要入驻平台的商家提交的报价单,是由唐瑞海审核后在电子表格上给出处理意见,意见包括是否合作,以及上付费区或者同时上付费区和试用区等内容。针对合作的商户,上架专员按照公式设置商品价格和积分提成比例,并将电子表格发给唐瑞海检查,无误后才能安排商品上架。2017年6月后,审核供应商的事宜由唐瑞颖自己负责。孙洁负责给供应商打款。公司有一个客服部在温州专门处理平台退款。其离职系因争辉公司主要做试用区,没有其他业务拓展,没有盈利点,后期会资金链断裂。其本人在“伙伴家”平台账户内还有14000余元无法提现。
3.证人马某的证言,证明其于2016年10月至2017年5月期间,在争辉公司技术部门工作,2017年5月后争辉公司技术部门独立出去成立了杭州新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伴公司),其于2017年7月离职。2016年11月唐瑞颖在争辉公司开会时曾介绍由唐瑞海负责争辉公司运营,陈圣德开会也提到唐瑞海负责争辉公司运营,2017年2月唐瑞海离开争辉公司,由一名姓樊的人负责运营。陈圣德负责技术部门并将开发软件功能等要求传达给技术人员。“伙伴家”平台试用中心内产品价格高于市场价几倍,使用过程中会产生积分,可以购买不同的礼包成为等级不同的会员。“伙伴家”平台有试用中心,三级分销,“伙伴微店”也有试用中心,两级分销,“伙伴微店”的功能开发都是按照陈圣德的要求制作的,要求“伙伴微店”做成和“伙伴家”平台一样的模式。
4.证人叶某2的证言,证明其于2017年3月到争辉公司从事客服工作,公司有一个“伙伴家”平台,其中试用体验品一般以市场价的3倍出售,会员购买后在一定时间内货款会全额返现,通过购买礼包成为不同等级会员,会员可通过发展下线并在下线购买试用体验品后获得积分,积分可在平台内消费。2017年7月开始会员投诉提现变慢,至9月公司还在处理7月提现的问题。
5.证人曹某的证言,证明其于2017年2月19日到争辉公司从事供应商的订单管理工作。争辉公司“伙伴家”平台的试用体验商品定价高于市场价的几倍,会员购买体验商品后在一定期限内货款会一次性全额返还,会员介绍其他人成为下线会员后,下线会员购买商品则上线会员获得积分,且积分可兑换人民币,会员等级越高返现时间越短。会员购买的礼包资金是不返还的。陈圣德负责争辉公司技术部、孙洁负责收取及返还会员支付的商品费用,其听说争辉公司的仓库由唐瑞海负责。
6.证人方某的证言,证明其于2017年2月13日其经樊某介绍到争辉公司采购部上班,任招商专员、比价专员,争辉公司“伙伴家”平台试用体验区中的商品价格高于市场价多倍,客户购买礼包后才能购买试用体验区的商品,且购买后公司会在一定期限内全额退还货款给客户。争辉公司企业QQ里显示唐瑞海属于运营部。入驻“伙伴家”平台的商家在2017年7月底前由唐瑞海负责最终审核,审核意见一般是同意或不同意该供应商的商品进驻“伙伴家”平台,如果同意的话还会写上这个产品上“伙伴家”平台免费区或者付费区,7月底后则由唐瑞颖自己审核。
7.证人杨某4的证言,证明其于2017年4月到争辉公司从事财务工作,争辉公司经营的“伙伴家”平台的试用中心内商品的价格是市场价格的3-4倍,会员购买试用中心的商品后在一定期限内,公司会将货款一次性退还给会员。陈圣德系争辉公司副总,负责技术,于2017年5、6月份离职。公司日常运营费用每月需要700000元-800000元。
8.证人朱某的证言,证明其于2017年3月28日到争辉公司运营推广部从事SEM专员工作,争辉公司经营的“伙伴家”平台中免费试用区的商品价格是市场价的3-4倍,会员通过介绍其他人注册会员或购买礼包升级会员等级后便可购买免费试用区的商品,且公司在一定期限后一次性将货款退还给会员。“伙伴家”平台的会员礼包价格为598元、998元、1598元,分别对应白银、黄金、钻石会员等级。
9.证人赖某的证言,证明其于2017年7月份到争辉公司运营推广部上班,争辉公司经营的“伙伴家”平台中试用中心的商品价格高于市场价格,客户购买付费礼包后才可购买试用商品,且货款会在一定时间内全额返还。公司贴吧内有提现速度慢的投诉。
10.证人俞某的证言,证明其于2017年2月到争辉公司从事招商专员工作,2017年6月从事比价专员工作,负责将报价表通过邮箱发送给唐瑞海审核,但从7月开始直接报给唐瑞颖审核。“伙伴家”平台中试用中心的商品价格高于市场价3-4倍,客户购买试用中心的商品后公司会在一段时间后将货款全额返还,客户可以提现。
11.证人何某2的证言,证明其于2017年5月21日到争辉公司从事订单核算工作,公司“伙伴家”和“伙伴微店”两个平台上有免费和付费商品,客户购买免费商品后公司以领红包的方式将货款全部返现给客户,相当于商品是免费的。
