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千木灵芝案 2018.12.26……湖北千木灵芝案二审刑事裁定书……案发后,已经庭审质证由本案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并确认权属的资产有:冻结资金596845759.98元;查封房产4套;扣押机动车6辆;扣押套装千木甘灵茶、千木金荞酒等产品、原料3415箱/袋,另有散装灵芝盆景、千木遮瑕亮白BB霜、大块灵芝、千木金荞酒等173件;扣押电脑、冰箱、办公桌等公司办公设备517件/套,另有散件货架一批;扣押手机40部及平板电脑、POS机等物品27件;冻结武汉福慧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本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特别巨大,涉案资金去向繁多,权属确定工作复杂,其他资产追缴及权属确定工作仍在进一步进行中,继续追缴的涉案资产将移送执行机关,变价后与已追缴资产按同等原则发还集资参与人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刑事裁定书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19刑终768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全桂林,男,196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5月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邓步韫,系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辩护人崔鑫,系广东粤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凌学贵,男,196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九江市开发区。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22日被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现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5月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钟贤立,系广东汉章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东莞市法律援助处指派。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袁晓玲,女,196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通山县。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5月1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黄松,系国信信扬(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晓芬,女,198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平江县。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5月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林海棠,系广东臻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东,男,197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5月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万建雄,系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全探,男,1991年6月6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通山县。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5月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向伟莹,系广东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柏林,男,197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5月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黄文波,系广东尚宽(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严建琴,女,1974年9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5月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王云昭,系广东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东莞市法律援助处指派。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安美,男,1964年5月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通山县。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5月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何柳辉,系广东粤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谭明亮,男,196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5月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贾雷鸣,系广东民生康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全茂林,男,196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通山县。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5月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朱某3,系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柴立群,男,1977年8月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浠水县。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5月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周军富,系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华,男,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通山县。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5月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李群,系广东国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萍,女,196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5月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叶玉斌,系广东广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志伟,男,197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固始县。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5月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吴育林,系广东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东莞市法律援助处指派。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全悠悠,女,1993年5月3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通山县。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5月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赖辉华,系广东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川,女,199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通山县。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5月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彭建军,系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东莞市法律援助处指派。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乔赞,男,198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云梦县。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5月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唐建,系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英,女,197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东莞市。现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5月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余磊,系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东莞市法律援助处指派。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远光,男,197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化州市。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5月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方映天,系广东广健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东莞市法律援助处指派。
原审被告人尹艳红,女,198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常宁市。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5月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徐耀,男,198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京山县。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7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陈景华,男,1970年8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7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逮捕。现被取保候审。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全桂林、凌学贵、袁晓玲、罗晓芬、李东、全探、胡柏林、严建琴、郑安美、谭明亮、全茂林、柴立群、朱华、林萍、王志伟、全悠悠、王川、尹艳红、张乔赞、张英、谢远光、徐耀、陈景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8年7月26日作出(2017)粤1971刑初95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全桂林、凌学贵、袁晓玲、罗晓芬、李东、全探、胡柏林、严建琴、郑安美、谭明亮、全茂林、柴立群、朱华、林萍、王志伟、全悠悠、王川、张乔赞、张英、谢远光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并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二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5年3月,被告人全桂林在湖北省咸宁市成立湖北千木灵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千木公司),经营范围为灵芝研发、种植、销售,全桂林任法定代表人。此外,全桂林参股湖北万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湖北菁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通过该两公司为湖北千木公司生产相关产品。全桂林另在广东、海南等地,设立多家湖北千木公司的下属企业及门店,负责湖北千木公司在各地的生产、销售工作。其中,在东莞市万江区大合谷内设立东莞市唐芝商贸有限公司,在海南省设立海南全仙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千木(海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全桂林聘请被告人凌学贵等人为湖北千木公司管理人员。其中被告人凌学贵任执行总裁,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和各部门的协调工作,并主管市场部、物控部以及生产监管;被告人袁晓玲任财务总监,负责公司财务和会员返利的核算、发放;全桂林于2015年12月底任命被告人罗晓芬为湖北千木公司的全国财务总监,负责整个公司的财务审批工作;被告人李东任市场部部长,负责推销产品;被告人全探任技术部部长,负责千木会员系统的运作;被告人郑安美任该公司后勤部主管,后被湖北千木公司委派到湖北万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担任生产副厂长,代表全桂林参与管理该公司;被告人谭明亮被全桂林委派到湖北菁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代表全桂林管理该公司。
全桂林在经营湖北千木公司期间,通过全桂林个人决定,湖北千木公司公司先采用合伙人会员分配模式经营,该模式设定购买1万元产品取得产品经营权,同时设置普通会员、业务员、主任、主管、经理、理事、董事七个层级,按照推荐会员的数量逐级晋升,并采取团队复式计酬的方式,会员按照等级的不同享有不同的待遇、报酬。对上述经营模式,湖北省咸宁市工商局于2015年8月12日以涉嫌非法传销活动立案调查,并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湖北千木公司上述模式属于传销行为,并作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及罚款5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收到上述决定后,湖北千木公司未提出行政复议,并于2015年11月16日向咸宁市工商局缴纳了55万元罚款。
2015年7月,经全桂林个人决定,对经营模式进行调整,承诺购买产品1万元以上的客户(每1万元为一个分配单位),自购货次月起,湖北千木公司从每个月新增的总购货款中拨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平均分配给每一个分配单位作为奖励款,奖励款以购货款的300%为限。同时对会员介绍其他客户购买产品达1万元以上的,每月向该会员奖励500元,连续奖励5个月。湖北千木公司、各地下属企业及门店遂以销售灵芝类产品为借口,通过电视、讲座等方式向公众宣传,将上述模式以消费折扣返还奖励的名义吸引众多投资人员办理入会。会员的投资款通过POS机刷卡或存款方式直接汇入全桂林控制的数十个银行账户,并全部由全桂林支配和确定每月返利的具体幅度。每一个分配单位的会员每月返利金额为2000元至2500元不等。湖北千木公司及其下属企业、门店通过此种高额返利的经营模式,向全国各地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投资款,经司法会计鉴定,千木会员系统反映计有非法吸收投资款4163880000元,计有90804人参与投资,支付的返利金额计有2921465250.90元;收据反映计有非法吸收投资款627993650元,新增会员(指不在千木会员系统会员范围之内的会员,以下同)7111人,新增会员投资款为143051000元。综上,参与投资的会员共计有97915人,非法吸收投资款总额为4306931000元。
全桂林成立海南全仙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全仙禾公司)、千木(海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木海南公司),作为湖北千木公司在海南的下属企业。其中海南全仙禾公司负责湖北千木公司灵芝、甘草产品的种植工作,千木海南公司负责灵芝系列产品的销售、推广、发展会员等工作,该两公司均由被告人罗晓芬担任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被告人胡柏林为海南全仙禾公司位于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大致坡镇马六村种植基地的负责人,负责灵芝、甘草的种植;被告人严建琴为千木海南公司市场总监,负责市场部工作。罗晓芬等人利用湖北千木公司的消费返还奖励名义在海南地区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投资款。其中,千木会员系统反映海南地区计有非法吸收投资款493590000元,计有13945人参与投资,支付的返利金额计有295779855.44元;收据反映海南地区计有非法吸收投资款2120500元,新增会员53人,新增会员投资款为560000元。综上,海南地区参与投资的会员共计有13998人,非法吸收投资款总额为494150000元。
全桂林于2015年8月12日在东莞市成立东莞市唐芝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芝公司),作为湖北千木公司在广东省的下属企业。唐芝公司负责广东省内所有门店介绍、推销灵芝孢子粉等灵芝产品业务,法人代表是被告人全茂林。唐芝公司下设市场部、财务部、行政部、文宣部以及莞城全仙禾保健食品经营部等部门。唐芝公司利用湖北千木公司的消费返还奖励名义在广东省内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投资款。其中,千木会员系统反映广东地区计有非法吸收投资款2120570000元,计有42511人参与投资,支付的返利金额计有1580160620.47元;收据反映广东地区计有非法吸收投资款457550500元,新增会员4549人,新增会员投资款为93059000元。综上,广东地区参与投资的会员共计有47060人,非法吸收投资款总额为2213629000元。被告人柴立群任职唐芝公司副总经理兼市场部总监,负责管理市场部及业务员。被告人朱华任职市场部区域总监,负责部分市场管理工作。市场部在广东省内有30多名区域经理,其中东莞地区有3名,区域经理负责协助市场部区域总监完成市场部相关日常事务性工作、协助经理以及销售部进行外联工作等。被告人徐耀、陈景华均是东莞区域经理,通过东莞市内门店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投资款。其中,千木会员系统反映东莞市范围内计有非法吸收投资款587450000元,计有11410人参与投资,支付的返利金额计有433504524.92元;收据反映东莞市范围内计有非法吸收投资款143691500元,新增会员1494人,新增会员投资款为31800000元。综上,东莞地区参与投资的会员共计有12904人,非法吸收投资款总额为619250000元。被告人林萍任职行政部主管,负责新员工招聘审核、员工日常考勤审核、确定员工培训方案、公司规章制度初稿、产品宣传资料的审核以及开设新门店申请资料审核。被告人王志伟任职文宣部副总监,负责撰写公司会议纪要以及整理宣传灵芝功效的推广资料,后于2016年3月转任行政部副总监,除原有职责外,还承担公司制度的草拟工作等。被告人全悠悠任职财务部主管,负责公司财务、支出报销,于2016年4月离职。被告人尹艳红任职财务部报单组组长,负责建档登记投资人数以及投资金额。被告人王川于2015年8月在财务部负责投资款的收入,在全悠悠离职后,继任财务部主管。莞城全仙禾保健食品经营部成立于2015年5月,经营者为全茂林,经营部含展览产品、提取货物、体验产品等功能。该经营部管理者是被告人张乔赞,负责日常管理以及传统零售业务。经营部店长是被告人张英,负责该经营部的日常经营。此外,柴立群、朱华、张乔赞、张英以本人或家属名义开设门店,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投资款,具体为:
(一)千木会员系统反映柴立群经营的门店吸引48名会员参与投资,非法吸收投资款1700000元,支付的返利金额计有1668083.38元;收据反映柴立群经营的门店非法吸收投资款1220000元,其中包括62名新增会员的投资,新增会员的投资款为760000元。综上,该门店参与投资的会员共计有110人,非法吸收投资款总额为2460000元。
(二)千木会员系统反映朱华经营的门店吸引93名会员参与投资,非法吸收投资款2800000元,支付的返利金额计有1898665元;收据反映朱华经营的门店非法吸收投资款940000元,其中包括16名新增会员的投资,新增会员的投资款为310000元。综上,该门店参与投资的会员共计有109人,非法吸收投资款总额为3110000元。
(三)千木会员系统反映张乔赞经营的门店吸引160名会员参与投资,非法吸收投资款4420000元,支付的返利金额计有2592440元;收据反映张乔赞经营的门店非法吸收投资款1760000元,其中包括18名新增会员的投资,新增会员的投资款为200000元。综上,该门店参与投资的会员共计有178人,非法吸收投资款总额为4620000元。
(四)千木会员系统反映张英经营的门店吸引144名会员参与投资,非法吸收投资款4060000元,支付的返利金额计有2080325元;收据反映张英经营的门店非法吸收投资款770000元,其中包括9名新增会员的投资,新增会员的投资款为420000元。综上,该门店参与投资的会员共计有153人,非法吸收投资款总额为4480000元。
被告人谢远光是东城区景湖春天小区177号门店店长,千木会员系统反映该门店吸引582名会员参与投资,非法吸收投资款23540000元,支付的返利金额计有11090235元;收据反映该门店非法吸收投资款7900000元,其中包括101名新增会员的投资,新增会员的投资款为1840000元。综上,该门店参与投资的会员共计有683人,非法吸收投资款总额为25380000元。
被告人全桂林、凌学贵、李东、全探、罗晓芬、胡柏林、严建琴、郑安美、谭明亮、全茂林、柴立群、朱华、林萍、王志伟、张英、张乔赞于2016年5月5日上午在莞城全仙禾保健食品经营部被抓获归案,被告人王川、尹艳红于当天在东莞市万江区大合谷唐芝商贸有限公司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全悠悠于当天在东莞市高埗镇泰安居B2栋902房被抓获,被告人袁晓玲于2016年5月13日到湖北省通山县公安局主动投案,被告人谢远光于2016年5月5日在东莞市中堂镇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徐耀于2016年7月17日在东莞市东城区被抓获归案,被告人陈景华于2016年7月17日在东莞市莞城区被抓获归案。
案发后,已经庭审质证由本案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并确认权属的资产有:冻结资金596845759.98元;查封房产4套;扣押机动车6辆;扣押套装千木甘灵茶、千木金荞酒等产品、原料3415箱/袋,另有散装灵芝盆景、千木遮瑕亮白BB霜、大块灵芝、千木金荞酒等173件;扣押电脑、冰箱、办公桌等公司办公设备517件/套,另有散件货架一批;扣押手机40部及平板电脑、POS机等物品27件;冻结武汉福慧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本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特别巨大,涉案资金去向繁多,权属确定工作复杂,其他资产追缴及权属确定工作仍在进一步进行中,继续追缴的涉案资产将移送执行机关,变价后与已追缴资产按同等原则发还集资参与人。
以上事实,有经原审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现场勘验材料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第一现场东莞市唐芝商贸有限公司的经营办公地点位于东莞市万江区万江墟大合谷创意产业园D3栋五楼502、503和六楼的601、603室。该现场分别有财务室、对账室、行政部、副总经理室等部门设置,见有电脑、账单、POS机、银行卡、保险柜等物品。第二现场东莞市唐芝商贸有限公司办公地点、仓库位于东莞市中堂蕉利东和工业区1号。第三现场为抓获全悠悠的地点东莞市高埗镇泰安居小区B2栋902房。第四现场为东莞市莞城区金澳大厦B106-107铺全仙禾保健食品经营部,公安人员现场起获电脑和千木灵芝相关产品一批。第五现场位于东莞市东城区立新豪苑2座177号铺(谢远光案)。
(二)物证
宣传单、审批表、POS机、银行卡、电脑、千木灵芝产品等涉案物品一批,详见物证及书证扣押清单。
(三)鉴定意见
1、由广东天健司法会计鉴定所出具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天健莞司法鉴字(2016)第0009号):证实(1)湖北千木灵芝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开设门店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返利情况:①千木会员系统中各门店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为4,163,880,000.00元、总返利金额为2,921,465,250.90元、店长本金(店长本人自行投入到本店的资金)为263,050,000.00元、拥有人数90,804人。②2015年12月-2016年3月实发店补金额为74,565,400.00元。③18327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收据及相应收据明细表:收据部分的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为627,993,650.00元、店长本金40,025,000.00元、新增会员人数7111人。该会计报告标注该①②③项证据各自独立,无法实施恰当的程序获取充分证据证明上述三项统计内容彼此之间不重复,未被多计。
(2)湖北千木灵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广东省内开设门店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资金及返利情况(分系统统计与收据统计):千木系统中涉及广东省范围内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2,120,570,000元,18327张收据统计得出涉及广东省范围内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457,550,500元,系统返利金额为1,580,160,620.47元,统计表店长店补57,850,000元,系统店长本金金额113,930,000元,收据店长本金金额32,705,000元,系统拥有人数42511人,收据新增拥有人数4549人。
(3)在东莞市内开设门店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返利情况:千木会员系统中涉及东莞市内开设门店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资金为587,450,000元,18327张收据统计得出涉及在东莞市范围内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为143,691,500元,系统返利(合计不含店补)金额433,504,524.92元,统计表店长店补15,455,700元,系统店长本金39,300,000元,收据店长本金6,690,000元,系统拥有人数11410人,收据新增拥有人数1494人,东莞市内开设门店店长亲属投资额为30,840,000元,亲属投资人数170人。
(4)鉴定意见书副表证实:显示柴立群本人名下门店新增发展会员6人,新增会员投资款70000元;李小清(柴立群借用)名下门店新增发展会员56人,新增会员投资款690000元。张乔赞本人名下门店新增发展会员16人,新增会员投资款180000元;甘达燕(张乔赞借用)名下新增发展会员2人,新增会员投资款20000元。张英本人名下门店新增发展会员9人,新增会员投资款420000元。谢远光名下门店新增发展会员101人,新增会员投资款1840000元。许晓红(朱华借用)名下门店新增发展会员16人,新增会员投资款310000元。上述新增会员和新增投资额未在千木会员系统中登记。
2、广东天健司法会计鉴定所出具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天健莞司法鉴字(2016)第0010号):证实千木会员系统中涉及海南省范围开设门店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493,590,000元,系统返利的金额为295,779,855.44元,系统店长本金金额为19,840,000元,系统拥有人数为13945人。18327张收据统计得出的涉及在海南省范围内开设门店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2,120,500元,收据新增拥有人数53人。
3、广东天健司法会计鉴定所出具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天健莞司法鉴字(2017)第0004号):证实(1)东莞市公安局提供的21个用于吸收公众存款的账户银行流水总的转入金额为6,602,283,234.73元,总的转出金额6,082,281,126.72元,其中转出到全桂林本人账号的有2,000,312,831.43元,转出到除全桂林外的其他涉案人员的账号有2,790,913,791.5元。(2)26个用于返还资金的账号的银行流水总的转入金额5,848,009,017.52元,总的转出金额5,846,028,428.51元。(3)经查询统计与东莞市公安局提供的全桂林投资信息表相关的资金流出金额为253,297,100元。上述资金与26个用于返还的银行账户中“转出到会员(非涉案人员)账户”没有重复。(4)东莞市公安局提供的用于支付涉案公司运营费用的7个账号的银行流水,经统计其中摘要有明确用途资金支出金额135,295,219.97元。广东天健司法会计鉴定所注明:以上证据各自独立,该所无法实施恰当的程序获取充分证据证明上述三项统计内容彼此之间不重复,未被多计(附有鉴定机构司法鉴定许可证及鉴定人司法会计司法鉴定资质)。
4、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东莞)检验报告:证实千木甘灵茶、灵芝菌丝体粉固体饮料、千木灵芝菌丝体粉、千木灵芝纯溶壁孢子粉食品标签不合格;千木金荞酒、千木胶原蛋白肽粉符合食品检验标准。
5、东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证实千木○R灵芝溶壁孢子粉、千木○R国芝牌破壁靈芝孢子粉胶囊、千木TM靈芝男士多效活肤乳、千木TM靈芝遮瑕亮白BB霜、千木TM靈芝灵芝•胶原蛋白肽面部六件套、千木TM靈芝男士清爽控油洁面膏、千木TM靈芝极润焦点柔皙润肤洁面乳均符合质量标准。
(四)电子数据
千木会员系统电子数据资料:由公安机关从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调取,证实湖北千木灵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案发期间的会员发展情况、收取货款情况及返利等情况。
(五)书证
1、到案经过:证实全桂林等23人的归案经过,除袁晓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外,其余22人均系被动归案。
2、东莞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转办函:证实该支队于2016年4月15日要求东莞市公安局万江分局刑警大队对本案进行核查处理。
3、东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转办单:证实东莞市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工作小组办公室于2016年4月8日将东莞市芝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非法集资一案转至东莞市公安局进行核查处理。
4、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东莞市芝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相关情况报告:证实该局高埗分局于2015年6月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东莞市芝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一案进行调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多项违法行为,可能涉及非法集资、合同欺诈、诈骗等犯罪行为。
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东莞监管分局、湖北监管局办公室、海南监管局办公室出具回函:证实东莞市唐芝商贸有限公司、东莞市莞城全仙禾保健食品经营部、东莞市芝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湖北万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千春生态园发展有限公司、湖北千木灵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湖北华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海南千木灵芝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海南全仙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海南国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千木(海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海南千木万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均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上述公司从事金融业务活动未经批准。
6、湖北千木灵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东莞市唐芝商贸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纳税资料、说明材料等:证实以上公司、经营部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信息。具体如下:
湖北千木灵芝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3月9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湖北万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3月27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东莞市芝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9月24日,注册资本50万元,上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全桂林。湖北千木灵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3月期间申报计税收入共27,094,655.75元,税额为967,858.54元。
东莞市唐芝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8月12日,注册资本5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全茂林,监事为朱华,经营地址为东莞市万江区万江墟社区万高路大合谷文化产业园xxxxxx。唐芝公司无独立的法人账户。
东莞市莞城全仙禾保健食品经营部(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15年5月18日,注册资金数额为50万元,经营场,经营场所为东莞市莞城区东城西路xx金澳大厦xxxx铺为全茂林。
海南国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11月12日,原股东有全桂林、刘作强、王丽杰、许志英、刘祥添、严建琴,后变更为全桂林、刘作强二人。该公司于2015年6月5日聘请胡柏林为公司秘书。税务资料显示该公司自2013年12月至2016年3月申报销售收入为0,企业实际利润为0。
海南千木灵芝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7月8日,股东为全桂林、朱礼成、王小妹。
千木(海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8月18日,股东有全桂林。
海南全仙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5月26日,法定代表人为全桂林,财务负责人为罗晓芬,登记办税人为许某3,监事为胡柏林。税务材料显示该公司从2015年10月至2016年第一季度处于亏损状态。
海南千木万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2月19日,股东为全桂林、罗晓芬。
湖北华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3月27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股东为邹某、方新莲,法定代表人为邹某。2014年12月22日,邹某将其所持有的该公司股权中的29%、方新莲将其在该公司中的20%股权转让给全桂林,并于当天变更法定代表人为全桂林。2015年3月16日,全桂林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分别转让回给邹某、方新莲,同时邹、方二人对公司增加资本,变更法定代表人为邹某。
7、咸宁工商处字[2015]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由湖北省咸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证实咸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5年7月调查发现湖北千木灵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实施会员制分配模式,设定加盟会员条件为一次性或累计消费公司任意产品达10000元,成为会员后享有公司产品经营权的模式,同时采取以奖金制度为基础的团队复式计酬,在咸宁市开展以层级管理和团队计酬方式的传销行为。依据《禁止传销条例》责令湖北千木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同时处以罚款55万元。湖北千木公司于2015年11月16日全额缴交了上述罚款。
8、申请开设千木灵芝服务中心的通知、商铺租赁合同书、服务中心协议书、销售合作协议等:
证实①申请开设千木灵芝服务中心的通知均由湖北千木灵芝科技有限公司草拟并发出,主要涉及申请开设服务中心的要求(必须消费产品额达40万或以上,含最少直接推荐20名新会员;申请虚拟服务中心的总消费额必须达到30万,含最少直接推荐15名会员,同时必须认可千木灵芝的“销售方案”和“实施方案”)、考核条件(对提出申请后连续两个月的业绩进行考核,月销售业绩达30万以上等等)、选址要求及补贴标准(要考虑有潜在市场、交通方便、是否已开设其他服务中心等等。考核合格后,每月补贴不超过2000元房租,补贴为期12个月,一次性补贴1000元文化宣传费)、服务费标准(实体中心按每月新增销售额5%结算,虚拟中心按每月新增销售额3%结算)等内容。
②甘达燕(由张乔赞使用其名义)于2015年9月29日与湖北千木灵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达成销售合作协议。湖北千木公司授权甘达燕在东莞市开设的全仙禾千味茶馆展示、销售、体验千木灵芝品牌系列产品。张英于2015年11月1日与湖北千木灵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达成销售合作协议。湖北千木公司授权张英在东莞市万江金泰泓福苑商务B区17-18号铺展示、销售、体验千木灵芝品牌系列产品。许晓红(由朱华使用其名义)于2015年10月1日与湖北千木灵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达成销售合作协议。湖北千木公司授权许晓红在东莞市万江区风临美丽湾5栋1单元902房展示、销售、体验千木灵芝品牌系列产品。柴立群、林萍、朱华分别以区域经理、主管领导、公司领导的名义在上述服务中心申请表上签署“同意开店”的审批意见。
③张乔赞、甘某向东莞市恒惠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租赁位于东莞市莞城东城西路金澳大厦B102-B109铺;张英向东莞市金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位于东莞市万江区金泰泓福苑小区首层17-18号铺;许晓红租赁东莞市万江区风临美丽湾5栋1单元902房作开设千木灵芝服务中心之用。
9、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表、户籍证明资料、释放证明书:证实全桂林、凌学贵、袁晓玲、全探、胡柏林、严建琴、谭明亮、郑安美、全茂林、柴立群、林萍、全悠悠、李东、罗晓芬、朱华、王志伟、张英、王川、尹艳红、张乔赞、谢远光、徐耀、陈景华的身份情况,除凌学贵之外其他人无犯罪前科。
10、华琪集团及邹某与湖北千木灵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全桂林的关系情况说明:证实该集团的旗下的湖北菁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有部分产品销往湖北千木灵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该集团的邹某与全桂林股成立湖北万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万春公司也有部分产品销往湖北千木公司;该集团的咸宁市汇美达工贸有限公司与湖北千木公司签订过租赁协议,将相关办公场所租给湖北千木公司使用。湖北千木公司被司法机关调查后,上述华琪集团旗下的公司有大量款项未能从湖北千木公司收回。
11、咸宁市咸安区地方税务局征管信息局出具税务登记综合信息查询、纳税情况表、税务登记表:证实湖北万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华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湖北菁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咸宁市星星竹海风景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湖北咸宁金桥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湖北千木灵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咸宁吉斯医疗投资有限公司、湖北千春生态园发展有限公司的纳税情况。
12、购房合同备案证明、合同复印件、发票复印件、查封决定书:证实全探以1,266,642元购买咸宁市碧桂园温泉城泊林三期六街A1单元32室,于2015年8月24日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后公安机关于2016年6月27日对上述房产实施查封。
1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复印件:证实鄂L085xx宝马X6购买人为全桂林。该车已于2016年5月27日被公安机关查封。
14、海口市美兰区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证实海南全仙禾灵芝生态园项目经审核,符合国家、省、市、区相关发展规划、产业政策以及《海南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准予备案。
15、消费折扣返还奖励方案:由公安机关在相关案发现场缴获,经全茂林等涉案人员指认,证实湖北千木灵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其关联公司下发该销售方案,该公司的会员可从公司获取的消费折扣及奖励。具体为:
①实际购买千木产品达1万元以上的,发给产品消费奖。该奖原则上从次月起根据公司经营的具体情况从当月新增销售利润中拨出一定比例的资金支付。以每一万元为一个分配单位,超过一万不足二万的,按一万元计,以此类推。产品用户或会员从公司获得产品价值或奖励、优惠之和达到实际支付给公司的购货款之3倍后,即不再获得奖励和优惠。
②推荐他人购买千木产品达到1万元以上者,发给推荐奖2500元,分五个月每月发放500元。
16、关于申报市场推广部长的通知:由湖北千木灵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发,经全茂林等涉案人员指认,证实千木公司规定的申请成为市场推广部长的相关条件,其中之一是必须“广泛宣传公司产品、经营理念”。
17、工资表:证实全茂林(2015年6月-11月)、柴立群(2015年10月-11月)、朱华(2015年7月-11月)、林萍(2015年5月-11月)、王志伟(2015年7月-11月)、全悠悠(2015年7月-11月)、王川(2015年7月-11月)、尹艳红(2015年7月-11月)、张英(2016年2月-4月)、徐耀(2016年2月-4月)、陈景华(2015年8月-11月)的工资情况,其中张英的工资包含店补。除张英、徐耀的工资由罗晓芬支付外,其余人的工资均由王亮日通过其民生银行的账户支付。
18、涉案银行账号情况:证实①经全茂林、全悠悠、张英、王川指认,全桂林名下的四个银行账号:中国工商银行6222XXXXXXXXXXXXX20、中国农业银行6228XXXXXXXXXXXXX76、中国建设银行6236XXXXXXXXXXXXX77、中国银行6217XXXXXXXXXXXXX87就是用于接收千木产品购货款的账号。②经全悠悠指认,其个人名下的三个账号(东莞民生银行6216XXXXXXXXXX74、6216XXXXXXXXXX73以及东莞招商银行6214XXXXXXXXXX06)被用于湖北千木灵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日常运作。③经王川指认,其名下的招商银行卡(卡号:6214XXXXxxxxxxxx)被东莞市唐芝商贸有限公司使用。
19、千木灵芝会员系统截图:证实涉案被告人开设千木灵芝产品销售店铺、店铺吸收会员、销售收入、获取开店补贴等情况。具体如下:谢远光的“2778店”于2015年7月14日开设,获店补49.75万。张乔赞的“3769店”(以甘达燕名义开设)于2015年7月25日开设,获店补9.15万。张英的“48106店”于2015年7月31日开设,获店补9.3万。朱华的“22574店”(以许晓红名义开设)于2015年6月30日开设,获店补3.8万。柴立群的“6671店”(以李小清名义开设)于2015年7月31日开设,获店补2.1万。
20、微信内容截图:由公安机关从全茂林(微信昵称雪满弓刀)、罗晓芬的(微信昵称Sophia)手机、袁晓玲(昵称苹果园)拍照提取并分别经该三人指认,证实①从2015年11月至2016年4月期间全茂林与王志伟(微信昵称大禾谷)的聊天情况。其中,全茂林与王志伟聊天主要涉及王志伟对东莞唐芝商贸有限公司管理制度的草拟(包括着装、月初汇报会、月末经营研讨会、周末协调会等内容),湖北千木灵芝公司销售模式的介绍及鼓吹(包括消费利润分配是全新的商业模式、跟着千木灵芝一起赚大钱、一定让大家赚个盆满钵满等内容),行政工作会议纪要(内容包括参与人林萍总监、文宣副总监王志伟调整为行政部副总监、公司管理架构等)。王志伟在聊天过程中还提及自己负责“讲课”等内容。王志伟草拟的每个文案均要事先发给全茂林审批,由全决定是否同意发出。
②罗晓芬与王志伟聊天主要涉及王志伟撰写的介绍千木灵芝产品、经营模式的文章;罗晓芬提供素材、照片并指示王志伟撰写千木灵芝公司开发新产品等信息,罗晓芬指示王志伟招聘人材成立公司企划部门、开通千木灵芝东莞关联公司微信公众号等内容。
③袁晓玲与罗晓芬的聊天主要内容为其于2016年1月至3月期间向罗晓芬请示打款,并多次请求罗晓芬催促全桂林打款到其账户用发放返利。部分摘录如下:
袁:罗总,新年好,全总回来了,返还款近2.1亿已打完,尚有1.3亿缺口,请催全总打款,谢谢!
