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191刑初212号
公诉机关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付怡,男,198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北京华澳融信国际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执行总裁、四川华澳新桥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2019年3月14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森、张景瑞,上海市汇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高新检刑诉[2020]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怡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佃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怡及其辩护人刘森、张景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四川华澳融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华澳”)于2012年10月在成都市锦江区成立,初期以线下形式开展“P2P”业务。四川华澳实际控制人覃丽昀(已被北京公安机关制发逮捕证,但未归案)于2014年10月在北京成立北京华澳翼时代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翼时代”),由北京翼时代研发的“余盆网”APP线上平台于2015年6月上线,“余盆网”APP上线后四川华澳逐步将大部分线下投资人转为线上投资形式,由北京翼时代继续管理“余盆网”APP的后台运营。2013年10月,覃丽昀在北京成立北京华澳国际融信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华澳融信”),在全国各地设立70余家门店,负责寻找投资人、以北京华澳融信的名义与投资人签订《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指导投资人在“余盆网”APP上或者以线下(未转入线上或不使用线上功能)形式参与投资理财。此时四川华澳作为关联方对北京华澳融信和北京翼时代等公司提供行政管理和业务支持。2017年四川华澳整体搬迁至成都高新区通威国际中心,并以四川华澳新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澳新桥”)的名义开展相同业务工作。
北京华澳融信业务员通过发放宣传资料、推荐介绍等方式对外宣传,邀请投资人以投资“月月盈”(预期年化收益11%-12%)、“季度红”(预期年化收益8%-12%)、“年年余”(预期年化收益12.5%)等理财产品的形式与北京华澳融信签订《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协议约定投资人同意北京华澳融信公司通过托管账户(由华澳新桥控制的虚拟账户)将出借资金发放给借款人,并为投资人实现资金回收、债权实现等风险控制服务,并向投资人承诺三款产品均保本付息,北京华澳融信设立了专款专用的还款风险金,保障出借人本金和收益稳定性及安全性。
华澳新桥及北京翼时代两家公司各自设有“资金池”。投资人参与“余盆网”的资金通过上海富友支付通道进入由北京翼时代负责人田景洲(被北京公安机关逮捕,另案处理)控制的备付金账户,由田景洲控制划拨借款人资金及返还线上投资人本息。线下投资人的资金通过上海富友支付平台进入华澳新桥的资产管理部,由该部负责人王方炜(被北京公安机关逮捕,另案处理)控制,王方炜控制的“资金池”主要用于华澳新桥、北京翼时代、北京华澳融信及下属子公司、各部门、各门店的正常运营费用报销,员工工资发放、对线下出借人的投资款还本付息,收取全国借款人的还款资金。田景洲所控制的“资金池”和王方炜控制的“资金池”互有资金往来。
2006年至2018年3月,被告人付怡先后在荷兰银行成都分行、深圳市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纽银梅隆西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市中恒财富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市惠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在覃丽昀的安排下,被告人付怡于2018年3月12日至案发,担任北京华澳融信执行总裁兼华澳新桥副总裁,负责北京华澳融信的全面管理和发展工作,统一管理北京华澳融信公司的70余家门店,针对不特定对象大量兜售华澳新桥在线下及余盆网APP上推出的“月月盈”、“季度红”、“年年余”等理财产品,吸收群众资金,其还组织培训销售人员、制定“财富端”各项制度激励销售人员完成业绩。
根据司法审计,2018年3月12日及之后新产生投资订单涉及投资金额共计1086654000元,其中,已结清的投资交易金额共计91641000元,未结清的投资交易金额共计995013000元,线上、线下共计9010名投资人涉及未结清投资订单。
2018年9月,华澳新桥等各关联公司资金链断裂,华澳新桥实际控制人覃丽昀安排被告人付怡在北京朝阳区处非办的组织下与投资群众达成兑付协议,但在兑付部分款项后无法继续兑付。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分局于2018年10月30日对北京华澳融信国际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并逮捕王方炜、田景洲等人。2018年10月罗光华等大量投资人到成都高新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报案。成都高新公安分局于2018年11月28日受理该案,并于2018年12月18日立案侦查,2019年3月14日被告人付怡被电话通知到案。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付怡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七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付怡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当庭调整了量刑建议,建议对付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公诉机关根据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付怡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付怡及其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付怡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从犯,其地位和作用相对较小,虽然付怡在公司负责“财富端”的工作,但最为关键的决策权、“资金池”均未由付怡管理或者决定,在付怡入职公司前,该公司以相同的业务模式已经持续运营了多年,付怡的入职时间仅有4个月左右,其只是原有模式的执行者,付怡入职后虽然头衔显示为高管,但实际权力并不具有主犯作用,其本人领取固定工资,不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好坏挂钩;2.