12.证人李某3的证言,证明其于2017年5月3日到争辉公司任副总助理,之后任职会员培训主管,之后在文宣部工作。争辉公司主要售卖试用体验商品,试用体验商品的价格高于市场价格,当客户购买体验商品后公司在一定期限内会将货款返还给客户,客户通过购买礼品升级会员等级,等级越高返现期限越短。
13.证人李某4的证言,证明其于2016年9月末到争辉公司上班从事综合部人事经理工作,争辉公司主要运营“伙伴微店”和“伙伴家”平台,“伙伴家”平台试用中心的商品价格高于市场价3-4倍,公司会在一定期限后将客户购买商品的货款返还给客户。陈圣德负责管理技术研发进度、跟技术部门项目经理谈需求等工作,对技术部门有管理权。2017年年初,唐瑞颖在公司开会时告知采购方面的问题可以咨询唐瑞海,当时唐瑞海也在现场。唐瑞海在公司企业QQ里是采购顾问。孙洁曾向其询问能否将社保公积金等挂靠在争辉公司,其没有同意。
14.证人何某3的证言,证明其于2017年2月到争辉公司从事招商工作,争辉公司运营“伙伴家”和“伙伴微店”两个平台,客户在“伙伴家”平台试用中心购买商品后在不退还商品的前提下,公司会在一定期限内将客户的购货款全额退还,退还期限根据会员等级计算,试用中心商品还有积分返还,积分与人民币按1:1比例换算。陈圣德不懂软件开发,但在争辉公司负责管理技术部,其听说孙洁帮争辉公司做财务工作。
15.证人旷某2的证言,证明其于2017年3月经孙洁介绍到争辉公司做统计工作,后因争辉办公场地不够,其和林某1、邱海伦、刘飘飘在外面办公,其和林某1、邱海伦负责供应商数据汇总并发给唐瑞颖和孙洁,刘飘飘负责将会员提现金额统计并发给孙洁。办公场地租金、办公设备、办公费用、水电费、物业费及工资都是从孙洁处支付。争辉公司运营“伙伴家”平台,试用中心产品价格高于市场价好几倍,客户购买后货款到期会退还,客户发展新客户购买产品后会获得积分,最多可发展三级。2017年7月23日起提现不了。争辉公司还欠供货商三千多万货款,争耀公司在供货商中占比三分之一左右。
16.证人林某1的证言,证明其于2017年3月经孙洁介绍到杭州从事统计工作,老板是唐瑞颖。其与旷某2、邱海伦负责对争辉公司“伙伴家”及“伙伴微店”平台供应商的货款明细整理核对后交给孙洁,刘飘飘负责将会员提现明细整理汇总后发给孙洁,由孙洁转账汇款。其与旷某2、邱海伦、刘飘飘都是孙洁招聘的,工资由孙洁从唐瑞颖银行账户转账发放。“伙伴家”平台试用中心中的商品价格高于市场价,购买该中心商品后可在一定期限后一次性返还货款,通过购买礼包升级会员等级,会员可以发展下线获得积分,积分可以消费或者提现。2017年7月开始提现出现困难。“伙伴微店”和“伙伴家”平台的模式基本上都是一致的。
17.证人王某4的证言,证明其系火图公司技术部“.net”组组长。争辉公司一直使用火图公司开发的“伙伴商城”软件。争辉公司由陈圣德、唐瑞海、曾福杰与其联系软件问题,主要就是软件出现问题时寻求帮助解决。陈圣德是争辉公司的技术主管,多的时候一个月联系五六次,少的时候一个月一次的样子,直到2017年5月份。唐瑞海是一开始就在联系的,时间不固定。
18.证人曾某的证言,证明其和唐瑞海、杨某3、郑可舟共同出资成立了浙江争耀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争耀公司),唐瑞海在争耀公司的股份占55%。2016年6、7月开始,争耀公司给争辉公司供货并按照争辉公司的订单直接发货给客户,向争辉公司的供货量占争耀公司对外供货总量的百分之八九十,唐瑞颖是争辉公司的老板,也是唐瑞海的哥哥。至案发争辉公司仍欠争耀公司货款15000000余元。
19.证人何某1的证言,证明其于2017年2月入职争耀公司担任总经理助理,争耀公司是2016年8月由曾某、唐瑞海、杨某3、郑可舟出资设立的,相当于争辉公司的发货仓库。争辉公司是2016年6月成立并运营“伙伴家”平台,“伙伴家”平台的试用中心需注册会员后才能购买商品,且该购买的商品达到一定期限后将全额退还货款,全额退款期限根据会员等级不同有所区别,会员可以通过购买礼包或分享推广二维码吸引其他人员购买试用中心商品达到一定人数后提升等级,最快退款期限是45天。
20.证人杨某3的证言(3P9-12),证明其是争耀公司股东,主要负责采购,争耀公司主要向“伙伴家”、“伙伴微店”等电商平台供货,争辉公司欠争耀公司货款10000000余元。