罗:好的。
袁:罗总,推荐工资1.18亿,请催全总打款。账上还有1700万,明天付武汉项目款560万。
罗:好的。
袁:罗总,开工大吉,返还款尚有489人未发,需8480万资金,请打款。
罗:好。
21、东莞区域负责人明细:经徐耀指认,证实东莞市有三名区域经理、分别为徐耀、陈景华、郭鹤超。徐耀负责的镇区包括南城、塘厦、横沥、石排、桥头、企石、东坑、万江、莞城、东城、高埗、寮步。陈景华负责的镇区包括虎门、沙田、道滘、洪梅、大岭山、松山湖、茶山、望牛墩、樟木头,其还负责香港地区的业务。
22、审批会员表:证实会员钟国贤、谢青山、何少青、钟曼诗、李文彬向千木灵芝公司东莞地区关联公司申请个人购买公司产品限额提升至50万元,区域经理陈景华审批同意。
23、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凌学贵于2016年6月22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
2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灵芝入库清单、入库单复印件、发货快递单复印件、增值税发票复印件:证实湖北万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全桂林,及该公司从2015年10月至2016年4月收购灵芝原材料的成本情况。
2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发票:证实东莞市元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唐某4,该公司具备计算机技术服务的资质,还证实该公司收取湖北千木灵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办公设备费及的技术服务费用的情况(时间跨度为2015年10月至2016年4月)。
26、收据、《租赁合同》等材料:证实①东莞市莞城全仙禾保健食品经营部(以全茂林名义)租用东莞市东城西路金澳大厦B102-109号铺,租期从2015年3月12日至2020年3月30日止,后委托东莞浩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修施工。②全茂林租用东莞市万江区大合谷文化产业园第3栋第6层C1601、1603、1502、1503房,租期从2015年7月至2018年7月。③全茂林租用东莞市中堂镇蕉利村东和工业区1号厂房,租期从2016年5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④朱华租用东莞市万江区大合谷文化产业园第1栋第4层A1403房。⑤全茂林向相关出租人支付租金、装修费等情况。
27、承租海口市大致坡镇崇德小学地块的《租赁合同》、承租海口市大致坡镇马六村三块土地种植灵芝的《土地承包合同书》、承租海口市美兰区大致坡镇茗山村土地的《土地承包合同书》、与海南博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框架协议书》、《房屋定制框架协议书》、《香水国色房屋信息表》:证实海南全仙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海南省海口市租赁地块进行灵芝产品开发,及向海南博岭房地产公司定制一批房产作为千木公司会员旅游、度假、交流的场所等情况。
28、OEM产品加工协议书、收款明细表、生产明细表、出库明细表:由广州市雅蝶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提供,证实湖北菁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全桂林是股东之一)委托广州市雅蝶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代理加工价值2234673.51元的灵芝化妆品(时间跨度2012年9月至2015年10月)。
29、销售明细、出入库单据、协议书、资产负债表、记账凭证等资料:由湖北万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全桂林是法人代表),证实该公司供应价值7793.2053万元(约71吨)菌灵素以及灵芝系列产品给湖北千木灵芝科技发展公司(时间跨度2015年12月至2016年4月)。
30、专卖店管理中心工作报告、车奖审核材料、店补发放情况、会员点位转让记录表、湖北千木灵芝产品价目表、区域经理与各团队对接一览表、身份核实证明等资料一批:证实①由凌学贵以湖北千木灵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执行总裁的名义下发千木灵芝专卖店相关管理规章制度,内容包括专卖店的申办手续、人员培训、业绩考核等内容。还证实湖北千木公司会员分红规则、会员级别、经营模式等。②湖北千木灵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部分会员一定时期内因业绩达到规定标准,或信息填报错误、遗漏未填、会员之间业绩转让、身份级别核实等原因需要向该会员补发一定奖励。补发之前必须经该公司的技术部核实相关信息并由全探签字(及凌学贵)审批通过才能补发(时间跨度为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③湖北千木灵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会员核发开店补贴、工资、房租补贴等情况,上述补贴的核发需经技术部全探、会计袁晓玲及公司领导凌学贵共同签字审批。④湖北千木灵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销售的产品种类、价格等情况,其产品价格从50元到10000元(灵芝孢子粉1000元,甘灵茶-12包250元,灵芝胶原蛋白粉-45克2000元,灵芝酒500ML300元,灵芝三萜礼盒200克10000元)不等。
31、销售统计表、出入库单、销售合同书、股权转让协议书、会计资料、银行电子回单:证实湖北菁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全桂林是股东之一)销售价值1614.3634万元的胶原蛋白肽系列产品给湖北湖北千木灵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时间跨度2015年12月至2016年4月)。谭明亮及郑安美分别代表菁春公司及湖北千木公司签订2015年度的产品销售合同。还证实菁春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菁春公司与全桂林、湖北千木灵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之间的资金来往情况。
32、富士峰公司提供的银行流水、对账单、核算依据、结算表、成本费用分摊表、入库通知单、客户出货单等资料一批:证实湖北富士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代湖北千木灵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加工甘灵茶,加工费和运营成本分摊结算金额为14663928.3元(时间跨度2015年7月至2016年5月)。
33、浙江博奥公司提供的购销合同、送货单、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证实浙江桐乡市博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湖北万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灵芝菌丝体粉固体饮品,价值3051165.05元。
34、股权代持协议书:证实北京瑛芝延年中医药技术研究所的实际投资人及实际控制人均为海南全仙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即控制人为全桂林)。
35、海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证实甘灵茶饮料的生产配方情况,可见主要生产原料无灵芝成份。
36、农业银行汇划专用凭证:证实湖北千木灵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转账475000元到海南岛屿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37、委托生产合同书:证实2016年4月25日,千木(海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海南岛屿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生产50000箱甘灵茶饮料,共计950000元。
38、瑞芝公司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单三份:证实破壁灵芝孢子粉胶囊经山东瑞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检验符合相关质量规定。
39、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注册批件、食品卫生许可证、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生产企业GMP审查合格证明、委托加工协议书:证实山东瑞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受北京瑛芝延年中医药技术研究所委托生产保健食品“国芝牌破壁灵芝孢子粉胶囊”,已取得食品卫生许可,有效期至2017年1月18日。瑞芝公司生产的硬胶囊、片剂、粉剂、颗粒剂、茶剂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要求。
40、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证实北京瑛芝延年中医药技术研究所、山东瑞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
41、千木系统电脑截图、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收据、银行流水等:证实邱喜香、徐夭秀、杨金花、刘睿、李某5、邓小健、袁某3、黄启光、严小梅、xx香、何志雄、叶炫君、黄某5、吴某3、钟东宇、谢玉换、陈瑞雪、吴某2、王某5、林某2、何某1、何某2、苏某1、黄某6、梁某2、邓某1、李某6、陈某7、陆某1、苏某2、吴少岳、何某3、周勇等人出资购买千木灵芝产品的记录情况,时间跨度为2015年10月至2016年4月。
42、股权转让协议书、咸宁吉斯医疗投资有限公司前期费用清单:证实刘水英于2016年2月3日将咸宁吉斯医疗投资有限公司吉斯医院和吉斯医疗养老中心两个项目各90%的股权作价3000万转让给全桂林。
43、税务登记情况、入库记录、工商登记查询材料:证实全探、袁晓玲持有武汉福慧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其中袁晓玲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44、车辆登记信息查询:证实涉案的粤SEXXxx、粤SBXXxx小、粤SNXXxx、粤SNXXxx、粤S4XXxx小汽车的权属情况。
45、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东莞市万江区万高路大合谷文化产业园D3栋东莞市唐芝商贸有限公司、唐芝公司办公场所高埗镇泰安居B2栋902房、中堂镇焦利东和工业区1号广东全仙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莞城区东城西路181号金澳大厦B区106、107铺全仙禾保健食品经营部、东城区立新豪苑花园2座177号铺(谢远光店)、东城区牛山新村璞正元茶叶店(徐耀店)、莞城区文化广场地下停车场(陈景华店)、海南省海口市南沙路万瑞广场B202办公地点等涉案场所进行搜查,扣押POS机、宣传册、实施方案、服务中心协议书、千木公司灵芝产品、账本、员工名单、公告单、工资表、业绩提升奖励表相关物品的情况。其中:宣传册主要介结宣传千木公司的产品及免费旅游等内容;实施方案由湖北千木灵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发,主要内容中实施公司一返三销售模式及发展会员后的奖励模式,该方案并无公司有利润时发放返利,无利润时则不发放的表述;服务中心协议书主要涉及开设千木公司产品销售门店的条件、审批流程及业绩考核等内容;公告单主要公告购买千木公司产品的会员必须将款项转到全桂林本人名下的四个银行账户上;业绩奖励表的内容为因业绩提升突出而获得奖励的人员名单,其中柴立群为市场部副总兼市场总监,徐耀为市场部区域经理。
46、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依法从全桂林、袁晓玲、全探、郑安美、谭明亮、李东、全茂林、张英、林萍、谢远光、王川、王志伟、张乔赞、尹艳红、柴立群、朱华、严建琴、罗晓芬、凌学贵、胡柏林处扣押银行卡、U盘、手机电脑、公章等涉案物品的情况。
47、情况说明1页、湖北省农村信用社通用凭证2张、收款凭证1张、协议书1张:证实全桂林于2015年2月份付款500万元购买了湖北咸宁市银泉大道劲风财智领域A座18层整层,但未办理房产证。
48、调取证据通知书及咸宁市咸安区林业局提供资料一份:证实全桂林于2015年1月4日以158万元受让了汀泗桥镇石脑林场森林管理经营权。
49、营业执照、企业基本信息:证实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全仙禾千味茶馆的基本情况。
50、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证实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冻结了全桂林在咸宁吉斯医疗投资有限公司90%的股权(数额450万元)和湖北千木饮料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数额1000万元)及汀泗镇石垴林场经营权,湖北咸宁金桥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咸安支行的账户4200XXXXXXXXxxxxxxxx。东莞市公安局冻结了全探、袁晓玲在武汉福慧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股权。
51、公司员工的考核管理办法、东莞区域负责人明细、区域划分明细、市场部经理考核评分表、关于各区域服务中心申请刷卡机的通知、市场区域经理职位说明:由公安机关从相关案发现场缴获,证实湖北千木灵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其东莞关联公司对相关业务区域作出划分,制定市场经理的考核方法等情况。
52、立案决定书:证实海南省公安厅于2016年5月12日决定对海南全仙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
53、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证实①公安机关依法向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调取湖北千木灵芝公司从租赁期起至案发期间,租用阿里云公司服务器的全部数据(调取时间为2016年6月22日)。②公安机关依法向湖北省咸宁市工商部门、海南省海口市政府服务中心调取甘灵茶生产许可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供销合作行业标准(代用茶)、甘灵茶生产供应商相关资料、产品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甘灵茶)、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海口市政府服务中心受理通知书等生产许可相关资料。
54、专利请求书、专利说明书、专利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证实全桂林于2013年8月21日申请“一种以豆科中药为原料生产灵芝和灵芝茶的方法”的专利,并附带说明书。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于2016年5月5日做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通知全桂林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以及从属权利要求都不具备创造性,该申请也不具备被授予专利权的前景,其申请被驳回。
55、《关于千春生态园项目的补充协议》、《湖北千春生态园发展有限公司章程》:证实了湖北千春生态园发展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及其对外业务情况。
56、市场区域经理职权:由公安机关在相关案发现场缴获,证实市场区域经理隶属于市场部,直属上级是市场部区域总监。职责是协助市场部区域总监完成市场部相关日常事务性工作。工作内容是协助市场部区域总监处理与各部门沟通与合作事宜、协助重点项目的执行、协助经理以及销售部进行相关外联工作、收集媒体信息为公司的广告宣传提供参考,按照市场部区域总监的安排对市场部资料进行整理、加强与销售人员配合为营销网站更新提供资料、参与策划有关公司产品的发布展会等活动(徐耀的上级唐芝公司总经理为王亮日,陈景华的上级唐芝公司副总经理、市场部总监柴立群)。
57、调取证据通知书、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银行流水清单:证实涉案银行账户的银行流水调取手续、冻结手续以及相关银行流水清单情况。
58、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出具的全桂林股权、资金冻结情况:证实湖北千木灵芝发展有限公司、湖北千春生态园发展有限公司、湖北万春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咸宁吉斯医疗投资有限公司、湖北千木饮料有限公司、湖北富士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冻结情况及石垴林场经营权已停止流转;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等情况。
59、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王小妹转入博岭公司款项明细表(2016年3月29日)、王小妹与海南全仙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往来款项明细表、海南博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到全桂林定制房屋款项汇总表、财务确认书:证实海南博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全桂林、罗晓芬、海南全仙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交易情况,主要涉及全桂林委托博岭公司定制房屋一事。全桂林以房屋定制框架协议中以“千木灵芝”发明者和“首席科学家”的名义与海博岭公司签约。
60、接受证据清单:证实程志刚向公安机关提供了刘水英将湖北咸宁吉斯医疗投资有限公司吉斯医院和吉斯疗养中心两个项目各90%的股权转让给全桂林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咸宁吉斯医疗投资有限公司前期费用清单、程志刚和刘水英的身份关系证明材料。
61、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证实了咸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公安机关提供了咸宁吉斯医疗投资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和企业基本信息、咸安区全仙禾千味茶馆企业基本信息、湖北富士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基本信息、湖北咸宁金桥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企业基本信息。
62、接受证据清单:证实程某3向公安机关提交了其本人与全桂林资金往来说明一份、湖北咸宁市金桥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一份、程某3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单一批、其本人的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一份。
63、接受证据清单:证实湖北咸宁金桥信用担保有限公司2016年6月28日向公安机关提交了该公司的增资扩股协议一份、工商登记资料一份。全探于2016年3月25日出资3000万入股金桥信用担保公司。
64、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向湖北省咸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调取湖北省通山九宫金荞酒业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一份;向湖北省通山县地方税务局调取通山九宫金荞酒业有限公司税务登记资料及纳税明细资料一份。
65、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实了程某21于2016年8月5日向公安机关提供了湖北省通山九宫金荞酒业有限公司白酒的进货对象公安县兴隆酒厂、勇泰酒厂、四川昌强酒厂的白酒检验报告和生产许可、营业执照;袁勇军的身份证复印件、金荞公司的生产许可证、金荞公司袁勇军与海南全仙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全桂林签订的产品加工合同,合同内容为金荞公司为海南全仙禾公司加工20万斤成品白酒。
66、工商登记资料、内资企业法人年检报告书:证实北京瑛芝延年中医药技术研究所的转让情况及资产、负债等情况。
67、平远县大柘鸿运南药植物园有限公司、广东南台药业有限公司、广东芝业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工商资料:证实上述三家公司的基本情况。
68、平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证实广东省南台药业有限公司未取得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到目前为止,未发现该公司生产“南国绿牌破壁灵芝孢子粉”(国食健字“G20100716”)。
69、嘉联支付有限公司提供的交易流水:证实该公司与全桂林有资金来往,该交易流水显示交易的相对方为湖北千木灵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绑定银行卡为全桂林个人中国民生银行卡6226XXXXXXXXXX43。
70、湖北菁春奇肽科技有限公司工商资料:证实菁春奇肽科技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法人代表为方某1,湖北菁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投资额70万,占投资额70%。
71、纳税情况表:证实湖北万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至2016年6月期间合计缴纳个人所得税1805.4元;湖北菁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2015年至2016年6月期间合计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税114020.81元,2012年9月30日至2016年5月31日期间计税收入10658841元,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合计1150614.73元;湖北咸宁金桥信用担保有限公司2015年至2016年6月期间合计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597602.93元;咸宁吉斯医疗投资有限公司2016年上半年合计缴纳契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263579.06元。
(六)证人证言
1、周某1的证言:证实其是湖北千木灵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千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全桂林,全桂林是公司老板。总经理是凌学贵,也称运营中心执行总裁,分管财务部、市场部、企划部、技术部、物控部、客服中心,负责千木公司的整个运作和日常事务,公司所有事务都必须经过他签字同意。公司财务总监是袁晓玲,她是全桂林的表姐,负责公司的财务工作。公司执行副总裁是李东,也是副总级别,负责市场部。全探是公司技术部长,他也是全桂林儿子,负责会员返利标准的制定,报凌学贵批准后再交由袁晓玲下发。郑安美是公司行政副总,他也是全桂林的表叔,分管行政部。李某1是公司副总,负责千木吉斯医院、千春生态园的筹建。谭明亮是公司副总,也是袁晓玲的老公,同时是湖北菁春生物公司的副总,负责千木公司入股的菁春生物公司的事务。千木公司的销售模式是这样的:一般采取会员制,会员购买千木产品达到10000元,可领取10000元的商品,从第三个月开始可以从千木公司领到本月销售收入的23%的加权平均数的收益,直到等于购货款的三倍为止。另外,介绍一个会员入会(即购买最低限度的10000元产品),可以拿推荐工资2500元,分五个月领取。会员购买50000元以上的千木产品,每个月介绍两个以上的新会员入会就可以成为部长,每月可拿部长工资2000元。会员购买20万以上千木产品,每个月销售额达20-30万以上,有实体店的,可以成为实体店店长,没有实体店的,可以成为虚拟店店长,每个月按业绩的5%拿店补。另外还有车奖,一人购买50万以上产品的可以领车奖,但不超过购买额的3倍,此外还有旅游奖等奖励。
2、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湖北千木灵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报单中心报单员,报单员的职责是收货款,将会员信息、购买信息录入千木会员系统。千木公司不直接生产产品,产品是从其他公司进货后再打上千木商标出售。湖北千木灵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每月在三楼会议室召开4、5场招商会向社会不特定人群推广宣传销售公司产品和返利模式,接受现场报单,指证全桂林、凌学贵都有参加招商会议。除了招商会,组织会员旅游也是另一种重要的推广模式。另证实凌学贵是千木公司总裁办负责人,全面管理公司日常事务;郑安美是行政部负责人,负责人事管理方面的工作;全探是技术部负责人,负责千木会员系统的维护(该系统大概于2015年11月份运行);李东是市场部负责人,负责开拓市场、推销产品、发展会员;袁晓玲则是千木公司财务主管(其收到的货款都通过网银转给袁晓玲)。全桂林、凌学贵、李东、袁晓玲、郑安美共同组成千木公司的管理层。关于千木公司的销售返利模式、奖励模式、核发返利的程序与周某1的证言一致。
3、贾某的证言:证实其在湖北千木灵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担任会计。千木公司在2015年9月份之前实行旧的销售模式,即顾客从公司购买1万至100万或以上货值的产品,分别可获得业务员、主管、主任、经理直至董事的职务,无论是自己购买还是介绍别人购买,都可以自动升级,从第三个月之后,按当月购买的总货款的23%返还给会员,永不停止。从2015年9月份之后实行新的销售模式,具体细节与周某1的证言一致。湖北千木公司吸收约5万名会员,其购买了1万元公司产品并获得返利2万多元。另证实的千木公司的管理架构、管理层组成人员情况与周某1、成某的证言基本一致。
4、吴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湖北千木灵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员工,负责到通山酒厂将生产好的千木灵芝酒发到广东东莞和海南地区销售,且其参与千木公司位于汀泗桥镇的灵芝园筹建工作。
5、谭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湖北千木灵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出纳,主要职责是向会员打款和向公司员工发放工资。公司用于打款的钱都是由全桂林转账到财务部人员的个人账户,然后财务人员用U盾掌握这几个账户,向会员和员工打款。员工工资由其做好后,要交袁晓玲审核,袁晓玲签字后再交凌学贵审核,通过后交给其按表格通过网银发出去。员工的奖金由袁晓玲自己发放,具体金额只有袁晓玲、凌学贵和全桂林三人掌握,员工各人只知道自己奖金数额。
6、张某1的证言:证实其是湖北千木灵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外联副总,确认了湖北千木灵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人员架构、销售模式(一返三模式从2015年9月份开始在湖北、海南、东莞等地施行)等,与周某1等证人的证言相符。另证实千木公司没有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审批,没有从事金融业务牌照,称曾经向国家工商总局、湖北咸安区金融办做过报备工作,但没有得到明确的批复和正式下文,且称公司的返利资金是从公司所有产品销售产生的利润而来,包括了后加入会员的销售额。
7、李某1的证言:证实其是湖北千木灵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副总,主持全桂林持股的湖北万春公司的生产,且在吉斯医疗投资有限公司和万春生态园负责建设事务,指证全桂林与万正洪合作开发万春生态园。千木公司的注册资料上显示全桂林占股95%、张某1占股5%,实际上张没有出资也没有分红。另证实了全桂林收购吉斯医疗投资有限公司。证实千木公司的销售返利模式、直推模式与周某1等证人证言一致。
8、周某2、邱某、李某1、唐某1、黎某、张某2、魏某1、刘某1、罗某、沈某1、王某1、佘某、黄某1、陈某1、唐某2、毛某1、许某1、黄某2、万某、李某1、钱某、梁某1、莫某1、王某2、朱某1、许某2、袁某1、宋某、熊某、甘某、曹某、孔某1、高某、李某2、刘某2、史某、郝某、唐某3、黄某3、蔡某1、张某3、温某、文某、简某、陈某2、李某3、袁某2、廖某、陈某3、王某3、刘某3、刘某4、陈某4、毛某2、蔡某2、朱某2的证言:证实了东莞市唐芝商贸有限公司、莞城全仙禾茶馆等湖北千木灵芝公司的关联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经营模式,主要以会员制销售灵芝产品,公司以宣传资料、讲座、外出旅游等形式宣传千木灵芝产品、会员制度及分红方式。以及全桂林、罗晓芬(海南公司负责人)、全茂林、王志伟(负责行政部及新员工培训)、林萍(东莞公司行政部负责人)、柴立群(东莞公司副总兼市场部负责人)、尹艳红(报单中心负责人)、全悠悠(东莞公司前财务负责人)、张乔赞(全仙禾茶馆负责人)、张英(全仙禾茶馆负责人)、王川(东莞公司现任财务负责人)、全探(电脑系统维护人)、凌学贵、朱华(东莞公司区域市场总监)等人的职务。其中部分员工购买了公司产品,并获得持续的返利。
周某2辨认出柴立群、全桂林、全茂林、王志伟、张乔赞、林萍、全悠悠。
邱某辨认出柴立群、全茂林、林萍。
唐某1辨认出林萍、罗晓芬、全悠悠、王川、严建琴、尹艳红、柴立群、凌学贵、全桂林、全茂林、全探、张乔赞、朱华。
罗某辨认出柴立群、全桂林。
佘某辨认出王川、尹艳红、柴立群、全桂林、全茂林。
陈某1辨认出林萍、全悠悠、王川、尹艳红、柴立群、全桂林、全茂林、王志伟。
李某1辨认出柴立群、凌学贵、全桂林、全茂林、王志伟、张乔赞、朱华、林萍、全悠悠、王川、尹艳红。
莫某1辨认出柴立群、全桂林、全茂林、林萍、尹艳红。
王某2辨认出林萍、全悠悠、尹艳红、柴立群、全探、王志伟。
宋某辨认出柴立群、全桂林、全茂林、全探、林萍、全悠悠、尹艳红。
熊某辨认出柴立群、全桂林、全茂林、王志伟、全悠悠。
蔡某1辨认出柴立群、全桂林、全茂林、全探、谢远光、张乔赞、林萍、罗晓芬、全悠悠、王川、张英。
温某辨认出全桂林、全茂林、谢远光、张乔赞、张英。
蔡某2辨认出全桂林、谢远光、张乔赞、尹艳红、张英。
朱某2辨认出全桂林、张乔赞、王川。
