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千木灵芝案 2019.11.25……全桂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通知书……全桂林:你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1971刑初954号刑事判决及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19刑终768号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你申诉提出:(一)原审裁判认定事实确有错误,证据不足,定性错误。1.千木公司在媒体上宣传是为了促销灵芝产品,而非宣传“一返三”消费返还模式。2.你们宣传时表明消费返利的前提是销售利润,没有利润不返利。3.你们与千木公司发布不超过10万元的“限购令”,也能印证你们不属于吸收公众存款行为。4.千木公司给消费者回报是一种商业创新模式,公司与消费者是纯粹的买卖关系

全桂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通知书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9)粤刑申336号

全桂林:
你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1971刑初954号刑事判决及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19刑终768号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你申诉提出:
(一)原审裁判认定事实确有错误,证据不足,定性错误。1.千木公司在媒体上宣传是为了促销灵芝产品,而非宣传“一返三”消费返还模式。2.你们宣传时表明消费返利的前提是销售利润,没有利润不返利。3.你们与千木公司发布不超过10万元的“限购令”,也能印证你们不属于吸收公众存款行为。4.千木公司给消费者回报是一种商业创新模式,公司与消费者是纯粹的买卖关系。(二)侦查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对相关证据应按非法证据排除。1.根据《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规定,本案应由金融管理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合调查、侦查。2.公安机关在没有受害者报案且没有犯罪迹象的情况下立案,不符合法律规定。3.公安机关查封相关公司大量产品,违背《刑法》保护人民财产的原则和宗旨。4.公安机关威胁、利诱证人作证。(三)原审判决没有查清千木公司的返利模式和条件,原审判决对涉案冻结资金的数额未查清。(四)千木公司的产品货真价实,与消费者是真实的等价交换。你及千木公司是应受重点保护的民营企业家和民营企业,你们的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综上,请求再审改判你无罪。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裁判认定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裁判处理适当。你的申诉理由和请求不能成立,具体评述如下:
(一)关于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
你作为湖北千木公司法定代表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明知湖北千木公司及其下属单位不具备经营金融业务、吸收公众存款的资质,仍利用湖北千木公司及其下属单位的名义,承诺购买或介绍购买“千木灵芝”产品后可获得奖励等名义给付高额回报,通过媒体、旅游推介会、宣传单、微信群、门店讲解等途径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公开宣传其产品和消费模式,吸引众多投资人员办理入会,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存款,数额特别巨大。以上事实有原审裁判所采信的一系列证据证明,在案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本案事实。你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应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你主观上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原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你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性准确。你以你们的行为是商业创新,未宣传“一返三”消费返还模式,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由,提出本案定性错误的申诉意见,不能成立。
关于你提出千木公司在媒体公开宣传的是灵芝产品,而非“一返三”消费返还模式的申诉意见,经查,公安机关扣押的《实施方案》《消费折扣返还奖励方案》《申请开设千木灵芝服务中心的通知》等书证以及千木公司多名员工的证言及多名同案人供述证明,千木公司实行了“一返三”消费返还模式,员工在向顾客推销灵芝产品过程中会重点介绍该模式。以上申诉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能成立。
关于你提出千木公司与消费者是纯粹的买卖关系、而非变相的投资和吸收存款关系的申诉意见,经查,首先,千木公司推行的购买产品返还三倍原价款的“一返三”消费返还模式,明显不符合正常的买卖关系。其次,本案多名证人证实,他们购买千木灵芝目的就是因为公司可以高额返利,将购买产品视作投资,以期获得丰厚回报。第三,千木公司出售的灵芝产品并不具备稀缺性和较高的附加值,不具备市场优势。大量购买者在短期内购买数量明显超出正常的消耗量,部分购买人还存在不提货或仅提取小部分货的情况,进一步印证了消费者购买目的不在于灵芝产品本身,而是消费之后的高额回报。第四,你们的千木会员系统记载的主要信息并无任何会员购货数量、取货、发货等信息,而是会员身份情况、银行账号、返利情况等。综上,可见灵芝产品本身并非促成千木公司与客户之间建立关系的主要纽带,双方真正关注的焦点是购货款及其背后的返利。以上申诉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能成立。
关于你申诉提出你们的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问题,经查,你们未经批准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存款,吸收存款的行为脱离国家监管,对其他经批准依法开展业务的金融机构的正常吸收行为造成冲击,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秩序,侵害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原判认定你们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性准确。
(二)关于本案侦查程序
经查:1.对侦查发现的犯罪事实进行立案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赋予公安机关的法定职权,与是否有人报案,由谁报案并无直接关联。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经审查认为本案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责责任,予以立案,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及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你提出公安机关在没有被害人报案的情况下立案违反法律规定的申诉意见,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成立。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及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属于公安机关依法管辖的范围,公安机关对本案进行立案侦查并无不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行政部门对于非法集资的性质认定,不是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必经程序。行政部门未对非法集资作出性质认定的,不影响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你申诉提出本案应由金融管理部门联合公安机关侦查的申诉意见,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成立。3.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对与案件有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你申诉所提公安机关查封行为造成千木公司严重损失,违背《刑法》保护人民财产宗旨的意见,不能成立。4.关于你所提公安机关提取证人证言不合法问题,经查,本案原审期间,你的辩护人已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材料,证明相关证人证言的提取程序不合法。原审法院已根据规定对涉案27名证人证言予以排除,未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综上所述,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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