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联宝”非法集资案被告人曾萍、林爱民公开开庭审理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2月4日至6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曾萍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告人林爱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扬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和2016年11月,被告人欧年宝在扬州市江都区和无锡市新吴区先后注册设立扬州宝缘创意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宝缘公司”)、江苏联宝订单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联宝公司”),并担任两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两公司全面工作,被告人欧亚明担任两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管理资金、后台数据、审核确认发放返利等工作。被告人欧年宝、欧亚明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没有正常生产经营及实际投资的情况下,先后以“宝缘公司”“联宝公司”名义,以高额返利为诱饵,以“消费返利”“寄存代售”等进行虚假宣传,变相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至2018年5月17日,共向73290名集资参与人非法集资157.599亿余元,造成59162名集资参与人损失61.034亿余元。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
被告人曾萍作为“宝缘公司”扬州西区办事处、“联宝公司”喜娃娃团队负责人,自2014年10月至2018年5月17日,共向18292名集资参与人非法吸收资金24.881亿余元,造成8022名集资参与人损失7.624亿余元。2016年下半年至2018年1月间,曾萍明知公司兑付困难、资金崩盘的情况下,通过其亲属将集资款4320万元藏匿。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被告人林爱民在明知“宝缘公司”“联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情况下,仍以该两公司宣传负责人等名义联系媒体进行广告宣传、参加推介活动、处理公司负面报道等,从中牟利。2016年2月至2017年11月,参与非法集资100.113亿余元。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因被告人欧年宝、欧亚明委托的部分辩护人所在地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风险地区,根据疫情防控要求,不能到庭参加诉讼,扬州中院依法裁定对被告人欧年宝、欧亚明中止审理,待疫情防控风险解除后恢复审理。
庭审中,公诉人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曾萍、林爱民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合议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曾萍、林爱民还进行了最后陈述。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被告人的亲属、媒体记者及部分集资参与人代表等旁听了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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