9、李某4的证言:证实其是海南全仙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市场总监。全桂林是该公司的董事长兼实际经营者,全面管理公司事务;胡柏林是公司副总经理,主管生产和行政工作;罗晓芬是公司总经理,主管财务部;严建琴是公司副总经理,主管市场销售。公司先由海口市美兰区三江镇眼镜塘村的炎龙食用菌加工厂做灵芝培养基,然后把培养基放到马六村的种植园种植,同时种植园也种植甘草,等灵芝和甘草收成后再送到湖北加工成成品,然后再由公司销售产品。公司在销售产品时同时进行消费折扣返还等活动(返利模式与周某1等证人的证言一致)。海南全仙禾公司的账目都是由湖北千木公司在管理,包括收入支出、会员名册、消费折扣返还等账目都由湖北千木公司管理。其向公安机关提交了公司销售方案、实施方案、税务登记资料、会员名单等证据。李某4辨认出全桂林、胡柏林、罗晓芬、严建琴。
10、翁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海南全仙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前台工作人员,主要负责收取公司会员交纳的费用,有人申请成为会员时,就到前台交钱,其收好后就交给公司的出纳。其从2015年10月开始在该公司上班,每个月可收到会员交费约100万,还有一部分是刷卡的,总数额不详。关于海南全仙禾公司的销售模式向周某1等人的证言一致,其前后共向公司购买了18万的产品,目前仅获得返利11万。同时证实了严建琴负责公司的销售,罗晓芬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全桂林是公司董事长,胡柏林是公司总经理。翁某辨认出严建琴、罗晓芬、全桂林、胡柏林。
11、冯某1的证言:证实其是海南全仙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灵芝种植场的员工,主要职责是看场。该公司在海南有约300亩的灵芝种植场,指证千木灵芝生态园的老板是全桂林,罗晓芬负责海南分公司、胡柏林负责带客户参观灵芝种植及育苗基地。其购买了7万元产品,收到约1万元利息。冯某1辨认出全桂林、胡柏林、罗晓芬。
12、陈某5的证言:证实其是海南全仙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安。该公司的老板是全桂林,股东是罗晓芬和胡柏林,海南全仙禾公司承租海口市美兰区大致坡镇崇德小学地块自己种植灵芝以及聘请贫困户种植灵芝。陈某5辨认出全桂林、胡柏林、罗晓芬。
13、许某3的证言:证实海南省有四家湖北千木灵芝公司的关联公司,分别是海南全仙禾公司、千木(海南)公司、海南国芝公司和海南千木公司,该四家公司实际上是四套牌子一套人马,其担任该四家公司的会计。前任会计刘晓娟的大部分业务都是以海南全仙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对外开发票,公司的财务主要由总经理罗晓芬和副总经理胡柏林负责。公司收取会员支付的购买灵芝款,如果是通过POS及刷卡,款项直接转到湖北千木灵芝公司,如果是现金支付的就由公司先收,并开具相应的收据。公司的支出需要资金时,先是由全桂林的个人账户转至公司账户,再由出纳郑平去支付。
14、章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广州市雅蝶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工艺技术部经理。2012年至2015年期间雅蝶化妆品公司帮湖北菁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加工代理十几批货值2234673.51元的灵芝护肤产品,至2015年年中之前上述产品没有经质监局检测而直接投入市场。2015年年中之后,由于护肤产品需要经过检测合格后才能上市,其公司要求菁春公司支付检测费用,但对方一直拖着没有给,所在之后的产品也没有送去检测,其公司也再没给菁春公司生产护肤品。章某指认出雅蝶公司代工生产的灵芝护肤产品。
15、方某1的证言:证实其是湖北华琪集团常务副总、湖北万春公司总经理,华琪集团曾向全桂林借款500万用于周转,全桂林爽快答应了,其因此而认识全桂林。湖北万春公司是全桂林与华琪集团共同出资成立的。湖北菁春公司是华琪集团旗下的子公司,菁春公司曾委托广州雅蝶化妆品公司加工化妆品,此期间的化妆品都是以雅蝶的名义出厂的。到2015年7月份,全桂林以2000万入股菁春公司,之后全桂林以千木公司的名义委派他公司的人与雅蝶公司进行合作,生产的化妆品改称“千木”品牌。
16、邹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湖北华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咸宁市汇美达工贸有限公司、咸宁市鳄南丝印花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全桂林是湖北万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湖北菁春生物有限公司的股东,且全桂林租用其在湖北省咸宁市咸安经济开发区凤凰西路的湖北华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大楼的5楼和负2楼作为湖北千木公司的办公地点。同时证实,全桂林入股菁春公司后,委派谭明亮作为其全权表代参与该公司的经营。邹某辨认出凌学贵、全桂林、全探、谭明亮、朱华、袁晓玲、罗晓芬。
17、祝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湖北华琪集团财务总会计师。湖北千木灵芝公司利用华琪集团的名称、场地做虚假宣传获取非法利益,损坏了华琪集团的名誉。湖北万春公司由全桂林与华琪集团老板邹某共同出资成立,该公司成立后以千木公司的要求包装对外销售菌灵素等产品;后来华琪集团旗下的汇美达公司也以千木公司的要求包装所谓的灵芝玻璃餐具再出售。华琪集团销售给千木公司的产品价格都是低于市场出厂价的,他们再高价卖给他们的会员,但他们的会员并不是冲着那些产品来的,而是冲着高回报来的。其分析千木公司的经营模式没有任何的盈利点,且有传销和非法集资的影子,遂向邹某撰写了相关汇报。
18、胡某1的证言:证实其是湖北富士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自2015年7月份起,富士峰公司帮全桂林生产加工甘灵茶,生产加工费用每瓶1元,全桂林共支付了加工费约850万元。2015年9月份其按协议议将富士峰公司的34%股权作价1000万转让给全桂林,但全桂林实际上只给了600万元转让费。现全共欠富士峰公司合计约600万元加工费、转让费、运营费。胡某1辨认出全桂林。
19、程某21的证言:证实其是湖北通山九宫金荞酒业有限公司的股东。自2015年4月份,九宫金荞酒业公司帮全桂林生产加工灵芝酒,全桂林共支付加工费约170万元,且指证千木公司员工按一斤酒一克灵芝粉的比例进行勾兑。程某21指认出金荞公司为千木公司加工的灵芝酒。
20、江某1的证言:证实其是海口市炎龙食用菌科技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自2014年8月份起,炎龙公司共提供给全桂林约2565万元的灵芝菌包和1380万元的甘草培养基。2016年4月全桂林出资1000万元收购炎龙公司,但还剩下500万款项还没支付就被公安机关抓获。江某1辨认出全桂林。
21、杨某1的证言:证实其是浙江桐乡市博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东。自2016年3月份起,博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按合同约定向湖北万春公司提供价值约315万元的灵芝菌丝体粉固体饮品,且万春公司通过一个叫“王川”的个人账户支付了330万元预付款。灵芝菌丝粉固体饮料是博奥公司研发团队研发出来的,全桂林并没有提供技术上的支持。杨某1指认出博奥公司提供给万春公司的灵芝菌丝体粉固体饮料。
22、扈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湖北万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万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由全桂林向湖北华琪集团合股成立,总经理是方某1,副总经理还有郑安美(由湖北千木灵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份派驻)。该公司帮湖北千木公司加工提取灵芝并制成灵芝产品。公司所有的资金来源都是全桂林,华琪集团只是提供了场地。
23、黄某4的证言:证实其是湖北菁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菁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一名股东是全桂林,公司从2015年开始向湖北湖北千木灵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供应胶原蛋白肽粉,每月供货约3吨,每月货款一、两百万元。湖北湖北千木灵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租赁了华琪集团的仓库、厂房、宿舍及办公楼。谭明亮于2015年10月份进入菁春公司担任副总经理职务,负责后勤、行政与及跟千木公司的沟通业务等。即是说千木公司每月要多少货,就由谭明亮沟通后告知菁春公司,菁春公司收到货款后就组织生产。生产出产品后就运到千木公司租用的华琪集团的仓库。
24、朱某3的证言:证实其是海南博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副总经理。海南全仙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博岭房地产公司订购了118套房,购买总价值约3958万元。北京瑛芝延年中药研究所是2015年9月份过户到其名下的,其只是瑛芝延年研究所的挂名法人代表,并没有参与该公司的经营管理,真正老板是全桂林。当时瑛芝延年研究所的老板是孙某,他们委托中介公司办理过户手续,其只是签名,具体操作是全仙禾公司和孙某联系的。朱某3辨认出全桂林。
25、郝某2的证言:证实其是海南岛屿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总经理。海南岛屿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从2016年4月份起为海南千木公司研发、生产千木甘灵茶。郝某2辨认出全桂林。
26、孙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山东瑞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2015年10月,瑞芝公司为北京瑛芝延年中药研究所生产“千木国芝牌破壁灵芝孢子粉胶囊(瓶装)”,原材料是瑞芝公司采购的,生产技术也是该公司的。破壁灵芝孢子粉的配方不是全桂林提供的,其也不认识全桂林。
27、肖某1的证言:证实其是福建“武夷山市千木灵芝经销行”负责人,于2015年8月份在武夷山市开设千木灵芝代销点。关于湖北千木公司的基本情况及经营模式,与在案其他证人证实的事实相符。其购买了约4万元的产品,返利总共有12000元左右,拿到3万元左右的产品。
28、王某4的证言:证实其是唐芝公司在湖南嘉禾县的区域经理,曾在东莞唐芝商贸有限公司上班,后返回湖南开设千木灵芝销售店。关于东莞唐芝公司的基本情况及经营模式,与在案其他证人证实的事实相符。返还金的方式有两种:老模式是以一万元为单位,每天返还三十元;新模式是唐芝公司拿出全球销售量的23%资金用于返利。其组织了会员和非会员去海南省海口市、湖北省咸宁市、广东省韶关市三个地方旅游,旅游费用都是唐芝公司出的,主要目的是鼓励会员去发展会员,让非会员知道“千木灵芝”。其用其妻子毛某3的名字申请唐芝公司嘉禾店的店长,但店里面的事情都是由其来操作。
29、毛某3的证言:证实其是王某4的妻子,湖南嘉禾千木灵芝店店长。关于千木灵芝公司的基本情况及经营模式:2015年6月份之前入会的会员施行旧模式,即投资后每个星期都有返点,以一万元为单,每天可返点三十元,投资1-3万的返点时长是一年半;投资4-10万元的返点时长是两年。2015年6月份之后入会的会员施行新模式,即投资后每月返点一次,以一万元为分配单位每个月返点二千元左右,每个月都有浮动,浮动值一百元左右,一万元的分配单返点总额不超过三万元,没有时间限制。承认其开设的嘉禾店吸收了130多个会员。
30、罗某2的证言:证实其是广西梧州千木灵芝虚拟店店长,于2014年9月开了虚拟店,现投资人数为125人,共收到投资款163万元。其通过免费旅游、举办讲座、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向客户介绍湖北千木灵芝公司的产品,客户也清楚投资资金用于购买山场、中药提取物工厂、收购大型医院、建造大型厂房、海南商贸城和公司的办公大楼等等。公司根据业务的经济效益来返还利息和本金。
31、肖某2、尹某、徐某、吴某2、王某5、林某2、何某1、何某2、李某5、陈某6、袁某3、黄某5、吴某3、苏某1、黄某6、梁某2、邓某1、李某6、陈某7、陆某1、苏某2、何某3、胡某2、卢某、王某6、邓某2、何某4、夏某、韩某、翁某、陈某8、陈某9、江某2、陆某2、阮某、梁某3、郑某、姚某、莫某2、陈某10的证言:证实了湖北千木灵芝公司及其在东莞、海南的关联公司的消费返利模式及推荐奖励方案。该批投资人从2015年7月至2016年4月的时间段内购买了湖北千木灵芝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价值1万元至150余万元不等的产品。上述人员均一致陈述得知购买千木公司的产品可获得不超过购买款三倍的返利,遂将购买产品视作一种投资行为。其中部分人获得返利,部分人则还没收到返利。上述证人提交了他们支付购货款的收据、银行转账流水等资料给公安机关。部分证人还指证接受尹艳红、朱华、张乔赞或千木公司一些店长的推荐后才购买该公司的产品。
32、汪某的证言:证实其借房产证给全桂林让全注册海南全仙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其以本人名义投资了约10万元灵芝产品但仅提取了价值3万元的产品。其还推荐亲戚购买了几十万元的灵芝产品,购买时全桂林承诺可以保本付息,最高可以返还3倍的本金。全桂林委托其写灵芝种植项目的计划书,“低温融壁、双重发酵、千木培养基”这三项技术不是全桂林的个人专利技术而是通用技术,指证海南全仙禾公司生产的甘灵茶没有申请专利保护,因为甘灵茶是一项公开的制作工艺,其还帮海南全仙禾公司制作灵芝酒、果醋饮料、灵芝面条、酱油,但没有获得生产许可。指证了全桂林、罗晓芬、胡柏林在海南全仙禾公司内的职务。汪某辨认出海南全仙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财务总监罗晓芬、董事长全桂林及副总经理胡柏林。
33、姜某的证言:证实了湖北千木灵芝公司的消费返利模式,其通过郑利华介绍以本人以及家属的名义购买了164万元产品,但没有收到返利,指证朱华曾以千木灵芝公司江西片区负责人的身份上台演讲。姜某辨认出朱华。
34、侯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湖南岳阳千木灵芝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公司会安排人员定期给会员讲课,介绍公司的前景和消费返还方案。其投入2万元成为会员,但还没有得到任何返还及奖金。
35、唐某4的证言:证实其中东莞市元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受湖北千木灵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委托,旭元公司从2015年4月份起为千木公司制作千木会员系统。该系统是由全桂林跟其商谈制作细节的,后期系统的维护及新增需求等事宜是由全探跟其公司对接。会员系统主要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会员的信息,会员信息部分包括会员的基本信息、会员的购买信息、折扣返还及推荐奖等信息;第二部分是公司的物资情况,主要包括公司物资采购、库存、进出货等情况;第三部分是公司的门店信息,主要就是公司的开店情况;第四部分是公司会员的刷卡购买导入情况。为了运行该系统,千木公司承租了阿里巴巴的一个云端服务器,其公司通过该服务器对系统进行维护。该系统在刚开始的时候是给公司和会员使用的,但到了2015年8、9月时千木公司就让其把会员登录的端口关掉,后来使用会员系统的就是千木公司的报单中心、财务室及仓管部。目前其已经将系统的服务器关掉了。
36、陈某11的证言:证实其于2015年3月帮位于东莞市莞城区金澳大厦的全仙禾茶馆装修。同时证实张乔赞是全仙禾茶馆的员工,与其对接洽谈装修事宜。
37、聂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湖北咸宁市劲风实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全桂林收购咸宁市劲风财智领域大厦18楼,刷卡支付了500万,剩余7万尾款未支付,现已被查封。
38、葛某的证言:证实其承包了湖北千春生态园发展有限公司在汀泗桥镇黄荆塘村的三栋房屋建设项目,共收到工程款约1000万元,尚欠约1500万元。同时指证了湖北千春生态园的基本情况。
39、沈某2的证言:证实其是海南崇德学校地块代表,其代表崇德学校与全桂林签订土地承租合同,约定将崇德小学的土地共14亩租给海南全仙禾公司种植灵芝。沈某2辨认出全桂林是全仙禾公司的老板。
40、何某5的证言:证实其是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海南全仙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租海口市大致坡镇的崇德小学地块种植灵芝。该公司的老板是全桂林,负责管理公司的还有一名姓胡的负责人。何某5辨认出全桂林及胡柏林。
41、冯某2的证言:证实其是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大致坡镇马六村村长。2014年10月海南全仙禾公司承租了马六村约276亩土地种植灵芝。全仙禾公司一次性支付了10年的租金,共约828000元。全仙禾公司的法人代表是全桂林,还有一名老板是胡柏林。冯某2辨认出全桂林和胡柏林。
42、林某3的证言:证实其是海南文昌市茗山村第四村民小组组长。海南全仙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31日承租其村34.934亩地用于种植灵芝。
43、孔某2的证言:证实其是海南长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千木(海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海南长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租海口市南沙路万瑞广场B202商铺、B107商铺作为办公地点,罗晓芬是海南千木公司经理。孔某2辨认出罗晓芬。
44、李某7的证言:证实东莞市恒慧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将东莞市东城西路金澳大厦B102-B109铺租给全茂林、张乔赞经营全仙禾千味茶店。
45、钟某的证言:证实其是东莞大合谷文化产业园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5年7月-8月,东莞大合谷文化产业园有限公司租了5间写字楼给东莞市唐芝商贸有限公司用作办公之用,由全茂林及朱华表代唐芝公司签订租赁合同。钟某辨认出全茂林和朱华。
46、莫某3的证言:证实其是东莞市中堂镇焦利村东和工业区1号的厂房房东。其于2016年1月将东莞市中堂镇焦利村东和工业区1号的厂房租给千木灵芝公司(由全茂林以个人名义签订租赁合同)用作灵芝存储仓库和养殖基地。莫某3辨认出全茂林。
47、李某8的证言:证实其是东莞市高埗镇上江城村第一村民小组组长。该村民小组于2014年1月将位于江城东路生活楼东二楼包东梯一层空间租赁给全茂林用作灵芝种植、销售、观光。李某8辨认出全茂林。
48、魏某2的证言:证实其是海南省博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常务副总经理。全桂林是海南省博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客户,全向其公司定制购买一批房子,且双方签订了一份合作框架协议书和一份房屋定制框架协议书。全桂林先后转账共1500万给博岭房地产公司。
49、王某7的证言:证实其是海南省琼中县营根镇新市二村村长。2014年7月至10月期间,其将新市二村种植园出租给海南国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种植灵芝,共收获了300斤灵芝菇、500斤灵芝粉。王某7辨认出罗晓芬就是海南国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罗总。
50、范某的证言:证实其是陕西的灵芝种植户。2015年5月份左右,全桂林向其采购大批量灵芝。至2016年3、4月份,其共发了7批货给湖北万春公司,共计138820公斤,货款共计1249380元。
51、黄某7的证言:证实其是金寨仙灵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全桂林向其采购大批量灵芝孢子粉。
52、方某2的证言:证实全桂林出资1300多万元筹建千春生态园项目。
53、杨某2的证言:证实其是全探的妻子。全探的家人出资购买湖北省咸宁市碧桂园温泉城泊林三期六街A1单元32室,且全探出资约20万元装修房子。
54、程志刚的证言:证实其是的咸宁市吉斯医疗投资有限公司老板。全桂林出资3000万元向其购买咸宁市吉斯医疗投资有限公司90%的股权。程志刚辨认出全桂林。
55、程某3的证言:证实其是湖北咸宁市金桥信用担保公司的法人代表。全桂林以全探名义与其签订《湖北咸宁金桥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协议》,并通过全探账户转账3000万元入股金桥担保公司。
56、袁某4的证言:证实其是福慧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老板。全桂林以1580万元的价格购买武汉市江汉区常青一路福星城小区21栋一层、二层其中三间门面,双方协商将股权转让给全探和袁晓玲。
(七)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全桂林的供述与辩解:湖北千木灵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7月份,我是法人代表,主要从事灵芝的种植、加工、提取、生产、销售等。该公司是我的全资公司,注册资金为1000万元,但没有经过验资,没有实际投注过资金。子公司总共有12个,其中湖北省有6个,包括菁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责生产销售胶原蛋白)、湖北万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责灵芝产品的加工、提取、销售)、湖北千春生态园科技有限公司(负责种植灵芝、旅游、会所)、千木结石医院(负责治疗、疗养)、湖北富士峰有限公司(负责种植灵芝)、湖北省千木灵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主要负责灵芝产品的生产、销售)等。海南省有3个,分别是千木海南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负责种植、销售灵芝产品)、海南全仙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负责种植、加工、销售灵芝产品)、海口炎龙食用菌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负责种植、加工、销售灵芝产品)。海南千木灵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海南千木万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都是空壳公司,没有实际经营。东莞市有3个,分别是东莞市芝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我是法人代表,从2013年5月经营至2014年5月,主要业务是种植、销售灵芝及灵芝产品),东莞市唐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人是全茂林,从2015年7月份经营至今,主要负责销售灵芝产品)、东莞市全仙禾千味茶馆(2015年7月些经营至今,主要负责销售灵芝产品)等。东莞子公司通过联系湖北总公司市场部下单,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灵芝产品的预付款打入总公司的账户或者我的个人账户后,总公司从湖北菁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湖北万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发货,运输到东莞。而总公司会以子公司的销售额的1%-5%返利给子公司。湖北万春公司、菁春公司、千春生态园公司我都有入股,入股的钱都是从我经营湖北千木公司、海南千木公司所得,由于公司的收入和我个人的资金没有分开,都汇到我的账户里,所以我收购上述几家公司的钱都是以我个人账户支付。我名下用于收取灵芝产品货款的账户都没有区分哪个公司、哪个地区,没有做账,都是我自己在管理。哪个公司需要钱,我就通过网银向该公司的财务部转出去,有些到财务人员的私人账户,有些则到公司账户。
千木公司及其关联子公司主要有三层管理架构,其中高层的是总经理,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等;第二层主要有业务经理、部门主管以及财务,业务经理负责管理业务方面,子公司的财务员负责发放子公司工作人员的工资;第三层就是业务员和接待员,主要负责接待客户,并推销公司的灵芝产品。他们月基本工资在两千多至三千不等,每月有各种业务指标,完成指标就可以有奖金奖励,具体奖励的比例是市场部的经理负责,具体我也不知道。
海南炎龙食用菌科技有限公司我占股35%,湖北菁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我占股49%,我还收购了北京瑛芝延年中医药技术研究所,湖北通山金荞酒业有限公司。我出资225万元购买广东南台药业的孢子粉批文,前期已支付155万元。千春生态园我占股51%,我和股东万道洪各出资1500万元。湖北富士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我占股34%。湖北咸宁金桥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我有股款3000万元。我在湖北咸宁银泉大道“劲风财智领域”以500万元购买了A座18层整层,在湖北星星竹海以168万租用了石垴林场经营权,在海南陵水县“香水国色”商品房项目投资了1100万元。为开拓澳门市场,我于2015年10月以700万-800万元的价格购买澳门氹仔永享花城利豊3号14楼。千木公司只拥有一项专利,即“甘灵茶”。“千木培养基、双重发酵、低温溶壁”是公司的技术,不是专利。
关于经营模式:湖北千木灵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其他子公司都没有从事金融业务的牌照,不具有吸收社会公众存款的资质。公司的主要经营模式是会员制,该会员制是2015年7月份左右由我个人独创,主要内容是凡是购买其公司的灵芝产品的第二个月就有金额返还,返还的金额是公司利润的30%-60%左右,最高返还额是购买产品数额的3倍,达到3倍返还金额就不再返还。2015年7月份至今以1万元作为基数,平均每月可以返还2000元左右,最高的一个月返回2500元,最低的一个月返回1000元。除此以外如果会员介绍其他人购买1万元以上的产品,会奖励该会员2500元,每月500元(即《消费折扣返还及奖金分配方案》)。该模式在湖北、海南、东莞等地实行。每个会员都会提供一个账号给公司,然后总公司的财务袁晓玲会根据会员的消费情况在每月的10日通过网上银行操作返现到会员提供的账户。每个月的返利比例和金额由我来定,当月利润高就比例高,利润低比例就低。公司提供充足的产品给会员,不过有些会员来不及拿完就寄存在公司里。有部分会员在公司消费之后将产品寄存在公司而没有领取,只拿公司每月的返利。我的公司销售产品没有特定针对什么人,任何人都可以成为我公司的会员。公司的会员大约有几万人,湖北、东莞、海南三地各有一两万会员。我公司一般通过央视、中国政协报、海南特区报、中国网以及开设讲座形式宣传公司产品,宣传灵芝的功效、产品、健康知识。通过千木公司的网页有宣传返利内容,讲座也有宣传返利内容。
自2015年7月份至今,我公司运用该模式销售灵芝产品的销售额初步估算有20亿元。公司的生产成本大约是20%,约有4亿元投入生产、提取以及经营,返利估算约11亿元。最后还有5亿元资金在公司和我的个人账户。为了方便资金使用,我才使用个人账户作为公司账户。很多公司的参股和资产购买都是使用我的个人名义,是因为使用个人名义比较方便,实际上资金都是来源于公司,而且购买后都是提供给公司使用。
关于千木会员系统:千木会员系统是公司于2015年10月建立的,里面记录全国会员资料及返利情况,由市场部负责录入。该系统能如实反映全国会员的购买、返利情况,各地子公司的人员没有权限将会员信息录入该系统,只能由总公司市场部负责。
千木公司制定的《消费折扣返还及奖金分配方案》是我在网络上学习了一些简单知识之后,自己想出来的销售方案,没有讨论。我做出来之后就盖了公章,给了公司一些管理层看,并尽量给所有人看,包括向消费者公布,其他人也没有提过什么意见。我起草后,将该《方案》安排罗晓芬、王亮日、凌学贵传阅,并让他们在销售千木灵芝时按照该《方案》执行。后来在2016年1月我将该《方案》的一条内容“根据公司具体经营情况,将每月的产品销售额的23%资金用于对产品用户(包括会员)的各种优惠及奖励”修改为“根据公司具体经营情况,从每月的产品实际销售利润中拨出30%-60%资金用于对产品用户(包括会员)的各种优惠及奖励”。2015年7月千木公司在各地经营状态不佳,为了增加公司业绩,提高员工积极性,我就写出《关于申报市场推广部的通知》,我修改两三次后,由罗晓芬、王亮日、凌学贵分别在海南、东莞、湖北三地执行。我个人在灵芝种植方面是比较懂行的,但是在公司的管理经营方面是不懂的,今天造成这个结果,我愿意承担应该承担的责任,我的初衷是想干好一番灵芝事业。关于报备这方面,我在2016年3月份,有报备到国家工商总局、咸宁市工商局(咸宁的可能早一点)、海口市工商局。我是派了公司的员工罗晓芬去办理的,应该是交了材料上去,但是还没有收到回复。公司返还给投资人的资金主要是销售灵芝产品的盈利,盈利有10%左右。每个月1-5号财务统计了会员上个月认购的产品总金额,然后我就按照我认为的销售盈利能达到70%左右这个标准,拿出其中30%到60%,再平均分配到每一个应该返还的万元单位。销售产品盈利能有70%是我自己预估的,我没有经过科学的计算,其他人也不参与的。每个月该返还多少金额都由我来决定的。我确定这个数字后,就给财务操作返还。我也会把这个金额告诉其他公司的管理层。销售总金额我就不会告诉其他人的。
公司的门店都是属于湖北千木灵芝公司的,如果有人在公司销售业绩好、或者其他表现好,经过他本人申请,公司审核通过,就可以开设门店。开设门店的目的就是扩大影响、扩大市场占有率,吸引更多人来买公司产品。有些门店有签订协议,协议叫做《服务代理协议》,具体的内容我不大清楚,有些门店是我口头同意就行。一般都由市场部反映他的业绩和表现,我了解了就可以。公司门店开设了三百家左右。具体在公司的系统里面有登记。全国各地差不多都有,但主要在广东、海南、湖北三个省。门店的开设没有统一的装修或配置标准,主要看店主自己。公司会给他们一些宣传的单张、一台绑定了我的银行账户的pos机、公司统一印制的空白收据,还会派一些业务员给他们,这些店长和业务员是由公司发放工资和奖金,有些店长有5%的业绩提成。公司还会派人去帮那些门店做一些宣传。宣传主要内容是灵芝产品的功效、公司的企业文化、经营模式、发展规划等等。宣讲经营模式就是讲公司的《消费折扣返还及奖励方案》。店长是可以发展下面的门店的,每发展一个门店,就可以拿到该门店每个月销售业绩的1%作为的服务奖励奖金。