21.证人林某2的证言,证明其于2017年3月、4月左右向唐瑞颖借款650000元,其于2017年5月8日向唐瑞颖还款300000元,唐瑞颖告诉其剩下的350000元作为其向唐瑞颖供应服装的货款,其向唐瑞颖供应了400000元的服装用于“伙伴家”平台里售卖,其妻另借给唐瑞颖20000元,唐瑞颖还欠其70000元未归还。
22.证人唐某的证言,证明其曾在“伙伴家”平台售卖商品,唐瑞颖曾向其借款55000元、向其姐唐秀红借款20000元用于买房。2016年年末,唐瑞颖向其转账130000元,其中75000元系还款,剩余的55000元系其向唐瑞颖的借款。
23.证人杨某5的证言,证明其于2017年5月31日向唐瑞颖借款2200000元,其根据唐瑞颖授意,于2017年6月1日将2200000元转账还给了唐瑞海。
24.证人叶某1的证言,证明唐瑞颖是其前夫,唐瑞颖在和其离婚后开了“伙伴家”网络平台,其未参与过“伙伴家”平台的经营管理。
25.证人来某的证言,证明争辉公司于2016年向其租赁位于滨江区信雅达国际一处写字楼3504厅用于办公,争辉公司向其转账122726元作为半年的房租。
26.接受证据清单、转账记录、支付宝交易明细、营业执照、账单汇总及发货记录,证明各被害人与争辉公司的交易情况,以及实际损失等情况。
27.电子数据,证明争辉公司的会员数据信息、供应商数据信息。
28.开户信息、账户明细,证明争辉公司在连连银通电子支付有限公司的账户情况;唐瑞颖浙江网商银行的账户情况;证明唐瑞颖、唐瑞海在中信银行的账户情况;叶某1在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账户情况;唐瑞颖在民生银行账户情况;唐瑞颖、叶某1、唐瑞海、郑可舟等人在平安银行的账户情况;唐瑞颖、叶某1、曾某、唐瑞海、杨某3、郑可舟等人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情况;争辉公司在杭州银行的账户情况;唐瑞颖、曾某、唐瑞海、杨某3、叶某1、郑可舟在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账户情况;唐瑞颖、唐瑞颖、孙洁、陈圣德、叶某1、曾某、郑可舟、杨某3、于欣骛在网商银行的账户情况;陈圣德在华夏银行的账户情况;争辉公司在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公司)的账户情况;争辉公司在财付通以及支付宝平台的交易情况,争辉公司、唐瑞颖、唐瑞海等人的支付宝转账情况。
29.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经上海弘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鉴定,“伙伴家”平台服务器数据中有消费记录的账户共计187628个,其中购买试用中心商品的账户163234个,试用中心订单合计5923552个(不属于试用中心的订单数118793个)。
30.情况说明,证明根据“伙伴家”平台后台数据分析平台全部订单总额3175641400.19元,其中,涉及试用中心订单总额为3072210576.12元。
31.专项审计报告,证明经浙江新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审计,从2016年6月16日至2017年9月案发,“伙伴家”平台会员人数、吸收资金数额、提现金额、未兑付金额等相关情况。
32.购房合同、不动产权属信息查询记录等,证明唐瑞海、孙洁购买杭州市滨江区的情况。
33.协助查封财产通知书,证明公安机关依法查封唐瑞颖在萧山区,查封唐瑞海、孙洁位于本区云台国际商务中心3525室的情况。
34.搜查笔录、查封决定书、扣押笔录等,证明公安机关依法对争辉公司位于滨江区的办公地点进行搜查并对该地点内的所有物品予以扣押的情况,对争耀公司位于杭州市萧山区的仓库进行搜查并对该地点内的所有物品予以扣押的情况。
35.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等,证明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唐瑞颖位于瑞安市10幢2201室住处进行搜查并依法扣押相关财物的情况;对被告人唐瑞海位于瑞安市7-1-801住处进行搜查并依法扣押相关财物的情况;从被告人陈圣德处、被告人唐瑞颖保时捷越野车内扣押相关物品的情况;以及依法扣押车牌为浙A×××××的小型轿车一辆的情况。
36.扣押款票据,证明公安机关扣押唐瑞海64526元、唐瑞颖51956元的情况。