付怡在接到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配合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入职公司和参与公司业务的全部过程,有自首情节;3.付怡系初犯,没有违法犯罪前科,其加入公司之初并不完全知晓公司的业务存在违法犯罪风险,犯罪主观恶性小,没有再犯可能性;4.付怡被覃丽昀所蒙骗,系覃丽昀的“背锅侠”和“代罪羔羊”。请求对付怡减轻处罚。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付怡担任北京华澳融信执行总裁兼华澳新桥副总裁期间,发现公司经营有不合规之处,付怡提出对公司经营模式进行改革,包括停止发展线下投资人、停止向不特定人群发放宣传资料等,仅施行了半个月就被覃丽昀叫停,后北京华澳融信、华澳新桥公司继续沿用原有模式发展投资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付怡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认罪,并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涉案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户籍信息,关于华澳新桥副总裁及北京华澳融信执行总裁任命的通知,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清单,提取笔录,查封、冻结资产情况,电子物证检查记录,付怡的培训视频、采访视频,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华澳融信2018年度增幅激励计划,四川华澳宣传资料,四川华澳与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签订的支付协议,四川华澳与上海富友支付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相关支付协议,北京华澳融信与上海富友支付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相关支付协议,华澳新桥借款人和投资人相关材料,北京市朝阳区公安机关转交的北京华澳融信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材料,出借及受让协议,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银行流水明细,债权转让款项到账确认函,证人杨某1、倪某、陈某1、李某1、黄某、陈某2、熊某、张某1、王某1、王某2、张某2、王某3、张某3、朱某、王某4、陈某3、严某、任某、张某4、孙某、钱某、龚某、李某2、任某等人的证言,投资人陈锡萍、杨某2、胡某、卢某、郭某、刘某、王某5、梁某等人的证言,同案犯王方炜、田景洲、陈琴、成宏、苏学婷、陈丽阳、郭越、冯忠平、何卉容的供述,被告人付怡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怡在担任北京华澳融信执行总裁兼华澳新桥副总裁期间,负责北京华澳融信公司全面工作,制定激励政策,鼓励业务员针对不特定群体兜售具有还本付息性质的理财产品,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所提付怡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北京华澳融信从2013年开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付怡2018年3月入职北京华澳融信担任执行总裁,沿用原有模式对外吸收公众存款,付怡的入职时间较短,且在其入职后对公司不合规的经营模式进行了部分改革,随后并未如愿推行,付怡并非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事务不具有决策权,也不掌控、管理资金,其只是受覃丽昀的安排履行高管职责,负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的其中一环,故付怡在整个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应当认定为从犯,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付怡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付怡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良好,可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所提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考虑付怡的参与时间、参与程度、获利情况以及华澳各关联公司资金链断裂后付怡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对投资群众追赃挽损等情节,进行综合量刑。公诉机关当庭提出对付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对公诉机关建议的罚金刑数额本院予以调整。公安机关查封了覃丽昀、华澳新桥在成都高新区的商品房各一处;查封了王方炜、李亚楠、田景洲在天府新区房屋共五处;冻结了成都华澳融信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的存款,实际冻结金额3764953.52元;冻结了四川华澳、北京翼时代、北京华澳融信在上海富友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分别是20745.07元、56924.82元、300732.82元;冻结了李亚楠、田景洲在中国建设银行、民生银行所开账户的资金201943.92元、44097.77元;以上在案查封、冻结的资产依法统一进行处置。扣押在案的华澳新桥位于成都高新区飞亚粉漆华澳新桥租赁的仓库扣押的5851个黄色纸箱及里面的纸质资料系犯罪工具,应予没收。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付怡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年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4日起至2024年9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属于违法所得,应当依法予以追缴并向投资人退赔;在案查封、冻结的资产依法统一进行处置;扣押在案的电脑主机、笔记本电脑、服务器、财务凭证三十五箱、5851个黄色纸箱及里面的纸质资料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何 晶
人民陪审员 常璟璞
人民陪审员 唐建国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科言
附相关法律条文: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