凌学贵是湖北千木总公司的营运总监,负责市场开拓、管理协调各部门,分派执行我下达的任务。他来的时候带着一些资源,所以我给他的奖金会比其他人高一些,每个月给他十万左右。罗晓芬是海南全仙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总经理,负责海南的业务(我曾指派罗晓芬去考察山东省瑞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并洽谈合作协议,于2015年10月委托瑞芝公司生产灵芝孢子粉胶囊)。她在总公司没有任职,我没有任命她为全国的财务总监。我儿子全探是总公司的美术设计,我哥哥全茂林负责东莞市唐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全仙禾千味茶馆两个公司的管理、经营。胡柏林是千木海南的行政经理,谭明亮是菁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副厂长,郑安美是湖北万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副厂长,李东是湖北省千木灵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业务经理。严建琴是千木海南公司的业务经理,柴立群是东莞市唐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业务经理,林萍是东莞市唐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行政经理负责人,她是后勤保障,刘祥添曾是东莞市芝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之一,但后来因为公司经营上的分歧导致芝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就不再经营,现在他不再有任职。张乔赞是东莞市全仙禾千味茶馆的总经理,张英是东莞市全仙禾千味茶馆的店长,我的侄女全悠悠是东莞市唐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财务出纳。公司没有固定的奖金工资制度,公司的钱都是我的,我不需要给自己发工资,其他人的工资都是我每个月临时定的,发工资给他们都有相应的工资表记录。千木公司对外宣传的资料上写我是高级工程师(部份合约上称是“首席科学家”)都是公司市场部为了宣传而这样定的,我其实只有高中文凭。
辨认笔录:全桂林辨认出柴立群、胡柏林、李东、凌学贵、全茂林、全探、谭明亮、张乔赞、郑安美、林萍、罗晓芬、全悠悠、严建琴、张英、袁晓玲、王亮日、陈景华(东莞市唐芝商贸有限公司区域经理)。
指认笔录:全桂林指认出其本人的用于收取千木灵芝产品订购款的四个银行账号(6222XXXXXXXxxxxxxxx、6228XXXXXXXxxxxxxxx、6236XXXXXXXxxxxxxxx、6217XXXXXXXxxxxxxxx);指认出湖北千木公司下发的《申请开设千木灵芝服务中心的通知》、《关于申报市场推广部长的通知》、《消费折扣返还奖励方案》、《产品加工合同》(全桂林以海南金仙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义与通山九宫金荞酒业有限公司签订)、《房屋定制框架协议书》(全桂林与海南博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合作框架协议》(海南全仙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海南博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
2、凌学贵的供述与辩解:我是湖北千木灵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执行总裁。湖北千木公司成立于2015年3月9日,老板是全桂林,我于2015年5月入职该公司。2015年5月至同年11月底,我在公司任职市场部部长,11月底至案发任职执行总裁,工资每月11万元。湖北千木公司旗下设有市场部,负责接待会员、推销产品,李东为主管;物控部负责客户购买产品后的发货事宜,夏全宝是主管;客服部负责接待客户的食宿安排,陈伟萍是主管;财务部负责财务,袁晓玲是主管;技术部负责管理客户的后台数据,全探是主管;行政部负责人事安排以及后勤,郑安美是主管。我作为执行总裁,主要负责管理市场部和物控部。公司旗下的万春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菁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千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都属我管理。我负责公司与其他合作单位加工产品,监管生产,看管生产流程。我不知道公司的供货商及相应产品的情况,也不知道采购额是多少。实质上我就是搞搞技术,管管生产,其他决策我没有办法参与。公司的政策都是全桂林定好了,然后再通知我一下。我作为公司高层,基本上没有开过会议。公司的业务早就有人负责了的,不用经过我,也不用我管。我只参加一些日常管理会议,但一些决策会议全桂林没叫我参加。全桂林在各地有不少的公司,我不知道这些公司与湖北千木公司是什么关系,我没有参与设立,全桂林也没有说这些公司的性质。
千木公司通过旧客户推荐新客户、网络宣传、广播媒体广告宣传、座谈会方式向社会公开招揽客户。东莞那边的公司有文宣部,通过文字、微信、会员之间、旅游等方式宣传公司的产品及经营模式。宣传内容主要为:①旧客户带新客户购买产品,新客户购买1万元以上产品,公司每个月发放500元推荐奖金给旧客户,一共发放五个月,上限为2500元。②针对客户每一万元为基数,公司按照每个月的盈利情况向客户发放分红,主要以利润的23%为额度,向每位客户不定期发放分红。分红多少主要按照营利情况而定,按照客户投资的预付款成本计算,每位客户最高可以取得成本的三倍利润。③每个客户购买1万元以上的产品就能享受一次外出旅游的机会,根据不同的消费额度就能享受不同的旅游次数。当客户消费超过50万元就能分期得到10万元分红,该10万元分红包括在预存分红内。社会人员都可以成为公司的会员。会员制度是2012年由全桂林、王亮日等人制订实施的,新的返利政策是2015年7月开始实施的。全桂林只告诉我每个月每一万元是返还多少钱,至于总额返还多少和销售收入多少,他没告诉我。购买千木灵芝产品的客户刷卡或者支付现金,将固定的款项预存在公司的账户上(不清楚具体账号),再由客户选购公司的灵芝产品,购得产品后自动扣账,由财务部开单,物控部发货给客户。客户购买产品后的资金都是全桂林负责管理,我不清楚具体用途。公司的利润都是全桂林一个人说了算,具体我不知情。我听全桂林说,公司的产品都是向国外出售,所回报率很高,而且公司筹备上市,甘灵茶上市会给公司带来很大的利润回报。我不清楚其收益情况,财务部应该比较清楚。公司的资金都是全桂林指定的账户去收支的,由袁晓玲、罗晓芬去操作保管,都是他们一些私人账户。
公安机关搜获的《申请开设千木灵芝服务中心的通知》是东莞千木公司的人起草的,时间是2015年12月底,东莞千木公司发来该通知给湖北湖北千木公司让我审核。我和李东谈论提出了一些小意见。后在2015年12月下旬,我和李东、林萍、罗晓芬、王亮日、全茂林在东莞再一次谈论该通知,并作最后定稿。后该通知发给湖北千木公司,让郑安美加盖湖北千木公司公章后,通过微信群发给全国各地门店执行。《关于申报市场推广部长的通知》是东莞千木公司于2015年12月底发给湖北千木公司审核,后我和李东、林萍、罗晓芬、王亮日、全茂林在东莞也讨论了该通知,我回到湖北千木公司后提出修改意见,再发给东莞千木公司审核定稿。湖北千木公司加盖公章后转发给各门店执行。我不清楚《消费折扣返还奖励方案》是何人拟定的,此前模式是返还销售额的23%,后来修改为返还销售利润的30%-60%。该方案是在东莞、海南已实际实施了以后,全桂林于2016年4月中旬告诉我称改了一点内容,他安排东莞千木公司把该方案发给湖北千木公司,我加盖公章后再发给东莞千木公司。我不清楚公司的会员数量,我只介绍了两位客户参加投资,但不清楚他们投资了多少钱。我于2015年5月在公司购买了1万元,返还是从2015年9月开始,一共返还了3万元。
罗晓芬平时主要负责千木海南公司的事务,全桂林于2015年年底在湖北跟公司高层坐一起时(不是开会)有说过罗晓芬是全国的财务总监。袁晓玲财务的审批还是要报给罗晓芬的。罗晓芬没有在湖北千木灵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任职。张乔赞是东莞市莞城区全仙禾千味茶馆的负责人。
辨认笔录:凌学贵辨认出柴立群、(东莞市唐芝商贸有限公司副总监)、胡柏林(海南省全仙禾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监)、李东(湖北千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市场主管)、全桂林(湖北千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兼董事长)、全茂林(东莞市唐芝商贸有限公司的老板)、全探(湖北千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技术主管)、谭明亮(菁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副厂长)、王志伟(东莞市唐芝商贸有限公司副总监)、张乔赞(东莞市全仙禾茶馆的老板)、郑安美(湖北千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行政主管)、林萍(东莞市唐芝商贸有限公司副总监)、罗晓芬(海南省全仙禾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严建琴(海南省全仙禾科技有限公司员工)、袁晓玲(湖北千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指认笔录:凌学贵指认出《申请开设千木灵芝服务中心的通知》、《关于申报市场推广部长的通知》、《消费折扣返还奖励方案》、《产品加工合同》(全桂林以海南金仙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义与通山九宫金荞酒业有限公司签订)、《房屋定制框架协议书》(全桂林与海南博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合作框架协议》(海南全仙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海南博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袁晓玲的民生银行账号6226XXXXxxxxxxxx、谭某民生银行账号6226XXXXxxxxxxxx及其2015年11月、2016年1月、2月、3月工资支付情况。
3、袁晓玲的供述与辩解:我于2015年9月份通过表弟全桂林介绍进入湖北千木灵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担任财务总监。财务部负责整个公司财务支出、核算以及会员的返利、核算。财务部总共有5名员工,我对整个财务日常运作负责管理监督,凌学贵是我的上级领导。我只是享受总监待遇,事实上是个出纳。我到千木灵芝公司之前全桂林已经对外投资了,千木灵芝公司的财务账非常混乱,根本没有一套完整的账目,所以公司之前有多少钱,投资了哪里无法从公司账上反映出来的。我不清楚公司的收入和支出,因为客户的购买款都打入全桂林的个人账户,我不清楚他收入多少。每个月我都有做报表,但公司的收入和支出是不匹配的,因为收入只有湖北一部分(有单据才有统计),不清楚全国范围内收入和支出。
公司的收款账号有全桂林的私人账号以及我的一个民生银行账号(6226XXXXxxxxxxxx)。每个门店的POS机都是绑定全桂林的账号,所以收款的账户名是全桂林,每个通过POS机刷卡的会员的现金就直接流入全桂林的账号。全桂林所有账号的网上银行数字证书都是他自己掌握而他的账号只负责收款,不直接打款给客户。每月6日之前全桂林就按照本月需要返利的总金额,从他的网上银行分批打款到十多个账户上(主要有我、罗晓芬、谭某、贾某、祝珊、全玉兰、成某的民生银行账号),这十多个账号的数字证书就在财务部人员手里,财务人员就通过网银操作打款给客户。因为我们公司每月给会员打款的数额比较大,因此需要使用多个私人账户来打款。公司的账号负责对公业务,不负责对会员打款。我的账户6226XXXXxxxxxxxx还有1.1亿元。该1.1亿元是全桂林的,罗晓芬曾提议将这些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我就按照她的指示购买了理财产品。每月公司支付供货商的总金额大约在1500万元,公司每月的毛利润6000万元,扣除成本运输人工等费用之外净利润5000万元。我不记得2015年7月至今的销售具体数据,其中2016年3月份11亿元,2016年2月7亿元,2016年1月4.5亿元,总金额肯定超过30亿元。返利方面,2016年4月返利8亿元,3月返利6亿元,2月返利6亿元,返利超过20亿元。返利大部分都是会员的前期投资金额。在湖北千木灵芝公司的账套上,只记录了湖北省的收入,而账套的支出就由技术部根据千木会员系统整理出来的数据而去支出,包含湖北、海南及广东等多个地方的支出,但我不肯定湖北以外其他地方的支出是否都记录在这账套上。
千木公司的销售实行会员制,主要内容是凡是购买公司1万元灵芝产品就可以成为公司的会员,在第三个月就有相应金额返还,返还的金额按照下个月销售业绩的23%,最高返还购买金额的3倍。2015年7月至案发,以1万元作为基数,最高一个月返还2570元,最低一个月返还2060元。除此之外,会员介绍其他人到公司购买1万元以上产品,会奖励会员2500元,分五个月、每月500元领取。该模式在湖北、海南、东莞等地实行。公司这种卖一万元的产品后返现三万元给投资人的模式我不知道何人定的,但是这种返利模式在公司人人都知道。公司的利润就是靠从湖北万春生物有限公司、湖北菁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和湖北千春生态园发展有限公司购买产品,以会员形式销售出去产生。但由于公司没有做财务账,根本不知道有多少利润。我认为介绍人的提成,门店的提成,分公司的工资和运作等费用已经和利润差不多了,所以不管是23%还是30%-60%的返利,实际都是投资人的本金。我觉得公司这种模式存在一定的问题,因为每销售一个产品,必定会有一定比例的成本,剩余的才是公司的利润,但是在此基础上还要对会员进行300%的返利,所以公司从理论上来说是越卖越亏,而公司不断地对老会员返利的资金就是从新会员新加入的资金里面来的,通过这种返利的方式不断吸引新会员加入,所谓利润就是拆东墙补西墙,迟早有一天资金链会断。千木公司有发放宣传资料、举办讲座,由市场部凌学贵、李东负责。也有通过电视、网络、报纸对外宣传。
千木会员系统的主要作用是录入、统计会员销售额、返利额等数据。录入由市场部负责,部分门店也可以录入。具体来说各门店通过该系统录入购买产品的会员姓名、银行卡号以及购买金额,公司技术部通过系统将每月每个会员需要返利的数据统计之后报给财务部,由财务部两个打款员在每月6日至18日通过网银批量转账到各个会员的账号里。系统里工资支出意思是老会员推荐新会员奖励2500元,按照每月500元进行发放;折扣返还意思是会员的返利金额;店补支出就是按照每月销售额5%返还给门店的金额;其他支出就是车奖,意思是如果会员累计金额达到50万,直接返还10万元,达到100万元,直接返还20万元,该数额计入3倍返还金额里。随着会员的购货额递增,各门店都已经处于缺货状态,很多会员都没有拿到相应的货品。因为公司每月对会员不断进行返利,所以会员即使不拿货还继续追加投资。会员主要目的是拿取返利,并不是拿产品,所以公司即使缺货,也没有相应地增加货品供应。我们无法做一套完整的账目去掌握公司吸收了多少客户、吸收了多少资金,而且也没有去做,这两个数据我们第一时间是不清楚的。如果要确切掌握就只有进入千木会员系统里查阅。会员系统里包括了投资人姓名、身份证号、投资日期、投资金额、转入哪个账号、收取返利账号等内容。
千木公司出资了1000万元参股湖北富士峰公司,出资2000万元收购湖北千木吉斯医院,出资1680万元收购湖北武汉福慧润商贸有限公司以及湖北菁春生物公司、湖北万春生物公司、湖北千春生态园、湖北咸宁市星星竹海等,具体金额我不知道。另外,还用于种植、加工、生产、提取灵芝。全桂林个人还购买了一辆宝马X6汽车。
罗晓芬是千木海南公司的总经理,在2016年春节期间,全桂林在公司职工大会上通报说罗晓芬是湖北千木灵芝公司的财务总监,全国分公司的财务主管人员都要向她定期报告财务数据,所以我后来都会通过电话或者微信向罗晓芬报告公司的资金使用情况。我的资金报表主要是以日报表(内容为资金的进出报表,主要反映全桂林一共给我们几个出纳打了多少钱、各项的支出,以及最后账户剩余多少钱)的形式每天向罗晓芬在微信上进行汇报。总公司的技术部部长全探是全桂林的儿子,负责千木会员系统的维护。凌学贵是湖北公司总负责人,他的工资也是最高的,李东则是负责市场部,他们之间的工作安排我不太清楚,只知道公司的招商会、推荐会都是他们两个人负责的。在我到千木公司工作之前,郑安美担任公司的财务总监,同时还是行政总监,负责行政、后勤和人力资源工作。因为他不懂得财务管理知识,我到任后他就不再担任财务总监了。2016年4月起,郑安美兼任湖北万春公司的副厂长。千木灵芝服务中心门店的收入主要有四个部分,其中最主要的是店补、店租补贴、文化宣传补贴、店推。店补就是千木公司按照每个服务中心的门店每月销售额的3%-5%对店长进行补贴;店租补贴就是按照门店大小(具体由市场部来定)以每月500-2000元人民币不等对店长进行补贴,共补贴12个月;文化宣传补贴就是门店的广告宣传费用,由门店先行垫付再凭发票到财务部报销,一般只有1000元左右;店推就是门店下属会员达到开设服务中心条件并开设一个服务中心,新门店月销售额的1%就是该门店的店推收入。店补和店推都是全探所属的技术部通过千木系统进行统计生成数据经凌学贵签名同意后,再由我所在的财务部根据数据在每月的25日进行转账。
辨认笔录:袁晓玲辨认出胡柏林(海南省全仙禾科技有限公司行政经理)、李东(湖北千木灵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市场部总监)、凌学贵(湖北千木灵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营运总监)、全桂林(湖北千木灵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兼董事长)、全茂林(东莞唐芝商贸有限公司、东莞全仙禾茶馆经营者)、全探(湖北千木灵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技术部部长)、谭明亮(菁春生物有限公司的副厂长)、郑安美(湖北千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后勤负责人及湖北万春生物有限公司副厂长)、罗晓芬(海南全仙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全悠悠(东莞市唐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财务出纳)。
指认笔录:袁晓玲指认出千木会员系统部分截图、部分银行流水;指认出罗晓芬手机中微信内容,同时证实微信的聊天内容系其向罗晓芬汇报日常的财务资金情况。
4、李东的供述与辩解:湖北千木灵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成立,全桂林为法人代表及董事长。我于2015年7月应聘加入湖北千木公司,开始的职务是教育部部长,后来教育部改名叫市场部,我就成了市场部部长,主要职责就是解说介绍灵芝类的产品和公司的《消费折扣返还及奖金分配方案》。公司组织会员旅游时,我就安排行程、食宿等事项,旅游过程中我也会安排员工去宣讲公司的的产品和销售政策。我不是公司的决策者,不知道资金的应用,只听命于凌学贵。市场部主要就是凌学贵在管,其他高管要市场部做什么事情的话,会通过凌学贵来安排。我下级有9名员工。公司设有市场部、客服部、财务部、物控部、技术部。客服部主管为陈伟萍,财务部主管为袁晓玲,物控部主管为夏全宝,技术部主管为全探。公司在广东和海南设有分公司和营业点,其中东莞莞城设立了全仙禾经营点,海南美兰区设立全仙禾种植基地,但我一直在湖北工作,与海南和东莞没有发生什么联系,也不知道海南和东莞的情况。
湖北千木公司从2015年9月开始“一返三”的销售返利模式的。市场部的工作就是向客户推销灵芝产品,由市场部的员工以一对一或者举办讲座的形式向客户推销,通过告知购买产品后能够得到巨款回报的形式吸引客户购买产品。老客户带新客户购买产品,当新客户购买1万元以上的产品,公司会以每个月发放500元的推荐奖金奖励给旧客户,一共发放五个月,上限为2500元。另一方面,公司会按照每个月的营利情况,主要以利润的30%至50%不等,向每位客户不定期发放分红,按照客户投资的预付款成本来计算,每位客户最高可以取得成本的三倍利润,就是通过这种回报效应来向客户介绍购买产品的回报情况。公司一方面利用旧客户推荐新客户形式招揽新客户,另一方面利用网络宣传、广播媒体广告宣传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招揽新客户。我不知道谁负责公司的宣传资料投放媒体。我不清楚公司有多少客户,也不清楚公司是如何产生利润的,只有财务部和技术部比较清楚这一方面的过程。公司会告知客户投资的款项用于种植场的产业链。当小客户购买少量产品,公司通常能够发货。有些客户购买大量产品,公司就提议对方暂存在公司内,当有需要时再发货。公司的发货主要看种植加工厂,不充足的情况下,公司不能向客户及时发货,只能拖住对方。
罗晓芬是千木海南公司的负责人,同时是全国范围的财务总监。罗晓芬在湖北千木灵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没有一个明确的职务,全桂林在2016年1月份湖北召开全体员工大会上任命罗晓芬为湖北千木灵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全国财务总监,负责全国各个公司的账目和资金进出,各地公司的财务都需要她审批。袁晓玲负责的财务也需要罗晓芬审批。有一次我出差需要一万多元,当时袁晓玲说需要罗晓芬同意,凌学贵打电话跟罗晓芬沟通,后来罗晓芬再打电话给袁晓玲,才审批下来。湖北万春公司和菁春公司分别为千木公司生产胶原蛋白和灵芝提取物,千木公司派了谭明亮去管理菁春公司,先后派了李某1、郑安美去管理万春公司。
公安机关搜获的《申请开设千木灵芝服务中心的通知》、《关于申报市场推广部长的通知》是王亮日(2016年1月1日前是湖北千木灵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常务副总)和公司执行总裁凌学贵共同制定的,我不清楚《消费折扣返还及奖金分配方案》是何人制定的。这三个文件均于2016年1月1日起启用。《消费折扣返还及奖金分配方案》是全探于2016年3月交给我的。我开始时认为公司的《消费折扣返还及奖金分配方案》是可以站得住脚的,因为公司告诉我,给会员的返利是以公司的利润来做奖励分配的,没有利润就不分配,而且分配的时间是不确定的,总额也是定在了一万元最多3万元。但是公司具体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我不了解,公司只是每个月会公布一个一万元返利多少的数字,一般都是2000多元。至于这个用于分配的利润我不清楚是怎么来的。公司告诉员工说公司发展得很好、种植也很好,前景是很可观。公司给到员工的口径是:公司以实际利润的30%到60%来做分配。我开始进入公司时,还是冲着产品去的,后来发现公司的发展已经和产品没有太大关系了,很多人都不是冲着公司的产品来的,而是冲着返利来的。我不清楚公司这种吸纳资金的销售运作模式是否有经过有关金融管理部门的许可。
辨认笔录:李东辨认出林萍(千木灵芝公司全仙禾经营点的行政人员)、罗晓芬(全桂林的秘书)、严建琴、柴立群(千木灵芝公司全仙禾经营点的市场总监)、胡柏林(海南种植地的行政人员)、朱华(千木灵芝公司全仙禾经营点的市场总监)、凌学贵(千木灵芝公司的执行总裁)、全桂林(千木灵芝公司的法人代表、董事长)、全茂林(千木灵芝公司全仙禾经营点的总经理)、全探(技术部主管)、谭明亮(千木灵芝公司加工厂的副总经理)、王志伟(千木灵芝公司全仙禾经营点的会议记录员)、张乔赞(全仙禾经营点负责人及全仙禾茶庄的老板)、郑安美(公司后勤行政主管)、袁晓玲(湖北千木公司财务总监)。
指认笔录:李东指认出《申请开设千木灵芝服务中心的通知》、《关于申报市场推广部长的通知》、《消费折扣返还奖励方案》;指认出谭某民生银行流水(6226XXXXXXXXXX63)中其工资的发放情况。
5、全探的供述和辩解:湖北千木灵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3年成立,法人代表是全桂林。公司有一个种植基地在海南,叫海南全仙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有两个加工厂分别为湖北菁春生物有限公司(由谭明亮负责)、万春生物有限公司(由郑安美负责)。公司的总负责人为全桂林,业务负责人为凌学贵,财务负责人为袁晓玲,行政部门负责人为沈咸芬,企划部负责人为朱亮,市场部负责人为李东,实验室负责人为黄某4。千木公司在东莞有两家公司,分别为万江唐芝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是全茂林)和莞城全仙禾千味茶馆(负责人是张乔赞)。
我于2015年5月份开始任职湖北千木公司技术部部长,负责技术部的全部工作,员工3人。我的上级领导是凌学贵,是总公司的业务负责人。公司的系统即千木会员系统,是找外面的公司开发的,当时对方来了一个开发团队,好像就是两个人,公司就派了其去接待,然后告诉他们公司的需求,核查该系统是否符合、达到公司的要求,不行就告诉他们要整改,直到符合公司的要求。我的主要工作是帮会员了解、核对信息,配合将各地的千木关联公司系统出现的问题反馈给开发后台的公司,联系改进。我平时都是待在湖北咸宁市千木灵芝公司总部那边,可以查看全部的会员信息,了解基本情况,可以修改。我也可以查看到自动生成的报表,系统里面设定好的报表生成时间是每个月的6日,我不负责核对,之后我告诉下面财务已经生成可以去下载使用。报表到了报单中心,他们可以录入、更改会员的数据。我不清楚湖北千木公司有无要求各地公司在会员购买产品后在什么时间录入会员系统。千木会员系统中,录入代表各公司报单中心录入会员信息,财务审核代表各公司的财务部门审核状态,报单审核代表各公司报单中心审核状态,待激活代表前面几个流程已审核完,在每个月5号前保持待激活的状态,激活代表前面流程审核完,过了每个月5号状态自动激活。激活状态的会员就能参加每个月的返利。系统里工资支出的意思是老会员推荐新会员奖励2500元,按照每月500元进行发放;折扣返还意思是会员的返利金额;店补支出就是每月销售额的5%返还给门店的金额;其他支出就是车奖,意思是如果该会员累计总额达到50万元,直接返还10万元,如果累计总额达到100万元,直接返还20万元,该数额计入三倍返还金额里。千木会员系统权限最大的是开发人员,在千木公司中就是我的权限最大了,我可以查看、了解全部信息,也可以修改,可以查看自动生成的报表。各地的千木门店没有权限使用千木会员系统,他们只能将会员的将料报给各地的报单中心,由报单中心将会员的信息录入系统。各地报单中心的账号也是不同的,这些都由各地区业务负责人联系软件开发后台给他们开通账号。
湖北千木公司在海南的种植基地负责生产灵芝等,湖北两家加工厂负责提取加工成产品。公司则派员到处去开讲座讲课,宣传推介公司的产品,让顾客购买产品。顾客购买产品后就能成为会员,购买累计达到1万元以上,就可获得利润返还。一般以1万元为单位,公司每月拿出30%-60%利润来摊分返还给顾客。具体返还多长时间没有定,但返还总额不会超过顾客初始购买货款的三倍。一般是老客户带新客户,新客户到公司后,相关业务员会向客户讲解返利模式。我被抓获前两三个月从系统上看到会员人数有四万人左右,当月返利应该有几千万。我估计东莞两家公司的运作模式跟总公司差不多。我不清楚生产成本多少。千木公司有时借助媒体宣传海南种植基地、产品功效等,公司有自己的官方网站。有通过央视做广告、网络和报纸宣传。我不知道谁负责宣传这项工作。我不认为千木公司是销售理财产品,公司只是向顾客销售灵芝类、胶原蛋白等产品,有实物交易,然后将顾客变成会员,再按照公司每月销售情况返利给顾客。因为我不负责公司的管理经营,所以也不知道该模式如何产生利润。
2016年3月,全桂林使用我名下的农行账户投资了金桥担保公司,以我的名义做股东。全桂林先转了3000万元给我,我再转给该担保公司。全桂林名下没有房产,在湖北有一辆宝马X6,在海南有一辆雷克萨斯SUV,在2015年下半年出资100万元给我买了一栋别墅。我于2015年6月购买两万元千木公司的产品,从2015年9月开始返利,返利了6万元。我当时有拿这两万元产品。
辨认笔录:全探辨认出柴立群(东莞唐芝商贸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胡柏林(海南全仙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管理人员)、李东(湖北千木灵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市场部负责人)、凌学贵(湖北千木灵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业务部负责人)、全桂林(湖北千木灵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全茂林(东莞唐芝商贸有限公司的负责人)、朱华(东莞唐芝商贸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谭明亮(湖北菁春生物公司负责人)、王志伟(东莞唐芝商贸有限公司员工)、张乔赞(东莞莞城全仙禾千味茶馆负责人)、郑安美(湖北万春生物公司负责人)、林萍(东莞唐芝商贸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罗晓芬(海南全仙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全悠悠、王川、严建琴、尹艳红(东莞唐芝商贸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指认笔录:全探指认出千木会员系统部分截图、部分银行流水;指认出其农业银行账户(6228XXXXXXXxxxxxxxx)中转账给湖北金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流水、其民生银行账户(6216XXXXxxxxxxxx)流水。
6、罗晓芬的供述与辩解:湖北千木灵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总负责人(即董事长)是全桂林,业务负责人(即总裁)是凌学贵,副总裁是李东,财务负责人是袁晓玲,投资人数及投资金额的统计人员和电脑系统操作、维护人员都是全探。我于2014年11月在全桂林安排下进入海南全仙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于2015年7月提升为千木海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海南全仙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虽然职位为总经理,但一切事务我都要先向全桂林汇报,然后全桂林又安排凌学贵跟我具体接洽相关的事务。我在总公司没有实职。海南千木公司的所有制度都是湖北千木灵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制定的,所有公司的财务收入和财务开支都是通过湖北千木灵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结算。海南全仙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千木海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都是两套牌子同一班人员,我是该两家公司的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市场业务负责人(即副总经理)是严建琴,她有权管理、审批海南地区所有的门店。生产基地负责人(即副总经理)是胡柏林,他负责组织灵芝的生产,接待到灵芝种植场参观旅游的会员等。投资人数及投资金额的统计人员和电脑系统操作、维护人员都是总公司在操作的,海南公司只是雇了一名文员负责录入。海南两个公司的财务是独立的,但请款都是向湖北总公司申请,客户购买款都是直接打入湖北总公司的。
我所负责的海南全仙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主要是负责灵芝的种植、灵芝菌孢和甘灵茶的加工生产;千木海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主要是经营产品代发、销售、售后服务和代收产品货款。公司是通过电视播放广告、员工推广、客户的介绍、举办讲座、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推销产品。公司举办过业务培训,是严建琴和胡柏林负责主持。公司在央视1套、2套、3套、7套、10套、12套打过广告,在海南综合频道、海口电视台作过转向报道。我曾有负责电视播放广告,那是我以千木海南公司与电视台签订的合同,宣传的是千木产品。央视的发现之旅栏目有到湖北总公司拍摄,后来有播出。我不知道湖北总公司有无在电视上宣传。海南公司在电视上播放广告,是全桂林指示的。在发现之旅频道有含蓄表达消费折扣奖励方案,没有直接说,但面对消费者时都会向消费者介绍。公司在海南海口市美兰区的种植基地有700亩,种了甘草和灵芝,但没有全部种满,我不清楚甘草和灵芝各种了多少。因为甘草要种三年才可以收,所以还没产甘草,灵芝收了约五季,我不清楚具体数量。种植基地的资金都是全桂林提供的。
关于海南公司的销售模式。顾客购买公司的灵芝等产品,以一万元为单位,次月按总公司的30%-60%利润平均分给投资者。一个单位次月大约能分配到两千多元,接下来每个月会按照总公司销售情况再继续分配,直到返还本金的三倍为止。另外,现会员成功推介一个新会员,可以拿到2500元推介费,但要分五个月拿,每月只能拿500元。会员没有销售权利,如推介人数为20人以上,推介的会员投入资金数较大,或者公司的特定人员都可以成立一个服务中心。这样成立服务中心的人员每月可以拿到公司的一个全业绩奖(服务中心每月总业绩的5%利润)。公司这样运作主要为了吸纳会员,如果没有新会员加入或会员没有继续投入资金,肯定无法实现返还会员的高额利润的。我不知道公司最终的资金去向。客户购买款的现金及刷卡款项都汇入全桂林的个人账号,全桂林有很多个账号。湖北千木公司的袁晓玲说返利需要多张银行卡,要求我也提供一张,我便在2015年12月提供给她一张民生银行卡,于2016年2月才开始用,用于发放会员返利,卡在全桂林处,网银和密码在袁晓玲处。我名下一张中行银行卡被用于海南片区中转现金购货款再汇总资金汇入全桂林的个人账号;一张海南农村信用社银行卡被用作海南片区资金业务往来;一张海南光大银行卡被用作我个人平时工资发放。会员的收益由总公司每月6号至15号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到客户提供的银行卡上。我不清楚产品的成本是多少,听说是约占产品售价10%;也不清楚海南公司的盈亏情况,海南公司的盈亏情况都是由千木公司负责统计,由海南公司的报单中心在千木会员系统内,将每天的数据传送到千木公司的财务部,再由财务部审核。
