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齐金融 2020.10.16……微齐金融平台被告人潘茂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审案件二审刑事裁定书……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潘茂、李佳星、孙超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潘茂、李佳星、孙超申请撤回上诉

潘茂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审案件二审刑事裁定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刑终1336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潘茂,男,1978年6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焦作市,汉族,大学文化,XX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地河南省焦作市。因本案于2019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xx飞,上海申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佳星(曾用名李佳佳),男,1982年3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焦作市,汉族,大专文化,XX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河南省焦作市博爱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钱昌杰,上海市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超,男,1985年7月2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嫩江县,汉族,本科文化,XX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运营部主管,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因本案于2019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徐虹,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原审被告人潘盛,男,1981年10月22日出生于河南省焦作市,汉族,大学文化,XX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户籍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因本案于2019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潘茂犯集资诈骗罪,原审被告人李佳星、潘盛、孙超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20年7月29日作出(2019)沪0115刑初5616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潘茂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二、被告人李佳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十万二千元。三、被告人潘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四、被告人孙超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五、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后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原审被告人潘茂、李佳星、孙超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潘茂、李佳星、孙超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潘茂犯集资诈骗罪,上诉人李佳星、孙超及原审被告人潘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潘茂、李佳星、孙超撤回上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5刑初561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吴 斌
审判员 王晓越
审判员 陈 兵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孟凡具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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