37.冻结财产通知书、银行流水等,证明冻结争辉公司在京东公司的结算账户情况,以及该账户内的交易数据情况;冻结争辉公司招商银行卡的情况;冻结唐瑞颖平安银行账户的情况,冻结争辉公司及唐瑞颖、唐瑞海支付宝账户的情况。
38.抓获及破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唐瑞颖、唐瑞海、孙洁、陈圣德均系被抓获到案。
39.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唐瑞颖、唐瑞海、陈圣德、孙洁的身份情况。
40.被告人唐瑞颖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其于2016年6月注册成立争辉公司,并在没有获得金融许可资质的情况下运营“伙伴家”平台试用中心,其系争辉公司总经理与实际负责人,由其决定争辉公司招商、商品上架、试用区商品价格翻倍规则等。在向火图公司购买“伙伴家”平台软件之前,其在运营瑞安市聚客电子商务商行。任何人都可以通过注册后购买“伙伴家”平台上的商品,其中在试用中心上架的商品的价格高于市场正常价格的3至6倍,客户可以通过支付宝、银联支付、环迅支付、京东支付等支付渠道购买该商品,经过15-120天后,在不退还商品的情况下,客户支付的商品价款会全额退还至客户在“伙伴家”平台的账户内,客户可以将账户内的余额提现至支付宝或银行卡,争辉公司会收取提现额的1%作为手续费。货款退还期限与购买的商品价值及会员等级有关。客户可通过购买礼包升级会员等级,还能获得商品推广资格及对应的VIP权限。客户在“伙伴家”平台购买特定商品可获得积分,也可通过分享链接让其他人购买商品获得积分,积分与人民币按1:1比例继续消费或提现。2017年4月后,积分消费有一定的抵用比例限制。其在决定试用中心运营模式之前和唐瑞海商量过该模式。陈圣德从2016年10月左右至2017年6月任职争辉公司技术副总,负责技术研发和技术团队管理及与火图公司对接“伙伴家”平台软件技术问题。2017年6月之后,其和唐瑞海与火图公司对接“伙伴家”平台软件技术问题。2017年4月前,唐瑞海参与“伙伴家”平台试用中心上架商品的价格制定。2016年10月份开始,孙洁负责审核及支付供货商货款、客户提现事宜。“伙伴家”和“伙伴微店”平台都区分试用区和付费区。试用中心订单占总订单65%左右,试用中心不能盈利,只是增加流水,吸纳的钱款被用于用户提现、支付商家货款、公司日常开支、投资等。2016年底,只能用会员的购物款去填补商家的货款。2017年7月份,出现资金紧张情况。目前资金缺口大约四至五千万元,公司账户剩余二至三百万元。其称,陈圣德的月薪为20000余元,唐瑞海的月薪为9000元左右,其给唐瑞海发放了10个月的工资,孙洁月薪6500元。
41.被告人唐瑞海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其系争耀公司股东,争耀公司是争辉公司的供货商之一。2016年唐瑞颖成立了争辉公司,主要经营“伙伴家”平台网上商城,办公地点先后在杭州市滨江区。客户通过注册成为会员后,便可以购买“伙伴家”平台上的商品,在“伙伴家”平台体验中心上架的商品价格高于市场价格几倍,会员购买体验中心商品后经过十几天至几个月不等的期限,支付的货款会退还至会员账户,账户内的余额可以提现。会员在体验中心购买礼包提升等级获得积分,向他人推荐商品并购买后会员也可获得积分,积分与人民币按1:1比例进行消费或提现。其参与过“伙伴家”平台试用中心上架商品价格的审核(通常是五倍)、联系火图公司解决“伙伴家”平台软件问题。孙洁帮唐瑞颖作出纳,负责将钱转给供应商或用户。陈圣德负责带领团队开发技术,“伙伴家”平台具体的问题是由陈圣德跟火图公司联系解决。唐瑞颖于2016年8、9月转给其1000000元用于买房,2017年3月借给其1000000元用于买车,2017年6月向其转账2200000元,约定好这部分钱之后会从争辉公司欠争耀公司的14000000元货款里扣除。其在争耀公司的股份占55%。其通过杨某3、郑可舟的账户获得共计1765800元,系争耀公司给的分红和工资。2016年10月-2017年8月,唐瑞颖给其发放工资,刚开始的月薪为5000-6000元,共计70000-80000元。其妻孙洁月薪约10000元。