湖北千木公司有一个千木会员系统,记录了全国会员投资、返利情况。海南千木公司由客服部人员负责录入会员的名字、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收货地址、介绍人、所属门店,当天资料当天录入,但海南公司没有审批权限,录入时是未激活状态的,可以修改。海南公司录入的会员信息只有经湖北千木公司审批通过才是激活状态,激活之后就不能修改。海南地区的千木公司发展了有五六千会员,多半都是一些中老年人,投两万至五万元的居多,还有一些投几十万的,总投入约3个多亿元。总公司客户人数大约有十万人,总投资金额大约20亿元。公安机关搜获的《申请开设千木灵芝服务中心的通知》、《关于申报市场推广部长的通知》是2015年12月凌学贵发给我的,问我是否需要修改,我在电话里提出修改意见。我没有与李东、凌学贵、林萍、王亮日、全茂林等人研讨过。《消费折扣返还奖励方案》是全桂林拟定的,我于2016年3月在微信或邮箱里看到的。2016年4月1日湖北千木公司盖章把这个方案发了下来,我就把该方案发到海南千木会员的微信群上,会员到公司后,公司也会派发这个纸质的方案给会员。
王志伟是东莞唐芝商贸有限公司的文宣部副总监,我与他没有从属关系。我与王志伟有过微信聊天,内容是王志伟把他写的文章分享给我看,分享一下东莞公司的一些情况,我不清楚是谁安排王志伟写这些宣传文章的,我也没有修改过这些文章。王志伟会把写的文章发到总公司的工作群和微信公众号里,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让更多人看到。严建琴负责海南市场拓展、会员服务、员工培训。胡柏林负责海南公司的行政、人事、采购、灵芝种植以及会员参观接待。
我于2015年7月以自己名义购买了82万元灵芝产品,是和胡柏林、严建琴一起合买的,返利两倍多。我们几个只拿了几万元产品。我们投入这么多钱购买灵芝产品,第一是想亲身感受一下这个制度,第二是想挣点钱。一开始我觉得灵芝有发展前景,所以加入公司,加入公司后也参与扶贫,后来启动这种消费折扣返利模式,公司发展得很快。当时全桂林想让海南公司上市,有派我到北京找证券公司谈上市,证券公司说我们公司被查处过、有瑕疵,再后面南方周末报纸也质疑千木公司高额返利模式。当时我就紧张了,但全桂林说没事。我后来也反思,这种模式是有问题的,我还找过海口工商局咨询情况,他们说详细研究,但没有答复。我也告诉全桂林不能这样下去。全桂林还发了限购令,从5月1日开始实行,但后来没来得及实行就被公安机关查处了。
辨认笔录:罗晓芬辨认出柴立群(东莞片区副总经理和市场业务负责人)、胡柏林(海南全仙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基地副总经理)、李东(湖北千木灵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副总裁)、凌学贵(湖北千木灵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总裁)、全桂林(湖北千木灵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全茂林(东莞市千木灵芝公司总经理)、全探(公司投资人数和投资金额的统计人员及电脑系统操作、维护人员)、张乔赞(东莞市全仙禾保健食品经营部的总经理)、林萍(东莞片区行政总监)、张英(东莞全仙禾保健食品经营部店长)、全悠悠(东莞片区的财务负责人)、严建琴(海南两公司的副总经理、市场业务负责人)、袁晓玲(湖北千木灵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指认笔录:罗晓芬指认出《申请开设千木灵芝服务中心的通知》、《关于申报市场推广部长的通知》、《消费折扣返还奖励方案》、《合伙人会员分配模式》;指认出其与王志伟的微信聊天内容、海南片区会员名单、海南全仙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千木会员系统截图中千木海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会员信息,罗晓芬指称整个千木海南公司的业绩均登记到千木会员系统中其本人名下,称“罗晓芬163店”。
7、胡柏林的供述与辩解:我于2014年底通过朋友介绍来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大致坡镇马六村海南全仙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种植基地上班。我负责管理的基地大约有一半土地在生产,甘草是需要一至两年才能产出的,灵芝是三至六个月就能产出,至案发都是正常生产。我平时的工作就是种植以及将生产出来的灵芝原料按照千木公司海南片区负责人罗晓芬的指令发货到指定位置,至于发货到哪里我就不管。公司在美兰区马六村租有700亩地,年产甘草约200吨,灵芝约100吨。我没有接待过会员,也没有跟会员做讲解,不清楚海南全仙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业务范围,但我认为海南全仙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千木公司(全名不知道)应该是有关系的,因为过来参观的人有千木公司的人。
因为我不管销售的事,所以不清楚千木公司的经营模式。我们公司生产出来的灵芝没有其他销售渠道的,是直接作为理财产品卖给客户。听说公司以每一万元为一个购买单位,客户购买了产品后,公司承诺次月以后每月,以公司销售利润回报给客户,最后每个购买单位可分得三万元。我没有介绍人购买公司的产品,但我母亲和妻子以我名义购买了其中的理财产品,大约有50万元。罗晓芬是海南全仙禾公司、海南千木公司负责人,我不清楚她是否在湖北千木公司有任职。
辨认笔录:胡柏林辨认出全桂林(千木发展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和罗晓芬(海南千木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人)。
8、严建琴的供述与辩解:我于2014年年底到海南省海口市千木灵芝生物公司工作,任市场总监,主要负责市场部的日常监督。市场部的业务主要由多名经理负责讲解、推销灵芝产品、宣传业务等工作。通过宣传灵芝产品的功效、老客户带新客户的奖励、客户消费有三倍返利等噱头来吸引会员投资购买灵芝产品。罗晓芬是海南公司的负责人(同时也是老板全桂林女友),但她在全国各地都做事。全国各地的客户有需要到海南的种植基地参观灵芝种植的,都需要海南公司这边负责接待。海南公司的负责人罗晓芬会按总公司的指示,安排我或胡柏林去迎接客户参观种植地,向客户讲解灵芝的生产。胡柏林负责灵芝种植基地的全面工作,也负责监督炎龙食用菌厂的生产,还负责安排员工去为各地旅行团作接待讲解工作。胡柏林是清楚公司吸收会员投资返利的事情的,他自己也有投资参与消费返利,但我不知道他投入多少钱。我开了一家千木服务中心的虚拟店。
关于消费折扣返还奖励模式,湖北千木公司是从2015年4月开始,海南公司是从2015年6月开始。海南千木公司在央视、广东电视台都打过广告,还有通过人与人之间的宣传。对于上门客户,或者会员带过来的客户,我们首先向他们介绍灵芝功效,如果他们有兴趣,公司就建议拿1万元产品,参加公司的消费折扣返还,告知每个月根据公司总利润比例来返还,一般返还20%的比例,最高返还三倍为止。客户购买未够1万元的就不能参加折扣返还。老会员推荐新会员购买1万元以上产品,就有2500元推荐费,分5个月返还,每月500元。大部分参与消费折扣返还的客户都会提取他们相应价钱的产品,但如果购买数额比较大,公司会建议他们分批拿产品,因为灵芝产品有保质期,一次拿太多也吃不完。我估计海南千木公司有1000名客户,每个月投资3000万至5000万元。客户投资的钱都是流向全桂林的个人账户内。投资款用于灵芝种植和建设工厂、医院。我听全桂林称公司有其他工厂生产等方式和产品出口得到利润。我自己投资了公司的产品大约23万元,返利的钱又投进去买产品了。我听全桂林说在美兰区马六村租了600亩地种灵芝,2015年种得还可以,2016年就种得不好了。消费者会购买那么多钱的产品,原因之一是产品好,原因之二是返利高。客户购买了之后,海南公司有文员负责输入客户资料,之后资料传送给湖北后台,由湖北公司确认。海南全仙禾公司主要生产甘灵茶,主要供应海南、东莞、湖北的客户。全仙禾的产品刚开始都是充足的,后期因为消费者投入资金太大,供应有点跟不上,所以有部分消费者没有拿到产品。
我于2016年3月开了一家千木服务中心的虚拟店,我自己介绍二十人,大约购买量100多万元,也有些人(通过店补返还给他们)挂在我的店下面的,不知道这部分资金有多少。我于2015年6月份投入了20多万,后陆续投入了200多万,返利多少不清楚。我没有拿走全部产品,有冲着返利去的因素。
辨认笔录:严建琴辨认出罗晓芬(千木海南生物有限公司负责人)、胡柏林(千木海南生物有限公司的行政部总监)、全桂林(千木灵芝公司的总负责人)、全茂林(千木灵芝公司的副总)。
指认笔录:严建琴指认出千木会员系统中其店会员的信息截图、罗晓芬民生银行流水中(6216XXXXXXXXXX76)其的一笔31500元推荐返奖。
9、郑安美的供述与辩解:我于2015年8月由全桂林介绍进入湖北千木灵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任该公司后勤部主管,负责该公司后勤保障工作以及客户住食问题。2016年2月份我从湖北千木灵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调去湖北万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担任生产副厂长,主要管理生产线的人事组织纪律。湖北万春生物有限公司有98名工人。湖北千木公司的灵芝系列产品(比如:菌芝素、灵芝菌丝体粉、灵芝纯溶壁孢子粉等)都是由万春公司供应的,万春公司只生产千木牌子的灵芝产品,只供应给湖北千木公司。千木公司生产出来的产品成本只有零售价的10%-20%。湖北千木灵芝公司拥有万春生物公司49%的股份,属于第二股东,第一股东是湖北华琪集团。
千木公司开高层管理会议有介绍过公司的消费返还模式,即客户投资1万元以上购买灵芝产品,就可以参加消费返还,自投资该月起第三个月就可以每个月以千木公司当月销售额23%中获得返利。投资一万,一般一个月可以返还2000元左右,直至返还达投资额的300%。据我所知,千木公司没有金融许可证。我不清楚千木公司的运作模式是如何产生利润的,觉得公司不能将会员的三倍分红赚回来。向客户推销产品主要由市场部负责,利用旧客户推荐新客户、网络宣传、广播媒体广告宣传方式向社会公开招揽客户。老客户带新客户,当新客户购买1万元以上产品,公司会每个月发放500元推荐奖给老客户,一共发放五个月,上限为2500元。另外,公司会按照每个月营利情况向客户发放分红,主要以利润的23%为额度,不定期发放分红,每位客户最高可以获得成本的三倍利润。公司通过这种回报效应吸引客户购买产品。客户购买产品不是马上取货的,可以寄存在公司内,公司没有提货时限。有些客户会投入那么多钱购买灵芝产品,是冲着高额返利来的。公安机关搜获的《申请开设千木灵芝服务中心的通知》、《关于申报市场推广部长的通知》是凌学贵让我盖章的。我没有参与《消费折扣返还奖励方案》的起草、拟定和执行。
罗晓芬在湖北千木灵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没有一个明确的职务,我听说整个千木公司系统的财务是罗晓芬和袁晓玲负责,我不清楚她们的具体分工,也没有找过罗晓芬报销。2015年10月份左右我有购买了公司两万元的灵芝产品,到目前已经获取返利两万多元。我分两次拿走产品,两次相隔一个月左右。
辨认笔录:郑安美辨认出柴立群(东莞全仙禾有限公司的柴子)、胡柏林(海南种植基地的行政副总经理)、李东(东莞市全仙禾有限公司市场部副总经理)、凌学贵、全桂林、全茂林(东莞全仙禾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全探、谭明亮(湖北菁春生物公司总经理)、王志伟(与其一起被抓的男子)、张乔赞(东莞市全仙禾有限公司千味茶馆的负责人)、朱华(东莞市全仙禾有限公司的市场经理)、林萍(广东市场的负责人)、罗晓芬(东莞市全仙禾有限公司的财务和海南市场负责人)、严建琴(海南市场负责管理的一名女子)。
指认笔录:郑安美指认出《申请开设千木灵芝服务中心的通知》、《关于申报市场推广部长的通知》、《消费折扣返还奖励方案》;指认出谭某民生银行账户(6226XXXXxxxxxxxx)中其工资的发放情况。
10、谭明亮的供述与辩解:2014年11月,我前妻袁晓玲介绍我进入湖北千木灵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工作,当时老板全桂林派我到海南省种植基地任负责人,我在那里一直做到了2015年2月份,后回到湖北负责了一个月后勤,被总经理李某1闲置一段时间。2015年9月,全桂林派我到湖北菁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任职副总经理。我是代表全桂林参与管理该公司的,公司运营的大体方向由邹某、全桂林制定,平时公司的具体运作则由我和总经理黄某4负责。黄某4负责公司技术工作,我负责公司行政人事工作。菁春公司是邹某于大约四年前创立,全桂林于2015年8月份左右入股,占60%股份,公司法人是邹某。该公司主要业务是生产销售胶原蛋白,然后供货给湖北千木灵芝公司。菁春公司的工厂每日可以供货50箱左右。但是,千木要得很少,基本上大部分的胶原蛋白都囤积在仓库。全桂林约购买了1万多盒产品,付了100多万给菁春公司。
我知道千木公司运作主要以收纳会员为主,谁都可以发展成为会员,还以旅游、讲座、派发宣传单等进行宣传,并承诺会员每投入一万元,可以拿到公司的保健品、食品、日用品等,同时承诺次月返还分红。以1万元为一个单位,直至分红至总金额的3倍为止。另外,现会员推介1个人加入为新会员,还可以拿到2500元的推介费,但要分五个月拿,每月只能拿到500元。会员消费达到3-5万元可以去旅游,达到50万元可以返还10万元。千木公司的返利制度是2015年5、6月份由全桂林及一些高管制定的,也在在那时开始实施。我本人买了15万元的产品,已返还了3倍,公司返给我45万元。我介绍了七、八名亲友投入资金,但他们如何相传就不清楚了。我投入这么多钱购买灵芝产品,是因为有投资返利的因素。我不清楚湖北千木公司有没有从事金融业务的牌照。
罗晓芬被全桂林在一次会议上(不记得时间)任命为总公司的财务总监,湖北、东莞、海南地区均由她负责,所有的钱要经过罗晓芬,同时她还是海南千木公司的总负责人。袁晓玲是总公司的财务总监,拿钱也是要经过罗晓芬审批。我调去菁春公司时,李某1做了海南公司的负责人,后来换成了罗晓芬,胡柏林也一直在海南那边负责行政工作,还有一个叫严建琴的负责海南那边公司的运作。海南公司、东莞公司组织了很多人去海南的种植基地参观,胡柏林也负责接待他们。
辨认笔录:谭明亮辨认出全桂林和袁晓玲。
指认笔录:谭明亮指认出湖北菁春公司生产的胶原蛋白粉实物图片及谭某民生银行账户(6226XXXXxxxxxxxx)中其工资的发放情况。
11、全茂林的供述与辩解:我是东莞唐芝商贸有限公司、广东全仙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东莞莞城全仙禾保健食品经营部的法人代表。唐芝公司是湖北千木灵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子公司,负责销售总公司的产品,总公司主要在北方地区销售,唐芝公司主要在南方地区销售。公司发展了客户约10万人,总金额为10亿多元,具体人员、金额尹艳红比较清楚。唐芝公司财务部主管是我女儿全悠悠,全悠悠于2016年4月已离职,后暂由王川协调财务部工作,之前王川是从事出纳工作的。唐芝公司与湖北湖北千木灵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有代销协议,主要经营灵芝产品。客户购买产品后,公司将30%-60%利润用于返还,客户获得的利益累计达到三倍数额为止。公司招揽客户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利用旧客户推荐新客户,二是利用网络宣传、广播媒体广告宣传。公司业务员向新老客户介绍、推销唐芝公司的灵芝孢子粉、灵芝菌丝体、灵芝多糖(又称菌子素)、灵芝三萜、胶原胆白肽粉、甘灵茶等产品。公司不针对特定人群销售产品,但以中老年人居多,且广东省内的客户居多。公司会组织客户(会员)到广东省的温泉度假区旅游,同时鼓励老客户多带新客户去,我或柴立群、公司业务员也一同去。我们会在度假区组织讲座,由我或柴立群介绍公司文化、灵芝文化、健康知识、公司产品特征等。我曾发展了一个会员王某1,她购买了5万元产品,我本人没有购买产品。
湖北千木公司就公司的品牌、产品在中央台的“发现之旅”栏目及中央台1、2、3、7、10、12频道上报道,在南方都市报的东莞版、香港大公报、新华网、人民网上刊登广告。东莞公司的会员有到海南的种植基地参观,会员到达海南后,一般都是罗晓芬和胡柏林接待的。2014年,千木公司承诺购买一定金额以上就有送土地或者其他物质奖励,不过我不清楚具体的运作。2015年初开始,已经不再用那种模式了。公安机关搜获的《申请开设千木灵芝服务中心的通知》、《关于申报市场推广部长的通知》、《消费折扣返还奖励方案》等三份文书我不知是谁拟定的,都是湖北千木公司发到东莞唐芝公司,唐芝公司管理层就向员工宣读文件内容,并要求员工执行。东莞唐芝公司在广东省内大概有40个区域经理,在东莞市有两名,分别是徐耀和陈景华。区域经理的作用是作为公司与门店的枢纽,把公司的文件传达到门店。公司会定期通过一份业绩考核表来考核区域经理。我本人除了担任东莞唐芝公司总理经外,还兼任公司文宣部总监,王志伟则是文宣部的副总监。他主要负责日常会议记录,千木灵芝文化的宣传,由他来汇总使用千木灵芝产品后反映良好的案例。我让他把这些文章发到千木相关微信群上,让各群和会员知道这些实例,好让更多会员知道、认可千木灵芝产品,争取更大利润。
唐芝公司没有种植场,只有千木公司才有种植场,分别位于湖北省和海南省。我没有种植灵芝,不过公司有千木灵芝的种植展示过程。我知道甘灵茶的成本价为20多元,其他产品的成本价就不清楚了,对外销售产品价格由全桂林决定。唐芝公司主要是负责代销、服务湖北千木灵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灵芝类产品和相关业务。我们将会员资金全部转账到湖北千木公司,由千木公司负责核算所得利润,同时由千木公司发放分红报酬。湖北总公司与唐芝公司之间没有对公账号,旧模式是由总公司转账至我、王川、王赋莲、王美玉的私人账户,后再由唐芝公司转账给客户。新模式由湖北总公司转账至客户账号。唐芝公司收到客户资金后没有留下日常开销资金,而是通过打报告向总公司申请日常开销、员工工资以及奖励。我听全桂林说过:“甘灵茶能够吸收大量利润,同时千木公司上市后可以产生更多的利润回报。”所以我认为销售灵芝产品可以获利。一些新老客户会当场购买唐芝公司产品,或回来后到公司购买产品而成为会员。唐芝公司收取客户的购货款后,先转账到湖北千木公司账户(实际上都是全桂林的账户),后进入全桂林的私人账号,我不清楚购货款是否还有其他用途。后来,由湖北千木公司将返还款直接转账到客户账户上。我不清楚公司向客户兑付本金、收益的数额,可能唐芝公司报单组长尹艳红比较清楚。唐芝公司仅负责代销湖北千木公司产品,不存在盈利结算问题,只有湖北千木公司才清楚盈利情况。
成为会员后,有的客户提出暂时不拿走产品或只拿走一部分产品,这两种情况所占比例10%至20%。客户不领取产品的原因:一是有的客户不是基于相信产品功效而是基于高额返利,二是公司生产的产品数量无法满足客户的购货需求。客户投资后,公司以奖金的方式支付员工佣金提成,折算下来比例约千分之一。公司认为客户自身条件好可以发展到其他会员的,只要向公司投入约20万元资金后就可以成立服务中心。成立服务中心后,每月除了可以拿公司的推介费,还可以拿到每月总销售5%的利润、一次性宣传公司产品的画册广告费1000元以及为期一年的每月700至1000元的店铺租金补助。
广东全仙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在东莞市工商部门登记,法人代表是我本人,办公地址位于东莞市中堂镇蕉利村,因还没有正式成立,暂时没有管理者。唐芝公司派了邱发良处理广东全仙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项目的建设情况,由千木公司出资该项目工程款,每次千木公司拨下的工程款经我手转交给包工头杜建伟。东莞市全仙禾食品经营部于2015年5月份在东莞市工商部门登记成立,法人代表是我本人,地址位于东莞市莞城区东城西路金澳大厦旁的铺位,店名为全仙禾千味茶,全仙禾食品经营部负责人是张乔赞。另外,湖北千木公司准备将唐芝公司注销后,将唐芝公司的业务转到广东全仙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内,但这仅仅是构想,还没落实。我们公司通过网络招聘、亲戚朋友推介等方式招聘员工,公司以各部门为单位,针对每个职能对员工进行培训,主要学习有关职能的工作知识以及灵芝产品的知识。平时都有召开会议,由柴立群负责,一般由王志伟讲课,内容是公司文化、灵芝文化、公司产品及公司营销方式等。对于老客户带新客户购买产品这种模式来说,当新客户购得1万元以上的产品,公司会口头承诺每个月发放500元的推荐奖金奖励给旧客户,共发放五个月,上限2500元。湖北千木公司(唐芝公司不发放)按照每个月的营利情况向客户发放分红。按照客户的预付款作为成本来计算,每位客户最高可以取得成本的三倍利润,主要按照营利情况而定。员工不用成为会员也能享受分红,这是一种奖励。2014年年底开始至2016年年初期间,员工若要成为会员,可以不购买产品,而是从每个月工资内扣除1000元,扣10个月就能享受会员的待遇。这种模式到了2016年年初就停止了。
我和弟弟全桂林想通过生产、销售灵芝产品创造价值,这种销售模式在工商部门备案。我本人没有将客户的钱花在自己身上,也没有非法占有客户的购货款金额。我内心也有怀疑过这种模式,毕竟三倍利润返很困难,但是我相信全桂林的经营能力。根据《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我确认湖北千木公司在广东省内开设门店吸收公众存款资金为2578090500元,返利金额为1580160620.47元,店长店补金额为57850000元,店长投入本金为156840000元,会员人数47115人。湖北千木公司在东莞市内开设门店吸收公众存款资金为730971500元,东莞门店店长家属投资额为40137000元,扣除店长家属投资额的吸存金额为690834500元,返利金额为433504524.92元,店长店补金额为15455700元,店长投入本金为552000000元,会员人数12909人。我于2016年5月5日11时许,在东莞市的全仙禾茶馆被公安机关带走调查,一同被带走的还有全桂林、罗晓芬(湖北千木公司海南生产基本负责人)、朱华(东莞唐芝商贸公司市场区域副总监)、严建琴(海南千木公司市场负责人)、胡柏林、王志伟(东莞唐芝公司行政副总监)、凌学贵(湖北千木公司执行总裁)、柴立群(东莞唐芝公司副总经理兼市场总监)、谭明亮(在湖北千木公司负责后勤工作)、张乔赞(东莞全仙禾茶馆负责人)、全探(湖北千木公司技术负责人)、郑安美(湖北千木公司行政负责人)、李东(湖北千木公司市场负责人)、张英(东莞全仙禾茶馆店长)等人。
辨认笔录:全茂林辨认出柴立群、胡柏林、李东、凌学贵、全桂林、全探、谭明亮、王志伟、张乔赞、朱华、郑安美、林萍、罗晓芬、全悠悠、王川、严建琴、尹艳红、张英、王亮日、陈景华、徐耀,其中朱华系东莞唐芝商贸有限公司市场区域副总监,王川于2015年12月至2016年5月担任唐芝公司出纳,于2016年4月中旬至5月初临时协调财务工作。
指认笔录:全茂林指认出广东全仙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地点为东莞市中堂镇蕉利村东和工业区1号千木灵芝公司,全仙禾茶味馆的经营地点为东莞市莞城区东城西路金澳大厦一楼,东莞市唐芝商贸公司的经营地点为东莞市万江区大合谷创意产业园D3栋;指认出四个汇款给全桂林的账号,分别是中国工商银行6222XXXXXXXXXXXXX20、中国农业银行6228XXXXXXXXXXXXX76、中国建设银行6236XXXXXXXXXXXXX77、中国银行6217XXXXXXXXXXXXX87;指认出其与王志伟的微信聊天记录。
12、柴立群的供述与辩解:我从2016年3月开始担任东莞市唐芝商贸公司的副总经理并兼任市场部总监,管理市场部以及唐芝公司的业务员,主要是审批业务员请假、出差等事项。业务员的出差就是到各个门店协助店长工作,向客户介绍灵芝的功效及会员的返利情况、向门店传达湖北千木公司的工作安排和指示。我的上级对接人员是全茂林、谭志勇(全茂林的特别助理),总公司罗晓芬(全桂林女友,总公司的财务总监)、凌学贵(总公司的总裁)也是我的上级管理人员,下级对接人员是各个区的业务员。唐芝公司是由全茂林负责管理的,下属单位有全仙禾茶馆,茶馆由张乔赞负责管理,还有千木灵芝服务中心,服务中心由我协助全茂林管理。唐芝公司设置有市场部、行政部、物流部、仓库部、财务部、后勤部。市场部从2016年3月由我负责,行政部由林萍负责,物流部由朱某2(全茂林妻子的弟媳)负责,仓库由蔡某2负责,财务部是由全悠悠(全茂林女儿)负责,后勤部是有邱发良(罗晓芬舅舅)负责。唐芝公司没有盈利的项目和能力,该公司的员工工资、提成、分红都是湖北千木公司承担的。我不清楚湖北千木公司为何要在东莞设立唐芝公司。
2015年6月份,我通过张乔赞引荐认识了全桂林。2015年7月至11月期间,我个人投入了92万元购买千木灵芝产品,每月分红约14万元,至今我收回本金60多万元。2015年7月,我加入了千木灵芝公司位于东莞市万江区的唐芝商贸有限公司担任讲师一职,每月工资6500元。唐芝公司不仅在东莞多个镇区设有多家门店(只知道东城门店的店长叫谢远光),还在茂名市、湛江市设立门店。唐芝公司共有30多名区域经理、区域总监,但是我不清楚各个门店的具体位置、店长的情况。我只知道唐玉梅是茂名的区域总监,汤敏是茂名的区域经理。我的职责是协助全茂林管理千木灵芝服务中心的店长,对来到公司参加讲座的会员介绍产品。公安机关搜获的《申请开设千木灵芝服务中心的通知》、《关于申报市场推广部长的通知》、《消费折扣返还奖励方案》等三份文书我不知是谁拟定的,都是湖北千木公司发到东莞唐芝公司,唐芝公司管理层就向员工宣读文件内容,并要求员工执行。
唐芝公司的销售模式是会员投入1万元购买产品,就能参与公司的收益分红。分红是按公司收益的30%-60%返利,累记返利收益不能超过3倍。每月6日至18日,总公司将分红转账到分公司财务,财务再将分红转到客户账户。有部分客户会将灵芝产品寄存在唐芝公司,部分客户则会将灵芝产品拿到外面出售,有部分客户则是拿回去吃。千木灵芝孢子粉是1000元一瓶,菌丝体粉是500元一瓶,甘灵茶是250元一盒,灵芝酒是2000多元一箱。这些灵芝产品主要提供给会员投资、部分进行零售,但是我从来没看到有散客来买过产品。客户购买产品的资金都是转到全桂林的个人账户;其他客户是通过POS机刷卡或者现金支付,这部分资金由财务操作。我不清楚湖北千木公司有没有将客户的购货资金用于生产投资,也不清楚客户的返利资金是否来源于购货资金,仅知道返利资金是从湖北千木公司发放的。
我知道湖北千木公司曾被工商部门查处过。那是2016年4月,我曾在唐芝公司一个微信群上得知全桂林经营的公司于2015年被咸宁市工商局查处,当时是同事转发的一个新闻报道。由于唐芝公司的工作人员不能当客户的介绍人,不能拿介绍费,所以2015年11月,我以老婆李小清的名义购买灵芝产品,李并不清楚此事。后来,我找到唐芝公司总经理王亮日,要求用李小清的名义在千木公司系统上开设一家门店。这家门店在系统上显示是在洪梅镇,但实际上没有实体门店。由李小清当我的介绍人,这样我可以拿回介绍费。后来,唐芝公司的员工也会将部分客户的资金挂在李小清名义下,这样业务员就能拿到介绍费。经系统查询,该门店有50名会员,购买了172万元产品。公司发展得太快了,我内心对公司有一些担扰,因此我没有推荐、介绍任何人购买产品。如果公司吸引不到新客户,旧客户的利润返还就有问题,资金链就会中断,这是一种拆东墙补西墙的行为。因为千木公司没有盈利能力,根本不可能赚到钱,更加说不上赚到高额利润来发放会员红利。我妻子李小清也认为千木公司可能是传销集团,双方还因我任职副总经理一事争吵过。我没见过唐芝公司、千木公司有银监会或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经营金融的许可证书。我于1999年曾因抢劫罪被深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后在韶关北江监狱服刑,2005年刑满释放。
辨认笔录:柴立群辨认出全茂林、朱华、胡柏林、李冬、凌学贵、全桂林、全探、谭明亮、王志伟、谢远光、张乔赞、郑安美、陈景华、徐耀、林萍、罗晓芬、全悠悠、王川、袁晓玲、严建琴、尹艳红、张英。
13、王志伟的供述与辩解:我从2015年7月份开始入职东莞市唐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当业务员。半个月后,老板全茂林将我调配至文宣部任普通文员。2016年1月份,我的职称为文宣部副总监。3月份,文宣部被撤销降为文宣组,当时全茂林拟任命我为行政部副总监,但是我拒绝在任命书上签名,就一直留在文宣组任普通文员。我的主要职责是撰写公司的会议纪要、整理灵芝功效的宣传推广资料以及准备老板开会用的资料。公司每个月由柴立群组织一次公司例会,开会日期不固定,主要内容是讲产品功效,但我没有参加过培训。我没有接触过店长,没有和店长签订店长协议。此外,我还负责收录会员食用灵芝效果的案例。我在千木的微信群上看到有会员写出服用千木灵芝产品有好的功效,就将内容复制下来,联系该会员提供病历资料,然后将会员撰写的灵芝功效的文字复制转发给全茂林、王亮日审查。我每次开会都跟着全茂林,后将领导讲话的内容记录整理发给全茂林,后再将会议内容写成文稿如《千木灵芝明天会更好》、《消费者直接参与利润分配的时代来了》。我还帮罗晓芬整理宣传千木灵芝功效的文章,如《千木灵芝家族又添新成员-沉香灵芝》、《千木灵芝助你健康人生》等文章。我除了唐芝公司的工作外,还在旅行社任职业务员。我在位于东莞市莞太路讯通旅行社任职全职业务员,没有与唐芝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社保关系,我在唐芝公司上班仅仅是一份兼职而已。我没有分红、提成,也没有发展会员,仅仅领取每月基本工资3000元(加班费1000至2000元),除此之外没有其他收入。我一般在晚上替唐芝公司整理文稿,每个月有三、四天白天跟着公司出去开会。每个月整理文稿一次,一般情况下每个月整理文稿两、三篇。此外,我曾接待了唐芝公司的三次旅游业务,两次去韶关、一次去江门,我主要帮忙订车票、酒店、餐厅、旅游景点的门票。
湖北千木灵芝公司的董事长是全桂林。东莞唐芝公司总经理是全茂林,副总经理兼市场总监是柴立群,行政总监林萍,后勤部经理邱发良,仓储部经理蔡伟、朱某2,财务部经理全悠悠。上面是公司的骨干成员,至于下面的区域管理者我就不认识了。湖北千木公司通过消费返还的方式招揽客户购买灵芝产品,返还比例参照公司上一个月在全国范围内营业总收入的63%作为标准。每个月的返还金额约为购买灵芝产品金额的20%左右,返还总金额为购买灵芝产品金额的三倍。客户购买产品时,公司财务收取购买款后会写一张盖有公司总部财务专用章的收据给客户,同时要求客户提供一个银行账号用于消费返还款的转账汇入。客户购买产品时不需要签订购买合同,因为公司在工商备案上有注明消费返还三倍消费款,所以不需要再签订购买合同,这也是湖北千木公司规定的。返还时间为每个月的6日至20日,返还方式为银行转账。东莞唐芝公司位于东莞市万江区大合谷产业园内,员工大概一百人,公司是通过销售灵芝产品,在这个基础上按照客户所购买灵芝产品的金额进行每月分红。公司通过电视广告、官网宣传、及免费旅游、以老带新等方式宣传、推广产品及销售模式。我不知道公司的客户人数以及购货金额,也不知道公司如何产生利润。公司销售灵芝产品,据公司宣传资料上说是在海南种植,成本我不知道。
2016年1月份,我用儿子、女儿、妈妈、前妻的名义在唐芝公司购买产品,当时写的介绍人是我本人,实际上是我自己进行购买。2016年3月份,我自己花了20万元购买公司产品,介绍人是王亮日。按照公司规定,需要公司核定清楚才可以拿货,所以我暂时还没有拿到货。我还没有收到分红返利。2016年5月5日11时许,公司管理层在东莞市金澳大厦全仙禾茶馆开会,我也在会场内。公安机关前来检查,后将我们开会的人带回万江公安分局调查。
辨认笔录:王志伟辨认出柴立群、全桂林、林萍、全悠悠、全茂林。
指认笔录:王志伟指认出其通过微信发送给全茂林审批的内容关于千木灵芝产品及销售模式的文章;指认出其与全茂林、罗晓芬的微信聊天记录,指认出其所在的名为“唐芝高管群”的微信群,群成员有林萍、全茂林、全悠悠、柴立群、蔡伟、邱发良等人。
