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二)
x 2021.2.6
此篇为2021.2.4开庭上午旁听难友们总结,客观陈述,还原现场。
一 审判长传被告人到庭。宣读防疫要求。宣布开庭。
二 审判长依次询问被告人起诉书及补充起诉书是否收到。起诉书上所载明的被告人姓名、出生日期、民族、文化程度、案发前职业、户籍地及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和逮捕的时间是否准确。被告人是否受到过司法机关的刑事处罚。
(审判长依次询问被告人,均无异议。仅询问顾国平时,多次否认收到起诉书,后在事实面前承认)
三 审判长宣读被告人辩护律师
四 审判长宣读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享有的诉讼权利:1、可以申请合议庭的组成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公诉人回避。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也可以委托辩护人为你们进行辩护。4、法庭辩论终结后,被告人可以做最后陈述。
(审判长依次询问被告人及辩护人,是否清楚诉讼权利,是否申请回避。均表示清楚权利,不申请回避)
五 审判长公告2021年1月21日组织公诉人、辩护人召开了庭前会议。并宣读将庭前会议明确事项:一、辩护人对本案的管辖没有提出异议。二,除被告人顾国平、朱军的辩护人表示申请鉴定人出庭或者重新鉴定以外,其他辩护人均明确表示不申请重新鉴定勘验检查,不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对于被告人顾国平、朱军的辩护人提出的相关申请,合议庭经过讨论,法庭将结合本案的事实证据材料,根据庭审的情况再行决定,在本次庭审中暂不予安排鉴定人出庭。三、公诉人、辩护人对庭审举证和质证的方式达成的一致意见。公诉人在庭会议中表示有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和议庭,在庭审5日前已经通知各明辩护人。前两个月看,辩护人表示没有新的证据出示。四、公诉人和辩护人均简要阐明了各自的公诉意见和辩护观点。
(审判长依次询问:公诉人对庭前会议的报告有无意见。被告人有无意见。辩护人有无异。均表示没有异议)
六 庭审活动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被告人最后陈述三个阶段。审判长宣布进行法庭调查,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书
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和采取司法强制措施的信息,经庭审调查核对与起诉书认定一致,在此不再赘述。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顾国平、侬锦为谋取资金,于2015年7月至2018年6月,以二人共同控制的联璧公司与顾国平负责经营的斐讯公司,合作推出购买斐讯公司路由器等电子产品,并在线注册联璧公司联璧金融APP会员,可获联璧公司全额返还购买款的零元购营销活动,大量社会公众注册成为联璧金融APP客户。同期,侬锦指使联璧公司负责金融业务的被告人陈雨,王晶晶,组织公司员工设计与顾国平实际控制的上海红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迅恒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等空壳公司的资产包,或虚构定向委托投资项目标地,且承诺保本付息的各种理财产品,以定期理财年化10%~12%,零钱活期理财年化6%~8%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在联璧金融APP上公开宣传并销售,诱骗社会公众投资购买。期间被告人张冀敏作为联璧公司负责产品研发的副总裁,组织公司员工为上述APP提供系统升级维护等,保障该系统推广销售及收取款项功能。经审计,截止2018年6月,联壁金融APP共非法集资758.22亿余元。所得资金中659.6亿余元用于对付前期投资者本金。89.06亿余元用于支付投资者利息即0元购销售活动返现。3亿余元被侬锦用于联璧公司运营成本。5.2亿余元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即联璧公司银行账户转入由顾国平指定斐讯公司,财务总监被告人朱军管理的迅恒公司等银行账户,用于支付供应链货款及归还顾国平个人债务、炒股、购买理财产品及房产车辆等用途。2.3亿余元用于对外投资及出借,是2018年6月案发时,共造成90.86万余名被害人,实际经济损失99.7亿余元。
在上述犯罪活动中,被告人顾国平、侬锦组织他人非法集资758.2亿余元,造成实际经济损失99.7亿余元。被告人陈雨参与非法集资757.86亿余元,造成实际经济损失99.69亿余元。被告人朱军参与非法集资41.67亿余元,造成实际经营损失5.2亿余元。被告人王晶晶,参与非法集资666.61亿余元,造成实际经营损失69.75亿余元。被告人张冀敏参与非法集资97.46亿余元,造成实际经济损失31.38亿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顾国平、朱军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被告人陈雨,王晶晶,张冀敏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被告人侬锦先潜逃境外,后经公安机关规劝,主动回国。被告人侬锦、陈雨、王晶晶、张冀敏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调取了相关银行交易明细,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明细、联璧金融平台数据、理财产品截图详情、战略合作协议、定向委托投资管理协议、债务转让协议等书证,被害人的陈述,陈海东、吴雪峰、钱磊等证人的证言,司法鉴定书、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2条,第25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实事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顾国平、侬锦、陈雨、朱军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2条之规定;被告人王晶晶、张冀敏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条之规定,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侬锦、陈雨、王晶晶、张冀敏具有自主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一款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6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此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书暂时宣布到此。
补充起诉决定书
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顾国平、朱军有遗漏的罪行应当一并提起、起诉和审理。现根据查明的事实作如下补充:
2017年5月,被告人顾国平通过他人代为收购四川省成都市华夏万家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并向该公司大量增资,又指使王婉萍、吕军华分别为其代持股份和挂名法定代表人。派遣陈劼佳、郑虬、盛晓春等人前往管理该公司。事后顾国平为谋取资金,于2017年9月起擅自以上海斐讯数据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华夏万家公司合作推出购买斐讯体脂称等电子产品,并在线注册华夏万家金服APP可获全额返还购买款的零元购销售活动,以及通过公开宣传途径,吸引大量社会公众注册为客户。期间华夏万家公司根据顾国平的要求,在上述APP公开销售,以该公司对其他公司的债权项目为标地,由该公司提供虚假担保,承诺保本付息的各种理财产品,并定期理财年化7.8%~12.8%,活期理财年化7%的高额利息为诱饵,诱骗社会公众投资。期间,顾问平指使被告人朱军,以顾国平实际控制的空壳公司、关联公司等单位为借款人,设立大量虚假债权,同万家公司非法套取占用巨额集资款,造成集资款严重损失。
经审计,截止2018年8月,被告人顾国平利用华夏万家公司共非法集资人民币77.8亿余元,所得资金联同顾国平公司的投资款中57.79亿余元,用于兑付前期投资者本息25.75亿余元,用于兑付0元购销售活动返现21.23亿元,被顾国平、朱军以虚假债权套取后未予返还。1.63亿余元用于公司运营成本。近12.48亿余元用于对外出借等经营活动,且产生5.8亿余元亏损。至2018年8月,共造成19.42万余名被害人,实际经济损失26.02亿余元。其中被告人朱军受指使参与非法集资61.1166亿余元,造成实际经济损失21.23亿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调取的工商登记资料、战略合作协议、优享计划服务协议书、借款协议、债权转让协议、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四川韦德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等鉴定意见。被害人张义伟、肖伟等人的陈述,马建、胡迪、邓杰等证人的证言,盛晓春、郑虬等涉案人员及革命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国平、朱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以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2条、第25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顾国平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条之规定,被告人朱军系从犯,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条之规定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军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四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6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23条之规定,补充起诉,请依法判处磁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审判员,起诉书及补充起诉决定书宣读完毕。
起诉书及补充起诉书宣读完毕后。审判长询问公诉人,按照侬锦、陈雨、王晶晶、张冀敏、朱军和顾国平这的顺序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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