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晟博远资产管理 2020.8.26……中晟博远资产管理(天津)有限公司被告人王志滨、白雪集资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志滨、白雪犯集资诈骗罪一案,于2019年11月29日作出(2018)津01刑初66号刑事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志滨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白雪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原审被告人王志滨、白雪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志滨、白雪申请撤回上诉

王志滨、白雪集资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刑终1号

原公诉机关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志滨,男,1979年7月5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天津市津xx,住天津市河xx,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王增强、高原,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白雪,女,1982年1月17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地天津市和平区,住天津市河xx。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总队女子看守所。
辩护人张宇,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志滨、白雪犯集资诈骗罪一案,于2019年11月29日作出(2018)津01刑初66号刑事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志滨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白雪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涉案财产变现后,按照专项审计报告得出的集资参与人本金损失数额确定本金损失比例发还;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王志滨、白雪继续退赔并按照同等原则分别发还。原审被告人王志滨、白雪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志滨、白雪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王志滨、白雪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志滨、白雪撤回上诉。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津01刑初6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丁天威
审判员  曹晨光
审判员  马志萍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孙潇
书记员李倩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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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匿名

    终于有点眉目了,什么时候返还我们的血汗钱呢

  2. 郝云龙

    终于有点眉目了,什么时候返还我们的血汗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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