14、全悠悠的供述与辩解:2014年10月,我通过父亲全茂林的关系到东莞市高埗镇上江城邮政代办所2楼芝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帮他打理财务方面的事情。2015年1月份开始,我帮全茂林打理(东莞唐芝公司)财务方面的事情,我的职务是出纳。刚开始我只是负责对账单,即查看业务员的流水单、看是否有按规定打收益款给客户。之后我开始负责公司的支出报销,于2015年11月中旬开始负责公司的财务和支出报销,于2016年4月30日辞职。我每个月基本工资算上奖金约6000元,加班费每小时20元。湖北及海南的千木公司具体组织架构情况我不清楚,全茂林则是广东东莞几家公司的总负责人(之前是王亮日)。东莞唐芝公司设有行政部、市场部、财务部、后勤部、物流部、物控部。其中行政部主管为林萍,主要负责人事、活动方面的事务,有4人;市场部主管柴立群,主要负责市场运营、业务活动的事务,有40个业务员左右;财务部主管之前是我在负责,现在是王川,主要负责监督返利及店补、报销这三项工作,有20人;后勤部主管邱发良,主要负责采购、货物的管理,有4人;物流部主管朱某2,主要负责发货,有5人;物控部主管蔡某2,主要负责打单,有5人左右。电脑系统的操作和维修都是由湖北千木公司技术部的人负责,主要负责人是全探,其下面有员工杨震。公司主要以销售灵芝进行营利,我曾听王亮日说过将几个种植基地生产的灵芝卖给保健品和药厂盈利,再加上将产品卖给客户盈利。
目前的财务部主管是王川,财务部有20人,主要负责监督返利及店补、报销这三项工作。我任财务部主管时主要与罗晓芬、袁晓玲联系,罗晓芬是整个公司(所有公司)的财务总监、袁晓玲是湖北总公司的财务总监,平时有什么事我都主要听她们两个安排。此外,客户购买产品收款后的金额录入电脑由财务部报单中心的尹艳红负责,尹下面有8个文员。徐耀和陈景华是唐芝公司的区域经理,均负责管理东莞这边的千木灵芝门店,我经常会帮他们报销一些差旅费用。湖北千木灵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前后成立,是总公司。海南全仙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东东莞芝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东东莞唐芝商贸有限公司、广东东莞莞城区全仙禾茶馆均是分公司。千木公司主要通过销售灵芝产品拉客户,有两种经营模式。在2015年9月份前,基本使用的是旧模式,即客户每购买10000元的灵芝产品,每天有30元返利,期限为一年六个月,按周发,每周三发210元,每月店面补助每投资10000元补助500元。新模式是于2015年9月份正式运行,即客户每购买10000元的灵芝产品,次月返利约2000元左右(具体计算公式其不清楚),最多返利每人不超过投资额的三倍,每月店面补助每投资10000元补助500元。我没有向客户介绍过理财产品,但是我听业务员介绍过:“大概是先介绍产品的功效,然后也有提到返利及店补的事情。”客户通过刷卡转账或者现金的方式给财务室,财务室录入系统,系统生成会员号,然后将会员号发给客户,客户就可以凭会员号或者身份证去拿产品。客户投入资金后,公司有给客户开具收款凭证,其中2015年1月31日到9月份是我在负责这个事,后面是王川负责。客户资金汇入6张银行账户(2张中国工商银行,2张中国建设银行,1张中国农业银行以及1张中国银行),这些账户全桂林都会定期叫我去查明细。我确认客户货款后全部汇入全桂林的以上六个私人账号,我能够辨认出其中四个,分别是中国工商银行6222XXXXXXXXXXXXX20、中国农业银行6228XXXXXXXXXXXXX76、中国建设银行6236XXXXXXXXXXXXX77、中国银行6217XXXXXXXXXXXXX87。东莞市高埗镇千木芝禾公司处理会员资金账户有四个:四个账户所有人分别是全茂林、王川、王赋莲、王美玉,均是在东莞民生银行开户的,这些是给旧运营模式的会员返还周工资的。我的个人账号并未用于接收客户的转账,但我有三个账号用于湖北千木公司转账到唐芝公司用于日常运作,分别是东莞民生银行的6216XXXXXXXXXX74、6216XXXXXXXXXX73以及东莞招商银行6214XXXXXXXXXX06。东莞客户的统计由东莞唐芝公司做表格,然后上传至湖北总公司,由他们去统计人数。金额的统计之前我有负责过三个月,每月二十八号进行统计。2015年12月份的总额约为1.5亿元,2016年1月份约为2亿元,2016年2月份为4.5亿元,2016年3月份数据因U宝问题没有统计出来,2016年4月份的数据大概为5亿元左右。
我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我仅在公司帮忙打理财务、报销等方面的事宜,因为听员工说公司都是卖产品的,且传闻产品的质量很好。我觉得三倍返利有点高,但也有其他公司这么操作,虽然高额返利有些异常,但是我没有怀疑过这种模式。2016年5月5日,我在东莞市高埗镇泰安居小区B2栋902房休息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在902房查获大量公司收据、报销单、银行卡、U盾、U盘以及一部电脑。
辨认笔录:全悠悠辨认出全茂林、柴立群、林萍、全桂林、全探、王志伟、张乔赞、朱华、罗晓芬、王川、尹艳红、陈景华、徐耀。
15、朱华的供述与辩解:我从2014年12月开始进入东莞市高埗镇芝禾生物有限公司。2015年9月,东莞市高埗镇芝禾生物有限公司搬到万江区后改名为东莞市唐芝商贸有限公司。东莞市唐芝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和总经理是全茂林,公司地址位于东莞市万江区高埗路口的大合谷创意工业园的502、503、601、603办公室,员工大约70人。唐芝公司在莞城区金澳大厦一楼设有经营部,名称叫全仙禾茶味馆,公司一般在全仙禾茶味馆举办健康讲座、发放灵芝产品的宣传资料。唐芝公司的总公司位于湖北省,名称是湖北千木发展有限公司,公司的法人代表是全桂林,总公司设在湖北省咸宁市凤凰西路。唐芝公司大老板其实是全桂林,他是总负责人;法人代表是全茂林,他是总经理;业务负责人是柴立群,他是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是全悠悠,负责统计投资人数及投资金额;行政负责人是林萍;物流负责人是林萍的丈夫蔡伟;接待组由陈某1负责。
广东省内的芝禾、唐芝、全仙禾公司、门店都是全桂林在操作的,都是湖北千木发展有限公司的下属企业,都是从湖北总公司或海南千木发展有限公司拿灵芝产品进行销售。唐芝公司一般由全茂林与总公司进行联系,平时唐芝公司的运作都是听全茂林安排的。如果全桂林在的话,则都听全桂林的。
唐芝公司销售一些与灵芝有关的理财产品,投资这些理财产品最少要一万元。投资后除了得到相应价值的灵芝产品外,还可以从次月开始获得13%至25%的分红,最多可以获得投资额的三倍分红。凡消费金额达到10万元,就可以在海南灵芝生态园获取一块60平米的土地用于种植灵芝、甘草等药材,但因为种种原因,该承诺没有兑现,至今没人获得过土地。我们一般先拿一些灵芝产品给有意投资的人试用,并且由老客户向投资人介绍理财产品的投资方式,他们会告诉客户投资款都是用来种灵芝,做灵芝产品出售赚钱。一般通过老客户介绍新客户的方式,老客户介绍一个新客户就可以得到2500元的好处费,该好处费是分五个月发的,每月发500元,介绍越多获利越多。购买过程是这样的:客户先填写会员信息表(包括个人资料、电话号码及银行卡资料),成为会员后就可以购买了。客户可以使用现金、刷卡,旧模式的资金转到湖北湖北千木灵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账户,新模式的资金转到全桂林的私人账户。客户付款后,公司财务部人员开具收款凭证并加盖公司公章,报单组员工会录入投资金额等相关信息。据我所知,投资人的资金都是用于种植灵芝及生产灵芝产品,没有用于别处。客户购买成功后,我们就先把相应的灵芝产品给客户,到期就会将分红转到客户的银行卡里的,一般是每个月的5号向客户兑付收益的。转账的明细不称为利息而称消费返还,转出的银行账号是公司账号,转入的都是客户的银行账号。
公司会对服务中心下达销售任务,每个服务中心每个月的销售任务是30万元。我不知道公司有多少个服务中心,服务中心也可以是没有铺位的,只要是有人投资超过20万、并且介绍达到20人投资,就可以开始服务中心。成为服务中心的投资人除了得到分红外,还可以额外得到投资额5%的利润。我当时是以投资的方式进入唐芝公司的,开始是投资了5万元,后陆续投资了共51万元,都是以家人的名义投资进去的,但实际是我在操作投资的。我投资的钱都已归本了,现在还继续有分红,分红加上本金共获得80多万元。2016年3月份,全茂林聘请我任区域总监,从事部分市场管理工作,每月工资6500元。现在我主要负责江西省市场的业务拓展、管理工作。我以妻子许晓红名义推荐、介绍了十多人参与投资,还以妻子的名义开设门店,该门店会员共93个,我只介绍了11个新会员,其他会员都是这11个会员介绍进来的。该服务中心没有实体店,门店投资额200多万。由于家里小孩准备高考妻子提前回了老家,所以服务中心由我负责经营。全桂林曾对我们说过:“灵芝产品的成本是很低,但销售价格很高,从中可以获取差额利润。”全桂林还说过标价100元的灵芝产品一般成本是10多元的。我认为公司这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模式是存在一定问题的,公司所有消费返还大部分是来源于后加入会员的投资额,如果后加入会员的投资额不足,公司的资金链迟早会断。
辨认笔录:朱华辨认出柴立群、全桂林、全茂林、林萍、罗晓芬、全悠悠。
16、尹艳红的供述与辩解:我从2014年10月开始在东莞市万江区唐芝贸易有限公司任职报单组组长。唐芝公司在东莞各镇街都设立了门店,东莞芝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是东莞市唐芝商贸有限公司前身,东莞芝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搬到东莞市万江区大合谷创业园后改名为东莞市唐芝商贸有限公司。
唐芝公司报单组共9人,我负责建档登记投资人数和投资金额,全悠悠负责结算及通过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工资。我每月工资固定6200元,没有奖金和提成。我工作以来共有几万名客户在唐芝公司购买产品,具体人数不清楚,平均一个月有几千人。客户总共募集的资金数也不清楚,我建档后没有统计。我建档都是用电脑记账的,没有账本。我不认识罗晓芬,认识王志伟,王是唐芝公司文宣部部长,负责整理会议纪要以及微信群上发布会员服用灵芝功效好转的案例。报单组工作流程是这样的:客户购买一万元以上的灵芝产品后,业务员会将客户的购买收据、会员信息表提交给报单组,报单组根据客户的购买收据、会员信息表在千木公司的系统中录入客户的名字、身份证、银行卡等信息。这时候客户的信息在系统中的状态就是“暂录入系统”,之后业务员将客户信息提交给唐芝贸易有限公司,由财务部进行“财务初审”和“财务复审”,具体如何审查的我也不清楚。经过财务复审后,财务部就会将客户信息提供给报单组,并由报单组进行“报单审核”,报单组主要就是再次审核客户的名字、身份证、银行卡等信息。审核通过后,客户的状态就会成为“待激活”。接着报单组会将客户信息提交给湖北千木公司,由湖北千木公司进行“激活”,湖北总公司“激活”后,客户就会成为公司的会员。客户投资款汇入由财务部全悠悠管理,我不知道资金的最终流向,但我认为客户的资金是用于经营海南的种植基地,原因是千木公司总经理王亮日曾对我们说过:“收取客户的资金后,资金用于种植灵芝”。唐芝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灵芝孢子粉等产品,没有其他盈利项目。因为返利都是总公司出资的,所以我不清楚客户获得返利资金的来源,我也不知道公司通过出售灵芝产品获取的利润是否足以返还会员红利。我认为三倍利润返还过高,公司不可能通过销售灵芝产品获得三倍利润。客户购买产品后不能马上取现货,过后才可以提货,但没有提货时间限制,客户可以将产品寄存在公司内,我不清楚有多少客户将产品寄存在公司内。
我发展了我父母、丈夫、姐姐、堂哥、婶婶、舅妈购买了产品,每人都购买了1万元。我母亲的本金已经拿回来了,不过暂时没有得到回报。其他人都只是拿了一个月的回报或者一分钱都没有拿到。我本人购买了14万元产品,但到现在为止回本了约一万元,我是滚动购买的,收回的钱继续用于购买产品。
辨认笔录:尹艳红辨认出全茂林、全悠悠。
17、林萍的供述与辩解:我从2015年5月开始入职东莞唐芝商贸有限公司行政部主管。我的上级领导是全茂林,我工资是底薪+奖金,底薪是5000元,奖金约2000元。行政部包括人力资源组、文宣培训组、车队以及接待组。我的职责是新员工招聘审核、员工日常考勤、确定员工的培训方案、公司规章制度初稿、产品宣传资料的审核以及开设新门店申请资料审核。我初步确定员工的培训方案后会将方案交给副总监王志伟落实,王志伟进行人员培训。培训的内容是告知客户公司情况、产品、健康、旅游、财富等信息。我刚开始是在东莞市高埗镇上江城芝禾生物有限公司工作,后来该公司于2015年8月份搬到东莞市万江区大合谷创意产业园D3幢502、503、601、603房。在高埗上江城芝禾生物有限公司对面也有一幢厂房用来种灵芝,在东莞市莞城区金澳花园也开设了全仙禾千味茶馆,茶馆的老板是全茂林。公司主要销售灵芝孢子粉、菌丝体粉、千木酒、甘灵茶等产品,公司运作主要以吸纳会员为主,谁都可以发展成为会员。公司还以旅游、讲座方式等进行宣传,并承诺客户每投入1万元便可以成为会员,还可以拿到公司的保健品、食品、日用品等,同时承诺次月返还总利润的30%、60%的分红。以1万元为一个单位,直至分红至总金额的3倍为止。另推介1人加入会员,还可以拿到2500元推介费,但分五个月领取、每月只能拿到500元。成为服务中心的人员每月可以拿到公司的全业绩奖,即可以拿到服务中心每月总业绩的5%利润。服务中心可以进行发货、销售服务,但必须要到千木公司交款后才能算销售成功。
湖北千木灵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在湖北咸宁,有一个分公司在海南省海口市,叫海南千木灵芝有限公司;另外一间分公司是东莞市万江区唐芝商贸有限公司。广东省内的芝禾、唐芝、全仙禾等公司是湖北省、海南省等公司的子公司。唐芝公司的总负责人是全茂林,业务负责人是柴立群,财务负责人是全悠悠,尹艳红协助全悠悠,电脑系统操作和维护人员是阮重,而徐耀、陈景华是东莞公司的区域经理。全桂林、全茂林曾说过在湖北、海南两地有多个项目,我只去过湖北华琪集团、湖北提取物工厂、菌种场以及海南的种植场地。客户购买产品流程:客户看中某种产品后就到财务部把个人资料及分红银行账号交给财务部登记,财务收到产品款后将资金汇入全桂林的个人账号,财务部主管全悠悠负责开收款凭证,再由尹艳红录入电脑。我不知道全桂林的银行账号,也不清楚客户投资款的最终用途和去向。
客户寄存产品在公司的原因有两个,一是产品由客户自己决定要不要带走,客户可以将产品寄存在公司。可能是客户担心产品过期,所以每次仅带走少部分产品,剩下的就寄存在公司。另一个就是公司生产的产品很少,根本不够客户购货金额。我不知道是否有客户从来没有领取过产品。我个人认为灵芝产品功效不错。客户购买产品后次月开始,财务部工作人员会将分红打入投资者账号。财务部负责兑付收益给客户,我不知道尚有多少客户本金未兑付,也不清楚客户投资总人数以及总的金额。公安机关搜获的《申请开设千木灵芝服务中心的通知》、《关于申报市场推广部长的通知》、《消费折扣返还奖励方案》等三份文书我不知是谁拟定的,都是湖北千木公司发到东莞唐芝公司,唐芝公司管理层就向员工宣读文件内容,并要求员工执行。
辨认笔录:林萍辨认出柴立群、胡柏林、李东、凌学贵、全桂林、全探、谭明亮、王志伟、张乔赞、郑安美、朱华、陈景华、徐耀、罗晓芬、全悠悠、尹艳红。
18、张乔赞的供述与辩解:2015年3月份,全桂林找到我称想在东莞市开一家灵芝店,要找我去管理,我同意了。后来,全桂林就在东莞市莞城区东城西路金澳大厦一楼找了一个商铺。6月份,正式成立东莞市莞城区全仙禾千味茶馆。我在茶馆里担任馆长,茶馆的店长是张英,主管是高杰和史传勇,出纳是蔡某1,兼职财务是郑某,还有其他的小职员,这些人都是我招聘回来的。我是全仙禾千味茶馆的管理者,茶馆的工作都由我来安排的,我负责日常管理与传统零售业务,会员的推广、吸收不属于我工作职责。茶馆的工作我都是向东莞市分公司总经理全茂林和董事长全桂林汇报的,也听从他们的安排。我每个月固定工资是1万元,另外获取门店零售10%提成。
全仙禾千味茶馆的注册名称是东莞市全仙禾保健食品经营部,法人代表是全茂林,主要经营预包装保健食品等。茶馆零售千木灵芝系列产品,包括会员产品、各种养生保健产品、植物提取物、各类野生灵芝,其中灵芝孢子粉、菌丝体、面膜、香皂、牙膏、面、茶等是会员产品。推销方面,茶馆培训师李小波向会员介绍灵芝产品保健功效好,而且购买产品可以获得三倍分红返利。投资少的会员一般马上拿货,投资多的就分批拿货,但没有提货期限限制。我认为购货较多的客户因为产品太多不好保存、搬运,所以约20%的客户将产品寄存在公司。会员基于高额返利、基于产品质量而购买产品这两种情况都有,我不知道那种情况居多。购买会员产品可以参与公司分红返利,购买一万元返利的金额最多三万元,我不知道这样公司是否会亏本。据我所知,公司没有从事金融业务的牌照。公司的保健产品,按照传统的销售模式肯定是不好卖的,所以公司改变传统思路,用返利的模式来经营,靠销售产品产生利润。客户都是自愿的,如果有意见的十天内可以无条件退款。我们公司的新员工都会有培训,课程内容包括会员制度,所以每位员工接受培训后都清楚了。
我推荐了家人、亲戚购买公司的产品。我本身也有购买公司产品,每月有返利。门店每个月有5、6万元零售金额,都存入全茂林账户,而会员投资金额存入全桂林账户。2015年7月份,全桂林介绍我入会成为会员。2015年10月,因为公司规定员工不能开设店铺,我就以妻子的名义开了一个虚拟门店即甘达燕3769店。我先投资了10万元,后又追加了38万元。根据千木会员系统,甘达燕3769店有160个会员共购买了442万元产品,开店至今共获得店补91500元。
辨认笔录:张乔赞辨认出柴立群、胡柏林、李东、凌学贵、全桂林、全茂林、全探、谭明亮、王志伟、谢远光、朱华、郑安美、林萍、罗晓芬、全悠悠、王川、严建琴、尹艳红、张英。
指认笔录:张乔赞指认出其以甘达燕名义与湖北千木公司签订的服务中心销售合作协议,及千木会员系统统计的甘达燕门店的发展会员人数、店补总额。
19、张英的供述与辩解:2015年9月,我应聘加入东莞市莞城全仙禾公司,任店长,负责茶馆的日常经营,如员工的岗位分配、员工的出勤情况、员工的绩效考核、各个岗位职务流程等。茶馆的财务有专人负责,我的工作不涉及财务方面的管理。门店总经理是张乔赞,我属于张乔赞的销售团队。全仙禾茶馆销售灵芝提取物等会员产品获取利润,但全仙禾零售产品销售量一般。我保底工资是4400元,个人零售养生保健产品提成5%,整店保健产品零售业绩提成1%。购买产品后成为会员可以获得产品以及参与公司分红返利,一般都是靠会员对口宣传,同时公司也在电视台做广告宣传该销售模式。我们也会向客户介绍灵芝产品功效,且购买后可以参与公司的分红返利,但很多客户都没有领取产品。我认为客户不领取产品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寄存,因为茶馆先从唐芝公司领取产品,后会员根据提货单到茶馆领取产品,且公司没有规定提货时间。购买产品时,如果会员直接刷卡,资金直接转账到全桂林的个人账户;如果支付现金,蔡某1会当天将现金存到全桂林的个人账户。资金转账到全桂林的私人账号的做法是公司规定的,我也不知道原因。公司前台张贴了四个转账账号,四个都是写着全桂林账号,客户不愿刷卡的可以转账,分别是中国工商银行6222XXXXXXXXXXXXX20、中国农业银行6228XXXXXXXXXXXXX76、中国建设银行6236XXXXXXXXXXXXX77、中国银行6217XXXXXXXXXXXXX87。蔡某1登记好投资人数和投资金额,每天下班后将数据、金额送到唐芝公司,由唐芝公司制作账本,全仙禾经营部不制账。我不清楚唐芝公司是否有从事金融业务的牌照,我认为公司的经营模式是消费投资且有分红,但不存在支付利息和本金。我不认为公司的行为是非法集资,而是合法的消费投资营销模式。此外,我曾看过北京大学的一名教授编写的一本书,该教授提出一种观点:“销售模式,消费者也可以成为投资者”,我认同这种观点。
我在东莞市万江区金泰泓福苑小区首层17-18号铺位开设了一间实体服务中心,服务中心发展了144个会员,会员共购买了406万元产品。我介绍家人、亲戚、朋友约30人入会。我自已投资了100万元(本金六十万元,后将获利的钱滚动投资,合计一百万元),亲戚、家人带同他人共投资了三、四百万元。截至目前为止,亲戚、家人共尚有一、两百万元资金没有收回。我自己开的店铺受区域经理徐耀管理。区域经理主要负责上传下达湖北千木公司的一些通知和制度,组织会员参加旅游、水会等活动,接待一些来自全国各地的来参观学习的会员,还组织相应地区的店长集中开会。会议的内容一般是传达学习公司近期制度和文件,宣传公司的发展情况及千木公司的消费折扣返还机制。
辨认笔录:张英辨认出柴立群、胡柏林、全茂林、全桂林、全探、林萍、罗晓芬、陈景华、徐耀、谢远光、张乔赞、朱华。
指认笔录:张英指认出其与湖北千木公司签订的服务中心销售合作协议,及千木会员系统统计的张英门店的发展会员人数、店补总额。
20、王川的供述与辩解:我于2015年8月应聘进入东莞市芝禾公司上班,先是打杂,后在财务部工作。芝禾公司是东莞唐芝公司的前身,总部设在东莞市万江区大合谷产业园五、六楼,且在东莞市莞城区有一家全仙禾茶馆。唐芝公司、全仙禾茶馆的老板是全茂林。唐芝公司约有60名员工,全茂林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叫柴立群,下面有几个部门的主管,主管下面就是普通员工了。2016年3月份前,王亮日是唐芝公司总经理,后来总经理是全茂林。我的职责是收钱,帮会员刷卡后将资金交给会计翟肖玲。我曾在区域经理、会计翟肖玲处看过卡号为6222XXXXXXXxxxxxxxx的工商银行卡,卡主是全桂林,但我不知道客户的钱是否最终转账到全桂林的个人账号。
大概从2015年8月份起,我们公司以入会的模式销售产品,客户交纳1万元入会费后可以获得1万元公司产品和3万元销售分红。会员可以持收据在店里买1万元的产品,3万元销售分红就要按每个月的销售额进行分红,每个月约可以分得2500元,等分满3万元后就自动退会,如果会员想继续分红就得重新交钱入会。会员每次最高不能交高于10万元会费,最少是1万元。此外,我不清楚公司有否有从事金融业务的牌照。公司的灵芝是在海南买回来的,刘祥添负责采购灵芝,成本价我不清楚。2016年年初,王亮日称公司需要招商银行卡用于买票,当时王亮日称使用他的银行卡不方便,我当时正好开办了一张开通了网上银行的招商银行卡(卡号:6214XXXXxxxxxxxx)尚未使用过,于是就将银行卡交给王亮日。使用上述银行卡每次需输入验证码,王亮日使用时不方便,所以他就将卡还给我。在王亮日使用上述银行卡期间,我取消了短信提醒功能,王亮日叫我取消的,取消的原因不清楚。我觉得唐芝公司是普通的生产销售,公司给购买产品的顾客三倍返还利是有点异常,至于领导怎样考虑我就不清楚了。
辨认笔录:王川辨认出柴立群、全桂林、全探、全茂林、谭明亮、王志伟、张乔赞、朱华、林萍、罗晓芬、全悠悠、尹艳红、张英。
指认笔录:王川指认出其供唐芝公司使用的招商银行账户(卡号:6214XXXXxxxxxxxx)。
21、徐耀的供述与辩解:2015年5月份,我被东莞市莞城全仙禾茶馆老板张乔赞雇佣为见习店长,负责内勤工作。8至12月份期间,我担任全仙禾茶馆主管。12月份,因口才突出,全茂林将我调任为唐芝公司市场部的区域经理以及宣讲会主持人,负责联系片区店长以及向会员讲解千木灵芝产品功效、销售返利模式。从2016年3月开始,我被副总经理王亮日正式任命为东城区、万江区、莞城区、南城区、高埗镇、寮步镇、东坑镇等地区的区域经理。我管理的门店约20家,管理的店长包括刘某3、黄启光、万锦辉、谢远光、翁海强、潘健和等人。我每月工资3800元,上级是熊某,熊是区域总监。我负责公司与店长之间信息的上传下达,还为店长提供POS机给客人刷卡。东莞还有两个区域经理,分别是陈景华、郭鹤超,其中陈景华负责的镇区有虎门、洪梅、沙田等,郭鹤超负责长安、厚街、麻涌、中堂等。
我共投资10万元千木灵芝产品,共推荐13名亲友购买千木灵芝产品,但我没有开设服务中心。我母亲购买的产品已经全部提取完,姐姐徐娟娟的还有部分没有提完。到公司提取产品没有时间限制,只要有货就能提取,但仓库经常缺货,我认为公司种植的灵芝不能满足会员的购买需求。公司文件称通过销售灵芝产品产生利润,仓库经常缺货,但我认为公司种植的灵芝不能满足会员的购买需求,也不清楚灵芝成本。我仅仅去过位于东莞市高埗镇的一个甘草灵芝种植基地参观。此外,我知道公司还投资了一家千木吉斯医院,但医院尚未开业。
2016年7月17日,我在东莞市东城区牛山新村璞正元茶叶店睡觉时被抓获。公安人员在唐芝公司602房的电脑提取出公司的七份规章制度,分别是《考核规定》、《市场部经理考核评分表(月度)》、《关于各区域服务中心申请刷卡机的通知》、《市场区域经理》、《区域划分》、《东莞区域负责人明细》。这些文件我都没有看过,但我知道这是王亮日草拟的。
辨认笔录:徐耀辨认出柴立群、全桂林、全茂林、张乔赞、王志伟、朱华、陈景华、林萍、全悠悠、罗晓芬、王川、尹艳红、张英、詹荣彬(东城花园新村附近门店店长)、叶润佳(莞城门店店长)、王平好(虎门门店店长)。
22、陈景华的供述与辩解:我从2016年5月我入职东莞市唐芝商贸公司,担任虎门、洪梅、沙田等地区的区域经理。负责公司与店长之间信息的上传下达。我的直接上级为柴立群。我负责管理8家门店,店长包括洪梅的李小清、道滘的黄某4静、沙田的刘凤萍、虎门的陈锦英以及王平好等人。湖北千木公司在东莞有三家公司,分别是唐芝商贸有限公司、广东全仙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及东莞市全仙禾食品经营部,其中广东全仙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是唐芝商贸有限公司的前身。三家公司的销售模式是会员制,从2015年7月份开始施行,主要内容是购买公司的产品有返利,公司将利润的30-60%用于返还,最高返还金额是购买产品金额的3倍。我觉得大部分会员都是看中公司消费返还的钱比较多而投资的并非基于相信产品功效。公司没有银监会批准的办理存款业务的牌照或者许可证明。上述三家公司均不生产产品,产品由湖北总公司负责生产,公司在湖北、海南有灵芝种植基地。全桂林曾在会议上提过:“投资10万元的会员在海南岛生态园有66平方米的农业用地,公司在湖北收购了一间医院,还在海南投资了一间千木饮料厂。”据我所知全桂林所称的医院、千木饮料厂均没有营业,没有产生收益。会员购买产品超过50万元,则需我等区域经理审批,公司返还10万元汽车奖给会员。据我所知,千木公司有约30名区域经理,唐芝公司有四、五名区域经理。我的业绩收入与所管理门店的营业额挂钩,投资额越高提成越高。作为区域经理我每月收入包括工资、提成、奖金三部分,每月基本工资2500元,提成每月4000元至12000元不等,奖金每月1000元至3500元。我共购买了2万元千木灵芝产品,至今收到返利约1.5万元。我还推荐了10名亲戚购买千木灵芝产品,推荐金额约10万元,亲戚都是挂在柴立群妻子李小清名下,我共获得推荐奖金约1万元。会员出资后不能立刻提取产品的,一般要7、8天后才能提取,但公司没有规定提货期限。
2016年7月17日,我在东莞市莞城区文化广场地下停车场被公安人员抓获。随后公安人员在我公司扣押六份文件,分别是《公司员工的考核管理办法》、《东莞区域负责人明细》、《区域划分明细》、《市场部经理考核评分表》、《关于各区域服务中心申请刷卡机的通知》以及《市场区域经理职位说明》等,其中《负责人明细》是柴立群制定的,其他的我就不清楚了。
辨认笔录:陈景华辨认出柴立群、全茂林、全桂林、全探、张乔赞、朱华、林萍、全悠悠、王川、严建琴、尹艳红、张英、徐耀、詹荣彬(莞城花园新村店长)、叶润佳(南城一个门店的店长)、陈锦英、王平好(均为虎门门店店长)、陈秀娟(沙田门店店长)。
23、谢远光的供述与辩解:2015年年初,我通过朋友接触到千木灵芝公司的甘灵茶,后到他们公司了解产品情况。当时工作人员向我介绍说:“如果一次性投入1万元,公司就给价值1万元的货品,且次月起每个月可以分红购货额的20%,也就是2000元,返还3万元封顶。”该公司还称可加盟服务中心,需要一次性投资20万元,加盟后不仅可以千木灵芝公司的名义开店,且公司还给价值20万元的货物。但是服务中心每月必须发展30万元业务,否则取消店补。我于是投资了20万元且以自己的名义加盟服务中心,店铺地点是东莞市东城区景湖春天小区177号。2015年12月份,因之前投入的20万元已经回本,甚至还挣了3、4万元,所以我又投了30万元购买产品。12月份这次我提了十几万元产品。我经营千木灵芝店没有营业执照,没有招募员工或销售人员,平时都是我自己在店里管理的,门店没有账本。我会让客人尝试产品,有时会赠送产品,同时我也会告知客户购买产品可以获得分红。
因为我经营的服务中心没有POS机,如果客人有入会意愿的话,我就推荐客户到唐芝公司交钱,而我作为推荐人可以获得推荐奖金。客户入会时所填写的表格中有一项是介绍人名字,我介绍的客户就填上我的名字,那么公司就确定我是介绍人,以此为依据给我支付提成,介绍一个客户可以得到2500元提成。客户支付投资款后,可以凭提货单随时到公司仓库提货。从2015年8月份至今,我共介绍了十几人到唐芝公司购买产品,获得约3万元提成,我的客户发展的会员就有一百多人。我记得介绍过余向明、沈富优、黎富明,谢贯能、谢焕香、林培仙、林培珍、谢万能、谢贵能、李秀芳、谢文锐、林美芬等人到唐芝公司购买产品,但他们具体投资的金额就不知道了。
后来公司规定每个客人每个月只能购买1至10万元产品,但是次月可以重复购买产品。原因一是因为公司每个月都会生产产品,如果客户这个月一次性购买产品过多,那么次月的产品可能没人购买;二是客户没有那么多地方储存产品,这个限制规定对客户来说也是有好处的。我听全桂林说过投资资金用于扩建公司和投资项目,如种植灵芝、投资厂房、投资医院等。
我曾听全桂林说过:“公司要扩大经营,还打算投资医院等项目,但公司资金不足,就通过每月将分红分给客户吸引客户投资的方式集资。”全桂林还说:“先投钱再拿货分红的方式不仅可以锁定消费者,还可以将客户先行投入的钱作为公司资金。”我也认为公司通过把每月将分红分给客户的方式可以吸引到更多的客户。我共向千木灵芝公司投入60多万元投资金,按照公司分红规定,其每个月可以拿到约12万元分红。目前为止,我拿了约3个月分红。上述60多元是本金加上滚动分红,其中本金是50万元。
辨认笔录:谢远光辨认出张英、全桂林、全茂林、陈景华、徐耀(唐芝公司区域经理)。
原判认为,被告人全桂林、凌学贵、袁晓玲、罗晓芬、李东、全探、胡柏林、严建琴、郑安美、谭明亮、全茂林、柴立群、朱华、林萍、王志伟、全悠悠、王川、尹艳红、张乔赞、张英、谢远光、徐耀、陈景华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全桂林、凌学贵、袁晓玲、罗晓芬、李东、全探、胡柏林、严建琴、郑安美、谭明亮、全茂林、柴立群、朱华、林萍、王志伟、全悠悠、王川、尹艳红、张乔赞、张英、谢远光、徐耀、陈景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但公诉机关所指控的全桂林等23名被告人在各区域以及本案所涉各门店范围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及吸纳会员的数额不当,予以纠正。同时,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袁晓玲、朱华、王志伟的工作职责不当,亦予以纠正。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全桂林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策划者、组织者、实施者,是主犯,应对本案全部的犯罪事实承担责任;被告人凌学贵、袁晓玲、罗晓芬、李东、全探、全茂林作为生产、管理、销售各个环节的负责人以及湖北千木公司下属企业的负责人,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起着关键作用,是主犯,应分别对其参与犯罪期间以及其所负责区域及职责范围内的犯罪事实承担责任;被告人胡柏林、严建琴、郑安美、谭明亮、柴立群、朱华、林萍、王志伟、全悠悠、王川、尹艳红、张乔赞、张英、谢远光、徐耀、陈景华等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为从犯,依法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同时也应分别对其参与犯罪期间以及其所负责区域及职责范围内的犯罪事实承担责任。被告人凌学贵另有刑罚未予执行,其触犯数罪,应对其数罪并罚。另外,对各被告人所具有的自首、坦白情节,本院亦予以充分考虑,具体意见同前述评判意见。对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有关各被告人地位、作用以及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对于合理部分予以采纳,不合理部分不予采纳。另外,鉴于本案案情重大,损失数额特别巨大,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财产刑执行时,退赔集资参与人损失优先于罚金刑的执行。
根据各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
一、被告人全桂林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
二、被告人凌学贵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八年、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1000元。
三、被告人罗晓芬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
四、被告人李东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
五、被告人全探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
六、被告人全茂林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
七、被告人袁晓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八、被告人胡柏林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
九、被告人郑安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