42.被告人孙洁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其从2016年8月起为唐瑞颖核对货款,其于2017年3月找到林某1、邱海伦、旷某2等人一起从事争辉公司货款核对工作,主要包括向供货商汇款和向客户转账。林某1、邱海伦、旷某2等人将供货商数据整理成订单发给其,其按照唐瑞颖的指示向供应商支付货款。争辉公司成立后的全部货款订单基本上都是其负责处理的,包括在其入职之前争辉公司已经形成的订单。客户对账户余额发起提现申请,经唐瑞颖同意后,其给客户提现转账。主要的支付渠道有争辉公司的支付宝账号、招商银行卡、环迅支付等。其知道争辉公司“伙伴家”购物平台中的试用中心内的商品价格高于市场价格,会员购买试用中心商品经过一定期限后,会员在不需要退还商品的情况下所支付的货款会全额退还,会员推荐其他人会有积分,积分与人民币按1:1比例可以购买商品或者提现。唐瑞海名下的保时捷车子是唐瑞颖全款买的、杭州印的房子首付款是唐瑞颖给的。2016年8月-2017年3月,其月薪4000元左右,2017年4、5月-2017年8月,月薪9000元左右,共计77000元左右。
43.被告人陈圣德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其于2016年9月到争辉公司任职技术部副总,主要负责带领团队研发类似“伙伴家”平台的软件,同时对于“伙伴家”平台服务器扩容、网页打不开、页面出错、更改域名等网页或系统问题与火图公司的王某4或者何云对接。其知道争辉公司“伙伴家”平台内的试用中心的商品价格高于市场价好几倍,会员购买试用中心商品经过一定期限,争辉公司在不收回商品的前提下将会员支付的货款全额退还,并可以提现,返现时间受会员等级影响,客户可以通过购买“伙伴家”平台的大礼包提升等级。“伙伴家”平台试用中心实行三级分销,即买家可以发展其他买家来商城购买物品并根据下级买家的消费情况获得积分、收取佣金。其认为试用中心这种模式可能涉嫌传销,也没有盈利点,且试用中心栏目的订单占总订单的9成左右。2017年7月其负责的技术部从争辉公司中脱离,新成立了新伴公司,其系新伴公司法人代表。唐瑞颖向新伴公司打款5000000元作为启动资金,并让其开发一个功能类似“伙伴家”平台的软件。孙洁负责争辉公司的财务工作。其月薪刚开始12000元,之后14000元左右。
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陈圣德称其只负责开发新软件,未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称争辉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时间节点是2017年7月左右,本案系单位犯罪且被告人陈圣德不是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被告人陈圣德未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辩护意见,经查,(一)争辉公司于2016年6月成立,并在没有获得金融许可资质的情况下运营“伙伴家”平台试用中心。唐瑞颖等人通过“伙伴家”平台试用中心,以返本销售模式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存款,该行为已然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2017年7月争辉公司出现资金紧张情况则不能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开始的时间。而被告人陈圣德在争辉公司任职技术部副总的时间为2016年10月-2017年5月。(二)根据“伙伴家”平台后台数据的鉴定意见、情况说明、审计报告等相关证据可知,购买试用中心商品的用户占“伙伴家”平台用户总量的绝大多数,试用中心订单数量及订单总额均占“伙伴家”平台订单数量及订单总额的绝大多数,足以认定争辉公司自成立以后,主要依托“伙伴家”平台试用中心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活动;且“伙伴家”平台试用中心的运营模式实际由唐瑞颖个人决定,未经争辉公司集体协商决定,集资款项也实际由唐瑞颖个人处分,未归争辉公司集体所有。因此,本案不以单位犯罪论处。(三)根据证人马某的证言,陈圣德要求其将“伙伴微店”的功能模式开发成与“伙伴家”平台相同的模式,也要有试用中心,实行多级分销;且被告人陈圣德供述其明知“伙伴家”平台试用中心实行返本销售,多级分销。因此,足以认定被告人陈圣德主观明知“伙伴家”平台试用中心的集资模式。