柚子生态 2021.1.4……2018年5月至2019年2月期间,李某某、姜某某、蔡某某、黄某某、陈某乙、赵某某(6人已判决)等人,共同出资组建了“柚子生态”网络传销平台,以打理柚子币赚钱为名,以高额收益为诱饵,要求参加者购买柚子币缴纳会费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会员,通过发展人员缴纳的柚子币,变相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骗取财物。该平台共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为206271人,层级达27层,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柚子币33280302.18个,除向下线人员返还外,其余由李某某等人私分或者保管。案发后对涉案人员分得或平台保管的柚子币、比特币(系柚子币兑换的比特币)变现得款152193153.25元已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二部刑诉〔2020〕Z51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生于1992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92********,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大竹县人,户籍地四川省大竹县二郎镇**村**组,现住大竹县石河镇街道。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大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大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6日被大竹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2月16日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大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至2019年2月期间,李某某、姜某某、蔡某某、黄某某、陈某乙、赵某某(6人已判决)等人,共同出资组建了“柚子生态”网络传销平台,以打理柚子币赚钱为名,以高额收益为诱饵,要求参加者购买柚子币缴纳会费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会员,通过发展人员缴纳的柚子币,变相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骗取财物。该平台共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为206271人,层级达27层,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柚子币33280302.18个,除向下线人员返还外,其余由李某某等人私分或者保管。案发后对涉案人员分得或平台保管的柚子币、比特币(系柚子币兑换的比特币)变现得款152193153.25元已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18年6月至12月,被告人陈某甲接受李某某的邀请,在“柚子生态”网络传销平台担任宣传讲师,负责讲师团队的相关工作,通过在微信群和现场授课的方式,大肆推广和发展会员参与,李某某按照每月2万元工资付给被告人陈某甲柚子币,被告人陈某甲共计非法获利12万元。2019年11月7日已全部上缴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陈某甲及同伙的供述;2、传销参与人的证实;3、远程勘验工作笔录;4、电子数据;5、刑事判决书、辨认笔录等相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接受邀请担任“柚子生态”网络传销平台的讲师,以打理柚子币赚钱为名,以高额利益为诱饵,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 红

2021年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监视居住,现住大竹县石河镇街道;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光盘3张、硬盘1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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