十、被告人谭明亮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
十一、被告人柴立群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
十二、被告人全悠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
十三、被告人张乔赞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
十四、被告人张英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
十五、被告人严建琴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十六、被告人林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十七、被告人朱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十八、被告人王志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十九、被告人谢远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二十、被告人王川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二十一、被告人尹艳红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二十二、被告人徐耀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二十三、被告人陈景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二十四、在案扣押、冻结款项(包括孳息)分别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在案查封、扣押的房产、车辆、股权、期货、物品等变价后分别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继续追缴并责令退赔,按照同等原则分别发还(详见本案已查封、冻结、扣押的涉案资产清单),以上发还款额均以集资参与人的实际损失为限。
原判对本案已查封财产的处理附页如下:
以下涉案资产已完成确权,变价后分别按比例发还:
1、账户资金
冻结人民币598064781.51元(存于90个银行账号及1个东航期货账号)
2、房产
(1)被告人全探所有的位于湖北省咸宁市碧桂园温泉城泊林三期六街A1单元32室的房屋一套;
(2)武汉福慧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江汉区福星惠誉.福星城二期21栋1-2层4室的商铺一套;
(3)武汉福慧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江汉区福星惠誉.福星城二期21栋1-2层5号的商铺一套;
(4)武汉福慧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江汉区福星惠誉.福星城二期21栋1-2层1室的商铺一套。
以上第(2)、(3)、(4)房产已被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法院依法处置,本院对上述房产轮候查封。
3、车辆
(1)被告人柴立群所有的车牌号为粤SWXXxx的轿车一辆;
(2)被告人全茂林所有的车牌号为粤SEXXxx的轿车一辆;
(3)被告人全茂林所有的车牌号为粤SBXXxx的轿车一辆;
(4)被告人全茂林所有的车牌号为粤SNXXxx的轿车一辆;
(5)被告人张乔赞所有的车牌号为粤SNXXxx的轿车一辆;
(6)被告人张英所有的车牌号为粤S4XXxx的轿车一辆。
4、物品
(1)扣押套装千木甘灵茶、千木金荞酒等产品、原料3415箱/袋,另有散装灵芝盆景、千木遮瑕亮白BB霜、大块灵芝、千木金荞酒等173件;
(2)扣押电脑、冰箱、办公桌等公司办公设备517件/套,另有散件货架一批;
(3)扣押手机40部及其平板电脑、POS机等物品27件;
(4)冻结武汉福慧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股权。
备注:如有债权人对上述财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应在享有优先权债权人受偿后,对剩余价值依法予以追缴并用于发还。
上诉人全桂林提出:1、千木公司所有的宣传行为都是为了促销灵芝产品,从来没有以吸收公众存款为目的,主观上没有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2、原审判决将千木公司对消费者返还购买原价,还支付不超过购买金额3倍的增值部分,推断为变相的返利付息,是没有查清公司返利的计算模式,推理逻辑错误。其公司仅是拿出当月利润的一部分来返利,返利后仍会有盈余;在没有利润的情况下则不会返利。公司至案发前之所以能每月给予消费者返利,是因为产品质量好,销量大的缘故。3、千木公司与消费者之间仅是买卖关系,双方交换的是实物,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法律存在本质的区别,原审判决在定性上适用法律错误。4、千木公司经营稳健,产品质量好,一直在盈利、壮大。原审判决认定千木公司严重危害公民财产安全,影响金融稳定没有事实依据。5、其在本案中实施的所有行为都代表千木公司等单位,原审判决把单位行为定性为个人行为是主体定性错误。请求本院改判其无罪。辩护人邓步韫所提的辩护意见与全桂林的上诉意见一致。辩护人崔鑫补充提出:千木公司在推介会、宣传单上只是宣传灵芝的功效,没有宣传一返三消费模式,没有明确保证消费者会获得返利。原审判决将千木公司创新的销售模式推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上诉人凌学贵提出:1、其名义上虽系千木公司的执行总裁,但徒有虚名,公司运营中的重大决策均是全桂林及罗晓芬、王亮日等人把持,其没有参与,所起的作用也明显比罗晓芬、王亮日等人低。2、其仅负责湖北千木公司的管理,全桂林在东莞、海南开设的关联公司的犯罪事实与其无关;千木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高管中工资收入比其高的大有人在。本案应认定为单位犯罪,且其仅应对湖北千木公司的犯罪事实负责。原审判决错误认定其在千木公司经营管理中所起的作用并以其工资收入为依据推定其起决定性作用,是错误的,对其所判刑罚过重。3、公安、检察机关在侦查、审查起诉过程中存在以下程序违法行为:湖北的公安机关未对其立案侦查,原公诉机关却对其提起公诉;东莞万江公安分局在抓捕其他涉案嫌疑人时并未发现其有违法行为,原公诉机关却对其提起公诉;公安机关采取威胁、利诱的方式要求购买千木公司产品的消费者以投资人、报案人身份制作证言或填写投案情况表,系有罪推定。原审开庭时这些证人也没有到场。辩护人钟贤立提出,凌学贵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也不应对东莞、海南的千木公司的相关公司的非法吸存数额负责。本案即使追究责任也应以单位犯罪的形式进行。
上诉人袁晓玲提出:1、其仅是湖北千木公司的普通出纳员,其到岗前千木会员系统、财务会计记账软件已经在运行。其仅是根据会员系统及技术部核实过的名单给会员打返利款,没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即使构成犯罪,也不是主犯。2、其行为应当认定为单位行为,若构成犯罪则应认定为单位犯罪。3、其没有安排过全悠悠的工作,没有在公安机关说过“千木公司的利润就是拆东墙补西墙,迟早有一天会资金链断裂”的话,这是公安人员打印好让其签的。辩护人黄松所提的辩护意见与袁晓玲的主要上诉意见一致,补充提出:①湖北千木公司的消费返利经营模式包括公司早期实施的从每月新增购货款中拨出一部分作为奖励分配给消费者,还是后来的以新增利润的30-60%作为客户的奖励的模式,均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②公诉机关提交的司法鉴定意见系公安机关违法取证所得,不能排除涉案金额存在重复统计的可能,不能作为认定袁晓玲犯罪的证据。袁晓玲与在案其他被告人没有形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意联络,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上诉人罗晓芬提出:1、原判认定其在千木公司中的职务及实际作用与事实不符。其只是千木公司的普通员工,此案应追究千木公司的单位犯罪责任而非追究其个人责任,原审法院追究其个人责任属适用法律错误。2、原判据以定案的鉴定意见依据的检材不符合检材形式要求,原判采信的鉴定意见中的数据,包括千木会员系统上的数据及收款收据上的数据存在重复计算的情况。原判也未将在案被告人及其亲友购买千木公司产品的款项;及千木公司与客户之间的钱款两清的数额、已退还的会员购货款数额从涉案总额中扣除,夸大了涉案金额的认定,导致对其量刑过重。3、其并不明知千木公司的销售模式会涉嫌犯罪,没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观故意,原判将千木公司正常经营过程中的合法行为予以否定,把其定为全桂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支撑是错误的。辩护人林海棠提出,1、公诉机关以微信聊天记录内容指控罗晓芬实施审批全国财务工作的犯罪行为并未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2、即便罗晓芬2015年12月被任命为全国财务总监并负责全国财务审批的事实成立,罗晓芬也仅应对2015年12月以后的全国范围内的非吸数额承担责任。3、本案各被告人及其亲友投资的金额不应认定为非吸金额并作为被告人的量刑考虑。案发前用于返利的涉案金额,在对被告人进行量刑时也应予以扣减。4、涉案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所使用的检材不符合法定要求。请求本院依法改判。
上诉人李东提出:1、其只是千木公司的一名普通员工,任职时间短,没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观故意;其在案发前几个月才得知公司的销售模式,原判把其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同犯罪的主犯是错误的。2、其在公安机关对其进行一般性询问时即已如实、主动交代全部犯罪事实,依法应当成立自首。原判对此情节未予认定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本院予以改判。辩护人万建雄所提的辩护意见中,关于李东是否构成犯罪、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是否具有自首情节等问题与李东的上诉意见一致。补充提出:①本案应当以单位犯罪而非自然人犯罪追究责任。②原判认定本案吸引全国各地共计97915人参与投资,非法吸收投资款4306931000元属事实不清,据以定案的鉴定意见存在重复计算的问题,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上诉人全探提出:1、原判认定其在千木公司中的职位及实际作用与事实不符,其不参与公司的运营、决策、生产及销售,其应当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2、其所在的技术部管理的“千木公员系统”仅是客户购买信息的整理工具,并非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必要条件及支撑条件。其只负责将公司管理层对系统的技术要求转达给软件开发公司,不负责系统数据的核实及录入。原判对其量刑过重,请求从轻改判。辩护人向伟莹所提的辩护意见与全探的上诉意见基本一致。
上诉人胡柏林提出:1、原判认定其在千木公司中的职务、权限、地位、作用与事实不符;其不是公司的股东,没有经营决策权,只负责灵芝种植基地的技术管理,不负责其他包括销售、财务、接待等工作。2、其一直以为海南千木公司是合法经营的公司,所从事的产业是合法的产业,不清楚公司的返利销售模式是违法的,其也是受蒙骗而参与到本案中来。本案应当以单位犯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而非追究其个人的责任。3、原判在量刑上存在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其工作主要服务于同案人严建琴,作案的情节、作用均较严低,原判对其所处刑罚却较严要重,违背事实及法律。请求依法改判。辩护人黄文波提出,关于胡柏林罪与非罪的问题,坚持一审的辩护意见及胡柏林的上诉意见。补充提出原判对胡柏林所处刑罚与胡柏林在本案中的作用、地位不相适应,建议依法改判。
上诉人郑安美提出:1、千木公司成立的初衷是没有恶意的,目的是想从事健康产业以造福社会。同案人全桂林也没有大量挥霍及卷走消费者购货款的情形。其作为万春公司的副厂长,只是一个虚名,对于千木公司销售模式也只是初步了解。其在本案中的行为只是履行职务,没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其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人何柳辉所提辩护意见与郑安美的上诉意见一致,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郑安美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上诉人谭明亮提出:其只是湖北菁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普通员工,没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及客观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原审法院判决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违反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即使其构成犯罪也仅是从犯,依法应适用缓刑。辩护人贾雷鸣所提的辩护意见与谭明亮的上诉意见基本一致,补充提出:谭明亮所任职的湖北菁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主要业务是生产销售胶原蛋白,该公司只销售部分胶原蛋白给全桂林,其产品并非全桂林吸收公众存款的工具。原判据此将谭明亮定罪系违背事实,且无法律依据。
上诉人全茂林提出:1、其在东莞唐芝公司、芝禾公司任法定代表人,任千木公司的东莞区域经理仅是虚职,其入职时公司的经营模式、人事安排、资金运用等方面均无权作出改动,其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2、其归案前没想到千木公司的经营模式是违法的,主观恶性较低,原判对其量刑过重。辩护人朱某3所提的辩护意见与全茂林的上诉意见基本一致。补充提出:①东莞唐芝公司仅是湖北千木公司的从属者,其经营模式、决策均来自湖北千木公司,所有收益均付给湖北千木公司。全茂林作为东莞唐芝公司的工作人员,其作用远较湖北千木公司的人员轻,因此在量刑上应较湖北千木公司的人员轻。②本案应以单位犯罪而非个人犯罪追究责任。
上诉人柴立群提出:1、原判认定其经营的门店吸收的会员人数及资金数额有误,其中110个会员中有108人是王亮日发展后挂在其名下的;246万款项中有其本人及亲属投入的92万,应在总额中扣除。2、其本人的银行账户没有用于犯罪,账户内的存款大部分是其入职前的合法收入,其名下的粤SWXXxx汽车也是入职前购置的,原判将其被冻结的财产全部用于赔偿本案被害人(或投资者)是错误的。3、本案应以单位犯罪追究公司主要负责人责任而非其本人的责任,其入职时间短,不清楚千木公司的经营模式是违法的,其在公司运营过程中起的作用较小,原判对其量刑过重。辩护人周军富所提辩护意见与柴立群的上诉意见基本一致,补充提出原判错误认定柴立群在唐芝公司中的职位及作用,导致量刑过重。建议改判并依法将柴立群的合法财产发还给其本人。
上诉人全悠悠提出:1、其出任东莞唐芝公司财务主管是临时性的,在公司经营过程中起的作用较小,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2、同案人林萍、王川入职的时间比其早,在公司中的作用比其大,但原判对其量刑比该二人重,属违背事实。3、其于2016年4月30日从唐芝公司离职,应构成犯罪中止,原判量刑时遗漏其从轻处罚情节,量刑过重,请求从轻改判。辩护人赖辉华提出:①全悠悠本不知道千木公司的经营模式是违法的,其没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客观上仅履行公司安排的职务,不构成犯罪。②本案应以单位犯罪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而非追究全悠悠的责任。③即便认定全悠悠构成犯罪,其在本案中是作用较轻的从犯,应予减轻处罚。全悠悠在案发前已离职,属于犯罪中止,也应当减轻处罚。
上诉人张乔赞提出:1、其工作的全仙禾茶馆与东莞唐芝公司彼此之间相互独立,故唐芝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与其无关。2、全仙禾茶馆的法人代表和经营者均是全茂林,其只负责日常管理,且茶馆的功能与发展会员跟湖北千木公司推行消费折扣返还奖励方案无关。茶馆只负责零售、产品展示、试食、接待等,其并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3、其虽然知道湖北千木公司的一返三经营模式,但并无支撑公司推行该模式;虽以家人名义开了虚拟店,但目的只是想赚些钱,并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原判量刑过重。4、本案扣押的部分财物是其本人的,应予返还。辩护人唐建所提辩护意见与张乔赞的上诉意见基本一致,补充提出:原判对张乔赞所有的小汽车予以没收属事实认定不清,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改判。
上诉人张英提出:1、本案并没有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却在推定千木公司的经营会危害社会的情况下,以刑事手段追究其本人及其他同案人属程序违法。另,公安机关的侦查对象本是东莞唐芝公司,但在没有任何转换手续的情况下,即对包括其在内的23名自然人进行抓捕并移送起诉也是程序违法。2、本案主要由全桂林以湖北千木公司法人代表的身份实施的,包括其在内的在案被告人均是履行单位的职务,本案应以单位犯罪追究责任。3、其不认为也不清楚千木公司的消费返利经营模式是违法的,其没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不与全桂林等人构成共同犯罪。4、其作为全仙禾茶馆店长的作用轻微,不应对东莞唐芝公司的全部非法吸存数额承担责任;其所开的服务中心只是虚拟店,80%左右的营额都是钱物两清的买卖行为,其店的营业额不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5、其被扣押的汽车(粤S4XXxx)等财物是个人合法财产,不是作案工具及违法所得,应予返还。原判对其量刑过重,请求依法改判。辩护人余磊提出张英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公诉机关提交的电子证据千木会员系统存在取证程序的重大瑕疵,真实性不能确定,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据此,公诉机关提交的鉴定意见也存在相应的重大瑕疵,同样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上诉人严建琴提出:其一直任职于海南千木公司,该公司与湖北千木公司及东莞唐芝公司都是相互独立核算的,其涉案数额与后两家公司无关,其只应对海南千木公司的数额负责。原判以湖北千木公司在全国非法吸存的总额对其量刑,导致量刑过重,请求从轻改判。辩护人王云昭提出,严建琴仅应对其入职后在海南地区参与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及数额承担责任,与其他广东地区的同案人涉及的犯罪事实及数额,严建琴要小得多,但量刑却较他们重。严建琴主观恶性较小且是从犯,建议本院从轻改判。
上诉人林萍提出:其在千木公司只是从事一般的行政工作,不清楚公司的经营模式是否合法合规,没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其在千木公司上班的时间短,除了工资,没有额外收入,原判对其量刑过重。辩护人叶玉斌所提的辩护意见中关于林萍的职务、作用及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与林萍的上诉意见一致。补充提出:千木公司与消费者之间是纯粹的买卖关系,其向消费者返利是根据效益状况而定,是直接对接消费终端的一种营销方式,并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即使千木公司构成犯罪也应当是单位犯罪而非自然人犯罪。
上诉人朱华提出:1、原判据以定案的司法鉴定意见存在送检材料不完整,数据统计不准确且不能排除重复、累计的情形,不能作为定案依据。2、其仅是唐芝公司下属门店的一名普通店长,在唐芝公司没有实权。原判对其从千木公司支取的店补数额有误;其经营的门店是从其妻子手上接手的,其接手前发展的会员不应计入其名下。3、原判虽认定其是共同犯罪的从犯,但在量刑上未对此情节予以体现,量刑过重,请求从轻改判。辩护人李群所提的辩护意见中,关于朱华涉案的非法吸存数额、店补问题、主从犯问题、量刑问题与朱华的上诉意见基本一致,补充提出:朱华并非千木公司江西市场的负责人,也没有在江西等地拓展会员的行为。
上诉人王志伟提出:1、本案没有客观证据证实其担任东莞唐芝公司的文宣部和行政部副总监,原判仅依据几名同案人的供述便认定其担任以上职务是错误的。2、其没有参与起草公司的管理制度和员工培训,从不介入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其全部工作就是负责唐芝公司以灵芝为主题的会员旅游大会会议记录,转载、整理网络、电视上关于灵芝功效的文章,每月支取微薄的工资和加班费,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特别轻微。3、其在唐芝公司中所从事的工作与非法集资没有关联性,归案后一直坦白认罪,原判对其量刑过重,请求本院依法从轻改判。辩护人吴育林提出,王志伟仅是唐芝公司的一名兼职人员,其作用与地位不能单凭唐芝公司安排的头衔认定。王志伟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极小,也没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改判。
上诉人谢远光提出:其在东莞市东城区景湖春天177号铺开设千木灵芝专卖店,是跟千木公司前总经理王亮日签订的合同,仅从事零售买卖,是正常的商业行为。其店所有会员的货款及其本人投入的货款都由千木公司收取,其罚金应由全桂林承担。其开店前咨询过工商部门,得知千木公司的经营是合法的,其经营的店也没有超越千木公司的经营范围。其没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和犯罪动机,请求本院查明事实后改判。辩护人方映天所提的辩护意见与谢远光的上诉意见基本一致。
上诉人王川提出:原审判决对其量刑过重。辩护人彭建军提出:原判认定王川系东莞唐芝公司的财务主管属事实认定错误,王川仅是该公司的一名普通员工,在案发前代为保管全悠悠交给的财务资料,未履行过财务主管的职责即被抓获。王川不清楚唐芝公司的运营模式,没有发展过会员和客户,没有收取过提成,原审判决对王川量刑过重。请求从轻改判。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及辩护人对在案证据千木会员系统、司会计鉴定意见书的合法性及采信问题所提的意见,经查:1、关于千木会员系统。首先,系公安机关在侦查本案过程中发现湖北千木公司委托一家软件公司专门制作了一个会员管理软件,且租用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的服务器运行,阿里云公司掌握着千木会员系统的原始数据。公安机关遂于2016年6月22日向阿里云公司调取其掌握的千木会员系统的全部数据(由二名侦查人员执行并发出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阿里云公司遂将千木会员系统的全部数据以储存于硬盘的方式交付公安机关。上述取证过程符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取证程序合法。有辩护人提出千木会员系统电子数据的取得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共同颁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电子数据规定》),因《电子数据规定》于2016年10月1日才施行,本案电子数据的提取在该规定施行之前,对其实施前已完成的取证程序不具有溯及力,不能以此评价公安机关对千木会员系统的取证行为。即使参照《电子数据规定》,本案电子数据是案外人直接持有,并非存储于涉案电脑、手机或相关储存介质之中,不需要公安机关通过专门的设备、程序进行提取,本案电子数据的提取仍然符合《电子数据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其次,千木会员系统的主要内容为湖北千木公司实施一返三销售模式以来发展的会员人数、门店数、销售额、返利额、补贴额、身份信息及银行账号等,与全桂林、袁晓玲、全探等上诉人供述的千木会员系统具体作用,特别是配合一返三销售模式的执行而设置的返利计算、门店发展会员数、店补发放等细节高度吻合,具有客观性和紧密关联性,应当作为证据予以采信。2、关于在案的三个司会计鉴定意见书。由于本案涉案人数众多、地域广、金额大,公安机关为了查清具体的涉案人数及金额,遂聘请广东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对已调取的数据资料进行鉴定。用于鉴定的数据资料包括千木会员系统数据及现场扣押收款收据,上述资料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案中,公安机关委托鉴定机构对专门问题进行鉴定的程序符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另外,广东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系有相应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人陈文洁、肖瑞峰鉴定时持有有效的鉴定人资格证书。在案的三个鉴定意见的鉴定过程、内容、形式符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相关要求,目前无任何证据证实鉴定人存在违法鉴定、虚假鉴定之情形,鉴定意见也与本案事实存在紧密关联,故对在案的三个鉴定意见均应予采信。
关于上诉人全桂林所提的上诉意见及其辩护人所提的辩护意见,经查:
1、证人成某、李某4、罗某2、候凡等人的证言均证实湖北千木公司向社会上不特定人员宣传其一返三销售模式;湖北千木公司的关联公司东莞唐芝商贸公司的多名员工证实公司在向顾客推销灵芝产品过程中会向他们介绍一返三销售模式;谭明亮、全悠悠、张乔赞等原审被告人在供述中也交代过千木公司除了向顾客推销产品还会向他们宣传公司的销售模式。另外,“申请开设千木灵芝服务中心的通知”、“关于申报市场推广部长的通知”等书证证实,千木公司的会员要开设门店,或申报为推广部长,必须要认可千木公司的经营模式并予以广泛宣传。而实际上在案大量已购买千木公司产品的证人无不是通过千木公司相关人员的介绍、宣传资料或媒体、旅游推介会等渠道得知千木公司消费返利模式后作出购买产品决定的。全桂林及其辩护人所提的千木公司的所有宣传行为仅是针对灵芝产品本身,没有宣传一返三消费模式的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2、在案证据证实湖北千木公司与消费者之间并不是纯粹的买卖关系,而是变相的投资和吸收存款关系。表现为:①在案有大量证人是明确称他们购买千木公司的产品直接目的就是因为公司可以返利,将这种购买行为视为投资,以期获得丰厚回报。②本案中,购买千木公司产品的证人购买的额度从1万元至100多万不等,且均是在短时间内购买的,大部分人的购买量显然超出常人在一定时期内的消耗量,同时又存在不提货或仅提取小部分货的情况,由此可见灵芝产品本身并非这些客户的主要需求,他们看重的是付款之后可获得的返利。③千木会员系统中记载的主要信息为会员身份情况、银行账号、工资、返利额度等,并无任何会员的购货种类、数量、取货、发货等信息。公安机关经多方侦查亦无法找到千木公司关于会员提货信息的账目资料。在案部分千木公司的员工亦证实客户付款后提货自由,提不提都无所谓,他们不会干涉。由此可见灵芝产品本身并非促成千木公司与客户之间建立关系的主要纽带,双方真正关注的焦点是购货款及其背后的返利问题。④从产品本身属性及价格看。在现行市场经济条件下,灵芝并非稀缺产品,全桂林所称的其千木公司出售的灵芝相关产品具有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独创性等,均与在案证据不符。如证人章某的证言证实广州雅蝶公司为湖北菁春公司加工的灵芝护肤品曾未经质量检测就上市销售;程某21的证言证实金荞公司为千木公司加工的所谓灵芝酒仅是以一斤普通白酒加一克灵芝粉的比例沟兑出来;杨某1的证言证实浙江博奥公司为千木公司提供的灵芝菌丝体粉固体饮料是博奥公司自己研发,与全桂林无关;汪某的证言证实全桂林所称的“低温融壁、双重发酵、千木培养基”技术并非全桂林的专利,是现行的通用技术;所谓的甘灵茶也并非海南全仙禾公司的专利。书证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证实全桂林的“以豆科中药为原料生产灵芝和灵芝茶方法”不具备创造性,其专利申请被驳回。全桂林本人也承认千木公司对外宣传资料中其所谓“高级工程师”的头衔是虚假的,其只有高中文化程度;千木公司的产品的成本实际只占到售价的20%左右。在千木公司相关产品并不具备稀缺性和较高附加值的情况下,其售价与基本价值产生重大背离,单价动辄成千上万,在正常市场经济条件下同样不具备价格优势,但千木公司却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录得数以十亿计的产品销售额度,其中最直接、最主要的原因不能不归究到全桂林销售千木产品时附随的一返三返利制度。⑤根据在案被告人的供述及缴获的“消费折扣返还奖励方案”等材料,千木公司用于支付给会员的返利款均来自其下月的销售额度,销售额度与能否及时、足额发放返利存在紧密关联,因此千木公司若要施行一返三模式则必须竭尽其所能扩大未来的销售额。根据“开设千木灵芝服务中心协议”、“销售合作协议”、“申报市场推广部长的通知”等书证;还有王志伟微信聊天记录中宣传文章记载的“跟着千木灵芝一起赚大钱、一定让大家赚个盆满钵满”等内容,千木公司一方面对推动公司销售额及会员数量增长的人员给予重奖,另一方面又对开设门店的条件及相关管理人员的业绩予以严苛的考核。这些措施正与千木公司实行一返三销售模式后其产品影响及销售额必须进行疯狂扩张是契合的,故应当认定千木公司在短时间内获得数十亿计销售额的直接原因是其实施的销售模式而非产品本身。全桂林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千木公司与消费之间是纯粹买卖关系,消费者主要因为产品的因素而向千木公司支付大量货款,与在案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3、根据在案证据查明,全桂林等二十三名原审被告人以销售灵芝产品为借口,向购买者许以高额返利承诺,在短时间内从大量社会不特定对象处吸收了巨额资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全桂林等人的行为同时符合违法性(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宣传的公开性、利诱性和吸存对象的不特定性四个特征,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全桂林等被告人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已超过上述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的“数额巨大”(100万以上)标准,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当明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保护的法益是国家的金融秩序,行为人只要以相应的手段(按上述司法解释即还本付息或给予以相应回报)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并达到法定数额即可构成本罪。