(四)根据证人樊某、马某、曹某、方某、杨某4、王某4、李某4、何某3等人的证言,以及被告人唐瑞颖、唐瑞海、陈圣德的供述,陈圣德作为争辉公司技术副总,关于“伙伴家”平台服务器扩容、网页打不开、页面出错、更改域名、系统升级等技术问题都是陈圣德与火图公司的王某4或者何云对接。综上,足以认定陈圣德在争辉公司任职期间,明知“伙伴家”平台试用中心以返本销售的运营模式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募集资金,仍负责对接涉案平台网络和技术的维护等工作,参与了涉案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故对于被告人陈圣德及其辩护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瑞颖、唐瑞海、孙洁、陈圣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圣德主观上明知“伙伴家”平台试用中心以非法方式吸收公众存款,客观上帮助了涉案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故对于被告人陈圣德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圣德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唐瑞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唐瑞海、孙洁、陈圣德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唐瑞海、孙洁的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唐瑞颖、唐瑞海、孙洁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均认罪认罚,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瑞颖、唐瑞海、孙洁的辩护人据此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唐瑞颖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6日起至2024年9月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唐瑞海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6日起至2020年7月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孙洁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6日起至2019年11月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陈圣德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6日起至2019年11月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五、责令各被告人以各自参与的犯罪金额为限退出违法所得(包括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扣押在案的人民币116482元、美元500元、港币1160元、欧元1400元、泰铢210元,冻结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712315.84元及孳息,及查封、扣押的房屋、机动车、电脑、手机、iPad、手表、用于出售的商品等物的拍卖款,属于各被告人所有以及“伙伴家”平台涉案资金的部分),按比例发还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钱 敏
人民陪审员 冯建华
人民陪审员 潘劲松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方 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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