至于行为人用于给予存款者回报的资金是何来历,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故全桂林等人用于支付给千木产品购买者的返利是公司的回笼资金,还是实际利润,抑或是全桂林本人的投资收益,均不影响其犯罪的成立。全桂林等人未经批准而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存款,数额巨大,其吸存行为架空国家监管,对其他经批准后依法开展业务的金融机构的正常吸存行为造成冲击,极大地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另外,本案用于返利的资金直接来源于千木公司不断新增的销售额度,且所有资金汇集于全桂林一人名下,全凭全桂林一人调动使用。在脱离监管的情况下,一旦因全桂林个人原因致使返利未能依时发放,即可导致销售额下降,返利来源减少,进而无法发放返利等连锁反应,严重影响存款者的资金安全,易引发群体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综上所述,全桂林及其辩护人所提的,其施行的一返三销售模式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没有危害金融稳定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4、全桂林等二十三名原审被告人的行为应定性为自然人犯罪而非单位犯罪。理由如下:①根据查明的事实,千木公司一返三的销售模式是由全桂林一人设计提出。在实施一返三销售模式过程中,客户购买灵芝产品的款项均统一汇入全桂林的个人账户内,返利的发放亦是由全桂林一人决定、批准,由全从其账户将款项拨到相关财务人员的账户内再行发放;全桂林个人账户收到客户的购货款后完全由其自行支配,包括对外投资、购买私产、借贷均无相应财务制度约束;全桂林还可直接任命、指挥、安排涉案被告人担任湖北千木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相关职位及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相应环节行为。本案全案的犯罪活动均贯穿全桂林本人及其他被告人的自然人意志,湖北千木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仅是全桂林等人实施犯罪而借用的合法外在形式,本案犯意并无体现相关单位意志。②从湖北千木公司成立之后的一系列行为看。根据咸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北千木公司从2015年3月成立之后即以传销模式销售灵芝产品,因而被处罚款55万。2015年7月之后则变更为一返三销售模式同时兼以会员制方式销售灵芝产品直至案发。由此可见湖北千木公司自成立后一直沿着违法继而犯罪的发展路径进行经营。湖北千木公司的其他关联公司在全桂林的支配下为其犯罪行为提供产品生产、加工、宣传、销售等帮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湖北千木公司及其关联公司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综上所述,本案应认定为自然人犯罪。全桂林及其辩护人所提的本案应以单位犯罪追究责任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凌学贵所提的上诉意见及其辩护人所提的辩护意见,经查:1、周某1、成某等证人及全桂林、袁晓玲、李东、全探、罗晓芬、全茂林等多名在案被告人一致指证凌学贵是湖北千木公司的总裁(或总经理),直接向全桂林负责,担负整个千木公司的日常经营和运作,同时参与会员返利的审批。专卖店管理中心工作报告、车奖审核材料、店补发放情况、会员点位转让记录表、工资单等书证证实凌学贵以湖北千木公司执行总裁的名义向其下属关联公司签发相关管理规程,审批补贴的发放,且凌学贵在千木系统内相关管理人员中支取的工资额度最高。故凌学贵上诉称其在千木公司中仅徒有虚名,所起的作用不大的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又因湖北千木公司对其位于广东、海南等地的关联公司起着指导及统领作用,全桂林在广东、海南等地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得以顺利开展与湖北千木公司中凌学贵等人组成的管理层密切相关,其仍应对除湖北千木公司以外的关联公司的犯罪事实承担责任。2、关于本案应以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追究责任的问题,在回应全桂林上诉意见时已作阐述,不再重复。3、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第十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东莞市作为湖北千木公司主要关联公司的所在地及千木产品的主要销售地、资金吸存地,亦即为主要犯罪行为发生地,东莞市的公安机关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东莞市的公安机关对本案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原公诉机关审查起诉亦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并非必须由湖北省的公安及检察机关侦办和起诉。凌学贵所提的东莞市的公安、检察机关在办理本案时存在程序违法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4、目前没有充分证据证实公安机关采取威胁、利诱的方式向千木产品的购买者收集证言。对27名曾经在公安机关作证,后来又变更证言的证人,原审法院已予排除,未作为定案证据,原判在程序上没有违返相关刑事诉讼法律规定。
关于上诉人袁晓玲所提的上诉意见及其辩护人所提的辩护意见,经查:1、关于全桂林及其他同案被告人在本案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及本案应以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追究责任的问题,在回应全桂林上诉意见时已作阐述,不再重复。2、辩护人所提的公诉机关提交的司法鉴定意见是公安机关违法所得的意见,目前没有证据证实。关于司法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及采信问题,上文已作阐述,不再重复。因鉴定机构无法确保千木会员系统中记载的会员投资数据与收据显示的投资数据不存在重复,原判在事实认定时已将两部分数据分开表述,既避免直接累加可能出现的重复计算问题,又保障了仅持有收据而未在千木会员系统中登记的投资人将来可能面临的申请退赔权利,并无不当。3、原审判决并未认定袁晓玲安排全悠悠的工作。关于袁晓玲在公安机关所作的笔录,均系由相应公安人员依法定程序制作,经袁签字捺印确认。目前没有证据证实公安机关对袁晓玲取证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故对其讯问笔录应予采信。关于袁晓玲在全案中的地位问题。袁晓玲是湖北千木公司的财务总监,负责公司财务和会员返利的发放,该环节直接决定了千木公司对外返利承诺能否实现,也决定了千木产品的销售能否持续及数额能否不断扩增,在整个犯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故其应当认定为主犯。袁晓玲提出其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中的从犯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罗晓芬所提的上诉意见及其辩护人所提的辩护意见,经查:1、唐某1、蔡某1、李某4、翁某、冯某1、许某3、孔某2等众多证人,及全桂林、凌学贵、袁晓玲、李东、严建琴等多名原审被告人均一致证实罗晓芬是湖北千木公司在海南省的关联公司的负责人(或总经理),协助全桂林管理海南公司的生产、财务等工作,罗晓芬本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对此也是供认的。同时,凌学贵、袁晓玲、李东均指证全桂林于2015年年底在内部会议上口头任命罗晓芬为千木公司在全国范围内的财务总监。虽然罗晓芬为千木公司全国财务总监的头衔没有正式的任命书状证实,但考虑到全桂林在整个千木公司系统中的绝对领导地位,其相关公司人事财务管理相对松散、混乱,全桂林在公开场合的口头认可已相当于对罗晓芬完成了总监权力赋予。结合罗晓芬与袁晓玲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袁晓玲向罗晓芬请示发放返利事宜)、工资表(证实由罗晓芬发放东莞门店张英、徐耀的工资)等书证,应对凌学贵等人的指证予以采信,认定罗晓芬同时兼任千木公司系统内的全国财务总监。综上所述,罗晓芬上诉对原判事实认定中关于其职务及作用所提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2、关于全桂林等二十三名原审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案应以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追究责任,与及司法鉴定意见的合法性、采信等问题,在回应全桂林及袁晓玲上诉意见时已作阐述,不再重复。3、据已查明的事实,千木公司与顾客之间钱货两清的款项、对会员返利的款项亦即千木公司非法吸收的款项及返利的款项,属于整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事实的组成部份,因此无需剔除。至于涉案被告人及其亲属购买千木产品支付的款项,因千木公司一返三销售模式是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开进行宣传的,上述人员不属于非法吸存的特定对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其购买款仍应认定为非法吸存的款项。
关于上诉人李东所提的上诉意见及其辩护人所提的辩护意见,经查:1、根据到案经过,公安机关是通过前期侦查发现湖北千木公司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嫌疑,2016年5月5日千木公司的管理层集中于东莞市莞城全仙禾茶馆开会,遂到场将包括李东在内的多人抓获。李东首次接受问话是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进行的,即使其如实供认了犯罪事实,依法也不成立自首。2、周某1、成某等证人及全桂林、凌学贵、袁晓玲、全探等多名原审被告人均一致指证,李东系湖北千木公司的市场部主管,负责产品推销、发展会员,属于副总级别。李东本人对其在千木公司中的职务、作用及公司经营模式均是稳定供认的,故与全桂林等人共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鉴于湖北千木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对其他千木关联公司开展业务具有领导、统揽作用,李东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李东及其辩护人所提的李东仅是湖北千木公司的一名普通员工,并非共同犯罪的主犯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3、关于本案属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及鉴定意见的合法性问题,上文已有阐述,不再重复。
关于上诉人全探所提的上诉意见及其辩护人所提的辩护意见,经查:周某1、成某、唐某4等证人,及凌学贵、袁晓玲、李东、袁晓玲、罗晓芬等多名原审被告人均一致指证全探是湖北千木公司技术部的负责人,负责千木会员系统的维护,技术部通过千木会员系统对相关会员数据进行统计和审核,全桂林以此作为会员返利的依据。另有车奖审核材料、店补发放情况、会员点位转让记录表等书证证实湖北千木公司向会员发放补贴、返利等资金时需经过层层审批,其中一个审批环节便是全探。上述证据证实全探在千木公司中的职位和作用与原判认定相符,且全探在全桂林等人整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中起关键作用,因缺少千木会员系统的数据及全探的审批、确认,返利款便难以高效、准时地发放,故全探应认定为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全探上诉称原判认定其在湖北千木公司中的职位及作用与事实不符,其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胡柏林所提的上诉意见及其辩护人所提的辩护意见,经查:1、书证工商登记证实胡柏林于2014年5月份即成为海南全仙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管理人员;证人李某4、翁某、许某3、汪某,原审被告人全桂林、凌学贵、罗晓芬、严建琴等均指证胡柏林系湖北千木公司下属的海南关联公司的其中一名负责人。胡柏林并不仅仅负责灵芝种植基地的管理,还负责海南公司的行政、人事、采购以及会员参观接待,其对湖北千木公司的消费返利模式是知晓的,且其本人也有投资参与返利。原判对胡柏林在千木海南公司中的职位及作用的认定与上述证据证实的事实相符,并无不当。2、据已查明的事实,胡柏林是湖北千木公司在海南省灵芝生产基地的主要负责人(有证据证实还负责一灵芝产品加工厂),虽同案人严建琴亦是千木海南公司的市场总监,但相比较而言,胡柏林负责的生产基地是千木公司相关产品的终端环节,同时也参与接待来自全国各地的到海南生产基地参观的会员,为千木公司以销售灵芝产品的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及使千木产品及其经营模式在更广的范围内扩散所起的作用较严建琴大,原判对胡的量刑较严建琴重符合本案实际。
关于上诉人郑安美所提的上诉意见及其辩护人所提的辩护意见,经查:关于全桂林等二十三名原审被告人在本案中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回应全桂林上诉意见时已作阐述,不再重复。全桂林非法吸收巨额公众存款后,是否有恶意挥霍或占为己有也不影响本案的定性。关于郑安美对其行为的主观认知是否影响定罪的问题,下文再作统一回应。
关于上诉人谭明亮所提的上诉意见及其辩护人所提的辩护意见,经查:1、据查明的事实,谭明亮受全桂林委派担任湖北菁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该菁春公司应湖北千木公司的需求为其生产相关灵芝产品,为千木公司以销售灵芝产品的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提供了重要支撑,故谭明亮仍与全桂林构成共同犯罪。谭明亮及其辩护人对原判认定事实所提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2、本案中,全桂林等二十三名原审被告人的违法行为直接触犯了刑法,其行为的情节、社会危害性及造成的后果早已远远超出一般行政管理手段所能处理的范围,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原审判决并无违反刑法的谦抑性原则。根据谭明亮的犯罪情节,原判不对谭判处缓刑亦依法有据。
关于上诉人全茂林所提的上诉意见及其辩护人所提的辩护意见,经查:1、周某2、邱某、唐某1等多名证人;全桂林、袁晓玲、李东、全探、柴立群、王志伟等多名原审被告人均一致指证全茂林并非单纯挂名负责人,还负责湖北千木公司下属东莞的关联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和宣传。书证微信聊天截图(全茂林与王志伟)证实唐芝公司的管理制度、业绩汇报、工作会议纪、宣传文章要均需要全茂林审批才能对外发出;收据及《租赁合同》等书证证实全仙禾茶馆、唐芝公司的办公场场、货物仓库均是以全茂林的名义租赁。原判对全茂林在本案中的职务、作用的认定符合在案证据证实的事实。虽然湖北千木公司在东莞的关联企业未自主决定经营模式,吸收的资金也统一收归湖北千木公司,但考虑到东莞关联公司的业务量在全国业务量中占重要比重,且全茂林实质上是代表全桂林在东莞市经营管理湖北千木公司在东莞的关联企业,原判将全茂林认定为主犯,符合本案实际,并无不当。2、关于本案应以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追究责任的问题,在回应全桂林上诉意见时已作阐述,不再重复。
关于上诉人柴立群所提的上诉意见及其辩护人所提的辩护意见,经查:1、原判认定的柴立群在东莞市唐芝商贸有限公司中的职务及作用(副总经理兼市场部总监,负责管理市场部及业务员),有服务中心协议书、业绩奖励表、市场区域经理职权材料等书证;周某2、邱某、佘某等多名证人;全桂林、凌学贵、李东、全茂林等多名同案被告人共同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所提的原判错误认定柴立群在本案中的地位及作用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2、原判认定的柴立群通过开设销售千木灵芝产品门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包括其吸收的会员人数、吸存金额及返利金额,有千木会员系统、司法鉴定意见、柴立群本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柴立群上诉所称的其门店有部分会员系王亮日所发展然后挂在其名下,一来没有证据证实,二来即使部分人员由王亮日发展而挂在柴立群门店名下,根据查明的返利规则,该部分人员若成功推销千木公司产品,柴立群作为店长亦可获得相应收益,其仍应为此承担责任。关于被告人及其亲属购买千木公司产品而投入的款项是否从涉案数额中扣除的问题,在回应罗晓芬上诉意见时已作阐述,不再重复。3、柴立群与全桂林等同案人共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以其个人财产承担相应的财产刑罚或退赔责任,原判对其个人名下银行存款的处理并无不当。在扣的粤SWXXxx汽车的所有人为李小清属实,但鉴于目前本案尚大量集资参与人未获得清偿,该车的财产价值中不排除有柴立群的份额,因此仍属于受追缴财产范围,应待本案裁判生效后,由相关财产执行分配部门甄别后依法处置。
关于上诉人全悠悠所提的上诉意见及其辩护人所提的辩护意见,经查:1、根据全悠悠的供述,其于2015年年初即已开始为全茂林打理唐芝公司财务方面的事情,于2015年年底开始负责唐芝公司的相关财务支出及报销。该事实有全桂林、全茂林、袁晓玲、柴立群、王志伟等同案被告人的供述;周某2、唐某1、陈某1等多名证人的证言印证;书证工资表也证实全悠悠于2015年7月-11月期间持续地从唐芝公司的王亮日处支取工资。由上述证据可知全悠悠在唐芝公司担任主要财务管理人员一职并非临时性的,而是稳定且持续了一段较长的时间。全悠悠上诉称其只是唐芝公司的临时性财务人员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2、据已查明的事实,同案人王川归案前虽系唐芝公司的财务主管,但王川在唐芝公司任职的时间较全悠悠短,且其是在全悠悠离任后才继任财务主管一职,任职后约一周即被抓获;同案人林萍入职唐芝公司的时间也较全悠悠短,其负责的行政主要负责员工招聘、考核、宣传等工作,与全悠悠负责的财务部相比而言,全悠悠掌管着公司的支出及报销事宜,其对唐芝公司以销售千木产品的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起的帮助更大,故全悠悠应较林萍、王川承担更重的罪责,原判对全悠悠的量刑较林萍、王川重,符合本案实际。3、全悠悠从唐芝公司离职时,全桂林等人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已经既遂,且全悠悠在此过程中提供了持续性的帮助,构成共犯(既遂),故全悠悠在本案中不存在犯罪中止情节。
关于上诉人张乔赞所提的上诉意见及其辩护人所提的辩护意见,经查:1、在案证据查明,张乔赞是东莞市莞城全仙禾保健食品经营部(即全仙禾茶馆)的管理者,其还介绍湖北千木公司的产品销售方案,推荐顾客成为会员(见购买千木产品的投资人证言),聘用员工(见徐耀供述),组建销售团队(见张英供述)等工作,为全茂林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提供了帮助。张乔赞上诉称其仅负责全仙禾茶馆的日常管理,茶馆的功能与发展会员跟湖北千木公司推行消费折扣返还奖励方案无关的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2、关于张乔赞在本案中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回应全桂林上诉意见时已作阐述,不再重复。原审判决在量刑时已明确指出各被告人分别对其参与犯罪期间以及所负责的区域及职责范围内的犯罪事实承担责任,将张乔赞认定为共同犯罪中的从犯,仅以张乔赞担任管理者的全仙禾茶馆及张乔赞自行开设门店的犯罪事实为主要量刑依据,量刑适当。3、张乔赞与全茂林等同案人共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以其个人财产承担相应的财产刑罚或退赔责任,原判对其个人名下银行存款等财物的处理亦无不当。
关于上诉人张英所提的上诉意见及其辩护人所提的辩护意见,经查: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根据该规定,公安机关只要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即可依职权启动立案侦查程序,是否有被害人报案并非公安机关立案的前置条件。根据东莞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转办函、东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转办单、到案经过等书证,东莞市公安局在接到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的转办单后经研判,认为东莞市芝禾生物有限公司存在非法集资嫌疑,遂将本案转交万江公安分局侦办。东莞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本案的线索来源清晰,程序合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根据该规定,即使单位本身被追究刑事责任,相关自然人也不必然被免责,也并不意味着公安机关以单位为嫌疑对象侦查案件过程过不能对相关自然人采取强制措施。本案中,东莞市公安局虽一开始以东莞唐芝公司为侦查对象,但作为东莞唐芝公司与及与其存在关联的湖北千木公司、海南千木公司等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同样可能需要为本案犯罪事实承担责任,公安机关对本案二十三名原审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符合法律规定。随着侦查的深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认为本案不属于单位犯罪,依照相关刑事诉讼规程仅对本案二十三名原审被告人移送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亦不属于程序违法。3、关于张英及其他同案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及本案应当以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追究责任,在回应全桂林上诉意见时已作阐述,不再重复。4、原审判决在量刑时已明确指出,各被告人分别对其参与犯罪期间以及所负责的区域及职责范围内的犯罪事实承担责任,将张英认定为共同犯罪中的从犯,以张英担任店长的全仙禾茶馆及其自行开设门店的犯罪事实为主要量刑依据,量刑适当。张英与全茂林等同案人共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以其个人财产承担相应的财产刑罚或退赔责任,原判对其个人名下汽车等财物的处理亦无不当。
关于上诉人严建琴所提的上诉意见及其辩护人所提的辩护意见,经查:原审判决在量刑时已明确指出,各被告人分别对其参与犯罪期间以及所负责的区域及职责范围内的犯罪事实承担责任,将严建琴认定为共同犯罪中的从犯,以严担任总监的千木海南公司非法吸收存款的数额主要量刑依据,量刑适当。
关于上诉人林萍所提的上诉意见及其辩护人所提的辩护意见,经查:关于林萍与全桂林等同案人在本案中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案应以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追究责任的问题,在回应全桂林上诉意见时已作阐述,不再重复。关于林萍对其行为的主观认知是否影响定罪的问题,下文再作统一回应。
关于上诉人朱华所提的上诉意见及其辩护人所提的辩护意见,经查:1、关于司法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及采信问题,上文已作阐述,不再重复。2、书证工商登记证实朱华系东莞市唐芝商贸有限公司的监事,属法定的管理人员;销售合作协议证实朱华曾对相关会员申请成为千木公司店长进行过审批;唐某1、李某1等证人及李东、全探、郑安美、全茂林等被告人均证实朱华是东莞唐芝公司的市场区域总监,负责产品销售推广等工作,朱华本人在侦查阶段对此也是供认不讳的。原判认定的朱华在东莞唐芝公司的职位及作及与上述证据证实的事实一致。朱华上诉称其仅是一名普通店长、没有实权的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3、原判认定的朱华单独开设门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主要有千木会员系统、司法鉴定意见及朱华的供述共同证实。朱华稳定供述其使用妻子许晓红的名义开设门店,且在案的书证销售合作协议也显示许晓红门店开设时朱华本人也有参与审批,与其供述互为印证。因此朱华应对许晓红门店下的吸存款项及人数负责。朱华上诉称许晓红门店有部分会员并非其发展,没有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王志伟所提的上诉意见及其辩护人所提的辩护意见,经查:1、王志伟与全茂林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王志伟草拟了多篇宣传、鼓吹千木公司产品和销售模式的文章,内容包括王志伟从文宣副总监调整为行政部副总监的会议纪要,内容包括着装、汇报、协调的管理制度。该客观证据能与周某2、陈某1、李某1、熊某等证人证实的王志伟负责唐芝公司行政部并负责新人培训的说法相印证;也能与罗晓芬、李东、全茂林等被告人证实的王志伟在唐芝公司担任文宣部副总监,负责撰写会议纪要及给员工讲课,之后转任行政副总监的说法相印证。正式的任命状并非认定王志伟所任职位的必要条件,综合上述证据及王志伟本人在东莞唐芝公司经营过程中所参与的具体工作,原判认定王志伟先后任东莞唐芝公司文宣部副总监和行政部副总监并无不当。王志伟的该点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2、书证工资表证实王志伟从2015年7月至11月持续从东莞唐芝公司的王亮日处支取工资;手机截图证实王志伟与全茂林、柴立群、全悠悠等人组成“唐芝高管”的微信群;还有微信聊天记录、各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共同证实了王志伟并不仅仅是唐芝公司的一名兼职人员,其参与了唐芝公司大量的文宣工作,为千木公司一返三销售模式向更大范围的推广起了重要作用,与全茂林等人共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人所提的王志伟仅是唐芝公司的一名兼职人员,在本案所起的作用极小的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谢远光所提的上诉意见及其辩护人所提的辩护意见,经查:关于全桂林等人在本案中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回应全桂林的上诉意见时已作阐述,不再重复。谢远光开设千木灵芝产品销售门店,纳入千木会员系统的管理,遵从湖北千木公司的销售模式、考核标准,同时也依约从全桂林处取得开店的收益,其已与全桂林共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谢远光上诉提出其开设门店仅是正常的商业行为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王川所提的上诉意见及其辩护人所提的辩护意见,经查:证人唐某1、佘某、陈某1、李某1等人均证实王川是东莞市唐芝公司的现任财务负责人(即任职在全悠悠之后);与此印证,全茂林、全悠悠证实全悠悠于2016年4月离职后由王川接任东莞唐芝公司的财务主管,主要负责监督返利及店补、报销等工作。上述证据足以证实原判认定的王川的履职情况,王川在全悠悠离职后的工作职责与全悠悠基本一致,二人在担任财务主管一职上只有时间长短的区别,原判在量刑时已对该二人的责任作出区分,对王川量刑适当。
关于上诉人对其行为是否违法的主观认知是否影响定罪及上诉人对原判量刑所提的意见,综合回应如下:1、经查,从被告人的供述可知,在案的二十三名原审被告人对湖北千木公司实行一返三销售模式销售灵芝产品是知晓的。从创立人全桂林,到湖北千木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管理层、财务人员、生产加工及销售环节人员,到普通门店店长,均在明知的情况下实施贯彻该模式,全部被告人具有一致的行动目标。因此,当千木公司该种一返三销售模式被评价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且构成犯罪时,各被告人基于一致的认知和行动即构成共同犯罪。至于被告人对其实施或协助实施一返三销售模式时是否意识到该种行为是违法甚至是构成犯罪的,并不影响罪名的成立。实际上在案多名被告人在供述中明确承认,他们也知道一返三模式有不妥之处,或从常理角度考虑觉得该模式是不可能持续;要使返利得以发放,必须吸引更多的人购买产品。因此,部分上诉人上诉称,他们只是千木公司系统中的普通工作人员,不知道千木公司的经营模式是犯罪而请求免责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的幅度内量刑。纵观本案,不管从全国范围内,还是从省级、市级范围内,还是从一家普通门店非法存的数额看,均已超数额巨大的标准。多数被告人的涉案数额已达亿元计,原审法院在综合考虑本案犯罪情节、社会影响及各被告人在全案中的地位、作用后依法下判,所处刑罚符合法律规定及本案实际。上诉人对原判量刑所提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全桂林、凌学贵、袁晓玲、罗晓芬、李东、全探、胡柏林、严建琴、郑安美、谭明亮、全茂林、柴立群、朱华、林萍、王志伟、全悠悠、王川、张乔赞、张英、谢远光及原审被告人尹艳红、徐耀、陈景华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共同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予以惩处。在共同犯罪中,全桂林是主要的组织者及策划者,对全案的发生起主导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对全案犯罪事实承担责任;凌学贵、袁晓玲、罗晓芬、李东、全探、全茂林作为生产、加工、管理、销售等环节的主要负责人,对全案结果的发生均起关键作用,属主犯,应分别对其参与犯罪期间及其所负责的区域和职责范围内的犯罪事实承担责任;胡柏林、严建琴、郑安美、谭明亮、柴立群、朱华、林萍、王志伟、全悠悠、王川、尹艳红、张乔赞、张英、谢远光、徐耀、陈景华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依法应对其参与犯罪期间及其所负责的区域和职责范围内的犯罪事实承担责任并予从轻或减轻处罚。凌学贵在本案判决宣告前另犯他罪且有刑罚未执行,应予数罪并罚。袁晓玲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各上诉人所提上诉意见经查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上已阐明理由。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运祎
审判员  郑寒草
审判员  黎梓材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杨忠明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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